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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进一步规范停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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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进一步规范停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7)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停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停车场(所)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缓解交通拥堵,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济南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管理现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市区机动车夜间停车收费:小型汽车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道路停车泊位或停车场(所)停放,晚20:00至次日8:00实行计时收费,每辆每小时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收费),最高收费限额为5元/辆。大型汽车按上述标准两倍收取。

  二、我市市区内自行车免费停放,车主有看管需求的可与看管单位另行约定。

  三、电动助力车、摩托车停放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各经营单位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停放场所类别、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时段、免费停放时间、计费单位和投诉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适用范围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区、长清区、章丘区,其他县参照制定。

  六、本通知自2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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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乌鲁木齐市关于规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的通知

  关于规范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的通知

  各区(县)经发委、规划房产局(建设局):

  根据《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2755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法规〔20**〕1189号)规定,结合我市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现状,经20**年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

  (一)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普通住宅(指除别墅以外的所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根据物业服务质量等级由低到高(从一级到四级)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分别为:

  1、多层不带电梯普通住宅:一级服务0.5元/月·平方米、二级服务0.6元/月·平方米、三级服务0.7元/月·平方米、四级服务0.8元/月·平方米。

  2、高层或带电梯普通住宅:一级服务0.8元/月·平方米、二级服务1.1元/月·平方米、三级服务1.5元/月·平方米、四级服务2.0元/月·平方米。

  住宅物业服务质量等级按照自治区住建厅《关于批准发布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JJ056-20**)》(新建标函〔20**〕14号)执行。每个物业服务质量等级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具体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10%。

  (二)已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质量等级标准协商确定。

  (三)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自主协商确定。

  二、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面)停车服务收费最高70元/车·月。临时进入居民住宅小区的社会车辆,首小时以内不收费,超过1小时按2元/小时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每天(24小时以内)最高收取10元。

  对普通住宅小区内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或车库内的车位按照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含车库公共照明用电费用)。其中:1、多层住宅小区按照该小区多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2、高层住宅小区按照该小区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3、多层、高层混合住宅小区共用地下车库(车位)的,按照该小区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4、住宅和非住宅混合的小区,对住宅业主按照该小区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对非住宅业主实行市场调节价。

  以上停车服务收费标准适用于前期物业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租用地下车库(车位)和机械化立体停车库(车位)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已购买小区内建设的机械化立体停车库(车位)或机械台板式停车库的停车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在首先保证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小区内经相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按不超过同类地段的占道停车收费标准,即《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的通知》(乌发改费〔20**〕1093号)和《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乌发改费〔20**〕478号)执行。

  (五)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有供暖设施设备并按设计温度正常供暖的地下车库(车位),其热费的收缴应按照《乌鲁木齐市供热管理条例》执行。

  三、严格执行公共收益收支公示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要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每半年(当年7月31日之前,次年1月31日之前)公示一次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接受所在社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监督。

  四、严格执行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制度

  物业服务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服务内容、服务项目等,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住建厅《关于批准发布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JJ056-20**)》(新建标函〔20**〕14号)进行公示。

  五、加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和物业监管部门要对居民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和物业企业公共收益收支公示的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物业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六、凡涉及20**年度期间的物业服务和停车服务等方面的费用,仍按《关于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发改医价〔20**〕1108号)和《关于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补充说明的通知》(乌发改医价〔20**〕1214号)执行。

  七、本通知由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自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乌发改房〔20**〕18号)、《关于乌鲁木齐地区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的通知》(乌发改房〔20**〕72号)、《关于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乌发改医价〔20**〕140号)、《关于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发改医价〔20**〕1108号)和《关于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补充说明的通知》(乌发改医价〔20**〕1214号)同时废止。

篇3:购物中心停车场收费员岗位工作职责

  营运管理类标准指引手册

  制定部门:营运部

  购物中心停车场收费员岗位职责

  岗位名称:停车场收费员

  岗位职责:

  1、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客户/租户的停车费,熟悉收费系统各种操作程序,快捷、准确无误地做好收费工作。

  2、负责做好各种发票收缴、登记工作。

  3、当班期间保持良好的岗位形象、言行举止及仪容仪表,文明执勤,礼貌待人,按公司规章制度严格落实每天的工作任务。

  4、当业主/租户/客户对所缴费用产生异议时,向其耐心解释,文明热情地为客户服务。

  5、当车辆入口读卡机出现故障时,对缴费客人要礼貌解释,并用对讲机与停车场出入口岗位联系,核对该车进入的时间,准确地为客户计算应缴交的费用。

  6、遇有要求免费的车辆时,需经过物业部经理或以上管理人员同意并签字确认(批准及签字确认人员需在公司授权范围内),方可领取临时停车券或临时停车卡,收费人员做好相应的工作记录。

  7、负责按规定做好收费的交接工作。交接班时应当面点清金额及票据,认真辨别钞票真伪,接班后发现有异,由接班人负责。

篇4:调整商场停车收费操作办法呈批

  关于调整商场停车收费操作办法的呈批

  z地下停车场从20**年8月16日起已实施收费,现行的停车收费办法如下:

  1.车辆进入停车场不超过3小时(含3小时)免费停车。

  2.停车超过3小时,在06:00至24:00时间段,收费标准为5元/辆·次。

  3.停车超过3小时,在24:00时间后出场,收费标准为15元/辆·次,连续停放24小时为一个计费周期。

  4.持有z购物中心免费停车票,在当日10:00至次日03:00前可享受该时段免费停车;超过次日03:00的,则按过夜停车收费,收费标准为15元/辆·次。

  因“免费停车3小时” 在24:00前,故实施过程中存在和商户签订的《租赁合同》停车收费约定相冲突、不便于执行的情况,如:

  1)“z”营业时间一般在24:00后,合同约定:凭电影票免费停放3小时;

  2)“z”营业时间一般在24:00后,合同约定:凭消费小票免费停放2小时;

  3)“z”营业时间可能通宵,合同约定:提供2小时间内负二、负三地下停车场免费停车,超过2小时的按3.00元/次;

  4)“z台球”营业时间一般至凌晨后,合同约定:其它停车收取费用3.00元/次(每次每车)不论是否过夜或超时;…….(其它商户详细约定见附件:《租赁合同停车收费的约定条款》)

  综合上述情况,为推进车位租售的同时促进商场客流,基于上述合同约定的停车收费条款的执行,建议停车收费操作办法调整如下:

  一、“免费停车3小时”延后至凌晨3:00前(解决24:00后仍在经营及合同有约定免费停放的商铺顾客,同时不存在跨夜停放。)

  二、针对“z台球”:停车收取费用3.00元/次(每次每车)不论是否过夜或超时;“网咖”: 超过2小时的按3.00元/次(每次每车)的约定条款,可由铺主按需向我司购买免费停车票及按需自行支配使用;日间免费停车票统一暂按:1元/张标准购买;、跨3:00免费停车票按与商家签订的合同约定单价购买。

  三、商户购买的免费停车票数量及使用作出限定条件:

  1)营业时间在凌晨3:00前的不允许购买“跨3:00免费停车票”

  2)商家每月购买的免费停车票上限:日间免费停车票不能超:500张/每铺(待定)、跨3:00免费停车票不能超:300张/每铺(待定);免费停车票须加盖我司印章、商户印章及同时配合当天消费小票使用;

  四、针对铺主自己看铺或管理店铺的需求,铺主书面申请经审批后,限定1个免费停车位/每铺(注:凌晨3:00前免费停放,凌晨3:00后收费按标准收费)

篇5: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通知

  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的通知

  各区(县)经发委、规划房产局(建设局):

  根据《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2755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法规〔20**〕1189号)规定,结合我市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现状,经20**年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

  (一)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普通住宅(指除别墅以外的所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根据物业服务质量等级由低到高(从一级到四级)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分别为:

  1、多层不带电梯普通住宅:一级服务0.5元/月·平方米、二级服务0.6元/月·平方米、三级服务0.7元/月·平方米、四级服务0.8元/月·平方米。

  2、高层或带电梯普通住宅:一级服务0.8元/月·平方米、二级服务1.1元/月·平方米、三级服务1.5元/月·平方米、四级服务2.0元/月·平方米。

  住宅物业服务质量等级按照自治区住建厅《关于批准发布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JJ056-20**)》(新建标函〔20**〕14号)执行。每个物业服务质量等级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具体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10%。

  (二)已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质量等级标准协商确定。

  (三)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自主协商确定。

  二、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面)停车服务收费最高70元/车·月。临时进入居民住宅小区的社会车辆,首小时以内不收费,超过1小时按2元/小时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每天(24小时以内)最高收取10元。

  对普通住宅小区内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或车库内的车位按照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含车库公共照明用电费用)。其中:1、多层住宅小区按照该小区多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2、高层住宅小区按照该小区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3、多层、高层混合住宅小区共用地下车库(车位)的,按照该小区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4、住宅和非住宅混合的小区,对住宅业主按照该小区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对非住宅业主实行市场调节价。

  以上停车服务收费标准适用于前期物业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租用地下车库(车位)和机械化立体停车库(车位)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已购买小区内建设的机械化立体停车库(车位)或机械台板式停车库的停车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在首先保证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小区内经相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按不超过同类地段的占道停车收费标准,即《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的通知》(乌发改费〔20**〕1093号)和《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乌发改费〔20**〕478号)执行。

  (五)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有供暖设施设备并按设计温度正常供暖的地下车库(车位),其热费的收缴应按照《乌鲁木齐市供热管理条例》执行。

  三、严格执行公共收益收支公示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要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每半年(当年7月31日之前,次年1月31日之前)公示一次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接受所在社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监督。

  四、严格执行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制度

  物业服务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服务内容、服务项目等,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住建厅《关于批准发布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JJ056-20**)》(新建标函〔20**〕14号)进行公示。

  五、加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和物业监管部门要对居民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和物业企业公共收益收支公示的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物业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六、凡涉及20**年度期间的物业服务和停车服务等方面的费用,仍按《关于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发改医价〔20**〕1108号)和《关于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补充说明的通知》(乌发改医价〔20**〕1214号)执行。

  七、本通知由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会同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自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乌发改房〔20**〕18号)、《关于乌鲁木齐地区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的通知》(乌发改房〔20**〕72号)、《关于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乌发改医价〔20**〕140号)、《关于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发改医价〔20**〕1108号)和《关于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补充说明的通知》(乌发改医价〔20**〕12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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