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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学院部门上网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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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学院部门上网管理条例

  职学院部门上网管理条例

  1、部门网络管理主要是对本部门日常性的上网运行管理。应由1名部门负责人负责全面管理,另需指定1名网络信息员负责日常性网络管理和上网信息传递管理。

  2、部门网络管理职责是:

  ⑴部门上网应严格执行学院制订的一系列网络管理条例和各项法律法规。

  ⑵应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网上教学管理要求制订上网规划和发布信息要求和自行设计、制作有关本部门的上网信息,定期将更新的本部门的上网信息交由网络中心统一挂接上网发布。

  ⑶部门网络负责人、网络信息员需定期参加学院组织的网络培训。

  ⑷部门对网络设备的异常情况和维护要求应及时与网络中心取得联系,由网络中心负责维护。严禁非法维护。

  ⑸建立部门网络运行日志,记录网络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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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职学院网络设备管理条例

  职学院网络设备管理条例

  1、校园网一切网线、网络设备由专人负责维修处理,其他人未经许可一律不得私自拆卸、自行维修,否则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2、全校职工必须爱护校园网所有资源,上网人员必须正常使用网络资源,按操作规程正确操作,严禁一切非法非常规操作。

  3、上网人员需正常开机上网,正常按步骤退网退机,严禁异常关机,以免造成系统损坏或数据丢失。

  4、严禁非上网人员或非权限人员异地、异机操作。否则后果自负。

  5、异常停电停机后需关闭上网机器,有重要数据的部门应及时进行数据备份。

  6、部门网络设备故障需由部门网络信息员负责填写“部门网络设备故障(维护)登记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后送达网络中心登记备案后由专人维护。

篇3:职学院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职学院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院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是在院党委院行政的领导下,以离退休老同志为主体,配合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青少年教 育的群众性的工作组织。

  第二条 委员会的宗旨,以马克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重大要思想为指导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用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革命传统、科学文化启迪教育下一代,把青少年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第三条 组织和发挥老同志的优势做关心下一代工作,是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创新,是具有特色的一支思想工作队伍。关心培养下一代健康成长,是老同志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要组 织和动员更多的老同志为关心下一代事业作出新贡献。

  第四条 委员会的工作对象是广大青少年重点是在校学生。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宣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 表”重大要思想。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六条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后进学生的转化工作。

  第七条 对我院青年学生的思想状况进行调查研究, 探索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培养和教育青年学生的经验和有效方法,向院 党委提出对青年学生教育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组织、协调联系推动有关方面专家、学者为青年学生服务,为他们身心健康办实事。

  第九条 完成院党委院行政、上级关工委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组织建设及经费来源

  第十条 院关工委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组成。

  第十一条 关工委下设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设离退休工作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一人,负责关工委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关工委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 关工委经费主要由学院行政拨款,同时接受社会各界资助。

篇4:职学院共青团、学生会组织管理条例

  职学院共青团、学生会组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团学组织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团学组织的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院学生团学组织是学院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力量,是学院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我院学生团学组织特指院团委、系团总支、班团支部和院学生会、系学生会、宿管会、班委会,我院团学干部特指在学生团学组织和学生党支部及学生社团联合会任职的学生。

  第二章 职 能

  第四条 院团委

  1、 院团委是院党委领导下的学院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院团委负责全院团的组织、宣传工作和团员青年的思想教育工作;组织团员青年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并指导学生社团联合会工作;开展学生素质教育和学生科技活动;受院党委委托指导我院学生会工作;直接领导各系团总支;参与学生管理;实施大学生素质拓展工程;完成院党委和上级团委布置的其他各项工作。

  2、 院团委设书记、副书记1~2名,下设组织部、宣传部、社团联合会、青年志愿团、社会实践部、素质拓展认证部等部门。

  第五条 系团总支

  1、 系团总支在系部和院团委领导下,负责系学生团的组织、宣传工作和团员青年的思想教育工作;组织团的各项活动;指导系学生会工作;完成上级团委和系部布置的各项工作。

  2、 系团总支组织全系团学活动,一般一月一次。

  第六条 班团支部

  1、 班团支部设支部书记1人、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各1人,班团支部是在系团总支领导下的团的基层组织,负责落实团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阵地建设的各项工作;完成上级团组织布置的各项工作。

  2、 班团支部组织全班团员活动,一般两周一次。

  第七条 院学生会

  1、 院学生会是院党委领导下的学生群众组织,在院团委组织下,配合学院中心工作,组织学生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健康向上的各项文化、体育、科技活动。在各项工作中接受学院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

  2、 院学生会设秘书长、办公室、学习部、体育部、自律部、编辑部、外联部、宣传部等部门。配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各部(办)配部长(主任)1名。各部(办)根据工作需要可聘干事1~2名。

  第八条 系学生会

  1、 系学生会在系部领导下,在院学生会和系团总支指导下,开展与院学生会相应的各项工作。

  2、 系学生会一般设立与院学生会相应的部(办)机构,配备与院学生会相应的工作人员,学生人数较少的系可以将有关部门(办)合并,减少部(办)机构和人员配备。

  第九条 班委会

  1、 班委会在班主任的领导下,在系学生会指导下开展与系学生会相应的各项工作。

  2、 班委会一般配班长1名,副班长、学习委员、生活委员、文娱委员、体育委员、安全委员、心理委员等职务各1名(有的职务可兼任)。

  第三章 团学干部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 有坚定的理想信念,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第十一条 有奉献精神和工作热情,群众基础好。

  第十二条 秉公办事,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写作表达能力,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特长。

  第十三条 勤奋学习,成绩优良。任职前一期内无不及格现象。

  第十四条 模范遵守校纪校规。任职前未受通报批评及其它处分。

  第四章 团学干部的管理

  第十五条 院团委、院学生会干部

  1、 院团委、院学生会中的学生委员会分别通过团代会和学代会实行差额选举产生,院团委一般设委员15~17人,院学生会一般设委员19~21人。

  2、 院团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五月份召开。院学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和团代会同时召开。

  3、 院团委学生委员候选人由院团委与各系及有关部门协商推荐,并向院党委汇报后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本次团代会主席团审议通过,提交大会选举。

  4、 院学生会委员候选人由院团委与各系及有关部门协商推荐,并向院党委汇报后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本次学代会主席团审议通过,提交大会选举。

  5、 院团委和院学生会委员选举结果均应报院党委批准。

  6、 院团委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各部部长一般从委员中选举产生。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在委员中选举产生,但特殊情况下党委可任命书记、主席。各部部长可以在委员中分工。院学生会秘书长由院团委派专职团干担任,负责指导院学生会日常工作。

  7、 院团委和院学生会中的学生干部由院团委和学生所在系双重管理,以院团委管理为主。

  第十六条 系团总支、系学生会干部

  1、 系团总支和系学生会委员分别通过系团代会和系学代会选举产生。系团总支一般设委员7~9名,系学生会一般设委员13~18名。

  2、 系团代会和系学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10月份召开。

  3、 系团总支和系学生会委员候选人预备名单由系部学生工作负责人和团总支书记提出,征求院团委意见(系学生会主要负责人预备人选应征求院学生会意见),报系部审核同意后,分别提交系团代会和学代会预备会议通过。正式候选人和选举结果均应经系部批准,并报院团委备案。

  4、 系团总支书书记一般由委员中的青年教职工担任,副书记和各部部长在委员中选举产生。系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各部部长在委员中选举产生,秘书长由系团总支书记兼任,指导系学生会日常工作。

  5、 系团总支和系学生会中的学生干部由系部学生工作负责人管理,院团委和院学生会协助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宿舍自我管理委员会干部按各自章程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班团支部和班委会干部

  1、 团支部和班委会委员分别由班级团员大会和学生大会选举产生。

  2、 团支部、班委会每年选举一次,一般安排在九月份进行。

  3、 团支部和班委会委员候选人由班主任协商提出,报系部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分别提交团员大会和学生大会选举。

  4、 团支部和班委会干部由班主任管理。

  第十九条 院系两级学生干部均应参加团支部、班委会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条 对成绩突出的团学干部实行奖励,奖励条件、标准和办法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干部应自觉接受学生的监督,徇私舞弊和打击报复者应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干部履行职责时,学生和教职工都应予以支持。对不服从学生干部管理,侮辱学生干部的学生,应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担任团学干部时间达一学年者,正常离任时应填写学生干部评议表,并存档。

  内容包括自我小结、院系评议意见等。班团(学)干部还应有系团(学)组织评议意见,系团(学)干部应有院团(学)组织和学生工作处评议意见。

  第二十四条 团学干部因实际困难和各种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或不称职,任职期间不及格科目累计二门次,以及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应免去其职务或撤销其职务。

  第二十五条 团学干部因各种原因缺额应及时补选。

  第二十六条 团学干部辞职、罢免、初选应按管理权限报告。团支部书记及以上团干撤销职务应由院团委发文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相冲突时,执行上级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年9月1日起生效,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篇5:职学院团内批评、处分条例

  职学院团内批评、处分条例

  一、对下列情况的团员予以团的纪律处分:

  1、违反法规,根据法规应该受到司法机关惩处者;

  2、违反校纪,根据学校处分条例应该受到行政处分者;

  3、拒不执行团组织决议、不履行团员义务者;

  4、其他严重违反团的章程、条例和决定者。

  二、团内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团内职务、留团查看、开除团籍五种。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总支委员会审批,报院团委备案。各团总支可制定处分细则。撤消团内职务、留团查看、开除团籍经团总支签署意见,由院团委审批。

  三、对轻微违纪者,给予团内批评。批评分为:支部大会口头批评,总支通报批评。对不明显违纪但又不能发挥先进作用的团员,应劝其退团。

  四、团内处分先由团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决定。团支书签名上报,上级组织按权限审批。支部大会一般情况下,应通知当事人到会,并由当事人在决议上签署意见。违纪情节十分确凿清楚,并在假期、期末考试期间或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下,团总支有权在审批权限内直接决定给团员的纪律处分。

  五、处分材料一般应具备:受处分人的检查、错误事实的旁证材料、支委会对违纪团员所犯错误的结论报告和团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议及本人对所受处分的意见、上级组织的处分决定。学生团员违纪处分材料由团总支负责归入个人档案。

  六、对违纪行为必须及时处理。一般应在事实调查清楚后尽快作出处分决定并公布。执行团纪处分时间从团委或总支批准之日起,由团支部委员会通知受处分者本人。团员对团纪处分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团组织申诉。团籍处理的有关问题 团籍即团员资格。认真、严肃、慎重地作好团籍处理工作,是团支部日常工作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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