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职学院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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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学院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

  职学院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指 导 思 想

  第一条 xt职学院专业指导委员会是由在潭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大中专院校、科研机构中关心xt职院人才培养与建设的相关专业的专家、教授、资深领导和企业家组成的高级指导参谋机构。其下设立医学类专业指导委员、文管类专业指导委员会和理工类专业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云集xt精英,扶持xt职学院,促进学院与各界加强联系,把握住经济与技术发展脉搏,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能力,培养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为宗旨。

  第二章 职 责 范 围

  第三条 本会的职责范围

  1、积极探索和研究职业技术教育事业发展与人才需求的政策性、现实性新课题,及时向xt职学院提出相应对策或建议。

  2、受学院委托,对职业技术人才建设和学院发展等相关课题进行调研,有针对性地进行职业技术人才培养战略研究。

  3、举办各种以宣传xt职学院和职业技术人才建设为主题的交流活动,提高学院在全社会的影响,促成学院与各界加强联系。

  4、指导《xt职学院学报》的编辑出版工作。

  5、发挥本会专家的作用,促成解决学院各专业的建设和发展及学院在职业技术人才培养、人才成果转化中的难题。

  6、完成本会交办的相关任务。

  第三章 委 员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委员由学院聘请。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在本行业、本学科的事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或取得一定业绩;

  3、关心职业技术人才建设,热心人才培养,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五条 委员的义务:

  1、通过多种方式扩大xt职学院的社会影响力;

  2、尽可能及时地向学院提供专业发展的新信息;

  3、接受讲授“专业新技术学术讲座”的邀请;

  4、参加每年召开的专业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并对学院的人才培养模式、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和教学管理等方面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六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由全体委员推举产生;日常工作机构为秘书处,设秘书一名(由学院相应专业系主任担任)。本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为本会主要领导人,每届任期五年,任职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岁。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条 学院应重视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的意见与建议,并及时研究与落实。

  第八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秘书负责平时与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的联络工作。

  第九条 本章程自专业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

编辑:www.pmceo.Com

篇2:附属一医院药事委员会章程

  附属一医院药事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药政法规和条例的规定,医院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事委员会)。为规范药事委员会的各项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药事委员会是医院药事管理的监督权力机构,也是对医院药事各项重要事项做出专门决定的专业技术组织。应在院长及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药剂科负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

  第三条组织机构

  1.药事委员会由院长和主管业务的副院长、医务科、药剂科及有关科室的负责人和具有专业代表性的技术人员组成。

  2.药事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5-7人,应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10年以上药品临床使用经验的有专业代表性的各学科专家担任。秘书1名,特邀委员若干人,每次参加药事委员会人员可以采取固定或部分固定并从药事委员专家库中抽签组成。

  3.药事委员会下设“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小组”和“合理用药监测工作小组”两个工作组。工作组设组长1名,组员若干名。组长一般由药事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四条工作制度

  1.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研究医院药事管理的有关问题,必要时可邀请院内外有关专家参加。

  2.药事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总结和检查、安排下阶段工作,审核新药和新制剂的报批材料。遇特殊情况可由3名以上委员提议,主任委员同意召开临时会议。

  3.药事委员会会议应在有一半以上委员出席的情况下召开。

  4.药事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应经参加会议的一半以上有投票权委员的同意方可通过、颁行。

  5.药剂科是药事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落实药事委员会的决议。

  6.药剂科是药事委员会的常设机关。在药事委员会闭会期间,药剂科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履行其药事管理职能,做出临时性决定。在此期间遇不能自行处理的事项,应及时向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请示,或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药剂科的所有临时性决定均应在下次药事委员会会议上进行通报,并经会议通过方可成为正式决议。

  7.药事委员会秘书协助主任委员收集议案,准备会议议题、资料和文件,负责做会议记录,整理记录,编制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委员通报。秘书应负责建立包括各种原始记录、凭证在内的《药事管理委员会会议档案》,整理、保存药事委员会的文件和档案。

  第五条药事委员会向医院负责,有责任向医院报告工作情况。

  第六条每年组织召开药品质量监督和药品不良反应监察研讨会各一次,总结交流经验,学习、培训药品监督和药品不良反应监察的知识及技能,同时定期对临床进行合理用药检查,对不合理用药予以评价。

  第七条药事委员会委员专家库的产生:药事委员会的委员专家库实行兼职聘任制。一般聘用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特殊情况由药事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提名按上述程序做出调整。

  第三章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药事委员会的职责

  在医院院长及主管院长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医院的药事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等国家的药事法规,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制定颁布我院有关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促进合理用药,规范化审批全院用药计划,使医院药品管理达到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要求。

  第九条药事委员会的任务

  1.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机构有关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确定医院用药目录和处方手册;

  3.审核医院拟购入药品的品种、规格、剂型等,审核申报配制新制剂及新药上市后临床观察的申请;

  4.建立新药引进评审制度,制定医院新药引进规则,建立评审专家库并组成评委,负责对新药引进的评审工作;

  5.定期分析医院药物使用情况,组织专家评价医院所用药物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提出淘汰药品品种意见;

  6.组织检查毒、麻、精神及放射性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组织药学教育、培训和监督、指导医院临床各科室合理用药。

  第十条药品质量监督小组,负责协助药事委员会,对全院使用的药品、自制药品(制剂)及化学试剂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处理涉及药品质量、工作质量的严重事件。

  第十一条药品不良反应监察小组,负责协助药事委员会,对全院用药中发生的不良反应,进行监测、登记、存档,按规定上报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并及时处理、善后。

  第十二条合理用药管理小组,协助药事委员会,对全院临床科室正确、合理使用药品进行指导,制定我院合理用药指导原则,运用药物经济学理论和方法监督、检查、分析我院药品使用动态,防止药物滥用和不合理使用。

  第四章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委员的权利

  1.按有关法律和规定,独立履行职责并对药事委员会负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2.对医院药事管理问题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医院各科用药进行监督检查。

  4.提出或联署会议议案。

  5.参加药事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参与讨论和表决。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6.在药事委员会闭会期间,监督药剂科的药事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委员的义务

  1.按时参加会议,本着认真负责和科学公正的态度参与议题的讨论和决议的表决。

  2.对药事委员会的有关议题和决议应保守秘密,特别是对新药申购计划的讨论情况、审评意见及其它有关情况须予以保密。

  3.若委员与药事委员会讨论的议题有直接利害关系,该委员应主动向主任委员申明并在评议表决时回避。

  4.委员不得接受与新药申请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馈赠,不得私下与新药生产、供货单位、人员进行可能影响到公务的接触。

  5.委员有义务向药事委员会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公正、不廉洁行为。

  6.收集药事管理信息,征集有关意见和建议,经过整理后提交给药事委员会参考。

  7.学习有关法规和知识,参加有关培训,不断提高药事管理水平和能力。

  8.委员应积极宣传并带头落实药事委员会各项决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下列用语的含义

  1.医院药事管理是指对医院用药相关事务进行的管理活动。

  2.新药是指我院未使用过的药品。我院已使用过的药品改变给药途径、剂型、规格、品牌、因各种不良事件停用一年以上的药品亦按新药管理。

  3.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第十六条本章程由医院药事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3:CY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CY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进一步推动教学改革与教学建设,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成立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学院领导下,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的专家组织。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由19至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兼任;副主任委员1-2人,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教务处长兼任。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

  第四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任期制。委员的产生,经教务处推荐、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院长聘任。每届委员会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五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热心本科教育和人才培养工作;

  2、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教育教学思想观念先进,具备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3、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4、身体健康;

  5、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学习和宣传我国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方针、政策,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院关于教育教学建设、改革和管理的指示和要求,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在深入调查和分析研究学院教学工作的基础上,对学校的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研究与质量控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审议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计划,审议重要的教学与教学管理文件。

  第八条 研究、审议学院新专业的设置、现有专业调整,指导与评价专业建设工作,审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九条 研究、审议学院各类课程的建设规划、评估方案,并负责课程建设项目的立项评审与结题验收。

  第十条 研究、审议学院的教材建设、教学队伍建设、教风和学风建设、实习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现代教育技术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参与和指导学院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考试方法、实践教学等方面的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审议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的申报与结题验收,鉴定教学建设、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成果。

  第十二条 研究和参与对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的督导、监控与评价工作。参与评价教学单位、教辅单位的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 研究各类教学奖励的评选标准和办法,参与评审各类校级教学奖励,推荐省级及以上的各种教学奖励。参与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优、评估中的争议。

  第十四条 接受院长委托,审议与处理其它有关教学方面的重大事情。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五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开展教学指导工作。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原则上每学期不少于两次。需要议决事项的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出席会议委员过半数通过,方能形成决定。表决的方式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根据不同的事项商量决定。

  第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要严守秘密;如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应实行回避。

  第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要高度关注高等教育教学的有关政策和改革,积极关心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委员有义务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调查研究,切实掌握第一手资料,并向委员会汇报。

  第十八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可以分成若干小组开展工作。是否分组以及分组的方式,由委员会主任与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商量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教务处会同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篇4:教工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教工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 本委员会宗旨是:以规范化操作和科学、民主、合法的管理手段,协助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开展物业管理工作,代表业主整体利益,维护业主公共权益,协调学校、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和业主三者的关系,逐步对HN师范大学教工住宅区实行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共同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二条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本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本会接受省市住宅主管部门和HN师范大学的领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政策规定。

  第二章 组织及职责

  第三条 本会由各学校有关部门、业主代表推荐候选人,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省市住宅管理部门、学校和业主大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本会暂设委员二十名,其中会长一名,副会长两名,执行秘书一名,本会会长、副会长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本会执行秘书为专职(协助物业刊物的出版),其他人员均为兼职。

  第五条 本会权利

  1、 按照有关规定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 与HN师范大学有关职能部门(包括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一起参与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调整的讨论并决定;

  3、 检查、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的物业管理工作;

  4、 负责协调学校、中心和业主三者之间的关系;

  5、 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

  第六条 本会义务

  1、 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 执行HN师范大学有关规定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 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政策和中心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协助中心收取合理的费用,并按规定处理业主或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

  4、 保障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5、 执行政府部门对物业管理提出的有关指令、要求和规定;

  6、 本会做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不得故意刁难物业管理中心。

  第七条 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三章 会 议

  第八条 本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或 会长、副会长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九条 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本会会议由会长召集、主持,会长因故缺席时,由副会长主持。

  第十条 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政府及学校有关部门、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的人员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报HN师范大学批准方可执行。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HN师范大学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本会执行秘书必须作好每次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应由与会的全体委员签署。

  第四章 委 员

  第十三条 本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处事公正,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业主(必须是成年人)担任。

  第十四条 本会每届任期两年,委员可连选连任。委员届中撤换、增减,由本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但换届时由本会参与讨论候选人名单,由业主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或撤换:

  1、 已不是业主;

  2、 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

  3、 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 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5、 无理取闹、故意刁难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的;

  6、 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

  第十六条 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个月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本会文件、资料以及属于本会的所有财物移交给本会。

  第十七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权利

  1、 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 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 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 具有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二) 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 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 向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本会的解散与终止,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政府主管部门、HN师范大学的决定解散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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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理工大学校企(地)合作委员会章程

  理工大学校企(地)合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办学模式、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教学改革、加强校企合作、推进产学研一体化,z理工大学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 委员会的名称:z理工大学校企(地)合作委员会,简称“校企合作委员会”。

  第三条 委员会的性质:本委员会是z理工大学与各类企业和地方行政事业单位等联系的桥梁与纽带;致力于推进学校与企业等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实习就业、基地建设、产品开发、技术咨询、项目申报等方面的合作;是创新办学模式、探索产学研用一体化的校企合作平台。

  第四条 委员会的宗旨: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促进学校与企业(地方)进行深层次校企(地)合作,共同进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z理工大学校企(地)合作委员会”由校领导牵头,科技、教务、研究生、人事、财务、资产、学生管理等部门组成,成员名单如下:

  主 任:校长

  副主任:主管科研副校长

  委 员:校长办公室主任

  人事处处长

  财务部部长

  教务部部长

  研究生院院长

  科学技术研究院院长

  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

  学生处处长

  办公室主任:科学技术研究院院长(兼)

  第六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校企合作整体规划,落实校企(地)合作事务的条件保障、监督和执行;

  (二)负责组织开展学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科技合作、实训基地建设、技术咨询、项目申报、产学研用一体化等方面的合作事项;

  (三)负责统筹开发和管理校内外校企合作单位,协调解决合作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实际问题;

  (四)负责指导学校二级单位与企业共同建设联合研究平台,协同企业相关技术人员解决企业在研发、生产、售后等各环节中遇到的技术问题;

  (五)负责指导学科、二级单位或个人参与以企业为主导、产学研合作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促进学校和企业沟通。

  (六)负责统筹规划和指导联合研究平台、实习实训基地等的设立、运行等。

  第三章 校企合作内容

  第七条 人才培养合作。学校可根据企业需求开展人才培养,按企业的要求培养急需的应用型、技能型、复合型、研究型人才;企业可在学校设立奖励基金,为学校提供实习实训基地或联合培养基地,每年定期接收实习就业的学生(由教务部、研究生院、学生处落实)。

  第八条 人力资源队伍建设合作。企业为学校提供教师科研工作等条件,接受学校选派的兼职教师进行挂职锻炼;学校为企业进行员工培训,聘请企业人员担任学业指导教师(由科学技术研究院、研究生院、教务部、人事处落实)。

  第九条 科研合作。联合申报、攻关各类科研课题和产学研项目,协调科技成果、专利转移转化,联合企业共同搭建并规范运行校企合作科研平台、经济实体等。(由科学技术研究院、研究生院落实)。

  第十条 校企(地)合作方面的技术咨询、培训等项目,由学校或相关项目实施单位与委员单位另行签订合同,项目的实施和经费的使用按照合同规定执行(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落实)。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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