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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大学青年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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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大学青年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中医药大学青年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一、基金的设立

  为了加强内涵建设,促进学科发展,鼓励教师和科技人员积极投入学校的科学研究,实现我校自然科学研究的可持续发展,特设立**中医药大学青年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

  自然科学基金鼓励在学科发展前沿进行的探索,重点支持学术思想新颖、立论充分、目标明确、技术方案合理、技术路线可行的项目。通过本基金资助的研究提高研究者进一步获得各级各类资助的竞争能力。

  自然科学基金经费由学校专项设立,划拨科研管理。

  二、资助对象

  自然科学基金面向全校,主要用于资助从事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和应用创新性研究的优秀青年教师和青年科技人员。已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和已承担过我校青年创新基金的人员一般不得再申请本基金。

  申请自然科学基金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35周年以下(含35周年),已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

  (二)业务基础较好,有较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独立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思想活跃,有开拓创新精神,学风端正,作风正派,工作勤奋。

  (四)所在部门能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和时间保证。

  三、项目的选择

  自然科学基金择优资助具备下列条件的研究项目:

  (一)学术上有重要意义的基础研究,特别是源头创新性的研究。

  (二)思想新颖,立论依据充分,研究方案切实可行,具有较好应用前景的应用创新性研究项目。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创新性明显,能促进学科间交叉渗透的项目,鼓励跨学院、跨学科联合开展研究工作。

  四、申请和立项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实行个人申请、专家推荐、择优支持的原则。

  自然科学基金每两年接受立项申请一次,实行限额资助。科研处在受理申请前公布计划资助项目数。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一至二年,每项资助经费不超2万元。

  (一)项目的申请和推荐

  申请者需由两名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进行推荐。推荐者应对申请者的业务素质、研究能力及项目价值和可行性等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者和推荐者按照科技处规定的格式,填写《**中医药大学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交所在学院(中心)。

  (二)项目的评审和下达

  各部门学术委员会对所属单位的基金申请项目进行初评,并将通过初评的项目申请书签署意见后统一交。

  科技处组织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要求申请者进行答辩,以进一步核查申请者的业务素质和研究内容。评审结果报主管校领导审定后,由科技处立项下达。

  五、项目的管理

  获准资助的项目负责人与科研处签订研究合同。受资助者应充分利用本单位已有的研究条件开展工作。

  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年度核拨,由受资助者根据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合理使用。资助经费,校方不提取管理费等其他费用。

  受资助者须在每年12月20日前书面报告研究进展、经费使用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并填写《**中医药大学科技项目进展情况表》,否则科技处将停拨下一年度的研究经费,直至中止该项目研究工作。

  受资助者应严格按研究计划进行工作,研究内容不得变更。工作结束后,要对研究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整理出完整的科研材料(研究报告、研究成果资料及有关论文论着等),由受资助者所在单位组织结题并报科技处备案。如不按时结题,取消其2年内申报其他课题的机会。

  受资助者在项目研究期间若因参加培训、出国学习等原因不能继续进行研究工作时,须报经科技处同意,并做好善后工作。受资助者所在部门应定期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帮助并督促受资助者严格执行研究计划,否则将影响该单位下一次的立项工作。

  六、附则

  受资助项目在发表论文、成果鉴定、报奖时,均应注明由“**中医药大学青年科技创新基金资助,批准号******”字样。

  学校对获得重要研究成果的资助者及其推荐者给予表彰。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处负责解释。原《**中医药大学青年科技创新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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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中医药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中医药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一、基金的设立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及我校高等教育发展的新形势,更好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使我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校社科基金)的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促进我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社科基金以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同志“***”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百花齐放和百家争鸣,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规律,为各级党政领导决策服务,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 校社科基金由学校专项拨款,每年3~5万元,划拨科研管理。

  二、资助对象

  第四条 项目的申请者应是我校的在职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五条 申请校社科基金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申报学校改革与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的研究者,年龄可放宽至50岁。

  (二)业务基础较好,有较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独立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思想活跃,有开拓创新精神,学风端正,作风正派,工作勤奋。

  (四)所在部门能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和时间保证。

  三、项目的选择

  第六条 校社科基金择优资助具备下列条件的研究项目:

  (一)学术上有重要意义的基础研究,特别是源头创新性的研究;围绕学校改革与发展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进行的探索性与可行性研究。

  (二)研究思想新颖,立论依据充分,研究方案切实可行。

  第七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创新性明显,能促进学科间交叉渗透的项目,鼓励跨学院、跨学科联合开展研究工作。

  四、申请和立项

  第八条 校社科基金实行个人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九条 校社科基金每两年接受立项申请一次,实行限额资助。科技处在受理申请前公布计划资助项目数。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一至二年,经费额度为0.3~1.0万元。

  第十条 项目的申请者按照科技处规定的格式,填写《**中医药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交所在学院(中心)。

  第十一条 项目的评审和下达

  (一)各学院(中心)学术委员会对所属单位的基金申请项目进行初评,并将通过初评的项目申请书签署意见后统一交科技处。

  (二)科技处组织校内外专家评审,评审意见报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后,(必要时可要求申请者进行答辩,以进一步核查申请者的业务素质和研究内容),由科技处立项下达。

  五、项目的管理

  第十二条 获准资助的项目负责人与科技处签订研究合同。受资助者应充分利用本单位已有的研究条件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资助经费一次核拨,由受资助者根据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合理使用。资助经费,学校不提取管理费等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受资助者须在每年12月20日前书面报告研究进展、经费使用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并填写《**中医药大学科技项目进展情况表》,否则科技处将停拨下一年度的研究经费,直至中止该项目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受资助者应严格按研究计划进行工作,研究内容不得变更。工作结束后,要对研究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整理出完整的科研材料(研究报告、研究成果资料及有关论文论着等),由受资助者所在单位组织结题并报科技处备案。如不按时结题,取消其2年内申报其他课题的机会。

  第十六条 受资助者在项目研究期间若因参加培训、出国学习等原因不能继续进行研究工作时,须报经科技处同意,并做好善后工作。受资助者所在部门应定期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帮助并督促受资助者严格执行研究计划,否则将影响该单位下一次的立项工作。

  六、附 则

  第十七条 受资助项目在发表论文、成果鉴定、报奖时,均应注明由“**中医药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资助,批准号******”字样。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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