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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园区商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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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园区商铺管理规定

  住宅园区商铺管理规定

  为规范园区商业网点的分布、经营及管理,保障业主及租户利益,方便居民生活,特制定以下规定:

  1.在本园区经营的网点,须报我司备案后,由我司开具证明文件,方可到期商税务等机关办理相关证照,有效证件齐备下方可营业,证照须挂到店铺内显眼位置。

  2.商铺经营行为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园区管理规定。

  3.对铺内水、电等管道设施,未经物业公司批准,禁止改装。

  4.商铺进行装修,须遵守《装修管理规定》并将招牌装饰方案及商号、从业范围一并报物业服务中心物业部备案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装修。商铺隔层者,下层净高不低于2.2米,按商铺规范进行。

  5.各商业网点开业或变更经营项目前,须到物业公司登记备案。

  6.商铺空调位由物业公司统一指定,安装安调前,须事先向物业公司申报,并由管理人员指定安装位置。否则,我司有权责令强行拆除。

  7.门前禁止张贴、挂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封建迷信色彩的饰品,不得在门前烧香、祭祀、供奉等活动。

  8.商铺不得进行煎、炒、炸等产生强烈污染的烹饪。

  9.不得在铺面门以外的任何地方摆放物品。不得擅自挂除统一招牌以外的任何宣传广告牌。

  10.不得挂和张贴带"新世界"的任何商号。

  11.商铺业主(铺用户)有责任实行门前三包,不得在门前下水道倒脏水,对未严格执行门前三包的商铺经整改合格后方可经营。

  12.园区商号必须与物业公司签订"防火责任书"并配齐消防器材。

  13.各商业网点、单位在经营前须与居委会统一要求签订《门前三包责任》,明确各自的责任地段,并按以下规定承担"三包"责任。

  13.1包卫生:各商业网点应各自搞好地段内的清洁卫生;

  13.2包秩序:维持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

  13.3包绿化:负责维护门前的绿化和绿化设施。

  14.各商业网点、单位有权对其责任地段发生违章行为进行制止与处理。

  15.本物业部客服组、保安大队将不定期对各网点、单位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公布于园区宣传栏内。

  16.本物业部对拒不承担"三包"责任的网点或不认真执行"责任书"所规定的各项责任人可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

  17.各商业网点、企业单位须积极配合本物业部和广州市有关管理部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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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物业辖区商铺管理规定5

  物业辖区商铺管理规定5

  为维护小区整体环境和公共秩序,为业主创造舒适、安全、文明的生活环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卫生环境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1、各商铺必须严格按照《房屋租赁合同》规定的项目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项目,如需变更项目,须经出租方及管理处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

  2、各商铺不得聚众斗殴、赌博、贩毒、吸毒及色情等违法乱纪活动,一经发现,立即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3、各商铺不得从事饮食及食品加工行业。

  4、严禁在商铺内从事五金加工等噪音的工作,否则,管理处将没收工具。

  5、各商铺须遵守《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卫生环境管理条例》门前不得摆放任何商品、悬挂衣物、乱贴招牌及广告;严禁占用通道公共用地。

  6、各商铺必须按指定位置晾晒衣物,自行车、摩托车按指定位置停放,运送货物的车辆按指定位置进行装卸。

  7、各商铺应做好“门前三包”,保持门前明显范围内的清洁,货物包装材料及时清理,生活垃圾要放内指定垃圾桶。

  8、各商铺应聘请具备装修资格的装修施工队进行装修,提供相关装修资料报管理处审批,并严格遵守深圳市装修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墙体结构和水、电、气线路走向,户外必须按管理处统一规划装修。

  9、各商铺必须服从温馨家园管理处各项管理规定,文明经商,不得欺行霸市。

篇3:万科星园商铺管理规定

  万科星园商铺管理规定

  1、商铺经营者应守法经营,在开业前须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取得各项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工作人员上岗证等合法经营证照,并将相关证照复印件送交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2、严格按照商铺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的约定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业态、扩展经营区域。

  3、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住宅楼下的商铺不可从事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恶臭、油烟、异味、噪声、振动、热污染、光、电磁波辐射等足以影响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的经营项目。

  4、如商铺业主将商铺出租、转让,须将出租、转让事项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同时,业主有责任监督商铺使用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商铺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5、商铺的排污、排烟、噪音、灯光、垃圾处理等应符合环保标准,在经营过程中不影响其他住(用)户的正常生活或经营,不损害其他住(用)户的合法权益。如招致其他住(用)户投诉,商铺经营者应按要求配合整改。

  6、商铺应合理控制营业时间,以不影响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正常休息、生活为度,发生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投诉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做好沟通工作。

  7、任何时候(包括周末、节假日)均不得占用走廊、过道、广场等公共通道、公共场所进行经营活动或摆放物品(包括货物、桌椅及可移动招牌等。

  8、商铺业主悬挂店招或广告如需使用外墙面等公共部位的,只能基于其合理需要对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部分进行合理使用,不随意悬挂招牌。悬挂招牌及位置应符合当地政府规定并符合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的形状、内容和款式等,不可影响本物业整体外观,不能损害相邻业主权益。

  9、严格落实政府主管部门有关“门前三包”等管理要求,保持商铺周围干净、整洁,垃圾及时清理,并按约定的方式处理。

  10、不准在公共场所摆设神位及燃烧香烛。

  11、不得移动、挪用公共设备、设施从事经营活动。

  12、未经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商铺从业人员不得进入本物业小区封闭管理区域进行派发名片、宣传资料等宣传或经营活动。

  13、商铺从业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本物业小区封闭管理区域,送货人员须经订货业主确认后方可进入。

  14、商铺装修须提前将装修项目、装修方案、装修图纸等向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修管理法规及本物业装修管理规定。

  15、为保持本物业整体美观,商铺招牌的规格、款式、悬挂位置、材质等须提前向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并符合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

  16、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业主的书面同意,不得在商铺外任何位置张贴、悬挂或安装任何类型的广告牌或宣传品。

  17、遵守国家及地方消防安全管理相关法规,依法建立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对雇请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18、配合政府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的消防、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按要求整改。

  19、按规定配备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定期维护保养并保存相关记录;非火警情况不得擅自动用消防设备,不损坏铺内任何消防设施。

  20、承诺遵守以下规定,并对商铺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违反以下规定所造成的后果负责:

  A、不得擅自挪用、损坏公共区域所配置的消防器材、设备、设施;

  B、不可擅自动用消防水源;

  C、不得占用、遮挡、堵塞消火栓;

  D、不可堵塞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

  E、不能遮挡安www.pmceo.com散指示标志;

  F、不得存放、生产、经营易燃、易爆、有毒、变质物品;

  G、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H、不能私自乱拉、乱接用电、用气线路;

  I、动火作业应事先报政府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批。

  21、机动车、非机动车应按指定位置停放,运送货物的车辆应在指定位置装卸。

  22、每天营业结束后,应关闭商铺水、电、气阀门及门窗等,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

  23、商户从业人员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物业区域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在本物业区域内从事赌博、zzz等违法犯罪活动。

  24、当本物业区域内公共秩序因商铺从业人员或其供方人员、商铺客户等原因遭到破坏或可能导致混乱时,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制止有害行为的发生或禁止相关人员进入,情况严重时可移交公安机关等部门处理。

  25、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自行或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对商铺的消防安全、经营范围、环境卫生、物品摆放等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物业服务企业有权限期整改或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26、商铺业主或使用人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的水电费等,否则,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依据合同约定采取催缴措施并收取违约金。

篇4:万科星园小区商铺管理规定

  附件五 万科星园小区商铺管理规定

  1、商铺经营者应守法经营,在开业前须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取得各项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工作人员上岗证等合法经营证照,并将相关证照复印件送交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2、严格按照商铺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的约定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业态、扩展经营区域。

  3、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住宅楼下的商铺不可从事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恶臭、油烟、异味、噪声、振动、热污染、光、电磁波辐射等足以影响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的经营项目。

  4、如商铺业主将商铺出租、转让,须将出租、转让事项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同时,业主有责任监督商铺使用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商铺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5、商铺的排污、排烟、噪音、灯光、垃圾处理等应符合环保标准,在经营过程中不影响其他住(用)户的正常生活或经营,不损害其他住(用)户的合法权益。如招致其他住(用)户投诉,商铺经营者应按要求配合整改。

  6、商铺应合理控制营业时间,以不影响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正常休息、生活为度,发生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投诉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做好沟通工作。

  7、任何时候(包括周末、节假日)均不得占用走廊、过道、广场等公共通道、公共场所进行经营活动或摆放物品(包括货物、桌椅及可移动招牌等。

  8、商铺业主悬挂店招或广告如需使用外墙面等公共部位的,只能基于其合理需要对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部分进行合理使用,不随意悬挂招牌。悬挂招牌及位置应符合当地政府规定并符合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的形状、内容和款式等,不可影响本物业整体外观,不能损害相邻业主权益。

  9、严格落实政府主管部门有关“门前三包”等管理要求,保持商铺周围干净、整洁,垃圾及时清理,并按约定的方式处理。

  10、不准在公共场所摆设神位及燃烧香烛。

  11、不得移动、挪用公共设备、设施从事经营活动。

  12、未经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商铺从业人员不得进入本物业小区封闭管理区域进行派发名片、宣传资料等宣传或经营活动。

  13、商铺从业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本物业小区封闭管理区域,送货人员须经订货业主确认后方可进入。

  14、商铺装修须提前将装修项目、装修方案、装修图纸等向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修管理法规及本物业装修管理规定。

  15、为保持本物业整体美观,商铺招牌的规格、款式、悬挂位置、材质等须提前向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并符合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

  16、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业主的书面同意,不得在商铺外任何位置张贴、悬挂或安装任何类型的广告牌或宣传品。

  17、遵守国家及地方消防安全管理相关法规,依法建立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对雇请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18、配合政府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的消防、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按要求整改。

  19、按规定配备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定期维护保养并保存相关记录;非火警情况不得擅自动用消防设备,不损坏铺内任何消防设施。

  20、承诺遵守以下规定,并对商铺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违反以下规定所造成的后果负责:

  A、不得擅自挪用、损坏公共区域所配置的消防器材、设备、设施;

  B、不可擅自动用消防水源;

  C、不得占用、遮挡、堵塞消火栓;

  D、不可堵塞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

  E、不能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F、不得存放、生产、经营易燃、易爆、有毒、变质物品;

  G、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H、不能私自乱拉、乱接用电、用气线路;

  I、动火作业应事先报政府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批。

  21、机动车、非机动车应按指定位置停放,运送货物的车辆应在指定位置装卸。

  22、每天营业结束后,应关闭商铺水、电、气阀门及门窗等,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

  23、商户从业人员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物业区域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在本物业区域内从事赌博、贩毒、吸毒、色情等违法犯罪活动。

  24、当本物业区域内公共秩序因商铺从业人员或其供方人员、商铺客户等原因遭到破坏或可能导致混乱时,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制止有害行为的发生或禁止相关人员进入,情况严重时可移交公安机关等部门处理。

  25、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自行或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对商铺的消防安全、经营范围、环境卫生、物品摆放等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物业服务企业有权限期整改或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26、商铺业主或使用人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的水电费等,否则,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依据合同约定采取催缴措施并收取违约金。

篇5:小区商铺管理规定

为规范**花地商铺管理,确保小区环境的整洁、文明、安全和舒适,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1.0凡属**花地商铺业主(使用人),必须自觉遵守**花地《管理公约》,共同维护小区正常秩序。

2.0凡属装修的商铺,在施工前须到客户中心申报办理装修手续,并获得批准后方可进场施工。

3.0各装修商铺须按《**花地装修规定》进行装修,如违反相关规定,物业公司有权作出相应处理。

4.0不得乱张乱贴影响铺面的雅观行为;凡属设置的各种招牌、广告牌,在安装前须先到客户中心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安装。否则,按中山市城市管理有关法规,限期拆除。

5.0文明经商,不得占道经营,不得欺行霸市,不得违反工商、税务及国家有关法令。

6.0讲究卫生,不得随地放置垃圾,不得乱堆乱放其它物件。违者,经劝导仍未配合改善的,则采取相应的停止服务措施。

7.0各商铺在经营时,不得制造出过大噪声或排放出炊事浓烟干扰其他住户的正常生活。

8.0主动配合小区的正常管理,自觉交缴各种应交的费用。

9.0若违反本规定及**花地《管理公约》相关条款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相关当事人(业主/使用人)自行承担。

-完–
编制部门:
核准人/审批:
维护人:
生效日期:
抄 报:郑副总裁、总经办各1份
抄 送:销售中心、物业公司各部门 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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