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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县行政中心地下停车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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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县行政中心地下停车场管理办法

  E县行政中心地下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行政中心地下停车场的管理,规范机动车辆停放,保障车辆安全、道路畅通。按照《EE县城区车辆停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更有效地为领导、部门和市民提供服务,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县行政中心地下停车场对进驻综合大楼各单位公务车、职工私家车辆和前来行政中心办事的外来办事车辆的停放,视车位需求情况可适当对外营业。

  二、县行政中心地下停车场由EE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委托贵州**公司EE物业管理处(以下简称物管处)负责管理,坚持“以场养场”和公共服务相结合原则进行收费管理。

  三、凡进驻综合大楼各单位公务车、外来办事车辆、职工私家车等一律停放在地下车场。行政中心综合大楼规划范围内严禁任何三轮及三轮以上车辆停放(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急救车、工程抢险车除外),摩托车停放由物管办负责划定区域并指挥停放管理。

  四、地下停车场由管理人员划定专用停车位和临时停车位,专用停车位负责停放进驻行政中心综合大楼各单位的公务车辆,临时停车位负责停放职工私家车辆、外来办事车辆和上级来阡调研检查的车辆。

  五、凡进入地下停车场的车辆实行收费管理。实行一车一卡和专车专卡。

  (一)专用停车位的收费管理实行按月收费,由各单位向物管处申请办理月卡,每车每月60元。车管员24小时值班。物业管理办具体进行管理,车辆随时可以进出、停放。

  (二)临时停车位实行按次收费(上级来阡调研检查车辆除外),2小时内(含2小时)每辆每次收费2元,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计费;超过1小时每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超过6小时至24小时内(含24小时)收费5元,超过24小时按前述标准重新计费。职工私家车辆也可申请办理月卡,每车每月50元。

  六、出入停车场的车辆驾驶员必须听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自觉维护停车库秩序;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照地下停车场内的行车标志通行和按指定车位停放车辆。车辆进出停车场时,管理人员认“卡”对车,卡与车辆牌号不符者,禁止停车和出车。请车主(司机)认真保管好本车场出入使用的停车卡,要随身携带,一旦丢失或损坏,车主应在第一时间书面报告物业管理进行处理,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任何后果将由车主负责。

  七、为确保停车场通畅及交通安全,行政中心地下停车场车流规划为单向行驶,所有进出车辆必须严格按照指定出、入口驶入驶出车辆,严禁超车和逆向行驶。进入本车场的车辆不得鸣笛,办理月租的单位车辆应按规定车位停放,不得越位停车,外来车辆应接受管理人员的引导,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经劝阻不听者,将按交通管理部门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八、停车场出入口、斜坡路、拐弯及停车位置周边,车辆必须依据指示标识减速慢行。停放车辆时应保持谨慎,避免碰撞车场设施和其它车辆,遇到事故主动向值班人员报告并进行妥善处理。对于隐瞒不报、擅离现场,经发现举报或者其他办法查出者,除责令其负责赔偿外,还将视情节进行罚款或者禁用本停车场等处理。地下停车场为半密闭空间,车辆停放好后,要立即关闭引擎,以减少一氧化碳排放量。

  九、车辆在停车场内抛锚时,应先推离通道以免妨碍交通。凡进入停车场修理车辆的人员须由车主陪同,并先向停车场管理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工作完成后立即撤离。

  十、地下停车场只承接停放2.5米以下高度的轿车、越野车,超高超宽车辆一律不准进库。进入停车场的车内不要遗留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离开时要锁好门窗,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十一、不得在车位上存放其它物品,车位租用者应保持车辆清洁、无油渍。由于地下车场对防湿排水要求高,严禁在库内设置洗车场。

  十二、本停车场只提供车位租用手续,不承担保管和保险责任,如车主有特殊保管需求,可另行协商拟订收费标准,签署协议。

  十三、严禁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地下停车场,一经发现,将报公安部门按规定处置。

  十四、本办法由EE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年5月5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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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购物中心地下停车场管理办法

  购物中心地下停车场管理办法

  各位消费者朋友:

  为了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停车需要和为消费者提供停车便利,**集团**人民商场特对**购物中心地下停车场管理办法调整如下:

  一、停车场开放时间

  8∶00——24∶00

  二、收费标准

  1、每小时收费3元;

  2、1小时内免费停车;

  3、凡当日在人商**购物中心(含武商量贩、影院、溜冰场、餐饮娱乐)消费满100元,凭消费发票当日可免费停车1小时;满200元,可免费停车2小时;依此类推,最高免费停车5小时;

  4、到人商执行公务(检查、视察、慰问等)的车辆,予以免费停车。

  此办法自20**年4月16日起执行。请消费者朋友相互转告。

篇3:大楼门禁装璜搬迁停车场管理办法

  大楼门禁、装璜、搬迁、停车场管理办法

  一、共用部份及约定共用部份之使用管理事项,本规约未规定者得授权管理委员会另定使用管理规则,以附件方式依附本规约实施并授权管理单位执行之,若有修改增加时,经委员会决议公告之即可。

  二、区分所有权人资格有异动时,须取得资格并向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登记资料《以登记产权之权状或土地建筑物登记誊本》、以利建档及提供服务。

  三、区分所有权人将其专有部份出租他人或供他人使用时,该承租者或使用者亦应遵守本规约各项规定,区分所有权人并应向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资料《租约、借约或其他使用及检附身份证影本证明,未提出者,管理委员会有权拒绝进《搬》入。

  四、区分所有权人应在租赁《或使用》契约书中载明承租人《或使用人》不得违反本规约之规定,承租人《或使用人》并应向管理委员会提出切结保证书。

  五、区分所有权人或住户在迁离本大楼时,应将迁往地址通知管理委员会,否则管理委员会不作任何转信等服务。

  六、地下停车场须按位停放整齐并停于停车格内,其车身不得超出格外亦不得占用他人车位或停放于公共走道及空间上、如有违反任意停放汽、机车时,授权管理委员会进行取缔,第一次开立警告单、第二次则上锁并处罚款汽车新台币壹仟元整充当管理基金,并待缴付罚款后始可放行,违规期间如因车辆遭上锁而导致毁损情事产生时,管理委员会及执行单位人员皆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七、住户如有毁损公物者,需无条件负责,若属蓄意照价赔偿,毁损公物者,则需照价处以二倍之赔偿金若拒付赔偿金者管理委员会得依法律追诉其责任,各区分所有权人及关系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八、住户之机车或脚踏车严禁停放于大楼管理室出入口或强行占用公共用地,须按规划停车位停放整齐,违者第一次开立警告单、第二次上锁并处罚款新台币伍佰元整充当管理基金,并待缴付后始得放行,违规期间如因上锁而导致毁损情事产生时,管理委员会及执行单位人员皆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九、如住户于地下室停车场、公共用地、走廊、安全梯间、顶楼、机房等,任意堆放杂物或个人物品时,管理委员会有权迳公告三日后乃未清理时,即视同废弃物予于收取丢弃,该住户不得有异议,亦不得提出任何赔偿事宜。

  十、社区内严禁制造噪音,如有妨碍安宁情节产生,在劝告无效后,得授权管理中心向主管警政单位举发。

  十一、本规约中未规定之事项应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及施行细则或其他相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十二、本大楼公告栏设置于各栋电梯内及管理室入口中庭左侧旁,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各住户不得擅自张贴广告。

  十三、各区分所有权人购屋时,与皇建建设公司所签署之“比佛利山庄住户规约”视为本规约之附件,如有抵触时,以本规约为主。《如本规约有抵触法令时,则以法令为主》。

  十四、各住户于装璜施工时应先签立“施工保证切结书”及缴交装璜保证金“贰万元”《现金或即期支票》,于施工完毕经确认无破坏社区之公共设施及装璜施工杂物清除干净后,予以无息退还。《以符合各项管制措施》。

  十五、台中市南区忠明南路七三O巷三十四号之门号、为本大楼管理中心之代表门号。

篇4:物业辖区停车场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停车场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管理服务区域内停车场的管理,维护停车场车辆行驶与停放秩序。

  2.范围

  适用于公司管理服务区域内的停车场.

  3.职责

  岗位工作内容

  部门负责人停车场证照办理,停车场管理规定审批,并对停车场管理进行全面指导、监督。

  安全主管/主办/班长负责制订、完善本部门停车场管理规定。负责停车场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安委会对停车场管理工作不定期检查,协助处理突发事件。

  4.方法和过程控制

  4.1总则

  4.1.1各管理处必须根据本文件确定的一般原则、操作流程及停车场的实际情况,编制各管理服务区域停车场管理规定,对停车场管理的责任、实施方法、防范措施做出详细规定,并报品质管理部备案。

  4.1.2购买车位的顾客需凭购买手续与管理处签订《车位服务协议书》;顾客需租用车位时需向管理处提出申请,由管理处经理审批后,与其签订《车位租用协议书》。

  4.1.3《车位服务协议书》、《车位租用协议书》必须按公司提供的统一格式、内容填写,有效期满前一周,管理处应通知顾客续签。

  4.1.4外来车辆需根据车位紧张程度及潜在风险(如携带易燃、易爆等物品)确定是否让其停放。无牌机动车辆及携带危险品车辆严禁进入管理服务区域内。

  4.1.5 所有停车场出入口都必须设置地桩(无人化管理车场除外)。如出入口道闸故障或因其它原因暂时失去屏障功能时必须使用地桩,保证出入口安全屏障的有效性。

  4.1.6经营性停车场应有政府颁发的合法证照和手续。车场内应有防盗提示标识,夜晚在机动车场值勤的安全员须穿反光衣。

  4.2出入凭证管理

  4.2.1对与管理处签订了《车位服务协议书》或《车位租用协议书》的顾客,各管理处应根据停车场的实际情况对车辆管理采用以下两种控制方法:

  4.2.1.1第一类:停车场智能卡,该类卡按使用性质分为车场卡、临停卡、访客卡,见公司《CI手册》,适用于已安装智能系统的停车场进出车辆使用。

  4.2.1.2第二类:纸制《车辆停放服务卡》,适用于未安装智能系统的停车场,供租车位或私家车位的车辆使用。

  4.2.2纸制《车辆临时停放凭证》,适用于未安装智能系统的车场供外来临停车辆使用;或有商业裙楼的物业因临时进出车辆频繁,不适用发放智能卡时使用。

  4.3已设岗的停车场车辆出入管理基本操作流程:

  4.3.1 二十四小时使用地桩。

  4.3.2车辆进出时,必须检查一辆放行一辆,过一辆车开一次道闸,严禁在未办理手续前将道闸打开。

  4.3.3在车流量高峰期应增加岗位人员,加快车辆流通速度,防止大量车辆滞留,有条件的管理处应尽可能考虑进出口分流,并做好标识。

  4.3.4车辆驶入时的基本操作:

  A.车辆驶近停车场入口时,安全员应面向来车呈立正姿势,示意车辆减速停车,若其带有智能卡,指引其读卡进入。

  B.是临停车辆,应迅速准备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卡/凭证。当车辆停稳后,安全员快步走至距车辆驾驶室窗口适当距离的位置,呈立正姿势并敬礼,迅速发放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卡/凭证,打开地桩并向车主示意点头问好,车主接过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卡/凭证后,示意车辆驶入停车场。

  C.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安全员要及时对车辆外观进行仔细检查,并将有异常情况的车辆记录于《停车场车辆情况登记表》。

  4.3.5车辆驶出时的基本操作:

  A.车辆驶近停车场出口时,安全员应面向来车呈立正姿势,注意观察,对临停车辆应示意车辆减速停车。

  B.车停稳后,安全员快步走至距车辆驾驶室窗口适当距离的位置,呈立正姿势并敬礼,向车主收回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卡/凭证,并快速核对车牌号、进入时间、值班人员签名等信息,对需要收取车位使用费的车辆按停车场收费标准收费,并给车主相应的停车费发票,然后开启道闸、打开地桩,示意车辆驶出停车场。登记、存放收回的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卡/凭证。

  C.对不愿收发票的车主,应明示公司的规定,请车主自行处理,严禁收费不给发票的行为,一经查出,一律按贪污票款处理。因特殊原因未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应在《未收费车辆登记表》上作详细记录,并请车主或上级签名确认。

  4.3.6如发生驶出的机动车辆无智能卡、《车辆停放服务卡》、《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凭证》、卡/证上的车牌号与所开车辆车牌号不符、司机不符、无车牌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控制中心和上级领导,查验并登记车主的有效证件: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车牌号、车型等,进行人、车、证的核实,经车辆所有权人或单位证实并在《驶出车辆异常情况登记表》上签名后方可放行。

  4.5停车场秩序管理

  4.5.1安全员要维护停车场内良好的交通秩序,引导车辆正确停放,若出现困难或问题,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防止车辆堵塞及意外事故发生。

  4.5.2车场内车辆如发生交通事故,按突发事件处理程序及办法处理。

  4.5.3如发生车辆冲岗、从入口绕行等可疑情况,应首先设法截停车辆,同时在第一时间报告部门经理或部门安全负责人处理。

  4.5.4车场内禁止维修车辆,特殊情况须报管理处经理。

  4.5.5车场车辆如发生油、气、水滴漏等异常情况,安全员应立即通知车主进行检查并

处理,若通知不到车主须将情况上报主管/主办。

  4.5.6制止在停车场内进行试刹车或练习驾驶的行为。

  4.5.7因车主原因造成车场内公共设施、设备损坏时要立即上报部门主管/主办以上人员到现场处理,根据损坏情况与车主明确责任,赔偿损失。

  4.5.8因管理原因造成车场内车辆损伤或丢失,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6停车场票据管理

  4.6.1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卡/凭证由专人从管理处指定票据管理员处领取,并对领取数量进行登记。各车场出入口岗在交接班时须将卡/证数量、编号及其连续性等情况记录在《安全员交接班记录表》上。

  4.6.2对回收的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卡/凭证应妥善保管,防止风吹、雨淋、遗失,每日由专人负责整理核对;《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凭证》应上交到管理处指定的负责人,由票据管理员登记保管,与存根一起保存。

  4.6.3停车发票由专人到出纳员处签名领取,编号应具有连续性,车场出入口岗交接班时须将发票数量、编号及其连续性等情况记录在《安全员交接班记录表》上,停车费满500元时要连同发票存根一起上交到管理处出纳员处,由出纳员核对并登记票据和现金数,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4.7停车场智能卡管理

  按《智能卡管理办法》执行

  4.8摩托车、自行车管理

  4.8.1在管理服务区域内应指定固定的摩托车、自行车停放点,并明确标识(包括防盗标识),车辆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安全员督导执行。

  4.8.2在管理服务区域内停放摩托车、自行车可不收取任何费用,亦无须发放任何出入凭证。

  4.8.3严禁无牌摩托车进入管理服务区域,对无牌摩托车多的管理服务区域,应及时书面联系交通管理部门或辖区派出所进行清理,以维护管理服务区域良好的管理秩序。

  5.支持性文件

  GZWY7.5.1-A01-07《智能卡管理办法》

  GZWY8.2.3-A01《突发事件处理程序》

  6.质量记录和表格

  GZWY7.5.1-A01-F1《安全员交接班记录表》

  GZWY7.5.1-A01-03-F1《车位租用协议书》

  GZWY7.5.1-A01-03-F2《车位服务协议书》

  GZWY7.5.1-A01-03-F3《停车场车辆情况登记表》

  GZWY7.5.1-A01-03-F4《车辆停放服务卡》

  GZWY7.5.1-A01-03-F5《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凭证》

  GZWY7.5.1-A01-03-F6《驶出车辆异常情况登记表》

  GZWY7.5.1-A01-03-F7《未收费车辆登记表》

篇5:兰州市公共和道路停车场地经营权有偿出让暂行办法(2009年)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政发[20**]85号

  第一条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缓解城市停车泊位供求矛盾,有效利用公共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范围内,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等公共设施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地经营权的有偿出让工作。

  第三条 公共和道路停车场地经营权有偿出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和道路停车场地经营权有偿出让工作。

  第五条 公共停车场地经营权有偿出让期限为3-5年。

  道路停车场地经营权有偿出让期限为1-2年。

  第六条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七条 出租车、旅游车、通勤车等临时停车点不得列入公共和道路停车场地经营权有偿出让范围。

  第八条 公共和道路停车场地经营权有偿出让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的,按照招标、拍卖或挂牌的相关程序进行。

  第九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出让道路停车场地经营权的,应当对出让的道路停车场地征询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条 出让经营权的道路停车场地,不得占用盲道、消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的正常通行。

  第十一条 对出让经营权的道路停车场地,因经营导致道路毁损的,由经营者负责赔偿或修复。

  第十二条 市价格部门应当对出让的公共和道路停车场地按不同地段、不同时间、不同类别,核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出让经营权的公共和道路停车场地,应当在出让前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公共和道路停车场地经营权有偿出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来自:www.pmceo.com),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收入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地的建设、临时停车场地所占用道路的日常维护和修缮,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出让所得的收支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管理需要临时调整变更的,或因道路修建、改建、拓建施工、公共设施建设等因素需要终止经营权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其经营权,并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拍卖价格和使用时间进行补偿。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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