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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医学院附属医院医师外出会诊及手术的管理与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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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医学院附属医院医师外出会诊及手术的管理与审批程序

  浙大医学院附属医院医师外出会诊及手术的管理与审批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2号部长令,《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于20**年7月1日起实施。为了规范我院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保护患者、医师及本院的合法权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我院情况,对医师外出会诊实行《医师外出会诊和请求外院医生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1、 院外医疗机构如需邀请我院专家外出会诊、手术等医疗活动,均需要由邀请的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目的、理由、时间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的公章。

  2、 受邀请专家外出必须由医务科统一管理和批准,医务科建立外出会诊登记制度,登记备案并注明外出的时间、地点和任务,外出会诊医师应在返回本院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邀请函交医务科归档。

  3、 医务科必须与外出会诊专家所在的科室协调并加强管理,要求科主任及受邀外出会诊的医生安排好本科室的临床工作,以保证本科室医疗工作的正常开展。

  4、上级部门因突发医疗事件和干部保健等紧急或重要会诊,指令我院派出有关专家时,由医务科直接通知有关科室或专家,有关科室和专家必须服从医务科指派,医生必须按要求准时到达指定地点会诊。

  5 、对方医院如定期的经常性地指定某专家去会诊或手术,本院将拒绝此类会诊请求。任何医生未经医务科审批而擅自外出会诊,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

  6、会诊审批程序:对方医院向我院医务科发会诊邀请书(传真号0**1-8****77),医务科审批,登记后通知受邀科室或有关专家,专家去有关医院会诊。急会诊可先电话邀请,医务科同意后可先去会诊,在会诊结束后再向医务科提供书面会诊邀请函。非工作时间急会诊请与医疗总值班联系,在会诊结束后再向医务科提供书面会诊邀请函。

  7、医师外出会诊费的收取、管理规定

  (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令性任务不收取会诊费。凡医疗机构因诊疗需要邀请会诊属于基本医疗服务,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患者或家属自愿要求邀请的会诊属特需医疗服务,按《浙江省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执行,所有的会诊费用必须要求由邀请方医疗机构人员通过帐号支付给本院。

  (2) 外出的医务人员不得另行收取个人(病人或家属)所馈赠的钱物,如出现外出医务人员收取个人的钱物现象,均是该医务人员的个人行为,一切责任和后果将由个人承担,医院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并视情况对其作出相应处罚。

  (3)外出会诊医师所收取的(市场特需)会诊费用的分配标准如下:会诊费用将视工作时间会诊和业余时间会诊的不同情况在医院、会诊医生个人间分配。工作时间外出会诊,会诊费按照医院50%,个人50%的比例分配;业余时间外出会诊,会诊费按照医院15%,个人85%的比例分配。医院财务科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8、外出会诊医务人员的标准要求

  (1)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务人员;

  (2)要求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医德医风的医务人员;

  (3)二年之内没有出现三级以上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

  对未经医院批准私自到外院会诊或手术的医师,一经发现,将按《医师法》及医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院不参与处理,不提供相应的帮助:若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希望各临床科室严格按照《会诊规定》的要求,切实规范医务人员外出会诊的行为,保证健康、合理与便民的医疗秩序,建立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更好地为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如果科室或个人未按以上要求非法外出会诊或邀请外院会诊,发生的医疗纠纷或其他一切后果自负,并按医院有关科室医疗质量管理考评标准,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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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浙大医学院附属医院会诊制度

  浙大医学院附属医院会诊制度

  1、疑难病例会诊

  凡遇疑难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并做好会诊前的准备。会诊时,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史,提出会诊要求,并做好会诊记录。会诊医师要对病员详细查体,结合有关检查资料,综合分析,明确提出会诊意见。主持人要进行小结。对会诊意见认真组织实施。

  2、科间会诊

  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填写会诊单。应邀医师一般要在24小时内完成,并写会诊记录。如需专科会诊的轻病员,可到专科检查。

  3、急诊会诊:

  (1)因病情涉及其他专科范围时,急诊值班医师应及时邀请有关科室会诊,以免失去抢救时机。遇有疑难危重病人应向会诊医师面陈病情。

  (2)会诊前应将急诊病历书写完整,做好必要的辅助检查。在急诊病历上写明会诊目的。被邀去会诊的医师在15分钟之内到达,随叫随到。

  (3)会诊后,被邀医师应将检查结果及诊断意见写在急诊病历上,对危重疑难病员向原接诊医师交待清楚。

  (4)如会诊后诊断仍不能确定,急诊科(室)应暂时承担主要诊治责任,不得相互推诿,并及时请有关上级医师检查,确定诊治方案。

  (5)如病情需要多个科室会诊由急诊科(室)向医务科(处)汇报,由医务科(处)召集有关科室会诊,并应按病情,明确由某科负主要责任。

  (6)危重病人的治疗应及时进行,不得因会诊而延误诊治。

  4、科内会诊

  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

  5、院内会诊

  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备案,并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人员参加。一般由申请科室科主任主持,必要时医务科派人参加。

  6、院外会诊:

  (1)遇有危重,疑难病人,本院缺乏有关这方面的医疗力量时,由科室经管医生提出,科主任同意后,向医务科提出请求外院医生会诊的申请。如家属提出请外院医生会诊,必须征得科主任同意,原则上应在本院缺乏有关这方面的医疗力量的前提下,由医务科决定是否会诊,必要时向业务副院长汇报、批准。

  (2)不明原因的突发疾病或突发卫生公共事件,干部保健任务,上级卫生部门指令性要求,其他特殊情况,向医务科汇报同意后可请外院医生会诊。

  (3)请外院医生会诊时,医务科向受邀单位医务科联系,由对方医务科登记并通知会诊专家。或由会诊专家通知自己单位医务科登记。并应将有关情况与患者或家属充分说明沟通,会诊费用及交通,食宿等方面问题要事先说清,并征得家属书面同意。

  (4)提出会诊科室对专家来我院会诊要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会诊后及时将意见告知家属,并落实专家的会诊意见。

  7、科内、院内、院外的集体会诊

  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史,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和会诊记录。会诊中,要详细检查,发扬技术民主,明确提出会诊意见。主持人要进行小结,认真组织实施。

  8、外出会诊或手术(见下医师外出会诊、手术的管理与审批程序)

篇3:医疗质量和安全核心制度:疑难、危重病历会诊讨论制度

  医疗质量和安全核心制度:疑难、危重病历会诊讨论制度

  一、对疑难患者

  1、各病区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的患者,应在科主任或副主任以上医师指导下尽快完善各项检查,进行病历讨论。

  2、全科每周进行1次疑难病例讨论,各病区疑难病例必须提交全科病历讨论,以最终确诊,并明确治疗、手术方案。讨论须由科主任或副主任主持,相关医师参加,术者必须参加,病历及记录本中应详细记录。讨论前经治医师应准备好相关材料,必要时检索文献。

  3、对科内讨论不能明确诊治方案的患者,应报告医务处,以组织全员相关科室联合会诊,或请院外专家会诊。

  4、节假日或急诊疑难患者应由值班组副主任医师主持进行疑难病例讨论,做好详细记录,并向科主任及院总值班汇报,以明确诊治方案,避免延误病情。

  二、对危重患者

  1、各治疗组(或病区)在病房主任或副主任医师带领下,应及时讨论、确定治疗方案,并密切监护患者,认真观察病情变化,及时记录病程。

  2、在每日下午下班前,主管医师应向科主任汇报病情,及时发现诊治过程中的问题,调整治疗方案,并在病历中做好记录。

  3、对于特殊危重患者除以上讨论外,应及时组织全科讨论及相应科室的全院讨论。

篇4:医疗质量和安全核心制度:会诊制度

  医疗质量和安全核心制度:会诊制度

  对于诊断不清、治疗效果不佳、多科属以及病情危重需会诊者,应及时申请会诊。

  一、科间会诊

  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填写会诊单。一般会诊,应邀医师应在24小时内完成,并按规定书写会诊记录。如需专科会诊的轻病员,可到专科检查。院内急会诊,会诊医师接通知后必须立即前往,并在10分钟内到位。

  二、科内会诊

  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同意并召集科内有关医务人员参加。

  三、院内多科会诊

  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处同意,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科室人员(科主任或有副高职称以上人员)参加。医务处应在向业务副院长汇报后,参加并主持会诊。

  四、院外会诊

  需要申请院外会诊的病人,由经治科室主任提出,并填写院外会诊邀请函,报医务处同意,并与有关医疗机构联系,确定会诊时间。对于轻症病员,如有必要,可携带病历陪同病员到院外会诊;也可将病历资料寄发有关单位,进行书面会诊。院外会诊的有关要求应符合卫生部20**年4月颁发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五、上述各项会诊,均应由申请会诊科室主任或其指定的医务人员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工作,详尽报告病史及诊治经过,并全程陪同,做好会诊记录。应邀会诊医师要深入了解病史、详细体格检查,在此基础上,明确提出会诊意见。申请会诊科室主任要认真组织实施会诊意见。

篇5:医疗质量和安全核心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医疗质量和安全核心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手术的安全和质量,加强我院各级医师的手术分级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参照《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手术分级

  手术指各种开放性手术、腔镜手术及介入治疗(以下统称手术)。依据其技术难度、复杂性和风险度,将手术分为四级:

  (一)四级手术:技术难度大、手术过程复杂、风险度大的各种手术。

  (二)三级手术:技术难度较大、手术过程较复杂、风险度较大的各种手术。

  (三)二级手术:技术难度一般、手术过程不复杂、风险度中等的各种手术。

  (四)一级手术:技术难度较低、手术过程简单、风险度较小的各种手术。

  二、手术医师分级

  依据其卫生技术资格、受聘技术职务及从事相应技术岗位工作的年限等,规定手术医师的分级。所有手术医师均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一)住院医师

  1、低年资住院医师: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或获得硕士学位、曾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内者。

  2、高年资住院医师: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者,或获得硕士学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曾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上者。

  (二)主治医师

  1、低年资主治医师: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或获得临床博士学位、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内者。

  2、高年资主治医师: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获得临床博士学位、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上者。

  (三)副主任医师

  1、低年资副主任医师: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或有博士后学历、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上者。

  2、高年资副主任医师: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者。

  (四)主任医师:受聘主任医师岗位工作者。

  三、各级医师手术权限

  (一)低年资住院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可主持一级手术。

  (二)高年资住院医师:在熟练掌握一级手术的基础上,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可逐步开展二级手术。

  (三)低年资主治医师:可主持二级手术,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逐步开展三级手术。

  (四)高年资主治医师:可主持三级手术。

  (五)低年资副主任医师:可主持三级手术,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逐步开展四级手术。

  (六)高年资副主任医师:可主持四级手术,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或根据实际情况可主持新技术、新项目手术及科研项目手术。

  (七)主任医师:可主持四级手术以及一般新技术、新项目手术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高风险科研项目手术。

  (八)资格准入手术,除必须符合上述规定外,手术主持人还必须是已获得相应专项手术的准入资格者。

  (九)任何级别医师所作的外科手术类别,均不可超出所受聘医院的外科手术执业范围。

  四、手术审批权限

  手术审批权限是指对拟施行的不同级别手术以及不同情况、不同类别手术的审批权限。

  (一)常规手术

  1、四级手术:科主任审批,由高年资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签发手术通知单。

  2、三级手术:科主任审批,由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签发手术通知单。

  3、二级手术:科主任审批,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签发手术通知单。

  4、一级手术:主管的主治医师以上医师审批,并可签发手术通知单。

  (二)高度风险手术

  高度风险手术是指手术科室科主任认定的存在高度风险的任何级别的手术(含70岁以上高龄患者的手术)。须经科内讨论,科主任签字同意后报医务处,由医务处负责人审批或提交业务副院长审批,获准后,手术科室科主任或高年资副主任以上医师负责签发手术通知单。

  (三)急诊手术

  拟作手术的级别在值班医生手术权限级别内时,可通知并施行手术。若属高风险手术或拟作手术超出自己手术权限级别时,应紧急报责任规定的上级医师审批,需要时再逐级上报。原则上应由具备实施该项手术资格的医师主持手术。在紧急抢救生命的情况下,而上级医生以经又暂时不能到场主持手术期间,任何级别的值班医生在不违背上级医生口头指示的前提下,有权、也必须按具体情况主持其认为合理的抢救手术,不得延误抢救时机。急诊手术中如发现需施行的手术超出自己的手术权限时,应立即口头上报请示。

  (四)新技术、新项目、科研手术

  1、一般新技术、新项目手术及重大手术、致残手术须经科内讨论、由科主任填写“术前小结及审批表”,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医务处备案,并由医务处负责人审批或提交业务副院长或院长审批。

  2、高风险的新技术、新项目、科研手术参照科字(20**)143号文《应用医疗新技术、新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五)其他特殊手术

  1、被手术者系执外国或港、澳、台护照的人员。

  2、被手术者系特殊保荐对象、著名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及各党派负责人。

  3、70岁以上的高龄病人的手术。

  4、器官摘除手术。

  5、可能导致毁容或致残的。

  6、已经或预期可能引致医、患或司法纠纷的。

  7、在本院发生的因手术后并发症需再次手术的。

  8、外院医师会诊主持手术的(异地行医必须按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第42号令《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9、大器官移植手术。

  以上手术,须经科内讨论,填写《手术计划核准书》,科主任签字同意后报医务处备案,由医务处负责人审批或提交业务副院长或院长审批,获准后,手术科室科主任负责签发手术通知单。

  (七)外出会诊手术

  本院执业医师受邀请到本市外单位或外地手术,必须按《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令第42号《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外出手术医生所主持的手术不得超出其按本制度规定的相应手术级别。

  (八)外籍医师在本院行医手术的执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六、行政管理

  1、各科室和各级医师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2、在急诊手术、探查性手术或非预期的中转手术中,如必须施行超手术权限的手术时,在不影响病人安全的前提下,应请示上级医师,如有必要应报科主任及医务处,术毕一周内补办相关手续。

  3、对违反本规范超权限手术的责任人,一经查实,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由此而造成医疗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明确各级医师手术权限,是规范医疗行为,保障医疗安全,维护病人权益的有力措施,各临床科室及各级医师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附: 手术分级标准(暂行)

  一、外科系统

  四级手术:

  1、普通外科

  (1)全胃切除术、胃癌扩大根治术;(2)左右半肝切除术、肝左外侧叶切除及楔形切除;(3)胰腺癌根治术、扩大胰头十二指肠切除术;(4)胆道再次手术;(5)腹主动脉瘤切除、移植术;(6)带血管胎儿胰腺移植术;(7)经胸颈无名及锁骨下动脉瘤切除术、血管移植术;(8)扩大全胰腺切除术;(9)甲状腺癌颈淋巴结廓清术、甲状旁腺切除术;(10)右心耳下腔静脉旁路移植术;(11)腹腔内肿瘤联合3种以上脏器切除;(12)新开展的各种手术;(13)诊断不明确的探查术。

  2、心胸外科

  (1)“法四'”、"法三"矫治术:(2)伴肺动脉高压的房室缺修补术;(3)主动脉缩窄、腹主动脉瘤血管再造术;(4)心脏多瓣膜置换及成形术;(5)冠状动脉架桥术;(6)复杂的心内畸形矫治术及短路术;(7)主动脉瘤切除术;(8)纵膈瘤切除术;(9)新开展的各种手术;(10)诊断不明确的探查术。

  3、神经外科

  (1)经幕上、下入路各种肿瘤切除术;(2)经幕上、下入路各类动脉瘤夹闭术;(3)经幕上、下入路畸形血管切除术;(4)自体(异体)肾上腺髓质或黑质脑内移植术;(5)新开展的各种手术。

  4、泌尿外科

  (1)肾血管手术;(2)肾移植术;(3)经皮肾镜取石;(4)肾上腺手术;(5)新开展的各种手术;(6)诊断不明确的探查术。

  5、烧伤整形外科

  (1)异体皮开窗、自体皮嵌入术;(2)血管移植、皮瓣覆盖术;(3)吻合血管、游离皮瓣移植术、异体大网膜移植术;(4)静脉网状皮岛;(5)微移自体皮、大张异体皮混合移植术;(6)新开展的各种手术;(7)诊断不明确的探查术。

  6、骨伤科

  (1)全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2)血管蒂指(趾)再造术;(3)断肢(指、趾)再植术。

  三级手术:

  1、普通外科

  (1)甲类手术以外的肝、胆、胰、脾的各种手术;(2)胃部及十二指肠手术、胃肠吻合术;(3)肝脾损伤的处理;(4)直肠切除术、回盲部切除术;(5)结肠造口术、各段结肠癌根治术;(6)甲类手术以外甲状腺、甲状旁腺各种手术;(7)乳癌根治术;(8)门静脉高压的各类分流术及断流术;(9)各段肠癌根治术;(10)腹部损伤剖腹探查术。

  2、心胸外科

  (1)心包部分切除术;(2)房缺室缺修补术;

  (3)心脏单瓣置换术、扩张分离术及成形术;(4)动脉导管未闭手术;(5)心脏大血管造影诊断;(6)全肺及肺叶切除术;(7)胸膜切除术;(8)除甲类以外的纵膈手术;(9)气管支气管成形术;(10)人工心脏起搏器置入术;(11)人造血管移植术;(12)颈及胸上段食管癌切除术;(13)颈部血管瘤切除术;(14)结肠代食管术;(15)除甲类以外的胸腔探查术。

  3、神经外科

  (1)除甲类以外各种颅内手术;(2)椎管内外各种手术;(3)各种神经吻合术;(4)开放性颅脑损伤清除术;(5)各类颅骨手术;(6)各类经颅骨钻孔减压、引流、抽吸手术;(7)经股动脉插管全脑血管造影术;(8)经颅动脉穿刺脑血管造影术。

  4、泌尿外科

  (1)除甲类以外的肾脏手术;(2)输尿管手术;(3)膀胱手术;(4)泌尿系(尿道以上)造口、修补、成形手术;(5)前列腺摘除术;(6)阴囊、阴茎手术。

  5、烧伤整形外科

  (1)血管植入皮瓣预构手术;(2)切(削)痂、植皮书;(3)皮瓣移植术;(4)皮管成形术;(5)游离肌皮瓣移植术。

  6、骨伤科

  (1)脊柱侧弯矫形术;(2)严重创伤全身合并综合征的处理;(3)关节融合术;(4)先天性髋脱位术;(5)截肢(指、趾)术、半月板切除术;(6)骨肿瘤切除术;(7)骨疣切除术;(8)三翼钉固定拔钉术;(9)四肢骨内固定及植骨、钢板取出术;(10)各类关节手术;(11)开放性骨折扩创复位术;(12)皮管成形术休整。

  二级手术:

  1、普通外科

  (1)肝脓肿切开引流术;(2)肠切除术;(3)腹部损伤剖腹探查术;(4)肠胃穿孔修补术;(5)肠胃造口术、吻合术;(6)大隐静脉结扎转流术及剔除术;(7)胆囊单纯造口术;(8)乳腺单纯切除术。

  2、心胸外科

  (1)胸壁软组织良性瘤切除术;(2)胸腔闭式引流术;(3)脓胸开放引流术;(4)胸壁结合病灶清除术。

  3、神经外科

  (1)各种复杂头皮外伤清创缝合术;(2)各种头皮肿瘤切除术;(3)各种外生骨疣切除术;(4)经动脉穿刺化疗术。

  4、泌尿外科

  (1)单纯尿道手术;(2)除乙类手术外的前列腺其他手术。

  5、骨科手术

  (1)肌腱移位术、跟腱延长术;(2)手部腱鞘囊肿切除术;(3)拇指外翻矫形术;(4)闭合性骨折复位固定术;(5)低毒性骨脓肿病灶清除术;(6)骨牵引术。

  一级手术:

  1、普通外科

  (1)一次阑尾手术;(2)一次疝修补术;(3)体表肿瘤、异物摘除术;(4)痔核、痔瘘手术;(5)体表脓肿切开引流术。

  2、心胸外科

  (1)纵膈气肿切开减压术;(2)胸壁伤口清创缝合术。

  3、神经外科

  各种轻度头皮外伤缝合术。

  4、泌尿外科

  (1)单纯包皮环切及外伤缝合;(2)单纯前列腺手术。

  5、骨伤科

  (1)小关节脱位手法复位;(2)小关节腔切开引流术。

  二、妇产科系统

  四级手术:

  (1)子宫癌根治术;(2)卵巢癌根治术;(3)复杂尿漏修补术;(4)外阴癌根治术;(5)各种疑难阴式手术;(6)各种人工阴道成形术;(7)各种难产的复杂手术;(8)新开展的各种手术;(9)诊断不明的探查术。

  三级手术:

  (1)除甲类以外的子宫、宫颈手术;(2)除甲类以外附件的移位、整形、切除术;(3)外阴广泛切除术;(4)简单阴道、尿道修补术,单纯性外阴切除术;(5)碎胎术、穿颅术;(6)腹膜外剖宫产术;(7)阔韧带手术;(8)III度会阴裂伤缝合术;

  二级手术:

  (1)除甲类以外的附件手术;(2)除甲类以外的外阴手术;(3)古典式剖宫产手术、子宫下段剖宫产术;(4)宫外孕手术;(5)II度会阴裂伤缝合术。

  一级手术:

  (1)宫颈活检;(2)上环、取环、人工流产术;(3)胎头吸引术;(4)人工取胎盘;(5)臀牵引术;(6)巴氏腺囊肿切开术;(7)处女膜切开术;(8)II度以下会阴裂伤缝合术;(9)会阴侧切术;(10)各种电凝术。

  三、眼科手术

  四级手术:

  (1)光学角膜移植术;(2)眼眶深部异物取出术;(3)玻璃体切割术;(4)人工晶体植入术;(5)眶内肿瘤摘除术;(6)眶内容剜除术;(7)复杂网膜脱离术;(8)新开展的各种手术。

  三级手术:

  (1)眼睑再造术;(2)白内障囊外摘除术;(3)放射状板层角膜切开术;(4)眼肌手术;(5)青光眼、白内障手术;(6)眼眶成形术;(7)眼睑成形术;(8)玻璃体手术;(9)除甲类以外的晶体手术;(10)除甲类以外的框内手术;(11)除甲类以外的网膜手术;(12)除甲类以外的眼球手术;(13)泪囊、鼻腔吻合术。

  二级手术:

  (1)除乙类以外的眼睑手术;(2)除乙类以外的结膜、角膜手术;(3)简单眼外伤(缝合及异物取出)。

  四、耳鼻咽喉科系统

  四级手术:

  (1)喉癌根治术;(2)半喉切除术及发音重建术;(3)喉成形术;(4)鼻成形术;(5)内耳手术;(6)乳突根治术;(7)经开颅途径巨大额筛窦肿瘤切除术;(8)鼻咽癌手术。

  三级手术:

  (1)上颌骨切除术;(2)气管、食管异物取出;(3)除甲类以外喉部手术;(4)鼓膜修补术;(5)面神经减压术;(6)外耳道狭窄闭锁整复术;(7)耳廓成形术;(8)蝶窦、筛窦手术;(9)鼻中隔手术;(10)除甲类以外乳突手术;(11)上颌窦根治术。

  二级手术:

  (1)扁桃体摘除(挤切)术;(2)腺样体刮除术;(3)中下鼻甲部分切除术;(4)鼻甲封闭与电凝。

  一级手术:

  (1)咽鼓管通气术;(2)上颌窦穿刺术;(3)鼓膜穿刺与切开术;(4)扁桃体脓肿的处理。

  五、口腔颌面外科系统

  四级手术:

  (1)颁面部巨大组织缺损即刻修复器官再造术;(2)唇裂修复术及正中裂修复术;(3)巨大面部、颌面部神经纤维瘤切除术;(4)面神经手术;(5)涎腺瘘修补导管吻合术;(6)颞颌关节成形术;(7)颏胸瘢痕松解术;(8)腭肿物扩大切除术;(9)颏成形术;(10)颈淋巴结清除术;(11)上下颌前窦矫正术;(12)三叉神经周围撕脱术。

  三级手术:

  (1)腮裂囊肿切除术;(2)上下颌骨各种手术;(3)腭裂修复术;(4)颌下腺摘除术;(5)腮腺肿瘤及腮腺切除术;(6)颌面部肿物切除术;(7)鼻唇畸形矫治术;(8)甲状舌骨囊肿切除术;(9)除甲类以外的颌面部整形手术;(10)颧弓骨折复位术;(11)疑难的阻生齿拔除术;(12)牙齿再植术、移植术。

  二级手术:

  (1)口腔软组织肿物切除术;(2)舌下腺摘除术;(3)颌下腺囊肿摘除术;(4)颏下、颌下囊肿摘除术;(5)舌系带手术;(6)面部小瘢痕整复术;(7)面部黑痣手术;(8)上颌窦瘘管孔修补术;(9)腭裂修补术;(10)口腔颌面部炎症;(11)牙槽外科手术。

  一级手术:

  (1)牙外伤结扎颌间固定术;(2)舌部外伤缝合术;(3)牙槽突整形术;(4)口外脓肿切开术;(5)颌面部一般性软组织外伤处理;(6)上下颌骨简单骨折的固定;(7)牙齿拔除术;(8)残根断根拔除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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