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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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1.本规约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凡佛山市物业管理区域制定管理规约均应依照本示范文本制定。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但应将修改、增补或删减的条文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提请业主注意。

  3.制定管理规约,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物业名称)的依法与合理使用、维护、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业主大会通过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进行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条 本规约由业主大会制定、修改,经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物业的使用

  第五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六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按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八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放规则。

  第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高空抛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法律、法规或物业小区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

  2.。

  第三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一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三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的,在物业企业履行事先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义务的前提下,业主要予以配合;业主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自用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自行协商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七条 其他条款。

  第四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所拥有物业的专有部分的各项法定权利;

  2.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3.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4.提出修改本规约的建议。

  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

工作。

  6.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7.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本规约及相关法律法规。

  2.自觉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活动,配合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的维修养护;

  6.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其他义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规约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修养护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拒绝承担责任的,其他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因违反本规约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照本规约第二十条的约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制止;制止不成的,其他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将本规约向物业受让人或承租人明示。

  第二十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承租人或使用人在应履行本规约规定的业主各项义务。该物业的业主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约由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各执一份。

  业主大会

  签章:

  年月日

编辑:www.pmceo.Com

篇2:小区业主委员会对外来车辆管理规定

  小区业主委员会对外来车辆管理规定

  针对小区外来车辆乱停乱放,严重扰乱正常停车秩序,各种矛盾频发,业委会要求爱涛物业公司加强外来车辆管理,为小区业主创造良好停车环境,特规定如下:

  1、车辆电子标签贴应严格发放,办理时要求车辆所属人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租房合同等能证明在小区居住的证件。

  2、未购买电子标签贴的车主出入时主动出示相关收据凭证,保安检查无误后应立即放行,不得刁难。

  3、其他临停车辆,开票押证进入小区,服从保安指挥,并在车内明显位置留下联系方式。如发现违规停放,记入道闸系统黑名单,报警后将其证件转交警方处理。

  4、要求其他临停车辆离开小区时按照规定交费,并用进门时的收据换回证件。或者爱涛物业公司统一印制标贴,依据房产证、购房合同、租房合同等能证明在小区居住的发放标贴进出小区,无标贴车辆禁止进入小区。

  5.爱涛物业公司每天下午16:00至次日上午8:00前禁止外来车辆进入小区,加强门卫管理。

  E花园业主委员会

  20**年1月6日

篇3:小区业主委员会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小区业主委员会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小区业委会公章使用管理,防止错用、滥用、盗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业委会公章必须按本章程严格管理,严禁违章使用。

  第三条 业委会公章由业委会委派专人保管,主任、副主任不能直接保管公章,设立公章使用登记册,建立完整的公章使用制度。业主委员会秘书应该对所有盖章文件进行编号存档,随时供业主查核。

  第四条 公章投入使用前应在房管局、公安局、物业管理公司等相关单位预留印鉴,专人保管、使用时由业委会半数以上委员讨论通过并实行使用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业主大会、业委会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时使用公章的,必须由全体业委会委员议事表决通过,超出议事规则规定权限的还须经业主大会批准,并逐项登记使用情况。例如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对外聘用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的物业合同、针对物业维修基金的申请使用和支出对外签署的报告、协议等。诸如经全体业委会委员讨论通过的向全体业主公示的通告、对外同政府相关部门、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咨询、协商的往来函件等不涉及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必须经业委会会议批准,并逐项登记使用情况。

  第六条 严格控制开具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因业务或工作特殊需要必须开具者,必须经业委会半数以上委员讨论通过,并签领备案。领用人返回后,必须报告使用情况进行核销。未使用的空白介绍信一律交回。隐瞒不交回者,对其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七条 严禁将公章随意扔放,无人看管;严禁任何人随身携带公章外出办事,遇特殊情况需经业委会会议批准方可带出。

  第八条 公章保管人对公章必须妥善保管,防止公章丢失、被盗和被盗用。如发现上述情况必须立即报告业委会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 违反公章保管、使用规定,视情节和后果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情节严重者,提请业主大会取消业委会成员资格;如已经给业委会、业主大会造成损失必须全额赔偿,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届业委会公章保管人:(业委会委员)

  ZZ业主委员会

篇4:X小区管理规约(征询意见稿)

  某小区管理规约(征询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浙江省、杭州市物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小区 ;

  坐落位置 东信大道1222号 ;

  物业类型 住宅小区 ;

  建筑面积 230000平方米 。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湾 ;

  南至 **区 ;

  西至 **大道 ;

  北至 **路 。

  第三章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维修和养护

  第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经营、转让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使用。

  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应及时改正,造成他人损失或影响物业使用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维护家庭人身财产安全和本物业的使用安全。

  第七条 为防止水、气泄漏或火灾及发生上述灾害获得及时有效的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电话。

  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的突发事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第八条 房屋装修时,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在房屋屋顶加层建房或搭棚;

  2、擅自改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3、在房屋承重墙、梁、柱(含构造柱)、板进行拆改,开挖门洞;

  4、在楼面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包括在楼面上凿孔、打洞、砌墙或超标准荷载;

  5、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壁打洞;

  6、在悬挑阳台拖梁部位的墙体上挖洞;

  7、拆改房屋共用设施设备;

  8、封闭侵占房屋共用部位;

  9、卫生间、厨房间移位、扩大或者增设。

  第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时,应自觉遵守《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杭州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工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备案,并接受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应将此规约内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并要求施工企业遵守本规约第十条的相关内容,同时要积极配合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建设单位对住宅房屋装修需进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装修前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一)拆改、变动非承重结构;

  (二)增砌墙体、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开凿非承重墙体、扩大或移动门窗尺寸、位置。

  第十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接受物管企业的现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装修行为。

  第十二条 非住宅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有需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变建筑物外立面、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行为的,应当依法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直接利害人同意后,报规划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停车场(库)、自行车库等公用设施及场地;停车场(库)、自行车库不按规划性质使用,挪作他用;

  2、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3、影响物业整体环境或市容观瞻的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4、践踏、占用、擅自改变、破坏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

建筑小品。在树上刻划、拉绳(铁丝)晾晒衣服等;

  5、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害、有毒、危险物质等;

  6、随意堆放建筑装潢垃圾、杂物、乱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7、未经有关部门同意设置营业摊点、店铺跨门营业;

  8、不按次序停放车辆,鸣喇叭和大型车辆进入住宅小区停放过夜;

  9、在使用电梯时超载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坏内壁;

  10、进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它不道德行为;

  11、违反《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不按规定时间和地点活动;饲养各种宠物不得影响他人权益,外出遛、放宠物须用绳索牵制,不得放手;宠物的便溺需业主自行及时处理。

  12、 其它侵害业主公共利益及合法权益的行为;

  13、按《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不得在规定时间内从事产生噪声的装修等事项,如有执意行为者,相关业主有权约请物业服务企业警示,也可报警。

  14、按《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在小区及公共建筑内不得开设餐饮、洗衣及产生噪声、污染的相关单位,如有需要须征得相关建筑全体业主同意后,提交业主委员会讨论确定后方可报批;

  15、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五条关于小区住宅群租和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特别规定

  鉴于住宅群租和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性活动给小区带来的治安、消防等重大安全隐患,以及过度占用小区公共资源,现作如下特别规定:

  1)小区住宅群租是指通过改变房屋结构和平面布局,把住宅房间分割、改建成若干小间分别按间或按床位有偿使用,或将一套住宅分别出租给非同一个家庭的3人以上(含3人)有偿使用行为。

  2)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性活动是指在小区内利用住宅开设网店、商品配送、速递、传销、信息服务等,以及其他涉及仓储、流动人员、流动车辆进出的经营性活动。

  3)本小区禁止住宅群租和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行为(包括业主直接从事和物业使用人、承租人从事),物业使用人、承租人从事上述第一、第二款所诉之行为的,该住宅业主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

  4)经业主委员会授权,针对小区上述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可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在小区内进行普查,并可通知当地公安部门、工商部门进行专项调查,通知消防部门进行消防检查,查证属实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该住宅的业主发出书面纠正通知,并在小区内公布告知全体业主。自物业服务企业发出书面纠正通知之日起超过15天该群租住宅业主和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业主拒不纠正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采用其他合法手段加以制止和提起法律诉讼。

  5)因在小区内进行住宅群租和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性活动而引发的水、气泄露、火灾、盗抢和刑事案件并对其他住户人身财产以及小区公共财产造成损失的,以及因前述情况发生物业服务企业施救和处置发生的全部费用,概由该住宅业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接受权利人的委托授权,对该住宅业主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发现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需维修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以便企业派人及时进行修复,在实施维修作业时,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配合维修人员做好维修工作,使维修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如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八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人为造成公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的,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业主应自觉按规定缴纳应付的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转让物业时,业主须交清应缴纳的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

  对于经书面催缴,仍不缴纳的,业主委员会有权协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其缴纳。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第二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求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事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通行安全,并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按照以下第1 种方式约定:

  1、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2、 。

  第二十三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规约配合业主委员会拟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对于不听规劝,及时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予以制止或依法处理;

  3、对属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按规定管理所得收益,每半年公布一次收支情况;

  4、有义务和责任保证小区安全、清洁。

  5、服务热情、耐心、细心。

  6、业主投诉做到件件有处理,件件有回复。

  7、有责任保证公共设备正常运行。

  8、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全体业主同意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

  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产生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业主反映问题应通过邮件、信件或在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反馈和处理

,不能影响业主委员会、监事会个人生活和隐私。

  本管理规约和本规约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生效。

  本管理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篇5:竹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公开募集资金工作总结

  竹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公开募集资金工作总结

  *区E竹园小区全体业主:

  E竹园小区业委会“为捍卫全体业主利益”,已经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E竹园小区的公用部位收入”问题。为筹集法律诉讼经费,业委会于10月27日、28日,在小区喷泉广场,向全体业主公开募集资金。

  经过周六、周日两天九点至十一点,共四个小时的公开募集活动,业委会共筹集到资金:

  人民币两万壹仟零陆拾玖元(RMB21,069.00)

  业委会承诺:所有募集的资金,都已记录业主姓名、房间号和金额。在诉讼获胜并拿到“公共部位收入”后,将如数返回业主。所有资金的使用情况,业委会将向业主公示明细表。

  由于各种原因,部分业主没有能够参加本次募集活动,业委会将继续为业主们提供募集资金的机会,给每个业主表达心意和诉求的机会。

  (业委会联系电话:*****)

  感谢业主们对业委会工作的支持!

  捍卫业主利益、讨还公共收益、募集诉讼经费!

  *区E竹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20**年10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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