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化工集团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7418

化工集团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集团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电气系统运行

  电气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做好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材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和检修,必须按《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执行。

  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化工设备接地应同时遵守《化工企业静电检查规程》。

  电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电工操作证的员工担任。

  电气作业员工上岗,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

  变、配电所必须制订符合现场情况的运行规程,值班员工的职责应在现场运行规程中明确规定。

  运行员工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员工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安全距离。

  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设备时,巡视员工应穿绝缘鞋,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员工担任监护。

  供电单位与用户(调度)联系,进行有关电气倒闸操作时,值班员工必须复诵,核对无误方可操作,并将联系内容、时间和联系人姓名记录在案。

  电解整流运行员工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调压稳流方法,保持恒流生产工具。

  (二)电槽初次启动电压要求低于极化电压值。

  (三)氯氢处理站与整流所,应同时有氯气泵和氢气泵等设备的运行状态信号显示,及紧急全停电、紧急降电流的事故声光报警信号,并定期联系试验。

  (四)氢气系统着火时,要防止系统内造成负压,不得采用电解停直流电的办法处理,单槽因槽内盐水中断起火时,应采用降低直流电流或全停电处理。

  0 电炉运行人员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制订电炉变压器、短网及所有导电系统的现场运行规程。

  (二)电炉变压器及其它设备的检查工作,应由值班电工负责,检查线路、次数和内容应在巡回检查制度中明确规定。

  (三)要定时抄录电流、电压、功率、变压器上层油温、冷却系统各点温度、油压、水压等内容,加强综合分析。

  (四)变压器油冷却系统的油压,必须大于水冷系统的水压0.05~0.1兆帕。

  静电除雾(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用于静电除雾或静电除尘的高压直流电源,要根据除雾气量、浓度或尘埃粒子最大荷电量,供给与这一状态相适应的最高电压,以维持其最大场强和最大的电晕电流。

  (二)除雾、除尘器电源应有自动稳压、稳流装置,使最高压略低于闪络极限电压,在短路故障和超载时,应能迅速自动切断高压并报警。

  (三)配电控制柜及高压整流油箱要接地,接地电阻小于4欧姆。

  (四)高压整流油箱及附属高压设备,应安装在专用单独配电间或金属网格内,每个控制柜分开设置,配电间应设门开关,打开配电间门,高压自动跳闸,以利安全。

  (五)高压整流油箱,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要吊芯检查,但应定期进行测试检查。

  (六)高压硅整流器不得在空载状态进行开关试验,要做时,一定要将高压接入除雾(尘)器电场。单独试验控制柜(不接高压整流油箱),输出端需接一些负载,再通电试验。

  (七)油箱(高压整流器)高压测量输出端子(接地柱),应与测量表计和附加电阻接地,不允许在通电状态下断开此路。

  (八)油箱高压输出应经无感阻尼电阻接入电场。

  (九)高压配电间应设专用接地闸刀,在除雾(尘)器停用或检修时将高压输出接地。

  第二节 电气系统检修

  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并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原则上不准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无论高压或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和拆下熔断器,同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识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识牌或送电。

  必须带电检修时,应经主管电气的工程技术人员审查安全措施,并报经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员工和监护员工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员工担任。

  在停电线路和设备上装设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员工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外线、杆、塔、电缆检修,在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作业。

  (一)变、配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邻近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的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面做好标志,设专人监护,防止误登杆、塔。

  (二)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电源的线路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三)对地下直埋或隧道电缆检修时,应采取切实可靠措施避免伤及临近电缆。

  (四)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杆、塔多回路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五)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坑及在杆、塔上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防止倒杆和滑梯等事故。接地线拆除后,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再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办理汇报手续。

  (六)在同杆共架的多回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安全距离不应小于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的安全距离,为此,线路不但要有线路名称,还要有上、下、左、右的称号,登杆、塔检修作业时,每基杆、塔都应设专人监护。

  检修变压器及油开关时禁止使用火炉喷灯等工具,在其他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KV及以下的为1.5m;10KV以上的为3m。

  1架设临时线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接线装置申请单”。380伏绝缘良好的橡皮临时线悬空架设距地面:室内不少于2.5m,室外不少于3.5m。

  1 更换熔断器,要严格按照规定选用熔丝,不得任意用其它金属丝代替。

  1 电气试验应由两人进行,并按照带电作业有关要求采取安全措施。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企业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建立用电安全规定

  2、范围:适用于企业用电管理

  3、责任者:电力科、用电企业

  4、程序:

  4.1电气运行安全

  4.1.1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医生检查身体,并证实确无妨碍电气工作的疾病,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上级部门颁发的电工作业操作证,才能担任电气作业和电气作业监护人工作。

  4.1.2电气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

  4.1.3一切电气作业人员都必须熟悉触电急救方法。

  4.1.4在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必须按《爆炸性环境防爆电气设备选用标准》执行。

  4.1.5电气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4.1.6当电气工作人员正在工作,尤其是在危险区域进行工作时,监护人员应随时提醒,注意安全,禁止大声怪叫,以免引起错觉而引发事故。

  4.1.7做好经常性的电气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4.1.8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检查。

  4.1.9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4.1.10接地装置的规定:

  4.1.10.1接地电流大的接地装置(500A以上)为5欧姆;接地电流小的接地装置(500A以下)为10欧姆。

  4.1.10.2变电室露天部分的企业独立避雷针为10欧姆。

  4.1.10.3装有避雷线线路上的金属及水泥电杆为10欧姆。

  4.1.10.4装在架空线路引至变电所进线上管型避雷器为10欧姆。

  4.1.10.5保护配电线路变压器用的避雷器为4欧姆。

  4.1.10.6易爆场所、库房及车间避雷针为4欧姆。

  4.1.10.7保护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4.1.11静电接地:

  4.1.11.1静电接地的接地电阻,每处不宜超过10欧姆。

  4.1.11.2露天放设的管道(液体、气体等)每隔20--25米应设感应雷接地,每处电阻不宜超过10欧姆。

  4.1.11.3贮罐的四周应设闭合环型接地,接地电阻不超过10欧姆,罐体的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接地点间距不于大30米。

  4.1.12防雷接地:

  4.1.12.1为保护建筑物不受雷击,应针对雷电的危害,分别对直击雷、感应雷和架空线引进高电压等采取防雷措施。

  4.1.12.2避雷装置一般可采用避雷针、避雷器或架空避雷线。

  4.1.12.3为防止感应雷,应把屋内一切导体、金属管道等可靠接地,减小电阻使感应电荷迅速流入地中。

  4.1.12.4避雷针应由三部分组成: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

  4.1.12.5避雷针接地极的多少,应视接地电阻是否满足要求,每极接地极之间的距离应保持3米,接地极应为带状接地。

  4.1.12.6为避免跨步电压对人体的危害,接地极应埋在人员很少通过的地方,且距被保护物应大于3米。

  4.1.12.7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禁止与防雷接地合用。

  4.1.12.8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应根据建筑物的大小和高度来决定安装避雷针的高度和数目。

  4.1.12.9独立避雷针,避雷线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欧姆。

  4.1.13当气候条件恶劣时,应停止户外电气作业,不得已而紧急抢修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在雷雨天气需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4.1.14变电所必须制订现场运行规程,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其中明确规定。

  4.1.15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超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员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距离。

  4.1.16运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证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4.1.17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4.1.18凡电气设备和线路无电应作有电看,严禁以手随便触摸。

  4.1.19未经试验合格的一切电气安全用具禁止使用。

  4.1.20在坠落高度2米以上工作时,须办好登高作业证并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4.1.21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KV及以下为1.5米、10KV以上为3米。

  4.1.22架设临时电气线路规定:

  4.1.22.1各部门需要架设临时电气线路,必须先填写“临时线申请单”。

  4.1.22.2“临时线申请单”由部门安全员负责填写,安装人和使用保管人一定要本人亲自签字。

  4.1.22.3“临时线申请单”由安全部门批准,使用期限为一星期,超过一星期的,要办理延期手续。

  4.1.22.4使用期限超过两个月的固定临时线,要经过安全部门批准。

  4.1.22.5使用临时线路一定要在“临时线申请单”规定的时间内使用,不得超时。

  4.1.22.6经审批同意架设的临时电气线路,应执行本厂“电器安全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4.1.22.7临时电气线路应由持证电工架设安装,电工凭“临时线申请单”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架设。

  4.1.22.8临时电气线路安装完后,要经使用保管人验收合格才能使用,在使用期限内,由使用保管人负责保管,使用保管人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请电工解决,他人不得乱动。安装电工在使用期内每星期至少检查一次。

  4.1.22.9电焊机、砂轮机等产生明火的电具接线,应具有相应等级的动火证后,电工方可接线。

  4.1.22.10经审批同意架设的临时线路不应架设在可燃、易燃物的上方,与水管、蒸汽管、门窗等应有0.3米以上水平垂直距离,与道路交叉处离地高度不低于6米。架设在户内离地高度不低于2.5米,户外不低于3.5米。

  4.1.22.11临时电气线路到期后,由原安装人拆除,严禁使用保管人私自拆除。

  4.1.23移动电具安全管理规定:

  4.1.23.1移动电具包括:电风扇、排风扇、手电钻、手提砂轮机、移动水泵、震捣器、电焊机等,以及其它类似的单相、三相流动使用的电器用具。

  4.1.23.2移动电具要求专人负责保管、维修及检查,检查内容有:电具本身有无损伤,绝缘电阻是否符合要求,电源引线有无破损、老化、绝缘不良现象,导线规格是否合适,插头、插座是否齐全,有无破损,相线和保护接地的接法是否统一,金属外壳或金属支架接地是否可靠。

  4.1.23.3移动电具的引线及插头都必须完整无损。220V和380V电压的移动电具引线分别使用三芯或四芯绝缘良好的橡套或塑套铜芯软导线,中间不得有接头,要保证电具金属外壳接地。

  4.1.23.4使用220V或380V电压的手电钻等手提式电动工具,必须配用1∶1隔离变压器或漏电保护开关。

  4.1.23.5工作行灯的电压不允许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地方和金属容器内部等危险场所使用的行灯,应用12V电压,其电源由双圈变压器供给,并将变压器金属外壳、铁芯及二次线圈一端可靠接地。220V电源线长度不超过5米,禁止使用自耦变压器代替行灯变压器。

  4.1.23.6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移动电具必须采用防爆型。

  4.1.23.7移动电具电源线必须架设在牢固的物件上,其线穿过道路时高度不低于6米。

  4.1.23.8搬运移动电具时,一定要先切断电源。

  4.2电气检修安全

  4.2.1电气检修必须按照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并办理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4.2.2一般情况不准带电作业(无论高压与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后,拆下熔断器,并挂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示牌或送电。

  4.2.3必须带电检修时,(限500V以下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2.3.1必须经电力科负责人批准。

  4.2.3.2利用绝缘物可靠地将邻近各相分离开,并穿戴好绝缘鞋、手套、帽子,不准穿汗背心及卷起袖子工作。

  4.2.3.3在主管领导或电气技术人员直接监护下进行工作。

  4.2.3.4工作点附近各相与地相连的金属物必须隔开,以免触到。

  4.2.3.5应由一定经验的电工担任,并遵守有关安全规程,监护人认真监护,但监护与操作人要有一定的距离,最近不得小于2-3米。

  4.2.4在停电设备和线路上装设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端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4.2.5停电、测电、验电的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4.2.6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电源的线路检修时,应采取切实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4.2.7对地下直埋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杆、塔等多回路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4.2.8变电室运行及检修现场规定:

  4.2.8.1凡参加变电检修的一切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4.2.8.2当接受检修任务时,检修人员应对工作内容、安全措施、施工要求了解清楚。

  4.2.8.3在检修工作进行前,应作好充分准备,查看现场,了解设备情况。

  4.2.8.4检修中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程,适当安排好检修人员,掌握进度,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4.2.8.5检修后应认真做好记录,负责向运行人员办理交付验收工作。

  4.2.8.6工作结束后,参加检修人员应清查工具及清理施工现场。

  4.2.8.7检修负责人应对设备的检修质量和施工安全负全面的责任。

  4.2.8.8检修人员应对所做工作直接负责。

  4.2.8.9凡检修后的设备,不允许带缺陷情况投入运行。

  4.2.8.10变电设备的检修为三种类别:1、大修。2、小修。3、事故检修。4.2.9动力及照明检修作业规程:

  4.2.9.1在检修500V以下线路的各种电动机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拉开开关与断路器将电动机从线路电网中断开。

  待电动机完全停止后,在配电盘对应的开关操作柄上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经测验确证无电后,摘除辅助线路上的保险丝。

  4.2.9.2在靠近6KV及以上设备作业时,须注意下列各项规定:

  4.2.9.2.1带电体只允许在工作人员的任何一面,如两面都有带电体,禁止作业。

  4.2.9.2.2带电体与工作人员的距离,无论伸手或挥动工具都不可小于0.7米。

  4.2.9.3在转动的设备旁工作时,应注意下列规定:

  4.2.9.3.1转动设备与工作人员距离无论伸手及挥动工具都有不可小于0.7米。

  4.2.9.3.2禁止任何人触摸正在转动的各类设备。但若必须靠近时需采取防护措施。

  4.2.10电气安全用具有关规定。

  4.2.10.1绝缘手套每6个月试验一次。

  4.2.10.2(1)高压绝缘手套的试验电压为8KV,持续时间为1分钟。

  (2)低压绝缘手套的试验电压为25KV,持续时间为1分钟。

  4.2.10.3绝缘靴每6个月试验一次。

  4.2.10.4绝缘靴定期试验电压为15KV,持续时间为10分钟。

  4.2.10.5高压验电笔每6个月试验一次。

  6-10KV试验电压为40KV;20-35KV试验电压为105KV,时间为5分钟。

  4.2.11行车检修规定:

  4.2.11.1检修行车时,一定要由指定的梯口上车。严禁走轨道、钢梁等,如必须走钢梁时,须有人作警戒,由被修理行车的司机作监护,并应同时办理许可证手续,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2.11.2携带的检修工具,必须放在工具袋内,大型工具须用绳子作上下传递。

  4.2.11.3传递工具物体时,防止碰撞在行车磨电道上。

  4.2.11.4在行车上工作时,必须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4.2.11.4.1要用绝缘物把地面铺好。

  4.2.11.4.2不准由一台行车向另一台行车跨跃(指有两台行车的地方)。

  4.2.11.4.3在行车上打磨整流子、集电环时,要站在绝缘垫上,戴好手套进行。

  4.2.11.4.4打磨整流子及滑环时,非电工不准带电作业。

  4.2.11.4.5试运行时,人站在走台板上(行车行走时碰触不到的地方),手必须扶住栏杆,并离开转动部分。

  4.2.11.4.6工具使用完毕后,须检点清楚,放入工具袋内随人带走。

篇3:设备电气工程师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

  设备电气工程师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

  A、负责设备的使用、维护及状态管理,检查监督各生产线对设备制度的执行情况,积极配合各生产线的电工、专机手对设备状态进行检查、监测,为实行状态维修提供条件。

  B、负责编制设备使用维护规程,设备点检及定期检查标准,并组织实施。

  C、经常到生产线检查定人、定机、设备使用操作规程,日常及定期维护的执行情况,对不合理使用设备或违反操作规程可能造成人身、设备事故者,有权制止或指正。

  D、负责监督、检查全厂各部门对电力、管线、通风等设备的安全使用,负责全公司输、配电技术工作。

  E、编制电气设备大修、项修、小修的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检验标准。

  F、主持责任区设备的安装、调试、交接验收,使用、维护保养改造全过程的技术工作。负责对设备维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G、参与实施设备管理文件的编写,协助进行设备资料的统一管理。

  H、负责设备改造、更新的电气安全、技术可行性评估工作。

篇4:电子电气设计工程师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

  电子电气设计工程师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

  A、协助组织电气控制方面新品开发前的方案研讨、方案评审。

  B、负责跟踪电子电气新技术发展,了解国内相关技术,吸收消化优秀的设计方案。不断开展技术创新,设计开发具有先进水平、高效、节能、环保、健康安全可靠的满足顾客(市场)需求的新产品。

  C、负责开展空调电气控制系统方面的基础研究,负责开发项目的分析总结并编制相关项目的研究报告。

  D、负责开展空调电气控制系统方面的新品开发工作及其质量跟踪。协助组织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并应提供相关的技术报告。

  E、参与诊断和解决本公司空调电气控制方面的技术问题。

  F、负责电器样件送样确认。

  G、负责产品电器类图样设计,明细表的编制。

  H、负责编写新产品试制不符合项汇总表和总结及试制的整改工作,负责新品电器类质量跟踪和质量改进工作。

篇5:安全管理体系规程:动力与电气装置

  安全管理体系规程:动力与电气装置

  3 动力与电气装置

  3.1 基本要求

  3.1.1 固定式动力机械应安装在室内符合规定的基础上,移动式动力机械应处于水平状态,放置稳固。内燃机机房应有良好的通风,周围应有1m以上的通道,排气管必须引出室外,并不得与可燃物接触。室外使用动力机械应搭设机棚。

  3.1.2 冷却系统的水质应保持洁净,硬水应经软化处理后使用。

  3.1.3 动力机械的燃油和润滑油牌号应符合该机规定,油质和加油器具应保持洁净(柴油应沉淀过滤),并应按季节要求换油。

  3.1.4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保护接地:中性点不直接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用保护接地。接地网接地电阻不宜大于4Ω(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应遵照当地供电部分的规定);

  (2) 保护接零: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用保护接零。

  3.1.5 在同一供电系统中,不得将一部分电气设备作保护接地,而将另一部分电气设备作保护接零。

  3.1.6 在保护接零的零线上不得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3.1.7 严禁利用大地作工作零线,不得借用机械本身金属结构作工作零线。

  3.1.8 电气设备的每个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点必须用单独的接地(零)线与接地干线(或保护零线)相连接。严禁在一个接地(零)线中串接几个接地(零)点。

  3.1.9 电气设备的额定工作电压必须与电源电压等级相符。

  3.1.10 电气装置遇跳闸时,不得强行合闸。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再行合闸。

  3.1.11 严禁带电作业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电气检修。检修前必须先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警告牌的挂、取应有专人负责。

  3.1.12 各种配电箱、开关箱应配备安全锁,箱内不得存放任何其他物件并应保持清洁。非本岗位作业人员不得擅自开箱合闸。每班工作完毕后,应切断电源,锁好箱门。

  3.1.13 清洗机电设备时,不得将水冲到电气设备上。

  3.1.14 发生人身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然后方可对触电者作紧急救护。严禁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与触电者直接接触。

  3.1.15 电气设备或线路发生火警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不得使身体接触导线或电气设备;也不得用水或泡末灭火机进行灭火。

  3.1.16 本章中所列绝缘电阻测量应采用60s的绝缘电阻值(R60V);吸收比的测量应采用60s绝缘电阻的比值(R60″/R15″)。在测定绝缘电阻时应采用500V或1000V兆欧表测定100V至1000V的电气设备或回路。

  3.2 内燃机

  3.2.1 内燃机作业前的重点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曲轴箱内润滑油油面在标尺规定范围内;

  (2) 冷却系统水量充足、清洁、无渗漏,风扇三角胶带松紧合适;

  (3) 燃油箱油量充足,各油管及接头处无漏油现象;

  (4) 各总成连接件安装牢固,附件完整,无缺。

  3.2.2 内燃机启动前,离合器应处于分离位置,有减压装置的柴油机,应先打开减压阀。

  3.2.3 用摇柄启动汽油机时,由下向上提动,严禁向下硬压或连续摇转。用手拉绳启动时,不得将绳的一端缠在手上。

  3.2.4 用小发动机启动柴油机时,每次启动时间不得超过5min。用直流起动机启动时,每次不得超过10s。用压缩空气启动时,应将飞轮上的标志对准起动位置。当连续进行3次仍未能启动时,应检查原因,排除故障后再启动。

  3.2.5 启动后,应低速运转3~5min,此时,机油压力、排气管排烟应正常,各系统管路应无泄漏现象;待温度和机油压力均正常后,方可开始作业。

  3.2.6 作业中内燃机温度过高时,不应立即停机,应继续怠速运转降温。当冷却水沸腾需开启水箱盖时,操作人员应带手套,面部必须避开水箱盖口,严禁用冷水注入水箱或泼浇内燃机体强制降温。

  3.2.7 内燃机运行中出现异响、异味、水温急剧上升及机油压力急剧下降等情况时,应立即停机检查并排除故障。

  3.2.8 停机前应卸去载荷,进行中速运转,待温度降低后再关闭油门,停止运转。装有涡轮增压器的内燃机,作业后应怠速运转5~10min,方可停机。

  3.2.9 有减压装置的内燃机,不得使用减压杆进行熄火停机。

  3.2.10 排气管向上的内燃机,停机后应在排气管口上加盖。

  3.3 发电机

  3.3.1 以内燃机为动力的发电机,其内燃机部分应执行本规程第3.2节的规定。

  3.3.2 新装、大修或停用10d以上的发电机,使用前应测量定子和励磁回路的绝缘电阻以及吸收比,定子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上次所测值的30%,励磁回路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5MΩ,吸收比不小于1.3,并应做好测量记录。

  3.3.3 作业前检查内燃机与发电机传动部分,应连续可靠,输出线路的导线绝缘良好,各仪表齐全、有效。

  3.3.4 启动前应先将励磁变阻器的电阻值放在最大位置上,然后切断供电输出主开关,接合中性点接地开关。有离合器的机组,应先启动内燃机空载运转,待正常后再接合发电机。

  3.3.5 启动后检查发电机在升速中应无异响,滑环及整流子上电刷接触良好,无跳动及冒火花现象。待运转稳定,频率、电压达到额定值后,方可向外供电。载荷应逐步增大,三相应保持平衡。

  3.3.6 发电机开始运转后,即应认为全部电气设备均已带电。

  3.3.7 发电机连续运行的最高和最低允许电压值不得超过额定值的±10%。其正常运行的电压变动范围应在额定值的±5%以内,功率因数为额定值时,发电机额定容量应不变。

  3.3.8 发电机在额定频率值运行时,其变动范围不得超过±0.5Hz。

  3.3.9 发电机功率因数不得超过迟相(滞后)0.95。有自动励磁调节装置的,可在功率因数为1的条件下运行,必要时可允许短时间在迟相0.95~1的范围内运行。

  3.3.10 发电机运行中应经常检查并确认各仪表指示及各运转部分正常,并应随时调整发电机的载荷。定子、转子电流不得超过允许值。

  3.3.11 停机前应先切断各供电分路主开关,逐步减少载荷,然后切断发电机供电主开关,将励磁变阻器复回到电阻最大值位置,使电压降至最低值,再切断励磁开关和中性点接地开关,最后停止内燃机运转。

  3.4 电动机

  3.4.1 长期停用或可能受潮的电动机,使用前应测量绝缘电阻,其值不得小于0.5MΩ。

  3.4.2 电动机应装设过载和短路保护装置。并应根据设备需要装设断相和失压保护装置。每台电动机应有单独的操作开关。

  3.4.3 电动机的熔丝额定电流应按下列条件选择:

  (1) 单台电动机的熔丝额定电流为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50%~250%;

  (2) 多台电动机合用的总熔丝额定电流为其中最大一台电动机额定电流150%~250%再加上其余电动机额定电流的总和。常用熔丝规格应按表3.4.3采用。

  常用熔丝规格 表3.4.3

  3.4.4 采用热继电器作电动机过载保护时,其容量应选择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00%~125%。

  3.4.5 电动机的集电环与电刷的接触面不得小于满接触面的75%。电刷高度磨损超过原标准2/3时应换新。

  3.4.6 直流电动机的换向器表面应光洁,当有机械损伤或火花灼伤时应修整。

  3.4.7 当电动机额定电压变动在-5%~+10%的范围内时,可以额定功率连续运行;当超过时,则应控制负荷。

  3.4.8 电动机运行中应无异响、无漏电、轴承温度正常且电刷与滑环接触良好。旋转中电动机的允许最高温度应按下列情况取值:滑动轴承为80℃;滚动轴承为95℃。

  3.4.9 电动机在正常运行中,不得突然进行反向运转。

  3.4.10 电动机械在工作中遇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将启动开关置于停止位置。

  3.4.11 电动机停止运行前,应首先将载荷卸去,或将转速降到最低,然后切断电源,启动开关应置于停止位置。

  3.5 空气压缩机

  3.5.1 空气压缩机的内燃机和电动机的使用应符合本规程第3.2节和第3.4节的规定。

  3.5.2 空气压缩机作业区应保持清洁和干燥。贮气罐应放在通风良好处,距贮气罐15m以内不得进行焊接或热加工作业。

  3.5.3 空气压缩机的进排气管较长时,应加以固定,管路不得有急弯;对较长管路应设伸缩变形装置。

  3.5.4 贮气罐和输气管路每三年应作水压试验一次,试验压力应为额定压力的150%。压力表和安全阀应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3.5.5 作业前重点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润油料均添加充足;

  (2) 各连接部位紧固,各运动机构及各部阀门开闭灵活;

  (3) 各防护装置齐全良好,贮气罐内无存水;

  (4) 电动空气压缩机的电动机及启动器外壳接地良好,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3.5.6 空气压缩机应在无载状态下启动,启动后低速空运转,检视各仪表指示值符合要求,运转正常后,逐步进入载荷运转。

  3.5.7 输气胶管应保持畅通,不得扭曲,开启送气阀前,应将输气管道联接好,并通知现场有关人员后方可送气。在出气口前方,不得有人工作或站立。

  3.5.8 作业中贮气罐内压力不得超过铭牌额定压力,安全阀应灵敏有效。进、排气阀、轴承及各部件应无异响或过热现象。

  3.5.9 每工作2h,应将液气分离器、中间冷却器、后冷却器内的油水排放一次。贮气罐内的油水每班应排放1~2次。

  3.5.10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找出原因并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作业:

  (1) 漏水、漏气、漏电或冷却水突然中断;

  (2) 压力表、温度表、电流表指示值超过规定;

  (3) 排气压力突然升高,排气阀、安全阀失效;

  (4) 机械有异响或电动机电刷发生强烈火花。

  3.5.11 运转中,在缺水而使气缸过热停机时,应待气缸自然降温至60℃以下时,方可加水。

  3.5.12 当电动空气压缩机运转中突然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等来电后重新在无载荷状态下起动。

  3.5.13 停机时,应先卸去载荷,然后分离主离合器,再停止内燃机或电动机的运转。

  3.5.14 停机后,应关闭冷却水阀门,打开放气阀,放出各级冷却器和贮气罐内的油水和存气,方可离岗。

  3.5.15 在潮湿地区及隧道中施工时,对空气压缩机外露摩擦面应定期加注润滑油,对电动机和电气设备应做好防潮保护工作。

  3.6 10kV以下配电装置

  3.6.1 施工电源及高低压配电装置应设专职值班人员负责运行与维护,高压巡视检查工作不得少于两人,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停电检修和清扫。

  3.6.2 高压油开关的瓷套管应保证完好,油箱无渗漏,油位、油质正常,合闸指示器位置正确,传动机构灵活可靠。并应定期对触头的接触情况、油质、三相合闸的同期性进行检查。

  3.6.3 停用或经修理后的高压油开关,在投入运行前应全面检查,在额定电压下作合闸、跳闸操作各3次,其动作应正确可靠。

  3.6.4 隔离开关应每季检查一次,瓷件应无裂纹及放电现象;接线柱和螺栓应无松动;刀型开关应无变形、损伤,接触应严密。三相隔离开关各相动触头与静触头应同时接触,前后相差不得大于3mm。

  3.6.5 避雷装置在雷雨季节之前应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并应测量接地电阻。雷电后应检查阀型避雷器的瓷瓶、连接线和地线均应完好无损。

  3.6.6 低压电气设备和器材的绝缘电阻不得小于0.5MΩ。

  3.6.7 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施工现场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

  3.6.8 施工现场低压供电线路的干线和分支线的终端,以及沿线每1km处的保护零线应作重复接地;配电室或总配电箱的保护零线以及塔式起重机的行走轨道均应作重复接地。重复接地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3.6.9 施工现场低压电力线路网必须采用两级漏电保护系统,即第一级的总电源(总配电箱)保护和第二级的分电源(分配电箱或开关箱)保护,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合理配合,并应具有分级分段保护的功能。

  3.6.10 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GB 6829)的要求,并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安装、使用和定期检查,确保动作灵敏、运行可靠、保护有效。

  3.6.11 配电箱或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3.6.12 施工现场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电动工具的载荷线,必须按其容量选用无接头的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橡套软电缆》(GB 1169)的要求。其中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可用作保护零线或重复接地线。

  3.6.13 在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应采用防爆型低压电器;在多尘和潮湿或易触及人体的场所应采用封闭型低压电器。

  3.6.14 各种熔断器的额定电流必须按规定合理选用。严禁在现场利用铁丝、铝丝等非专用熔丝替代。

  3.6.15 施工现场的各种配电箱、开关箱必须有防雨设施,并应装设端正、牢固。

  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底部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3~1.5m;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的底部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在0.6~1.5m。

  3.6.16 每台电动建筑机械应有各自专有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开关箱应设在机械设备附近。

  3.6.17 各种电源导线严禁直接绑扎在金属架上。

  3.6.18 架空导线的截面应满足安全载流量的要求,且电压损失不应大于5%。同时导线的截面应满足架空强度要求,绝缘铝线截面不得小于16mm2,绝缘铜线截面不得小于10mm2。施工现场导线与地面直接距离应大于4m;导线与建筑物或脚手架的距离应大于4m。

  3.6.19 配电箱电力容量在15kW以上的电源开关严禁采用瓷底胶木刀型开关。4.5kW以上电动机不得用刀型开关直接启动。各种刀型开关采用静触头接电源,动触头接载荷,严禁倒接线。

  3.6.20 照明采用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般场所为220V;

  (2) 隧道、人防工程、有高温、导电灰尘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4m等场所不大于36V;

  (3) 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不大于24V;

  (4) 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不大于12V。

  3.6.21 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3.6.22 使用移动发电机供电的用电设备,其金属外壳或底座,应与发电机电源的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3.6.23 电压400V/230V的自备发电影机组电源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联锁,严禁并列运行供电。发电机组应设置短路保护和过载荷保护。

  3.7 手持电动工具

  3.7.1 使用刃具的机具,应保持刃磨锋利,完好无损,安装正确,牢固可靠。

  3.7.2 使用砂轮的机具,应检查砂轮与接盘间的软垫并安装稳固,螺帽不得过紧,凡受潮、变形、裂纹、破碎、磕边缺口或接触过油、碱类的砂轮均不得使用,并不得将受潮的砂轮片自行烘干使用。

  3.7.3 在潮湿地区或在金属构架、压力容器、管道等导电良好的场所作业时,必须使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电动工具。

  3.7.4 非金属壳体的电动机、电器,在存放和使用时不应受压、受潮,并不得接触汽油等溶剂。

  3.7.5 作业前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外壳、手柄不出现裂缝、破损;

  (2) 电缆软线及插头等完好无损,开关动作正常,保护接零连接正确牢固可靠;

  (3) 各部防护罩齐全牢固,电气保护装置可靠。

  3.7.6 机具起动后,应空载运转,应检查并确认机具联动灵活无阻。作业时,加力应平稳,不得用力过猛。

  3.7.7 严禁超载使用。作业中应注意音响及温升,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机检查。在作业时间过长,机具温升超过60℃时,应停机,自然冷却后再行作业。

  3.7.8 作业中,不得用手触摸刃具、模具和砂轮,发现其有磨钝、破损情况时,应立即停机修整或更换,然后再继续进行作业。

  3.7.9 机具转动时,不得撒手不管。

  3.7.10 使用冲击电钻或电锤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作业时应掌握电钻或电锤手柄,打孔时先将钻头抵在工作表面,然后开动,用力适度,避免晃动;转速若急剧下降,应减少用力,防止电机过载,严禁用木杠加压;

  (2) 钻孔时,应注意避开混凝土中的钢筋;

  (3) 电钻和电锤为40%断续工作制,不得长时间连续使用;

  (4) 作业孔径在25mm以上时,应有稳固的作业平台,周围应设护栏。

  3.7.11 使用瓷片切割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作业时应防止杂物、泥尘混入电动机内,并应随时观察机壳温度,当机壳温度过高及产生炭刷火花时,应立即停机检查处理;

  (2) 切割过程中用力应均匀适当,推进刀片时不得用力过猛。当发生刀片卡死时,应立即停机,慢慢退出刀片,应在重新对正后方可再切割。

  3.7.12 使用角向磨光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砂轮应选用增强纤维树脂型,其安全线速度不得小于80m/s。配用的电缆与插头应具有加强绝缘性能,并不得任意更换;

  (2) 磨削作业时,应使砂轮与工件面保持15°~30°的倾斜位置;切削作业时,砂轮不得倾斜,并不得横向摆动。

  3.7.13 使用电剪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作业前应先根据钢板厚度调节刀头间隙量;

  (2) 作业时不得用力过猛,当遇刀轴往复次数急剧下降时,应立即减少推力。

  3.7.14 使用射钉枪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严禁用手掌推压钉管和将枪口对准人;

  (2) 击发时,应将射钉枪垂直压紧在工作面上,当两次扣动扳机,子弹均不击发时,应保持原射击位置数秒钟后,再退出射钉弹;

  (3) 在更换零件或断开射钉枪之前,射枪内均不得装有射钉弹。

  3.7.15 使用拉铆枪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被铆接物体上的铆钉孔应与铆钉滑配合,并不得过盈量太大;

  (2) 铆接时,当铆钉轴未拉断时,可重复扣动扳机,直到拉断为止,不得强行扭断或撬断;

  (3) 作业中,接铆头子或并帽若有松动,应立即拧紧。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