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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区关于预防和误食马桑果中毒的警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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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区关于预防和误食马桑果中毒的警示通知

  风景区关于预防和误食马桑果中毒的警示通知

  夏季到来,各种时令水果相继成熟。有“民间圣果”俗称的桑葚,酸甜适口且分布广泛,深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外形酷似桑葚的马桑果,是一种含有毒素的野果,且与桑葚的成熟期相当。在我国南方城市郊区和农村地区,常有儿童误食马桑果中毒。为预防和误食马桑果中毒,特做如下警示。

  一、外形口感难分辨,误食后果很严重。

  马桑(Coriaria sinica Ma*im)是马桑科马桑属植物,马桑果是马桑的果实,如豌豆大小,圆形多肉,未成熟时呈绿色,每年5-6月间成熟,开始呈鲜红色,逐渐变为紫黑色,味甜略涩。马桑全株有毒,以嫩叶和未成熟的果实毒性较大,因其外形酷似桑葚,容易被误食而引起中毒,甚至造成死亡。主要从果形和叶形来区分:马桑果呈球形,叶对生,椭圆形或阔椭圆形;桑葚为聚花果,叶互生,叶片卵形或宽卵形。

  二、误食毒发时间短,中毒催吐急就医。

  误食马桑果青果15-60克即可致中毒,马桑果中毒发病较快,且目前尚无特效解毒方法。马桑果中毒反应以神经系统症状为主,轻型患者表现为腹痛、恶心、呕吐、头晕、胸闷等症状;重型患者会出现烦躁不安、血压升高、呼吸加快、全身抽搐等症状;危重型患者可发生脑水肿、呼吸抑制、心跳骤停甚至死亡。一旦发生误食马桑果中毒,要立即对中毒者采取催吐等急救措施,减少毒素吸收,并尽快就医,切勿乱服药物,以免延误救治时机。同时,要保存可疑果实,以备检验判别。

  三、预警科普要重视,强化意识保健康。

  在马桑果分布较多的地区,各地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警示,并针对预防和误食马桑果中毒开展全方位、多形式的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尤其在农村地区,在马桑果成熟时,家长应加强对少年儿童的看管和监护,严防少儿上山玩耍时误采食马桑果。建议消费者选择在正规的超市或市场购买水果,不要采食不认识的野果,避免误食有毒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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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风景区关于防范亚硝酸盐致食物中毒的预警公告

  风景区关于防范亚硝酸盐致食物中毒的预警公告

  近期,我省北部地区发生因食用亚硝酸盐超标的食品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为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发生,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hs风景区食安办、hs风景区市场监管局特发布以下预警公告:

  一、亚硝酸盐是自然界中普遍存在的一类含氮无机化合物,是有毒物质。常见的亚硝酸盐主要有亚硝酸钠和亚硝酸钾,其外观与食盐类似,呈白色至淡黄色,粉末或颗粒状,无臭,味微咸,易潮解和溶于水。食入0.2-0.5克即可引起中毒,3克可导致死亡。中毒发病急速,主要症状为口唇、舌尖、指尖青紫,重者眼结膜、面部及皮肤青紫,头晕、乏力、恶心、呕吐、严重者可因呼吸衰竭而死亡。

  二、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亚硝酸盐的使用和安全管理有着严格要求,按照标准规定使用亚硝酸盐是安全的。国标规定亚硝酸钠、亚硝酸钾可作为护色剂、防腐剂在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和熏、烧、烤肉等加工中使用,并规定了最大使用量和最大残留量。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年第10号公告)规定:禁止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三、常见的亚硝酸盐致食物中毒的原因有四类。一是由于亚硝酸盐在外观上与食盐相似,误将亚硝酸盐当作食盐使用或食用,是引起中毒的主要原因。二是由于我国很多地区有家庭自制加工肉制品的习惯,如果食用含亚硝酸盐过量的肉制品也会引起食物中毒。三是贮存过久、腐烂或煮熟后放置过久及刚腌渍不久的蔬菜中亚硝酸盐的含量会有所增加,该情况下食用容易导致中毒。四是个别地区的井水含硝酸盐较多(称为“苦井水”),用这种水煮的饭如存放过久,硝酸盐在细菌作用下可被还原成亚硝酸盐而导致中毒。

  四、消费建议。消费者要购买正规渠道销售的食盐,慎重购买熟肉制品特别是街边出售的卤肉制品。要注意食用新鲜蔬菜,不食用存放过久或变质的蔬菜。吃剩的熟菜不可在高温下存放过久,饭菜最好现做现吃。尽量不用“苦井水”煮饭,不得不用时,应避免长时间存放。此外,在食用加工肉制品、咸菜等食品时,可搭配富含维生素C、茶多酚等成分的食物,以降低可能含有的亚硝酸盐的毒性。一旦发生食物中毒,要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品,并予以保存,以备检验;要及时到医院就医,不要自行服药;并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hs风景区食安办 hs风景区市场监管局

  20**年4月26日

篇3:风景区关于预防野生蘑菇中毒的公告范文

  风景区关于预防野生蘑菇中毒的公告范文

  当前气温迅速升高,空气湿度大,是野生蘑菇生长旺盛的季节,也是误食毒蘑菇中毒的多发时期,为预防野生蘑菇中毒事件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预警如下:

  一、谨慎采摘购买食用野生蘑菇

  广大野生蘑菇食用嗜好消费者,不得随意食用野生蘑菇,尤其是不采摘、不购买和不食用不明来源、未食用过或不认识的野蘑菇。

  二、增强野生蘑菇识别能力

  有毒蘑菇一般生长在肮脏潮湿、有机质丰富的地方,其形态一般在顶端有凸起的疙瘩肉瘤,柄上有环状物(脚苞),根上有环状托,有苦、辣、酸、麻及其他恶味,色彩鲜艳,采后易变色,多数柔软,浆汁多并浑浊像牛奶,能使米饭、大蒜、银器变黑。无毒蘑菇一般生长在矮草丛中或松林地下,菌盖多扁或圆,肉厚而嫩,颜色多为黄、白或古铜色,掰开后浆汁清亮如水,不易变色,味道清香。

  三、误食用毒蘑菇后处置

  食用野生蘑菇后,一旦发生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急性胃肠炎症状,应立即停止食用,并及时采用食盐水催吐和糖水补充体能,同时尽快到医院就治。

  四、禁止采购使用野生蘑菇

  严禁餐饮服务单位、农家乐、农村家庭宴席采购、加工、销售野生蘑菇,防止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各职能部门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举一反三,重点防患易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野蘑菇、发芽土豆、未煮熟豆角等食品的监管,并加强宣传,严防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hs风景区市场监管局

  20**年4月9日

篇4:深圳市福田区食物中毒应急工作预案(全文)

  深圳市福田区食物中毒应急工作预案(全文)

  1.总则

  1.1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物中毒突发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1.3工作原则

  1.3.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食物中毒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应建立健全食物中毒突发事件报告网,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治疗”。

  1.3.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各街道办事处对辖区管辖范围内食物中毒突发事件实行统一领导,总负责;各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多项与本部门有关的应急工作。

  1.3.3快速反应、措施果断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食物中毒突发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的培训和应急演练,保证信息渠道的畅通,发生食物中毒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反应,立即了解情况,组织调查,通力合作,迅速采取果断、有效的预防控制,将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不可优柔寡断,玩忽职守,耽误时机。发生食物中毒时,对外信息发布由食物中毒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

  1.3.4依法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造成食物中毒事件的责任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法查处。

  1.4适用范围

  因集体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食用了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患而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

  2.分级和预警级别

  2.1食物中毒突发事故分级

  食物中毒原则上划分为一般(IV级)、较大(Ⅲ级)、重大(II级)、特大(I级)四个等级。

  II

  级)、特大(I级)四个等级。

  2.1.1一般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30人或疑似食物中毒。

  2.1.2较大食物中毒:中毒人数30-49人。

  2.1.3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死亡人数1-4人,中毒人数50人-100人。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会议期间的。按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处理理。

  2.1.4特大食物中毒事故:死亡5人以上,中毒人数101人以上。或者以食品为载体的恐怖事件有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食品安全事故。

  2.2预警级别

  2.2.1蓝色预警(IV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的食物中毒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可能扩大的。

  2.2.2黄色预警(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食物中毒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2.2.3橙色预警(II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扩大的。

  2.2.4红色预警(I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食物中毒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蔓延的。

  3.组织机构和职责

  3.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3.1.1区应急指挥中心成立“食物中毒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食物中毒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指挥部成员包括区卫生局、区城管办、区教育局、福田公安分局、福田质量技术监督分局、福田工商分局,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下设联络协调办公室、应急现场秩序维护组、应急医疗救护组、现场调查组,卫生监督执法组,职责如下:

  3.1.1.1联络协调办公室设在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

  3.1.1.2应急现场秩序维护组设在福田公安分局,必要时负责现场交通治安秩序的维护,以便组织医疗救护处理。

  3.1.1.3应急医疗救护卫生组、现场调查组、卫生监督执法组设在区卫生局,其中应急医疗救护卫生组,负责组织协调各医院医务人员实施紧急医疗救护。

  3.1.1.4现场调查组成员包括区卫生局、区城管办、区教育局、福田质量技术监督分局、福田工商分局。学校发生食物中毒时,由区卫生局、区教育局联合调查。学校发生学生奶引起的食物中毒时,由区卫生局、区城管办、区教育局、福田质量技术监督分局、福田工商分局联合调查,内容包括食物中毒事件的卫生学和流行病学调查,核实食物中毒事件的中毒个案、中毒人数;采集可疑食物及其他有关样品并及时检测;调查、诊断中毒原因;填报有关的食物中毒登记表,并作出技术性总结报告。

  3.1.1.5区卫生监督执法组负责对接报的疑似食物中毒事件的情况的记录、核实,对可疑食品、工具及场所采取临时控制措施,根据责任单位违法事实提出处罚建议,监督责任单位进行整改,责令生产经营者追回已售出的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执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

  4.报告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区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管辖单位的食品卫生监督,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发生食物中毒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除采取抢救措施外,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其报告内容如下:

  4.1.1发生中毒的地址、单位和时间。

  4.1.2中毒人数、危重人数及死亡人数,主要中毒表现。

  4.1.3可疑中毒食品的品名、厂名、地址。

  4.1.4接到报告的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实可能为重大或特大食物中毒事件后,应在2小时内向上一级卫生主管部门和区“食物中毒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并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

  4.1.5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物中毒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4.1.6“食物中毒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应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4.1.7食物中毒突发事故的上报,由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信息发布由食物中毒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4.2报告制度

  根据食物中毒种类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向食物中毒事件所属辖区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2.1特大、重大食物中毒事故以及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会议期间的,根据国务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故应急条例的第二十条规定,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报告的格式为《卫生要情快报》。

  4.2.2发生较大食物中毒(中毒人数30-49人),区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及时核对和填写《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登记表》,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区卫生行政部门6小时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抄报有关部门。

  4.2.3发生一般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30人)或疑似食物中毒,区卫生监督机构应及时填写《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登记表》,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抄报有关部门。

  5.应急响应

  5.1基本响应程序

  接到是或者可能是食物中毒突发事件报告后,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综合评估,初步判断是否为食物中毒事件,然后报告食物中毒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由食物中毒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食物中毒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5.1.1突发食物中毒事件所在街道办事处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15分钟内启动本街道办事处相应预案;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启动先期处置机制,区卫生局、福田公安分局有关人员30分钟内到达现场开展警戒、控制现场、救护和事件初步调查等基础处置工作;第一批响应责任单位应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初步判定是否属于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食物中毒事件。

  5.1.2区食物中毒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对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报送的初步判断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食物中毒事件,应在30分钟内快速做出综合分析和判断,对确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食物中毒事件,即时报请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在得到启动本预案的指令后,根据分级响应规定,迅速组织各相关职业部门的分管应急工作负责人立即前往事故现场。

  5.1.3区食物中毒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需要,适时决定启动相关应急行动组,并将有关情况立即通知区应急指挥中心、由区应急指挥中心按预定程序和渠道迅速通知应急行动组就位。

  5.1.4事发现场在辖区内的,参与处置工作的应急行动组应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并开展工作,就位后,各应急行动组应在15分钟内通过电话向现场指挥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5.1.5现场指挥部重点围绕医疗救护、事件调查、事态控制和新闻发布等工作进行指挥协调。

  医疗救护:由医疗救护组根据受害者病情的轻重缓急,采取院前急救和院内救治相结合,基层医院救治和专科医院救治相结合,重点救治和常规救治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安排。

  事件调查:由调查评估组根据实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事故相关技术鉴定工作,从速查明事件原因,查清相关责任人和相关责任。

  事态控制:由现场指挥部根据初步调查结果,适时安排部门和人员控制事态的进一步进展,对患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主要有: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对患者催吐、洗胃、清肠,对症治疗,根据患者的特殊情况,进行特殊治疗。当发现中毒范围仍在扩展时,区卫生行政部门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发现中毒范围超出本区范围时,通知有关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公告,防止事态发展。

  新闻发布:由新闻发布组广泛开展新闻宣传活动,建立事发初期、进展期和事后报道的良好机制和相关规范,科学引导舆论。

  5.2分级响应

  5.2.1特别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一级)。

  5.2.1.1特别重大食物中毒由区食物中毒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同时报市食物中毒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市应急指挥中心。

  5.2.1.2市食物中毒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立刻组织市卫生局、质监局、工商局、农林渔业局等的分管应急工作负责人立即前往事故现场。

  5.2.1.3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通知并督促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护组、调查评估组、治安救助组、信息报送组、新闻发布组等应急行动组到位开展工作。

  5.2.2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二级)。

  5.2.2.1重大食物中毒由区食物中毒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并报市食物中毒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

  5.2.2.2区食物中毒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立刻组织区卫生局、质监分局、工商分局、区城管办等的分管应急工作负责人立即前往事故现场。

  5.2.2.3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通知并督促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护组、调查评估组、治安救助组、信息报送组、新闻发布组等应急行动组到位开展工作。

  5.2.2.4区应急指挥中心、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事故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和区食品安全牵头部门之间应保持通讯联系、互通信息。

  5.2.3一般食物中毒、较大的食品中毒的应急响应(三级)

  一般、较大的食品中毒事故由事发地的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区食物中毒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区启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指挥辖区各方面力量处置,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市食物中毒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

  5.3事故处置期间的信息互通和报告

  事故处置期间,各应急行动组应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告指挥部,包括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小结报告。初次报告的形式可为口头报告;阶段报告至少有一次是书面报告,其他可为口头报告;小结报告必须是书面报告。

  5.3.1初次报告的内容是对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的情况等。

  5.3.2阶段报告的内容包括对事故原因的判断,事故的发展和变化、处置进程等。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分次或者按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5.3.3小结报告的内容包括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小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小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

  5.3.4学校食物中毒的处理

  各学校应当对食物中毒突发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采取措施,及时将中毒学生送到医院救治,同时禁止继续食用并立即封存剩余的可疑食品、食品加工工具、用具及食品容器、餐饮具,搜集可疑中毒食品及患者呕吐物、粪便、洗胃液等送检或留交卫生部门的现场调查人员。

  6.可疑食品的检测与控制

  6.1可疑食品的检测

  可疑食品的检测由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完成。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4天内完成可疑食品的检验和卫生学评价。

  6.2对可疑中毒食物及其有关工具、设备和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6.2.1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6.2.2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6.2.3对被封存的食品以及食品用工具的用具,应当在封存之日起15日内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①属于被污染或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依法作出予以销毁或监督销毁的决定。

  ②属于未污染且不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以及已消除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予以解封。

  ③因特殊事由,需延长封存期限的,应做出延长控制期限的决定。

  7.法律责任

  7.1处罚依据

  调查结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区卫生行政部门对食物中毒肇事者实施行政处罚。

  7.2责任追究

  7.2.1各单位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食物中毒突发事故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主要领导人根据不同的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2对没有把好学生奶进校关,允许学生饮用非学生奶定点企业生产的乳品以及非学生奶而造成突发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学校负责人、主要领导人以及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篇5:物业宣传:食物中毒应急常识

  物业宣传:食物中毒应急常识

  食物中毒,是指食用被细菌性或化学性毒物污染的食物,或误食本身有毒的食物,引起急性中毒性疾病。分为细菌性食物中毒、真菌毒素中毒、动物性食物中毒、植物性食物中毒、化学性食物中毒。

  主要症状:剧烈呕吐、腹泻,伴有中上腹部疼痛,常会因上吐下泻而出现脱水症状,如口干、眼窝下陷、皮肤弹性消失、肢体冰凉、脉搏细弱、血压降低等,甚至休克。

  应急要点:

  1.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品,喝大量洁净水以稀释毒素,用筷子或手指向喉咙深处刺激咽后壁、舌根进行催吐,并及时就医。用塑料袋留好呕吐物或大便,带去医院检查,有助于诊断。

  2.出现抽搐、痉挛症状时,马上将病人移至周围没有危险物品的地方,并取来筷子,用手帕缠好塞入病人口中,以防止咬破舌头。

  3.症状无缓解迹象,甚至出现失水明显,四肢寒冷,腹痛腹泻加重,面色苍白,大汗,意识模糊,说胡话或抽搐,以至休克,应立即送医院救治。

  4.了解与病人一同进餐的人有无异常,并告知医生和一同进餐者。

  5.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专家提示:

  不食用病死的禽畜肉,不吃变质、腐烂、过期食品。

  不要采摘、捡拾、购买、加工和食用来历不明的食物、死因不明的畜禽或水产品以及不认识的野生菌类、野菜和野果。

  加工、贮存食物时要做到生、熟分开。食物必须煮熟煮透,不生吃海鲜、河鲜、肉类,隔夜的食品在食用前必须加热煮透后方可食用。

  要做好自备水的防护,保证水质卫生安全;不要饮用未经煮沸的生活饮用水。

  妥善保管有毒有害物品,农药、杀虫剂、杀鼠剂和消毒剂等不要存放在食品加工经营场所,避免被误食、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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