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江西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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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江西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建设厅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管理,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物业管理的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综合管理工作。
各地、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营物业管理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有明确的经营负责人;
(三)按照规定配备物业管理专业技术、业务管理人员;
(四)注册资金和自有流动资金应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
(五)具备管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能力;
(六)有固定的办公和经营场所。

第五条 城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按条件分为一、二、三级。

(一)资质一级:
1.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自有流动资金不少于25万元;
2.从事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物业管理2年以上;
3.具备有高级工程人员1人,有中级职称以上的土建类、水电、房地产经济、会计专业技术业务人员各1人以上;
4.有固定职工人数20人以上,其中70%以上获省级以上《物业管理岗位合格证书》。

(二)资质二级:
1.注册资金不少于40万元,自有流动资金不少于20万元;
2.从事过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物业管理2年以上;
3.具备有中级职称以上土建类、水电、房地产经济、会计专业技术业务人员各1人以上;
4.固定职工人数14人以上,其中70%以上获省级以上《物业管理岗位合格证书》。

(三)资质三级

采编:www.pmceo.cOm

篇2:黑龙江省城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1997)

  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城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保障其依法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促进全省城市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为业主提供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经营型服务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应具备的技术条件、资本数量、员工素质、管理水平和经营业绩等。

  第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承担住宅小区、高层公寓,办公用房(写字楼)、商业用房(商厦、商城)、综合性用房、工业标准厂房、工业园区等房地产物业管理任务。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各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

  (三)有符合本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本规定的专业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

  (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分为四个等级,其标准如下:

  (一)一级企业

  1.自有流动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下同),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

  2.有职称并取得物业管理岗位证书的工程技术和经济专业人员(不含兼职或聘用人员,下同)不少于25人。其中工程技术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中级职称的工民建、电气、暖通、计算机、给排水、财会等专业人员每个专业不少于2人;

  3.电梯、水暖、电气、管道、园林绿化、木工、瓦工、计算机操作等技术工种人员齐全,且不少于30人;

  4.有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经验;所管理的住宅小区中有获得

  国家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称号并保持三年以上的住宅小区;

  5.在以往三年的物业管理中,无重大责任事件发生。

  (二)二级企业

  1.自有流动资金7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2.有职称并取得物业管理岗位证书的工程技术和经济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技术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职称的工民建、电气、暖通、给排水、计算机、财会等专业人员每个专业不少于2人;

  3.电梯、水暖、电气、管道、园林绿化、木工、瓦工、计算机操作等技术工种人员齐全,且不少于25人;

  4.有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经验;所管理的住宅小区中有获得全省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称号并保持三年以上的住宅小区;

  5.在以往三年的物业管理中,无重大责任事件发生。

  (三)三级企业

  1.自有流动资金3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

  2.有职称并取得物业管理岗位证书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工程技术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级职称的工民建、电气、暖通、给排水、财会等专业人员每个专业不少于1人;

  3.电梯、水暖、电气、管道、木工、瓦工、计算机操作等技术工种人员齐全,且不少于15人。

  (四)四级企业

  1.自有流动资金1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20万元;

  2.有职称并取得物业管理岗位证书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工民建、暖通、给排水、电气专业等专业人员每个专业不少于1人;

  3.水暖、电气、管道、木工、瓦工等技术工种人员齐全,且不少于10人。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承担的经营范围如下:

  (一)一级企业

  可在全省范围内接受委托,承担各类房地产物业管理任务。

  (二)二级企业

  可在全省范围内接受委托,承担建筑面积7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小区和其他各类房地产物业管理任务。

  (三)三级企业

  可在企业注册地的市(地)行政区域内接受委托,承担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小区和其他各类房地产物业管理任务。

  (四)四级企业

  可承担本单位办公用房、公有住宅(单位自管产)及其房改出售后的住宅物业管理。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物业管理任务。

  第十条 申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查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级主管部门的资质等级申请文件;

  (二)物业管理企业设立申请登记表;

  (三)企业法人代表任命文件;

  (四)企业章程;

  (五)专业人员技术职称证件和岗位证书;

  (六)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七)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申请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外方公司注册证书;

  (三)当地计委批准的项目立项书。

  第十一条 各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省直物业管理企业直接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审查合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取得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每年年初进行一次年检,满二年核定一次资质等级。对不符合原资质等级的,予以降级,直至取消其资质;对达到上一级资质标准的可以晋升资质等级。

  第十三条 《资质证书》由省建委统一印制。《资质证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在省级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应在30日内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注销登记,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变更,应在变更30日内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县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建议资质审查机关给予资质降级,直至取消其资质: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资质年检的;

  (三)超越核定经营范围开展物业管理业务的;

  (四)申请资质等级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不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售、转让《资质证书》的;

  (七)损害业主利益,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以外的独立林场、农场、工矿区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23日

篇3:包头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998)

本文提要:物业管理企业凭“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并到市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方可开业。物业管理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1998年6月8日包府办发[1998]7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驻包部队:
为依法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严格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提高物业管理企业素质和管理水平,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促进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持续、健康发展,市房产管理局制订了《包头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包头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根据《包头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照本规定成立的经营物业管理业务的经济实体。
第四条 包头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审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设立、变更、终止,核发或吊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房地产E网:www.pmceo.com)
(二)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
(三)制定物业管理标准,并进行考核;
(四)规范、指导物业管理工作和服务行为;
(五)总结交流物业管理经验和信息。
旗(县)、郊区、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和服务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 设立物业管理企业,应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资质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成立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
(二)成立物业管理企业的上级批准文件和物管委的委托书;
(三)企业名称;
(四)办公地点证明;
(五)管理章程和管理办法;
(六)法人代表及经理任职文件;
(七)组织机构及相应专业技术和业务人员;
(八)注册资金证明;
(九)住宅小区竣工验收报告。
第六条 市房产管理局在收到成立物业管理企业报告及有关文件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第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凭“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并到市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方可开业。
第八条 物业管理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分为四个等级。一级、二级物业管理企业可以经营管理各类物业;三级、四级物业管理企业可以经营管理居住物业。
(一)一级
1、管理房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从事物业管理三年以上;
2、配备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各1名以上;
3、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二)二级
1、管理房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不足10万平方米,从事物业管理两年以上的;
2、配备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各1名以上;
3、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三)三级
1。管理房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不足5万平方米,从事物业管理一年以上的;
2、配备工程师或经济师1名以上,初级职称的工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以上;
3、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
(四)四级
1、管理房屋建筑面积不足2万平方米;
2、配备初级职称以上工程、经济、会计技术人员各1名以上;
3、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住宅小区物管委或房屋产权人的委托进行物业管理,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签订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并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水平未达到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或者违反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委托其他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因管理不当,使委托方遭受损失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赔偿。
第十二条 市房产管理局对物业管理企业实行年审制度。经审验合格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审验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吊销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需要升级的,依照第五条的规定向市房产管理局办理资质升级登记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晋升等级。(来自:www.pmceo.com)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歇业、破产,以及其它原因终止经营时,应当到市房产管理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房地产政策、法律、法规的,由市房产管理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在本规定发布之前,未经市房产管理局审核批准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补办物业管理企业经营管理资质审批手续,否则不得从事物业管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说“以上”包括本数在内。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19)

本文提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三、四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并颁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初审和日常管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自治区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划内申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并颁发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三、四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并颁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初审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8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有职业资格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3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认真执行物业管理项目手册网络管理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物业经理人:www.pmceo.com)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工程、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有职业资格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15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认真执行物业管理项目手册网络管理系统。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工程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有职业资格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第六条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或者申请升级的物业管理企业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初审:
(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申请升级的企业应当提供);
(四)企业章程复印件;
(五)验资证明;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身份证明、职业证明;
(七)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的复印件和职业证明,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的复印件、职业证明;
(八)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复印件;
(九)物业管理项目手册材料(申请升级的企业应当提供);
(十)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复印件;
(十一)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各盟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审核企业申报材料中复印件的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核验章。
第七条 各盟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设立或者申请升级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申报一级资质的,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
二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三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四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本盟市范围内1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九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 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出资人和管理、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一)变更企业名称
1.书面申请;
2.已变更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3.股东决议;
4.章程修正案。
(二)变更注册地址
1.书面申请;
2.已经变更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
1.书面申请;
2.已变更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3.任职文件;
4.股东决议;
5.职业证明;
6.如果股份发生变化,应当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决议、章程修正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权转让报告。
(四)变更出资人
1.书面申请;
2.股东决议;
3.股权转让协议;
4.章程修正案;
5.新出资人职业证明;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权转让报告。


(五)变更注册资本
1.书面申请;
2.已变更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3.股东决议;
4.章程修正案;
5.验资报告;
(六)变更管理、技术负责人
1.书面申请;
2.任命文件;
3.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如是新聘用人员,应当提供劳动合同、原单位出具的职业证明。
第十三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年检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每年1-3月份,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年检材料报到所在盟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检,初检合格的,由盟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至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年检。
第十五条 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合格。
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应当降低该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等级,达不到四级资质条件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应当注销其资质证书。(来自:www.pmceo.com)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根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
(一)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审批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年7月23日印发

篇5: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2000)

  建住房[1999]261号

  为加强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建设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未经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评定并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三、物业管理企业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资质等级和临时资质。一级、二级、三级企业的资质标准如下:

  (一)资质一级企业

  1、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8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3、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的物业;

  4、管理各类物业的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之和不低于100%。计算基数是: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宇、工业区及其他物业50万平方米。

  5、2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建设部授予的“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2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省级城市物为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

  6、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7、建立了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二)资质二级企业

  1、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经理岗位证书,6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3、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的物业;

  4、管理各类物业的建筑面积分别占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计算基数是:

  (1)多层住宅8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4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6万平方米;

  (4)办公楼宇、工业区及其他物业20万平方米。

  5、1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建设部授予的“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1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省级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

  6、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7、建立了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三)资质三级企业

  1、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5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从业人员的岗位证书;

  3、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4、具有比较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5、建立了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四、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临时资质证书》。物业管理企业在领取《临时资质证书》后(来自:www.pmceo.com),方可从事物业管理业务。《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物业管理企业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三级资质的评定。未获通过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资格。

  五、申请评定资 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复印件和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4、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复印件;

  5、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6、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表。

  六、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一级由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批;二、三级由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审批;三级经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同意,可由地级以上城市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备案。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七、一级企业可参加全国范围内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议标;二级企业只限参加全国范围内30万平方米以下物来管理项目的投标、议标;三级企业只限参加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15万平方米以下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议标。

  八、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核定一次。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由资质等级评定初审部门提出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意见,报审批部门批准后执行。申请升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将的需材料报初审部门,初审部门将审核意见报审批部门。资质等级升级应依次逐级上升,不得越级升级。

  九、《资质证书》格式由建设部统一制定,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十、本试行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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