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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治安保卫管理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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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治安保卫管理规定(2)

  商城治安保卫管理规定(二)

  1、治安保卫工作要贯彻"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原则;

  2、商城内的商户要加强自我安全防范意识,积极配合保安人员,搞好商城内的联防保卫工作;

  3、发现行迹可疑的人员,商户有责任上前询问,并向保安部报告;

  4、严禁在商城内聚众赌博、打架、斗殴;

  5、严禁在商城内卖淫、嫖娼。一经发现,将报告公安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罚;

  6、严禁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进入商城;

  7、严禁在商城内买卖毒品及吸食毒品,违者即报告公安部门;

  8、一旦发生偷盗、抢劫等恶性案件,商户应立刻通知保安部,同时报告公安部门,并保护好现场,提供线索,协同公安人员破案;

  9、要时刻提高警惕,发扬主人翁精神,互相监督;检举揭发任何违法乱纪行为,共同把商城的治安工作搞好;

  10、配合做好非经营时间商户出入登记制度的工作;

  11、商铺只限于商品经营及办公之用,不得改变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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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小区治安保卫管理规定

  小区治安、保卫管理规定

  小区内的治安保卫工作,在当地公安、司法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物业公司指派专职保安人员负责24小时门岗值班和巡逻制度,并随时接受住户报警和处理紧急事故。所有住户和小区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2、严禁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和赌博。

  3、不得故意损坏公物和他人财物;不得影响他人工作。

  4、严禁卖淫、嫖娼和出租传播淫秽录像及物品。

  5、严禁携带枪支、弹药、易燃、剧毒物品进入小区。

  6、严禁各种流动商贩进入小区叫买叫卖。

  7、严格执行暂住人口管理规定,凡在住宅区暂住的人口必须在24小时内持本人身份证到业主管理委员会办理暂住手续,三天以上到派出所申报暂住手续,并按规定时限逗留。

篇3:天津市展览展销治安保卫工作规定(2004)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展览展销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的决定

  (20**年6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 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展览展销治安保卫工作规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作如下修改:

  一、在原第四条后,增加一条:“经审核,治安保卫工作方案能够确保展览展销活动安全举办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同意答复。”

  二、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对违反第三条,或第八条的第(一)、(二)、(四)项,或第九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或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展览展销治安保卫工作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附:天津市展览展销治安保卫工作规定(20**年修正本)

  (1988年10月2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7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修订发布 20**年6月30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展览展销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的决定》再次修订公布)

  第一条 为保障展览展销活动的安全和良好的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举办经济、文化、科技等展览和商品展销活动(以下简称展览展销),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举办下列各类展览展销,主办单位(含外地及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来展的接待单位,下同)应制定治安保卫工作方案,经单位负责人签署后,于布展前15日将治安保卫工作方案报公安机关审核,公安机关应在5日内作出答复。

  (一)国际性的、全国性的、地区性的、全市性的展览展销;

  (二)展出场所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同时参观人员日流量在2万人以上的;

  (三)各博物馆举办文物展览展出的珍品文物(含一、二级文物)在20%以上的;

  (四)非文物博物单位举办的各种文物展览;

  (五)应予治安安全审核的其他展览展销。

  第四条 治安保卫工作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展期、展址、展出内容、参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数量,参观人员日流量和入场券

  发售办法; (二)参加治安保卫工作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及职务;

  (三)展区布局图纸和新设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及消防设施的安装图纸;

  (四)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运行路线和停靠场地;

  (五)消防和其他安全防范措施、处置紧急情况的应急措施;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条 经审核,治安保卫工作方案能够确保展览展销活动安全举办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同意答复。

  第六条 展览展销的安全保卫工作,可由主办单位自行承担,也可由主办单位委托的保安服务单位承担。

  第七条 主办单位自行承担治安保卫工作的,应确定一名领导人负责,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配备治安保卫工作人员,实行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

  参展单位和提供场所的单位应协助主办单位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第八条 展览展销的主办单位和其委托的保安服务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展览展销场所面积严格控制参观人员数量;

  (二)发(售)票处、出入口等主要通道应保持畅通;

  (三)搭盖临时展棚、安装电器设备以及布展或展出时,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四)落实各项有关的治安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 宣传品、说明书及其他赠品由主办单位统一组织发赠。参展单位要求自行发赠的,应负责维持现场秩序。

  第十条 参观展览展销的人员应当遵守公共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疏导,不得故意拥挤。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对展览展销的治安保卫工作实行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对违反第三条,或第八条的第(一)、(二)、(四)项,或第九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或处1000元以下罚款。

  对展览展销存在重大不安全隐患经指出不加改正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停止举办活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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