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景洲大厦业主大会执行委员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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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洲大厦业主大会执行委员会的职责

  景洲大厦业主大会执行委员会职责

  深圳景洲大厦业主大会执行委员会是景洲大厦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管服务合同;

  二、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履行物管服务合同;

  三、协调业主同物业管理公司的矛盾纠纷;

  四、负责大厦公共物业维护改造项目的立项审批;

  五、定期公布大厦公共维修专项基金和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账目;

  六、定期组织召开业主会议,通报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七、及时了解收集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组织开展社区普法教育,制定业主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九、负责景洲大厦博客信息的发布监管,做到办事公开,信息透明;

  十、负责业主大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编辑:www.pmceo.Com

篇2:广州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征意稿)

  广州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征意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 条例》、《业主大会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是物业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的议事机构,依法管理、决策小区内共有事权。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本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通过,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一个物业小区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二章 业主大会召开程序

  第五条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应当将召开会议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小区内业主公告。物业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

  第六条征询意见。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小区内业主意见。业主自己或者委托代理人填写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并签名有效。

  第七条回收统计意见。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可通过设立投票箱、上门或寄挂号信等形式回收物业小区内业主意见,进行综合意见或统计票数,进行表决,邀请所在街道、居委会指导、监督,或请公证处公证。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发放和回收征询意见表和选票可分步骤进行。

  第八条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必须在公告栏通报业主大会议事决定的时间,通报征询意见和选票结果,接受物业小区内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将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自会议结束后 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小区内公告,并将有关材料送所在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三章议事内容

  第九条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物业小区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三)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决定物业服务方式,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物业服务人;

  (五)决定专项 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

  (六)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七)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年度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报酬;

  (八)制定物业小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经营方案;

  (九)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物业小区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的议事内容:

  (一)组织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为业主大会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经业主大会决定和授权,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解除物业服务

  合同;

  (三)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组织修订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按时缴交物业服务费用;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服务中的有关问题;

  (六)提出维修资金续筹方案,督促维修资金缴交责任人按照规定缴交维修资金,组织业主讨论维修资金的使用;

  (七)公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大会决议等内容;

  (八) 对违反管理规约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 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九)按业主大会授权决定共有物权的经营方案,签订经营合同,管理经营收入,定期公布帐目;

  (十)保管本物业小区共有物权产权证、业主 、共有物业图纸、合格证、维修记录等全部资料;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投票规则

  第十一条 业主的投票权可采用产权制或登记制:

  (一)产权制。业主自取得物业产权时自然取得投票权。业主大会作出决定,须经专有部分占 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业主大会作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和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二)登记制。业主通过登记才能行使投票权。业主大会作出决定,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已登记业主同意;业主大会作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和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已登记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发出登记 ,张贴于物业小区内显要位

  置;业主凭身份证、 证或经房管局备案的预售合同原件(留复印件)进行登记;首次集中登记时间为一个月,因房屋产权变更可随时进行登记。采取业主登记 的,须有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的登记、同意。   第十二条 持有房产证或经房管局备案的预售合同为投票权人。业主的投票权可书面委托使用人或承租人或其他业主行使,但使用人及承租人不具有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被选举权。

  第十三条业主应主动在指定地点领取投票 ,没有领取投票表格,业主委员会应派人逐户派送,送达物业使用人的,视为送达业主本人。投票人必须在投票上填写业主拥有物业面积或所代表业主投票权并签名(盖章)。

  第十四条同一物业业主超过一人的,由其中一名共有人签名确认的意思表示,视为全部物业共有人的意思表示。

  第五章议事方式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年()月召开1次定期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同时告知所在区、县级市房管部门、街道、社区居委会。

  (一)30%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二)20%以上业主提议;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业主委员会不按要求召开临时会议的,30%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或20%以上业主可以按程序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或两者相结合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小区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参加。

  (一)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业主以答复调查问卷或提出书面意见表达个人意愿,并签名确认。经收集汇总表决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决定。

  (二)集体讨论形式。集体讨论形式可分为两种形式,业主可任选一种;

  1.全体业主会议制。物业小区内的业主直接参加业主大会,讨论重大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2.业主代表大会制。物业小区(大厦)业主超过300户的,可以实行业主代表大会制,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1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业主代表须经所代表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依据业主代表的权限不同,业主代表大会制可分为两种形式,业主可任选一种;

  (1)委托代表制。业主代表在参加业主大会表决3日前,应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凡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2)全权代表制。业主代表在参加业主大会表决3日前,应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征求所代表的业主意见,经所代表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投票表决,形成统一意见,由业主代表按照统一意见代表所代表的全部面积和人数在业主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采用以下形式征求、回收业主意见,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分设多个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意见箱内,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筹备组统计、汇总。

  (二)设专人派发、回收意见: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统计、汇总。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议事方式:

  (一)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二)业主委员会设委员5-11名(单数),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三)每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至少5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并送达有关材料。

  (四)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业主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作出决定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的议事程序:

  (一)业主委员会会议有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有1/3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认为必要时,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召集、主持。

  (二)发布公告。业主委员会在会议召开5日前将召开会议的通知、议事内容等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小区内公告。

  (三)审议内容。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进行审议。

  (四)业主委员会应当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委员应当对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参加决议的委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表决中对决议有异议并记载在会议记录中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五)通报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在公告栏通报业主委员会议事情况、议事内容及其决定。

  (六)决定执行。业主委员会执行会议决定或委托物业服务公司执行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任期满3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前一届业主委员会自任期届满停止工作,有关资料、公章等移交所在社区居委会暂时保管。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风经营收益的一定比例可用作经费开支,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等、业主委员成员、工资等费用。经费收支帐目由业主委员会专人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并应该以书面形式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经费收支帐目于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7日内在物业小区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

  所称业主是指物业小区内房屋的所有权人,包括尚未出售物业的建设单位。   第二十三条本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同时报当地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物业小区

  年 月 日

篇3:P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稿)

  P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经 年 月 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条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本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本业主大会于 年 月日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

  第三条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五一住宅小区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待定)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 中原路以北,长庆路以西,五一路以南,东为市政规划道路。

  (三)物业类型:住宅、 会所、商业用房等。

  (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占地面积:70亩

  住宅建筑面积68313平方米(557套),商用建筑面积5912平方米。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五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包括: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及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

  (五)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六)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七)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九)审议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十一)决定本物业管www.pmceo.com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业主大会可以选择下列形式召开会议,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一) 集体讨论的形式;

  (二) 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七条 本物业区域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方式是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

  1、住宅区每幢楼推选1~2名代表;

  2、门面房推选1名代表;

  3、业主代表的条件:参照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条件。

  第八条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九条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三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其中业主公约和议事规则可直接由业主签字表决。

  (二)采用专人送达、网上公布等方式送(传)达。凡已有效送(传)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的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参加会议弃权。

  (三) 用电话征集意见记录结果。

  以上三种表决结果由大会组织方统计汇总公布。

  第十条 本物业区域每年召开一次业主大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一) 20%以上业主提议;

  (二) 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 会议筹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 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三) 征询意见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应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

  (四) 回收统计意见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 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 本物业区域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一)住宅按其

  拥有的套数计算,每套记1票;

  (二)非住宅按其拥有的房屋登记面积计算,每满100平方米1票;不满100平方米有单独房屋所有权证或其证明文件的,1证1票;建设单位投票权数最高不得超过全部投票权的25%。

  第十三条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使用人参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总投票权的0.5%。

  (二) 业主是单位法人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

  业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 受托人必须是其所代表的业主或家庭成员;

  (二) 业主代表所委托的受托人选需征得四分之一的所代表的业主同意

  业主委员会委员需要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但应得到业主委员会同意。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 拟订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

  (二) 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 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 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 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 拟订专项维修资金www.pmceo.com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 对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八) 监督物管公司执行合同的情况并审核物管公司的收支帐目。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五一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本会章程、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业委会工作,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善于沟通协调,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大部分时间住在五一内,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在任职期间内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管企业中任职。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设委员1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首届任期1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 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请假。

  (三) 提前3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 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五) 会议要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需经出席会议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30%的,应当在下次业主代表大会上补选。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2/3以上票数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 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身体上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或累计缺席会议五次以上的;

  (四)有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五)以书面形式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且经劝告不改的;

  (七)为取得个人利益而损害部分或全体业主权益的;

  (八)有其他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务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主要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有关人员津贴及其他用于维护全体业主利益的支出。以上各项以节约为原则,尽量减少开支。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来源在本小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提取。如不足或无法落实,则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经费收支帐目由业主委员会专人管理,经费收支帐目每6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和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议事规则

  的决定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篇4:住宅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范本

  住宅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范本

  (名称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所填名称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在 区(县)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 建设单位代表、业主代表,共 人,于 年 月 日组建成立

  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本物业管理区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经筹备组研究决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式

  筹备组决定以第 种形式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1.集体讨论形式;

  2.书面征求意见形式。

  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方式

  筹备组决定以第 种形式投票表决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相关议题。

  1.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采用当场投票形式表决;

  2.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采用收发表决票形式表决;

  3.使用北京市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形式表决;

  4.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采用收发表决票形式表决。

  以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由筹备组派 名工作人员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表决稿)、管理规约(表决稿)、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本方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以及《本物业区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书》等文件公示并送达业主,由业主或者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属签收。也可采用挂号信等方式送达,并保留送达记录。

  业主本人应当按照《本物业区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书》中的要求和形式进行表决,经本人签字后,由筹备组工作人员收集,也可由业主投放到 (筹备组指定地点)。

  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间

  筹备组决定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逾期未召开的,则自动延期,但至迟不超过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三个月。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会期由筹备组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确定,最长不得超过60天。

  采用第1种表决方式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会期为 天;

  采用第2种表决方式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会期为 天;

  采用第3种表决方式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会期为 天;

  采用第4种表决方式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会期为 天。

  四、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地点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决定于 召开本物业管理区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决定于 收发《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自荐表》、《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推荐表》和《本物业区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书》。

  五、首次业主大会决议事项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事项分为应当表决事项和可以表决事项。《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后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除完成应当表决事项表决外,还应当就是否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确定物业管理方式进行表决。但是未表决该事项的,不影响业主大会的成立和备案。

  1.应当表决事项进行表决:

  (一)管理规约(草案);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2.可以表决事项:

  ;主委员会委员。式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采用收发选(一)是否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确定物业www.pmceo.com管理方式为: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实行自行管理;

  2.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性服务企业管理;

  3.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

  六、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决议以上事项应当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的表决权按照面积和人数计算。

  业主的面积表决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业主的人数表决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按照规划建设的已经办理了不动产登记的车库、车位,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不动产登记但是具有销售(预售)许可证的车库、车位,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按照规划建设的人防工程面积不计算投票权。

  根据以上表决规则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及其专有部分面积明细表(见附件)确立各业主的表决权。

  七、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

  筹备组按照《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有关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可以由业主自荐,也可以由 名以上的业主联名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产生的,应同时提交被推荐人的同意参选书面证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可以凭房屋权属证书和身份证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到 领取《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自荐表》、《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推荐表》,并于 年 月 日前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自荐表》、《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推荐表》交回 ,过期不予登记。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后,应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候选人名单和简历。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产生办法

  筹备组按照《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有关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名额为 名,候补委员为 名。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并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未被业主大会依约限制被选举权;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www.pmceo.com的工作时间;

  (七)临时管理规约约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条件外,主任委员还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良好的群众基础;

  (二)熟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业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以授权自然人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业主,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九、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费用预算明细及费用结算方案

  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关于建设单位承担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的规定,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经与建设单位友好协商,筹备组与建设单位共同确定本物业管理区域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预算为 元,费用预算明细见附件。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筹备组与建设单位结算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实际费用。

  十、筹备组的解散

  因筹备组成员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筹备组不能履行职责的或者逾期未完成筹备工作的,筹备组应当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说明理由,筹备组自公告之日起自动解散,符合第十条规定的,业主可以重新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成立后,筹备组应当解散并将相关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筹备组全体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篇5:P园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

  P园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

  (名称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所填名称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在 怀柔 区 桥梓 镇政府的指导下,由建设单位代表、业主代表,共 11 人,于 20** 年 7 月 25 日组建成立 人济庄园 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本物业管理区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经筹备组研究决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式

  筹备组决定以第 2 种形式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1.集体讨论形式;

  2.书面征求意见形式。

  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方式

  筹备组决定以第 4 种形式投票表决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相关议题。

  1.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采用当场投票形式表决;

  2.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采用收发表决票形式表决;

  3.使用北京市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形式表决;

  4.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采用收发表决票形式表决。

  以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由筹备组派 7 名工作人员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表决稿)、管理规约(表决稿)、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本方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以及《本物业区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书》等文件公示并送达业主,由业主签收,也可以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居的成年亲属签收。也可采用挂号信等方式送达,并保留送达记录。

  业主本人应当按照《本物业区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书》中的要求和形式进行表决,经本人签字后,由筹备组工作人员收集,也可由业主投放到 物业公司办公室 (筹备组指定地点)。

  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间

  筹备组决定于 20**年 9 月 18 日至 20**年 11 月16 日,在本物业区域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逾期未召开的,则自动延期,但至迟不超过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届满之日。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会期由筹备组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确定,最长不得超过60天。

  采用第1种表决方式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会期为 天;

  采用第2种表决方式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会期为 天;

  采用第3种表决方式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会期为 天;

  采用第4种表决方式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会期为 天。

  四、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地点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决定于召开本物业管理区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决定于收发《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自荐表》、《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推荐表》和《本物业区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书》。。

  五、首次业主大会决议事项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事项分为应当表决事项和可以表决事项。《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后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除完成前款事项表决外,还应当就是否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确定物业管理方式进行表决。但是未表决该事项的,不影响业主大会的成立和备案。

  1.应当表决事项进行表决:

  (一)管理规约(草案);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2.可以表决事项:

  ;主委员会委员。式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采用收发选(一)是否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确定物业管理方式为:

  1.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实行自行管理;

  2.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性服务企业管理;

  3. 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

  六、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决议以上事项应当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的表决权按照面积和人数计算。

  业主的面积表决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业主的人数表决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按照规划建设的已经办理了不动产登记的车库、车位,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不动产登记但是具有销售(预售)许可证的车库、车位,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

  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按照规划建设的人防工程面积不计算投票权。   根据以上表决规则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及其专有部分面积明细表(见附件)确立各业主的表决权。

  七、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

  筹备组按照《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有关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可以由业主自荐,也可以由 5 名以上的业主联名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产生的,应同时提交被推荐人的同意参选书面证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可以凭房屋权属证书和身份证于 20** 年 8 月 12 日至 20** 年 8 月 16日到 物业办公室 领取《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自荐表》、《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推荐表》,并于 20** 年 8 月 22 日前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自荐表》、《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推荐表》交回物业办公室 ,过期不予登记。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后,自于 20** 年 8 月29 日至 20** 年 9月 12 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候选人名单和简历。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产生办法

  筹备组按照《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有关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名额为7 名,候补委员为 2 名。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未被业主大会依约限制被选举权;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临时管理规约约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条件外,主任委员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良好的群众基础;

  (二)熟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业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以授权自然人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业主,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1、不遵守本小区管理公约

  2、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物业相关管理费。

  九、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费用预算明细及费用结算方案

  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关于建设单位承担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的规定,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经与建设单位友好协商,筹备组与建设单位共同确定本物业管理区域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为**元,费用预算明细见附件。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筹备组与建设单位结算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实际费用。

  十、筹备组的解散

  因筹备组成员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筹备组不能履行职责的或者逾期未完成筹备工作的,筹备组应当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说明理由,筹备组自公告之日起自动解散,符合第十条规定的,业主可以重新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成立后,筹备组应当解散并将相关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筹备组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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