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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城小区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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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城小区档案管理办法

  花城小区档案管理办法

  1建筑物档案的管理:

  ⑴物业档案:是在工程建设及管理、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有关图纸、图表、文字、照片、影像、录音等文件材料的总称。它是工程的重要资产;是历史的原始的真实记录;是物业管理服务的重要依据。建立物业档案,是物业管理单位实现物业规范化和现代化管理的手段,是提高综合管理能力的基础。物业管理中档案管理具体管理内容涉及建筑物档案、业主及住用户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社区志史档案、财务会计档案等。

  ⑵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按照社会档案行政管理的要求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标准,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的管理制度是档案管理工作的准则和依据,物业档案管理制度主要有:对机构部门管理人员职责的规定;对管理工作程序的规定;对档案相关责任部门的规定;对档案材料的移交、分类、著录、保管利用、鉴定的制度和标准;对违反制度的处罚规定等。

  ⑶确定档案的内容

  ①建筑物原始档案:建筑物原始档案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接管物业管理时,从发展商手中接收的在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工程档案,主要指竣工验收资料、房屋单体竣工图,具体内容请见下表:

  序号资料名称移交单位移交人接收单位接收人资料编号

  一产权资料

  1项目批准文件

  2用地批准文件

  3建筑执照

  二技术资料

  1竣工图--总平面图

  2建筑图--建筑图

  3结构图--结构图

  4附属工程及隐蔽管的全套图纸

  5地质勘察报告

  6工程预决算分项单

  7图纸会审记录

  8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及技术核定单(包括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9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0沉降观察记录及沉降观察点布置图

  三竣工验收证明书

  1太仓市基建工程竣工验收书

  2太仓市建筑消防验收合格证

  3电话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4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的质量保证书

  5新材料、构配件的鉴定合格证书

  6水、电、卫生器具等设备及卫生洁具的检验合格证书

  7砂浆、混凝土试块试压报告

  8供水、供暖管道的试压报告

  9如需物业公司临时代管的设备,开发商还需提供:水泵、配电柜变压器、住户对讲系统、有线电视系统等设备的订购合同、验收证书、产品证书、产品说明书、竣工图纸等

  四房屋使用资料

  1房屋产权资料

  各用户业主名单、地址、电话清单

  建筑面积计算书

  五供电、供水系统如需物业公司临时代管的,竣工验收后加办以下协议及证书(太仓市各部门颁发的常规证书)

  1供用电协议书

  2用电许可证

  3委托银行代收电费合同书

  4变压器报停申请表

  5用水申请审批表

  6月供水计划报告单

  ②建筑物维护、改造档案:建筑物维护、改造档案是物业管理单位在物业管理工作中对所管物业建筑本体(或称物业公共设施及公共部分)进行维护、改造的有关资料:

  a)维护改造申请表及批准文件

  b)维护改造工程施工许可证

  c)维护改造方案

  d)维护改造工程合同

  e)维护改造工程预算书及批准文件

  f)维护改造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按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g)维护改造工程验收证明书

  h)维护改造工程结算(核算)表

  i)各设备及工程使用维护说明书

  j)各设备及工程使用许可证(政府规定需要申办的应全部具有)

  k)维护改造工程施工设计图及竣工图

  ③用户装修、改造工程档案: 用户装修改造档案是指住户对自己拥有产权或经业主授权的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工程所产生的文件和图纸材料,一般内容如下。

  a)装修、改造申请表及审查意见

  b)装修设计图

  c)装修、改造过程中的管理、监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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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完工后的验收意见

  ④档案的产生收集、接收和移交:档案的收集、接收、整理和移交是档案管理工作的基础。物业管理档案员应从项目接管开始便收集应归档的各类文件资料并进行验收、整理、组织移交等工作,确保档案材料完整、真实、规范和及时归档。档案的收集、接收工作应严格按照归档内容的规定进行,对于缺项少件要有明确的记录,并提出追缴和补制的要求。对所收集、接收的档案要严格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原始性;对于档案中规定为复印件的材料接受时应严格与原始材料核对,核实后的材料应有明确的注明。根据档案材料来源渠道众多的情况,按以下的职责分工负责收集、接收:

  (a)工程技术主管负责收集、接收竣工验收资料、房屋的单体竣工图等项目建筑物的原始资料;

  (b)安保主管负责收集用户资料、装修管理资料、投诉及回访记录等;

  (c)办公文员负责收集文书档案资料及社区志史活动档案;

  (d)其他档案资料和维修、巡视、运行及服务活动记录分别由各职能单位负责收集。

  收集来的上述档案资料应及时送交档案室(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各种资料送交的时间,但每周应确定一天为各部门与档案室移交档案的时间)。对于收集、接收上来的档案,档案室应进行验定、签收并进行整理、分类、编目及著录。其用纸(或载体)、用墨、记录书写的字体和符号均应符合国家及太仓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定和标准。

  (4)业主与住用户档案的管理

  ①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按照社会档案行政管理的要求和质量体系文件标准,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的管理制度是档案管理工作的准则和依据,主要有:对档案管理机构和责任部门的规定,对机构部门管理人员职责的规定;对管理工作程序的规定;对档案相关责任部门的规定;对档案材料的移交、分类、著录、保管利用、鉴定的制度和标准;对违反制度的处罚规定等。

  ②业主及住用户档案的内容:业主及住用户档案是指物业管理单位为了正常的管理工作需要,收集掌握的有关各业主及住用户的文件材料和信息,主要包括:

  (a)业主登记表

  (b)业主身份证、暂住证(复印件)

  (c)业主家庭成员登记表

  (d)买房合同及公证书(复印件)

  (e)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

  (f)业主物业产权证明书(复印件)

  (g)租赁合同及公证书(复印件)

  (h)租住人员登记表

  (i)业主物业面积查丈书(复印件)

  (j)其他需要业主及住用户提供的材料

  ③档案的电脑化管理

  a信息采集:

  类型信息输入

  基本信息业主登记事项(姓名、年龄、职业、同户人、身份证号、通讯号、联系地址等)

  业主各种证件图形扫描

  业主变更登记

  产权信息产权登记事项

  产权证书图形扫描

  产权变更事项

  合约信息合约内容摘要

  产权证书图形扫描

  合约执行情况记录

  b信息录入

  c查询检索1、按类型浏览业主及住用户档案可输入查询条件2、查询检索业主及住用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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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物业管理公司档案管理办法(7)

  物业管理公司档案管理办法(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档案管理工作,完整地保存和科学地管理公司档案,充分发挥档案在公司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档案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公司档案包括公司在各项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按保存时间分为永久保存(五十年以上)、长期保存(十六年至五十年)、和短期保存(十五年以下)。

  第三条公司档案管理遵循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由综合部加强对公司档案管理的领导,负责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以达到档案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的目的。

  第二章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和管理员职责

  第四条公司档案管理由综合部统一领导,由业务素质过硬,热爱公司的专职人员担任,同时其他各部门要设置兼职的档案管理员。

  第五条档案管理人员基本职责:

  一、认真贯彻集团公司有关的档案管理制度;

  二、忠于职守,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三、负责统一管理公司全部档案(除公司另有管理规定的特殊资料外)。

  四、负责建立健全公司档案管理的工作方针、工作目标、工作程序。

  第三章档案的形成

  第六条归档文件要求书写工整,图样清晰,材料完整,能准确地反映公司本次活动的真实内容和整个过程。

  第七条档案材料必须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八条档案管理员必须按集团公司档案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要求定期编制各类材料的归档范围。

  第九条各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参观学习等活动中带回的材料要及时归档。

  第十条各项经济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在次年5月份前必须完成归档,公司档案管理员要督促各部门执行。

  第四章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档案管理员必须对公司各部门移交的档案按规定进行分类:

  一、根据集团公司档案分类编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档案分类编号,并要求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不得随意改动。

  二、分类和编号要遵循材料的形成规律,要求为档案的保管和利用提供方便。

  三、公司各项经济活动、技术性及财务等管理性文件,要按其文件内容分别归入各类档案中统一编号。

  第十二条公司综合部要根据需要编制案卷总目录、全引目录、专题目录、分案目录、底图目录等不同形式的检索工具,并且进行档案著录工作,便于查找利用。

  第十三条档案保管要求:

  一、对底图保管必须采取平放或卷放,不允许折叠保管。

  二、声像档案要统一分类编号,单独存放。

  三、实物档案要统一编号集中保管。

  第十四条经鉴定需要销毁的档案,要编制销毁清册,经批准后指派专人负责监销,并由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五章移交和利用

  第十五条公司档案室要按集团公司档案有关规定及时向集团档案室移交有关档案。

  第十六条公司档案应简化借阅程序,做到科学而不繁琐,利于公司员工查阅档案。

  第十七条公司档案原则上不借出,若特殊情况,须由档案主管领导签字,并进行登记,但不得超出三天。

  第十八条公司档案原则上不外借,仅供内部参阅。若情况特殊,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可借出复印件,原件概不外借。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综合部。

篇3:P物业档案管理办法

  1、物业档案建立的内容

  业主入伙资料

  业户家庭资料

  业户联系电话

  包括:正常情况下的联系电话和紧急情况下的联系电话,如家庭电话、单位电话、手机、呼机、E-mail地址等。

  业户室内装修管理资料

  包括:装修申请表、装修过程情况记录、管线变动情况等。

  业户日常维修资料

  包括:维修、维修回访等记录情况。

  业户反馈资料

  包括:服务质量回访记录、业户投诉及处理记录、业户意见征询、统计记录等。

  2、物业档案管理的具体措施

  业户档案资料是在业户入伙以后逐步建立起来的,其内容包括业户的姓名、家庭情况、工作单位、联系方法、管理费收缴情况、室内装修管理(来自:www.pmceo.com)资料及物业独用部分使用及保养维修情况等。

  业户档案的收集

  ××物业设立档案室,建立相应规章制度,对业户档案进行严格管理。资料收集坚持内容丰富的原则。在实际工作中从需要出发,扩大资料来源,从时间上讲是在业主入伙时开始收集归档,实行业户一户一档。

  业户权籍资料管理

  从业户入伙开始,应着手权籍资料的收集工作,权籍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应做到条理清晰、完整齐全,便于查阅。管理和使用好权籍资料,动态反映业户权籍状况,为业户需求提供服务。

  业户档案的整理

  各个业务范围上收集到的信息资料,统一交档案员集中整理,整理的重点根据资料内容、来源进行分类,做到条理清晰、便于查阅。

  3、业户档案的归档

  ××广场××号楼项目(---)管理处的业务接待将收集到的业户资料每月五日前提交档案中心。××物业档案中心员按照物业管理自身的内在规律和联系,将资料分类有序地保存,并输入计算机存档,运用计算机的先进手段进行档案资料的管理。

  4、档案的利用

  为业户服务工作及时提供档案资料,直接或间接地为业户管理服务,从而有效地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5、业户档案的管理

  业户档案的使用应有严格的规定,借阅必须由具备规定条件(来自:www.pmceo.com)的人员经登记后方可借出,归还时须由专人进行检查,如有破损,立即修复,严重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业户档案存放时要做好防火、防潮、防蛀工作,计算机使用时应防止电脑病毒侵入。

篇4: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管理办法(2013试行)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房管〔20**〕155号

  市物业监督管理办公室、各区(县)物业监督管理办公室、市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完善我市物业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行为,加强物业行业管理,促进我市物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年8月26日

  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行为,构建我市物业服务行业诚信体系,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有关诚信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录、公布,诚信等级评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档案,是指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反映和评价物业服务企业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的档案资料。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标准、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的运作模式。

  第五条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负责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综合评价体系,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等级评定及诚信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诚信档案管理平台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各区(县)物业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的采集、确认、上报工作。

  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建立新闻媒体联络互动机制,采集、确认媒体报道的相关诚信信息。

  第二章诚信档案内容及诚信等级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专业人员情况、技术人员情况及资质等级核定等情况。

  (二)业绩信息。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受到区(县)级以上政府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奖励、表彰等情况。

  (三)警示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被行政处罚、行业通报、媒体曝光或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应该记录的不良行为等情况。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

  第八条诚信等级评定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

  物业服务企业诚信得分在100分(含100分)以上的为优秀;诚信得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的为良好;诚信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的为合格;诚信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的为基本合格,诚信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具体评分办法详见《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等级评定评分细则》。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诚信等级评定为不合格:

  (一)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三)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七)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九)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十)在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擅自退出物业服务项目;

  (十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十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三)在本年度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十四)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或越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十五)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一年内被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3次以上;

  (十六)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第三章诚信信息的采集、公布及等级评定

  第十条诚信信息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分类和储存,形成反映企业诚信档案的活动。诚信信息的采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诚信信息采集渠道包括: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区(县)物业监督管理办公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新闻媒体报道等。

  (一)基本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登录“新疆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每季度追加和更新一次。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日内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季度的基本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业绩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业绩信息生成3个月内向企业注册地区(县)物业监督管理办公室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办理信息申报手续。

  (三)警示信息:由各区(县)物业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采集。其中物业服务企业或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警示信息由企业注册地区(县)物业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项目或项目负责人的警示信息由项目所在地区(县)物业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各区(县)物业监督管理办公室应联合辖区街道办事处、各行政管理部门建立警示信息采集机制,结合投诉纠纷处理、日常检查等工作方式,及时采集、汇总物业服务企业警示信息。

  第十一条各区(县)物业监督管理办公室对本月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业绩信息、警示信息确认后,于下月5日前汇总上报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第十二条协会应建立与新闻媒体的联络机制,设立媒体曝光平台,采集、确认各新闻媒体报道的物业服务企业诚信,并于每月5日前汇总上报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第十三条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每季度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进行汇总、认定,并通过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每年年初依据《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等级评定评分细则》,对上年度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情况进行汇总打分,评定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等级,并在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公示企业诚信等级暂定结果,公示十五日后,最终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年度诚信等级。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的录入和变更,应当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删诚信信息。

  第四章诚信档案的使用和监管

  第十六条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建设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管理平台,记载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和诚信等级情况,并通过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布,提供社会查询和网上投诉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等级评定结果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创先评优、招标投标、日常监管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优秀企业:优先晋升资质等级;创先评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日常监督检查时不作重点监管。

  (二)良好企业:可正常开展经营服务活动,不作重点监管。

  (三)合格企业:可正常开展经营服务活动,加强监管。

  (四)基本合格企业:作重点监管,资质审核时做重点审查,不得参与行业各类创先评优活动;下一年度诚信等级评定不予评为优秀、良好;限制参与招投标;对其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晋升诚信等级;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降为不合格企业。

  (五)不合格企业:作重点监管,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及项目经理进行相关法规和信用知识培训,对其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可晋升为基本合格企业;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有关规定,资质审批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不予批准。

  第十九条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同等条件下,上年度诚信等级评定较高的投标企业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在相关网站,按照诚信查询的有关规定,查询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情况。

  单位或个人对物业服务企业诚信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材料。

  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接到异议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核查和反馈。经核查,异议信息属诚信信息处理过程中造成的,应当立即更正;属诚信信息提供单位引起的,应当立即通知相关提供单位核查并做出解答,诚信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接到核查通知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根据答复情况及时处理,并书面反馈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基本信息,记录期限至该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有效期结束。

  (二)业绩信息,记录期限为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个人受到的奖励、表彰的有效期结束;没有明确期限的,记录期限为三年。

  (三)警示信息,具有法定有效期的,记录期限至有效期结束;没有明确期限的,记录期限为三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第二十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诚信的具体项目、范围和诚信等级评定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等级评定评分细则》

  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等级评定评分细则

  第一条根据《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管理

  办法(试行)》,制定本评分细则。

  第二条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等级评定实行加减分制,基准分为100分,按照企业诚信得分由高到低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

  具体诚信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优秀物业服务企业,诚信得分在100分(含100分)以上;

  二)良好物业服务企业,诚信得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

  (三)合格物业服务企业,诚信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

  (四)基本合格物业服务企业,诚信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

  (五)不合格物业服务企业,诚信得分在60分以下。

  第三条评定加分项目及分值:

  (一)资质等级加分: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加5分,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加3分。

  (二)物业服务企业在当年获得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5分、4分、3分、2分。

  (三)物业服务项目在当年获得国家、自治区、市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4分、3分、2分。

  (四)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工作突出,在当年获得市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加2分。

  (五)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积极参加政府各部门和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并且贡献突出,酌情加2~5分。

  以上加分项目累计不得超过20分,超过20分按照20分计。

  第四条评定减分项目及分值:物业服务企业存在以下行为的,每发生一次扣减相应的分值。

  (一)物业管理服务行为:

  1、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以各种理由拒不配合交接、拒绝撤出物业服务项目;(-10分)

  2、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未依约履行公共秩序维护义务,导致治安事故频发;(-10分)

  3、承接物业项目时,未按规定办理承接查验手续并备案;(-6分)

  4、违反委托人意愿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强制提供其他服务;(-6分)

  5、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业主投诉或主管部门检查后拒不整改解决;(-6分)

  6、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业主投诉或主管部门检查后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5分)

  7、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业主投诉或主管部门检查后整改不到位的;(-3分)

  8、未建立物业服务应急预案或虽建立预案但未进行定期演练和落实;或发生事件后,未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未及时报告相关部门;(-6分)

  9、因物业服务企业原因,导致物业共用部位损害严重或者共用设施设备停止运行24小时以上;(-6分)

  10、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档案资料;(-6分)

  11、未按要求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开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流程、服务电话等;(-3分)

  12、政府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企业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3分)

  13、在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内,一年中被业主投诉2次或对同一事项重复投诉3次,经查证属实。(-3分)

  (二)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1、通过停(限)水、电、暖、气等方式催交有关费用;(-10分)

  2、违反规定设立不正当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6分)

  3、未按规定实施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3分)

  (三)物业项目招投标行为:

  1、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10分)

  2、存在故意触犯招标文件规定等行为,扰乱正常招投标秩序;(-10分)

  3、未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接管物业管理项目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接管物业管理项目。(-6分)

  (四)物业资质管理行为:

  1、不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换证手续;(-6分)

  2、不按规定进行资质年度核查。(-6分)

  (五)其他行为:

  1、在诚信申报中弄虚作假;(-10分)

  2、在办理相关业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10分)

  3、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等手续;(-6分)

  4、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检查、调查等工作;(-6分)

  5、每季度未按规定及时报送信用档案信息;(-10分)

  6、未按规定及时报送年度统计报表;(-10分)

  7、未按规定报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相关资料。(-10分)

  8、物业服务不良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且查证属实,对社会和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的;(-10分)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扰乱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的不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5分)

  第五条同一行为受到重复奖励或处罚的,加减分按照最高分计算,不重复加减分。

  第六条对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改正其不良经营行为的,实行累积加倍扣分。

篇5:银川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8.07.20
【实施日期】1998.07.20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数据、模型、声像等不同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我市规划区范围内形成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 银川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银川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的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银川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银川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是我市城建档案资料管理中心,其职责主要是接收、收集和保管全市重要的城建档案,进行科学管理,积极提供利用。
第六条 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应逐步形成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
第七条 凡在我市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必须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设置档案专用库房和柜架,并具有防火、防盗、防光、防尘、防潮、防高温、防有害生物和污染等安全措施。
第八条 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九条 对要接收进馆的城建档案按照《银川市城建档案接收进馆范围》(见附件一)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材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包括各类工业建筑与住宅、办公、文化、教育、体育、商业、金融、保险等建设工程档案;
2、市政基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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