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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学院实习经费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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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学院实习经费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CY学院实习经费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实习经费的管理,提高实习经费的使用效益,经研究决定,对我院全日制学生实习经费的标准、使用及管理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 实习经费的定额标准及开支范围

  (一)师范类教育实习

  1、师范类专业教育实习经费定额标准为本科160元/生、专科140元/生。主要用于实习接收单位的实习指导费、水电费、厨工费,我校派出教师的往返交通费、实习指导费等开支。其中:

  ①付给实习接收单位的实习指导费、水电费、厨工费等,统一按总额40%的标准支付。

  ②我院指导教师到校外指导教育实习的往返(各一次)交通费按实际数额凭正式票据报销。

  ③我院教师的实习指导费标准为30元/天。指导教师指导15-20个学生每天按3学时计入工作量。指导20-25个学生每天按4学时计入工作量。上述工作量学校不另发补贴。

  ④在校内试讲期间,校内指导教师的补贴为20元/生。

  2、师范类教育实习在惠城区以外的师生往返用车由学院提供,教务处协调用车计划,各系与后勤集团具体联系落实。

  (二)非师范类毕业实习

  1、非师范类专业毕业实习经费定额标准为本科160元/生、专科140元/生。主要用于支付实习接收单位的实习指导费、水电费、厨工费以及我院指导教师的交通费、实习指导费等。其中:

  ①付给实习接收单位的实习指导费、水电费、厨工费等,统一按总额40%的标准支付。

  ②我院实习指导教师的往返(各一次)交通费按实际数额凭正式票据报销。

  ③我院教师的实习指导费标准为30元/生。指导教师指导15-20个学生每天按3学时计入工作量。指导20-25个学生每天按4学时计入工作量。上述工作量学校不另发补贴。

  2、在校内进行的毕业实习,实习经费定额标准为本科90元/生,专科60元/生。主要用于支付学生实习所需的办公费、材料费和实习指导费等。

  3、非师范类专业师生实习用车,在省内的由学院提供往返车;在省外实习的,原则上由学院派车送(接)广州、深圳或惠州等省内车站、码头。教务处协调用车计划,各系与后勤集团具体联系落实。

  (三)专业见习(生产实习)

  1、按教学计划集中组织在校外开展的专业见习(生产实习),其经费标准为每届50元/生,主要用于专业实习所需的材料费、带队教师交通费、实习指导费、实习接收单位的指导费等。指导教师的交通费按实际数额凭正式票据报销,指导教师的指导费标准为30元/天。

  2、在校内开展的专业见习(生产实习),其经费标准为每届25元/生,主要用于开支实习所需的办公费、材料费、指导费等。

  (四)金工实习

  工科类学生按教学计划在校外开展金工实习,按每周每生25元标准拨给实习经费。

  二、 实习经费的管理

  1、实习经费由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实行一级核算。

  2、实习经费实行“经费包干,专款专用,盈亏自负,节余留用”的原则。任何系不得挪作他用。各系节余的实习经费可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3、实习系应提前一周向教务处提交实习计划和实习经费申请报告,经教务处核定后,到财务处借支经费。

  4、实习经费的开支由各系到财务处按规定实报实销。

  三、本规定自20*4年春季学期开始执行,原《惠州大学实习经费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四、本规定由学院责成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教育实习经费开支参考标准(以本科为例):

  以20个学生一组为例

  总实习经费为20人×160元/生=3200元

  1、付实习接收单位的指导费等:3200×40%=1280元

  2、指导教师指导费:30天×30元/天=900元

  3、校内指导教师指导费:20人×20元/人=400元

  4、联系实习费用:120元

  5、购置实习办公用品:100元

  6、与实习接收单位领导教师聚餐费:300元

  7、购买胶卷及冲洗相片费用:100元

编辑:www.pmceo.Com

篇2:CY学院毕业论文(设计)经费使用管理规定

  CY学院毕业论文(设计)经费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毕业论文(设计)经费的管理,提高毕业论文(设计)经费的使用效益。经研究决定,对我院全日制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经费的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费

  1、凡通过实验来完成的毕业论文(设计),其指导费以指导一个学生每周按1.2个学时计算工作量。

  2、不用通过实验来完成的毕业论文(设计),其指导费以指导一个学生每周按1个学时计算工作量。

  二、毕业论文(设计)经费

  1、毕业论文(设计)经费标准为40元/生,主要用于毕业论文(设计)所需的资料印刷费、调研费、上机费等。

  2、凡通过实验来完成的毕业论文(设计),另外按100元/生的标准拨给低值易耗经费,主要用于购买实验材料、实验用药品等低值易耗品。

  3、毕业论文(设计)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4、毕业论文(设计)经费的开支由各系到财务处按规定实报实销。

  三、原《CY学院实习经费使用管理规定》中有关毕业论文(设计)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

  四、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五、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篇3:职业学院实践教学经费使用管理规定

  职业学院实践教学经费使用管理规定

  实践教学是高职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内容,为搞好专业和课程建设,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切实安排好实践教学活动和毕业实习等教学环节,并使有限的资金得到充分有效的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践教学经费使用原则

  实践教学经费应坚持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在保证完成实践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安排实践教学活动,努力做到按预算、不超标开支,发挥有限经费的最大使用效益。不符合财务制度的使用项目以及非实践教学活动所必须的项目支出,一律不予报销。

  二、实践教学经费分摊的办法

  实践教学经费包含学生实习费和教学实验材料费,按大中专一、二年级学生人数(其中经济管理系按学生人数80%计,中专按学生人数50%计);学生实习费按人均36元计算,教学实验材料费按人均60元计算,在年度预算中分配经费额度到各教学系(部)。各教学系(部)根据年度预算,遵循“专款专用”原则安排使用,教务处、财务科行使监督权。

  三、实践教学经费的使用范围

  实践教学项目必须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课程实习(训)、综合实训、毕业实习(训)、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实践教学经费的具体使用项目包括:

  1、交通费:使用学院车辆、租车,所需费用凭据报销;

  2、资料查询、打印、复印费用:为满足实习(训)需要的查询、打印以及复印费用,所需费用凭据报销;

  3、实习(训)耗材:为满足实习(训)需要的损耗性材料,凭票据报销;

  4、实习(训)场地使用费:使用其他单位场地需要收取的使用费,凭据报销;

  5、实习(训)管理费、参观费:实习单位需向学校收取实习(训)管理费或参观费时,由实习单位开出正式票据,加盖财务专用公章,学院凭据报销;

  6、外聘实践指导教师实习(训)指导费、讲课费:对聘请实习(训)单位技术人员讲课需支付讲课费及指导人员酬金时,必须填写《学生校外实习现场指导人员报酬发放表》,个人金额800元及以上的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发放时要求提供收款人身份证号码和建设银行卡(或存折)号码,不得领取现金;

  7、学生住宿费:学生住宿费按财务有关规定凭正式票据报销。学生住宿需要自带行李时,托运费凭据报销;

  8、指导教师及联系实习(训)教师差旅费:教师差旅费按学院差旅费报销办法中有关标准执行;

  9、学生保险费等:外出实训学生需要购买相关保险的,凭保险公司正式票据报销。

  四、实践教学经费的使用程序

  1、每年度7月10日前,各教学系(部)根据预计专业教学计划的安排,将其下一年度各专业、各年级的实践教学项目的专项预算汇总表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审核后报财务科汇总全院实践教学经费,经学院领导批准后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依据。

  2、教务处审批各系(部)实践教学总预算表。经教务处审批后的申请表一份留教务处,一份交财务科,一份返回系(部)。

  3、每次实践教学活动开始前一周内,负责实习(训)人员须填写实习(训)计划,明确学生实习(训)的目的、内容、实习(训)时间、地点、学生人数、指导教师、实习(训)经费预算等内容,经系(部)负责人汇总签字后,交一份到财务科备案。

  4、需要实习(训)的系(部)按照审批的计划组织学生实习(训),需要预借款的按学院现金管理制度执行。超过原计划的实习(训)须经教务处重新审核,批准后交一份到财务科备案,经费由系(部)在包干经费总额内调整支付。

  5、实践教学经费报账手续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五、实习(训)项目已到财务科办理借款的,在实习(训)结束十五天内办理报销手续,各项实习(训)费用必须实事求是,据实报销。

  六、学院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各教学系(部)的实践教学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随机检查,如发现有挪用、挤占实践教学经费的现象,追究系(部)负责人责任。

  七、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八、本规定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篇4:职业学院部门经费使用管理规定

  职业学院部门经费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学院公用经费支出管理,保证年度预算执行计划的有效实施,根据《z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部门经费的分类。部门经费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各单位内部使用的日常公用经费,含办公费、差旅费(教师到国外或港澳台学习培训费用由学院统管培训经费开支,学院统一安排到兄弟院校学习交流的费用和教师带队参加技能大赛费用由学院统管差旅费开支)、教师备课文具费等。第二类是由各职能部门掌握的全校性专项费用。含党建经费、党员活动费、宣传资料费、统战经费、会务费、党委中心组学习费、普法教育经费、扶贫经费、领导干部培训费、保密经费、关工委工作经费、校刊印刷费、审计经费、办案经费、法律顾问费、院级接待费、报刊费(开支范围含全校报纸,图书馆除外)、校友会经费、职工培训费、职称评审费、劳动年审费、残疾人安置费、职工探亲费、银行手续费、票据费、电算化系统维护费、印刷费、教育收费年审费、财务账套审计费、工会经费、教代会经费、生育及住院职工慰问金、独生子女一次性补助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险费、职工体育活动费、退休职工活动费、女职工体检费、计生工作经费、文印费、证书工本费、教师教材讲义费、教学教研经费、学术交流经费、教学质量工程、专业指导委员会活动费、校刊编辑费、校企合作经费、报纸杂志费、图书管理费、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督导专项经费、学生证件印刷费、邮寄费、学生素质专题教育经费、学生管理经费、勤工助学金、心理咨询费、学风建设费、辅导员活动费、学生慰问费、大学生信用档案建设费、学生军训费、消防经费、校卫队服装费、安全管理费、征兵工作经费、学报印刷费、艺术团经费、广播室设备维护费、共青团经费、学生活动费、课外科技创新活动费、社会实践活动费、招生经费、就业经费、交通费(汽车维修费、汽车保险费、汽车燃油费、汽车粤通卡、其他维护费)、行政设备维护费、学生宿舍维护费、教室维护费、校园维护费、饭堂维护费、卫生绿化费、宿舍管理经费、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粤西高校后勤运动会经费、学生实习费、教学实验材料费、体育维持经费(体育器材、体育活动费、省大运会经费、学院运动会经费)图书杂志费、学生技能大赛费用、成教经费、电教材料费、校园网络维持费、思政课建设费。部门经费项目可在每年编制预算时根据实际增设或删除。

  第二条 学院对部门经费实行“分项核定、总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核销”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第一类部门经费根据教职工(学生)人数与结构、经费项目性质等因素进行分配;第二类部门经费根据学院年度预算执行计划、各部门的工作职责与年度工作任务等因素进行分配。财务科根据各部门的经费申报计划及学院财力状况,拟定部门经费分配方案和年度预算执行计划经院长办公会及学院党委会审定,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后,下达给各部门执行。财务科对各部门经费指标通过会计核算系统进行自动控制管理,各部门可通过校园网对本部门经费进行查询管理。

  第四条 部门经费的使用原则。财务科根据事业发展进程及经费到位状况,对部分第二类部门经费分时段下达指标,控制用款进度。对超出经费指标的部门,财务科有权拒绝付款。除学院预算调整,或按权限经院长和院长办公会批准外,不得追加部门经费,也不得预支下年度的经费指标。部门经费原则上适用于指定项目,年底前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的前提下,在预算指标总额内,可适当调整使用,第一、第二类部门经费内部项目的调整使用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第一、第二类部门经费项目相互的调整使用须经院长批准。

  第五条 部门经费的使用规定

  (一)部门经费按领导分管业务审批,各系的学生活动经费及就业经费项目由总支副书记审批或审核(没有总支副书记的由系负责人审批或审核),其他经费由系负责人审批或审核;其他部门的经费由负责人审批或审核;并将本部门有关领导的审批权限及签名样本报财务科备案。部门经费超支时,财务科计算机系统将自动锁定,不能借款与报销。

  (二)第二类部门经费开支范围属物资采购、维修、图书设备采购以及基本建设项目,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必须先立项后使用。

  (三)项目立项前,各部门和审批人要确认对应的第二类部门经费有足够的余额才能立项。

  (四)项目立项以后,相关部门要将项目审批文本(或复印件)提交财务科,财务科通过计算机会计核算系统进行项目管理。第二类部门经费立项或使用总额超出预算时,不得再进行新的立项和支出;因工作确实需要立项或支出时,须报院长批准追加预算或进行调整。

  (五)工会经费开支按照学院工会经费开支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部门经费的核算管理。部门经费的借支与报销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部门经费的归口管理

  (一)第一类部门经费:分配到各系(部)、机关处(室)。

  (二)第二类部门经费下达部门与项目:

  1、党委办公室:党建经费、党员活动费、宣传资料费、统战经费、会务费、党委中心组学习费、普法教育经费、扶贫经费、领导干部培训费、保密经费、关工委工作经费、校刊印刷费、邮寄费;

  2、纪监审办公室:审计经费、宣传资料费、办案经费、邮寄费;

  3、学院办公室:宣传资料费、法律顾问费、会务费、院级接待费、报刊费(开支范围含全校报纸,图书馆除外)、邮寄费、校友会经费;

  4、人事处:职工培训费、职称评审费、劳动年审费、残疾人安置费、职工探亲费、邮寄费;

  5、财务科:银行手续费、票据费、电算化系统维护费、印刷费、教育收费年审费、财务账套审计费、邮寄费;

  6、工会:工会经费、教代会经费、生育及住院职工慰问金、独生子女一次性补助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险费、职工体育活动费、退休职工活动费、女职工体检费、计生工作经费;

  7、教务处:文印费、证书工本费、教师教材讲义费、教学教研经费、学术交流经费、教学质量工程、专业指导委员会活动费、校刊编辑费、校企合作经费、报纸杂志费、图书管理费、学院科研项目经费、邮寄费;

  8、教学督导室:督导专项经费;

  9、学生处:学生证件印刷费、邮寄费、学生素质专题教育经费、学生管理经费、勤工助学金、心理咨询费、学风建设费、辅导员活动费、学生慰问费、大学生信用档案建设费;

  10、保卫科:学生军训费、消防经费、校卫队服装费、安全管理费、征兵工作经费;

  11、团委:学报印刷费、艺术团经费、广播室设备维护费、共青团经费、学生活动费、课外科技创新活动费、社会实践活动费;

  12、招生就业处:招生经费、就业经费;

  13、总务处:交通费(汽车维修费、汽车保险费、汽车燃油费、汽车粤通卡、其他维护费)、行政设备维护费、学生宿舍维护费、教室维护费、校园维护费、饭堂维护费、卫生绿化费、宿舍管理经费、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粤西高校后勤运动会经费、邮寄费;

  14、土木工程系:学生实习费、教学实验材料费、学生活动费、就业经费、邮寄费;

  15、机电信息系:学生实习费、教学实验材料费、学生活动费、就业经费、邮寄费;

  16、化学工程系:学生实习费、教学实验材料费、学生活动费、就业经费、邮寄费;

  17、经济管理系:学生实习费、教学实验材料费、学生活动费、就业经费、邮寄费;

  18、计算机工程系:学生实习费、教学实验材料费、学生活动费、就业经费、邮寄费;

  19、社科基础部:教学实验材料费、体育维持经费(体育器材、体育活动费、省大运会经费、学院运动会经费)、邮寄费;

  20、中专部:学生证件印刷费、证书工本费、邮寄费、学生活动费、学生军训费、文印费、学生实习费、教学实验材料费、教学教研经费、图书杂志费、招生经费、就业经费、维修费(行政设备维护费、学生宿舍维护费、教室维护费、饭堂维护费)、保卫管理费、宿舍管理经费、卫生绿化费、学生技能大赛费用;

  21、成人教育部:成教经费;

  22、教育信息网络中心:电教材料费、校园网络维持费、邮寄费;

  23、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思政课建设费;

  第八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篇5:职业学院教研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

  职业学院教研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我院教研、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教研、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促进学院教研、科研工作的健康发展,调动广大教师开展教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原有教研、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规定的运行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一条 教研、科研经费的来源

  1、学院划拨的教研、科研经费:指学院用于资助院级教研、科研立项研究项目;补助国家、省指导性项目和配套资助各级各类教研、科研项目的经费。

  2、外来教研、科研经费:包括纵向项目经费和横向项目经费。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项目经费和各类科学基金;我院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院的经费;各级各类协会、企事业单位以项目拨款或专项基金补助等方式资助的科技开发、技术咨询和服务经费。

  第三章 经费资助

  第二条 经费资助

  1、凡学院批准立项的院级教研、科研课题,根据课题的实际需要和学院的财力,适当拨给一定的研究经费加以资助,保证其研究。经费金额视学院财力而定,院级重点项目可适当提高。

  2、凡上级行政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纵向教研、科研课题,学院根据项目需要和学院的财力决定是否给予配套资助。其中各级教研、科研项目有明确经费配套要求的,原则上按配套要求执行;没有明确经费配套要求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学院财力,一般给予外来经费:学院配套经费≤1:0.5的配套资助;无资金补助或项目拨款的,按立项级别分别给予资助:国家级15000元,省部级10000元,市厅级5000元。

  3、凡与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的横向技术或管理项目(如为企业进行产品开发、技术攻关、技改、管理创新、软件开发等),学院原则上不予资助。自选课题的项目,学院原则上不资助,但可视其成果获奖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4、凡要求学院给予配套经费资助的项目,由课题组长提出申请,说明需要经费资助的理由、经费资助额并列出经费开支项目,报教务处初审后送学院教研科研项目评审委员会审批(附批准立项课题复印件)。

  5、教研、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应按项目计划或有关合同执行,项目经费使用应符合上级有关规定。

  第四章 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三条 教研、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1、教研、科研业务费

  (1)国内调研费:指为完成研究工作而必须进行国内社会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依照学院出差补助有关规定执行。调研差旅费不得用于课题组以外的人员。非本院课题组成员的调研费不能从学院配套经费中支付。参加学术会议须有正式会议通知。

  (2)小型会议费:指为完成研究工作而举行的小型会议所开支的费用。会议参加者一般应为课题组成员。若必须吸收课题组以外人员参加会议时,事先应向主管副院长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方能让其参加会议,否则不能支付其会务费。小型会议费尽量节俭,根据会议需要事先作初步预算并报主管副院长审批,根据批复意见执行。

  (3)图书资料费:指研究工作所需要的报刊、档案、文献等的征订、打印、复印、翻译以及购买必要的图书等费用。

  2、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研究工作且需开支的教研、科研经费。若项目确需要外单位协作完成的,事先应报主管副院长审批,经同意方能作此项开支。

  3、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出版费、资料印刷费、文献检索费等各项费用。

  4、成果鉴定费:指由课题主管部门直接组织或委托我院组织的成果鉴定活动所需的费用,包括会务费和鉴定专家的劳务费。鉴定会各项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鉴定工作的组织和会务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5、业务接待费:严格控制接待费的使用。纵向课题:经费总额在2万元以内的(含2万元),控制在12%以内,经费总额在2万元以上的,控制在10%以内。横向课题的接待费用比例由项目负责人制定。

  6、劳务费:用于教研、科研项目研究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包括经批准的临时用工的酬金)。纵向课题的劳务费额度一般不超过总经费的15%,横向课题的劳务费比例由项目负责人制定。

  7、各类立项课题,根据课题研究内容的需要,允许列支以下开支项目:

  (1)实验、材料费:指原材料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2)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但声像录放设备、复制打印设备、冷藏空调设备及行政办公设备等费用不得列入开支。

  (3)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简易改装所开支的费用。

  教研、科研业务费一律不得用于采购与课题研究无关的通讯设备、交通运输工具、行政办公设备、计算机等。确需购买的设备,必须列入经费使用计划,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购买设备,须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后方可购买。用教研、科研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必须办理验收登记手续,列入学院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五章 教研、科研经费的管理与报销

  第四条 经费的管理与报销

  1、教研、科研经费由学院教务处科研科和学院财务科协同管理。教研、科研经费是专项经费,应严格按财务制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超支不补。经费使用权归项目组负责人,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财务科为每个项目建立项目经费帐卡,课题组成员持卡办理报销手续。

  2、外来教研、科研经费由学院财务科统一接收,不得挂靠其它单位或部门的帐号接收。教研、科研经费到帐后,由财务科通知科研科,科研科通知项目负责人,财务科根据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提取管理费后,按教研、科研经费配套资助比例,分拨到项目组。

  3、学院自筹资金项目不预留管理费;外来经费项目学院按照下列比例一次性从到校总经费中提取管理费:纵向教研、科研项目为5%;横向项目为6%(其中学院教研、科研基金2%,教研、科研管理费2%,项目组所在单位2%)。

  4、教研、科研经费核定后,项目负责人应在两周内编制经费使用计划明细表,报教务处审批。审批合格后,填写到“教研、科研经费帐卡”中。逾期没有填写经费额使用计划明细表并报教务处审批的,作放弃资助处理。使用时非经批准原则上不得更改经费使用计划明细表。

  5、学院全额自筹资金的项目,在开题时可预支30%的现金作为启动资金,中期检查、结题后以报销形式发放;学院配套资助的各类项目经费分两次发放,在教研、科研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和结题鉴定后,以报销形式发放。纵向项目经费的使用方式与学院全额自筹资金项目经费使用方式相同。横向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定计划,并按计划使用。

  6、教研、科研项目经费报销程序为:各类教研、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到财务科审核,按照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分别由教务处、分管院长、院长审签后报销。

  7、项目研究过程中,经检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将视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配套经费。

  (1)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项目;

  (2)经费开支不符合规定的项目;

  (3)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

  (4)未按要求及时结题的项目;

  (5)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中止、撤销的项目。

  8、教研、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必须在结题之前完成。结题之后,未使用的经费全部划入学院教研、科研基金。决算后,课题负责人须将经费卡交回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存档,财务科将根据有关规定撤消项目账号。

  9、结余经费的分配:纵向项目结余经费的60%作为课题组劳务酬金,40%用于相关后备研究或留作学院教研、科研基金。横向项目结余经费的60%用于课题组劳务酬金,20%作为学院的教研、科研基金,20%作为学院创收收入。课题组劳务酬金分配方案由项目负责人制定,涉及到的税费由项目负责人统一报学院财务科代扣代缴。

  10、对于弄虚作假、挪用、挤占、截留教研、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原《z职业学院教研科研经费管理暂行规定》(茂职院〔20*〕8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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