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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务工程局交通安全考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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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务工程局交通安全考核管理规定

  航务工程局交通安全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全局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交通事故,确保施工生产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属各单位所管辖的各类机动车辆或者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活动及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局公安、保卫部门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第四条、为有效控制交通事故和各类违章行为,局属各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逐级责任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局《交通安全管理标准》进行管理,并实行交通安全目标考核。

  第五条、对局属各单位道路交通事故的等级划分,依据国家《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执行。

  各单位凡参加机动车辆保险的车辆,发生各类道路交通事故,各保险公司视情所赔付的财产损失补偿,不能抵消各类经济财产损失。

  第六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和认定:

  一、根据国家有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二、局对公司年度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考核,是指负有同等责任以上的责任事故。

  三、局对交通责任事故的认定,是指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受理,并依据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和《裁定书》,作为事故考核的依据。

  四、公司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结案后应将上述交通事故考核依据报局,

  第七条、考核指标:

  一、轻微事故:可不作为考核内容,但应作为事故统计。

  二、一般事故:年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在公司车辆总数的4.2%以内。

  三、重大事故:年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控制在车辆总数的1.25%以内。

  四、杜绝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第八条、各公司要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建立各项交通安全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局对在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完成考核目标的单位,按局交通安全计提工资含量规定额予以奖励。各公司应对在交通安全方面达到指标考核的单位及人员给以奖励。

  第九条、凡因交通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各种管理制度不健全,违规驾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要予以处罚。

  一、凡公司年内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的,要扣除公司交通安全计提工资含量总额,且每发生一起,要对发生事故的单位进行处罚。

  二、凡公司年内发生重大和一般交通事故的起数均超出局考核控制目标的,要扣除公司交通安全计提工资含量总额,并据实进行一定的处罚。

  三、公司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起数,超出局考核控制目标的,也要扣除公司交通安全计提工资含量总额。

  四、凡因管理不善,责任不到位,制度不健全,驾驶员违章行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要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并据实赔偿一定经济损失。

  五、对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要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局书面上报,隐瞒不报或者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后从重处罚。

  第十条、驾驶员和机动车辆管理:

  一、公司在编驾驶员和机动车辆的运输安全检查与监督,由本单位公安保卫部门负责管理。

  二、公司所属各类机动车辆必须在本单位管理、使用。各类机动车辆须经公安、保卫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办理年检。

  三、各类机动车辆的制动、转向、灯光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定期进行检查和审验。

  四、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管理规定和驾驶操作规程,参加交通安全学习和审验活动,接受交通管理人员检查,坚决杜绝违反安全行车的行为。

  五、要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各级领导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驾驶员的职业道德、安全行车教育,每月定期进行安全活动,要有计划、有检查、有考核。

  六、严格非职业驾驶员的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在施工区域、运输生产中驾车,

  第十一条、凡年内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的单位,当年不能参加评先进活动,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局发“关于防止或发生交通事故奖惩实施办法”和“交通安全考核标准”废止。本规定由局公安处负责解释。

  附件: l、《一航局内部交通责任事故处罚办法》

  2、《交通事故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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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航务工程局消防安全考核管理规定

  航务工程局消防安全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全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职工人身和公共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局属各单位及生产岗位和职工。消防安全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根据国家颁布的《消防法》,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其各自职责,确定消防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四条、按照《规定》要求,局对各公司实行消防安全目标考核和管理,其考核有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实行防火责任制、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和管理人,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组织和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对电器设施和明火作业实行严格审批与管理。

  三、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部位,制定防灭火工作预案,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公司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其所属单位实行每月、周进行一次防火检查的制度。

  五、对防火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整改消除。

  六、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消防重点单位、部位员工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七、对重点单位、部位及各类船舶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制定灭火预案。消防器材配置齐全、有效。

  八、各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单位安全检查、考核和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予以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予以处罚。

  第五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一次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火灾事故等级划分为三类: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十人以上;重伤二十人以上: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受灾户五十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一百万以上。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死亡、重伤十人以上:受灾户三十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三十万以上。

  三、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火灾,为一般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控制目标。

  一、坚决杜绝特大火灾事故。

  二、杜绝和防止重大火灾事故发生。

  三、一般火灾事故的起数控制在单位职工总数的万分之五以内。

  第七条、对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完成和达到安全考核控制目标,并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职工,应当予以奖励。

  一、公司年内没有发生火灾事故,消防安全管理与考核目标达到局考核标准,按规定计提消防安全工资含量的额度。

  二、公司年内没有发生特大或重大火灾事故,一般火灾事故的起数未超出局考核控制指标,可以计提消防安全工资含量80%的额度。

  三、公司对全年消防安全管理取得成绩的单位和职工,应当予以奖励。

  第八条、凡违反国家消防法律和法规,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一、公司年内发生特大或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扣除公司消防安全计提工资含量,并视情给以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分别处罚。

  二、公司年内没有发生特大或重大火灾事故,一般火灾事故的起数超出局考核指标的,要扣除公司消防安全计提工资含量,并给以事故责任人一定的处罚。

  三、凡因下列原因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要给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1、消防安全责任制与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各种防火安全制度不健全,无章可循的;

  2、单位消防负责人不明确,无消防安全管理人的;

  3、没有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整改不及时的;

  4、对重点防火单位,部位不明确,消防工作不落实,无安全警示标志的,从事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经消防知识培训的:

  5、未经批准违章明火作业或擅自改装电线、电器的;

  6、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或不及时更换的;

  四、凡因下列行为造成火灾事故的,除追究法律责任外,还应处以1 00元以下罚款:

  l、违章指挥,从事危险作业的;

  2、不坚守岗位、擅离值守、麻癖大意的;

  3、在重点单位和部位、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行;

  4、违反有关规定,私自动用电器设施的;

  5、未经批准使用、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

  6、未经批准私建违章建筑或阻塞消防通道的;

  7、损坏消防器材与设施的;

  8、发生火灾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五、局公安、保卫部门负责消防安全监督和检查、协助地方公安消防机关进行火灾事故的调查,对肇事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当事人提出处理意见,给以必要的处罚。

  第九条、凡年内发生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单位,不能参加评先进活动,实施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第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局发“关于防止或发生火灾事故奖励实施办法”和“消防安全考核标准”废止。本规定由公安处负责解释。

  火灾事故报告表

  报告单位: 填报时间:

  事故单位

  事故时间经济损失 事故地点人员伤亡

  火灾类别

  火 灾 发 生 原 因 及 后 果

  责 任 分 析

  审批人: 填表人:

篇3:航务工程局安全手册:道路交通安全

  航务工程局安全手册:道路交通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

  1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网络

  2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2.1 局属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道路交通法规,建立各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措施。

  2.2 局属单位各级领导必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包保责任制。

  2.3 局属单位各级领导必须抓好驾驶员的职业道德、安全行车教育,每月定期进行安全活动,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考核。

  3 驾驶员和机动车管理

  3。1 局属单位在编驾驶员和机动车辆的运输安全检查、监督,由本单位公安保卫部门负责管理;机动车辆的日常使用、安全技术性能,由本单位机务部门负责。

  3.2 局属单位所属各类机动车辆必须在本单位管理、使用。各类机动车辆须经公安保卫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办理年检。

  3.3 各类机动车辆的制动、转向、灯光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定期进行检查和审验。

  3.4 驾驶员必须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和驾驶操作规程,参加交通安全学习和审验活动,接受交管人员检查,坚决杜绝违反安全行车的行为。

  3.5 严格非职业驾驶员管理,中驾车。

  4 奖励和处罚未经批准不得在施工区域、运输生产

  4.1 局属单位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考核指标,局按道路交通安全

  计提工资含量规定额度予以奖励:局属单位应对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完成考核指标的基层单位及人员给以奖励。

  4.2 因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管理制度不健全、违章驾车导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予以处罚:

  a)年内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扣除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计提工资含量总额,且每发生一起,要对发生事故的单位进行处罚;

  b)年内发生重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均超出局考核指标的,要扣除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计提工资含量总额,并给以一定的处罚;

  c)凡管理不善、责任不到位、制度不健全、违章驾车导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要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并赔偿一定经济损失。

  5 发生各类道路交通事故后,要在24小时内向局书面报告,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后要追究责任、从重处罚。

  6 凡年内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单位,当年不得参加各类评先活动。

篇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方针、目标管理考核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方针、目标管理考核制度

  二、安全方针、目标管理考核制度

  为确保安全方针、目标的实现,保障工人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促进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真正达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全员参与安全管理和监督,把安全方针、目标责任落实到人,贯穿于施工(工作)全过程,特制订本制度。

  (一)、安全方针、目标考核对象:

  1、企业负责生产主要领导,各职能部门干部工作人员和驾驶员。

  2、现场施工项目正副经理、工程技术人员、安监人员、班、组长,财务统计人员、食堂人员、采购员、机操工、电焊工等。

  3、工会有关安全管理监查人员等。

  (二)、考核内容

  根据国家建设部GB5306-85标准,特种作业人远《安全技术考核管理细则》和《安全考核评分标准》结合个人的安全岗位职责具体对照条件,进行评定分值。

  (三)、考核程序:

  1、公司各职能部门干部职工由各部门组织自评、互评,将评定结果报公司安全考核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2、施工正副项目经理,由公司划片集中自评、互评,将评定结果报公司安全考核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3、安全专(兼)职管理员由公司安全科划片集中组织自评、互评,将评定结果报安全科审查批准。

  4、施工技术人员,由公司总师室划片集中组织自评、互评,将评定结果报公司总工程师室审查批准。

  5、其他人员,由施工现场项目正副经理,施工技术员,安全员组成的安全考核小组进行考核。

  (四)、考核奖罚与工资奖金挂钩,分级事实奖惩兑现。

篇5:大厦(写字楼)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大厦(写字楼)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一、机动车驾驶员

  1.讲究交通公德和职业道德,文明驾驶,礼貌行车,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民警指挥。

  2.坚持车辆“三检制度”,安全设备保持齐全有效,不驾驶机件失灵、违章装载的车辆,车容要保持整洁。

  3.要随身携带驾驶证,不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严禁将车交给非司机驾驶。

  4.驾驶车辆时要精神集中,不超速行驶,不强行超车,不闯单、禁行线,不接打移动电话或查阅寻呼机信息,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开车。

  5.驾车行经人行横道、电、汽车站或车多人多的繁华街道,要减速慢行或停车避让。

  6.要安全礼让礼宾车队,严禁穿插礼宾车队。

  7.遇有大型*活动时,进出停车场要听从交通民警指挥,按指定路线顺序行驶,依次停放,驾驶员不得随意离开,严禁在停车场内吸烟、修车。

  8.停放车辆要按规定,严禁乱停乱放,停放时要关闭电路,拉好制动器,锁好车门,确保安全。

  9.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要积极抢救伤者,并及时报告值勤交通民警或打“122”报警电话。

  10.认真遵守《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到交通支、大队进行登记备案。

  二、骑车

  1.讲究交通公德,遵守交通法规,自觉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

  2.各行其道,在没有划分车道的路上,要靠右边行驶。

  3.通过路口要严守信号,停车不越线,不绕信号行驶。

  4.不逆行,不扶肩并行,不双手离把骑行,不攀扶其它车辆,不在便道上行驶。

  5.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或中途车闸失效时,须下车推行。

  6.转弯时要伸手示意,不抢行猛拐。

  7.车不带人,载物不违章。

  8.要礼让礼宾车队,不准穿插礼宾车队。

  9.停车不乱放,划线停车的区域要在线内码放整齐。

  10.车铃、闸、锁、牌要齐全有效。

  三、行人

  1.讲究交通公德,遵守交通法规,严守交通信号,听从交通民警指挥。

  2.行人外出时,须在人行道内行走,在没有人行道的地方要靠路边行走。

  3.过马路须走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在设有人行横道信号灯的地方,要严格遵守信号。在没划设人行横道的地方横过马路时,要注意来往车辆,不要斜穿、猛跑。

  4.不要在道路聚集打闹、追车、扒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或进行其它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5.不得损毁和随意拆移交通设施,不得钻跨、倚坐交通护栏和隔离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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