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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区域车辆、道路、停车场(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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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区域车辆、道路、停车场(位)管理规定

  物业区域车辆、道路、停车场(位)管理规定

  为维护辖区道路畅通,车辆停放、行驶有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大型客车、货车不得进入辖区并停放。

  二、禁止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车辆入内。

  三、业主、客户的私有车辆须到物业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

  四、业主、客户私有车辆应入库停放,未入库或没有车库的应在划定车位停放并按规定缴纳机动车车位使用费;不得在消防通道、非停车场地及他人的车库(位)前、储藏室门口停放。

  五、外来临时车辆(非业主、住用人)进入辖区必须在门卫办理登记手续,并在划定车位停放,离开辖区应自觉接受检查,按规定缴纳机动车车位使用费。

  六、运送装修材料的超载车辆进辖区,须经管理处同意。

  七、驶入辖区内的车辆要按规定(警示牌、标志)行驶,如行驶不当造成公共地方的损坏及一切损失,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八、不得在辖区范围内洗车、修车、试车、学习驾车和清扫车上的杂物于地面。漏油、漏水的车辆不准进入辖区。

  九、不得擅自挖掘辖区内道路或在道路上任意堆放物品。

  十、出入口禁止停放车辆及堆放物件,确保辖区出入口道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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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停车场(库)车辆管理规定

  **物业有限公司安防作业指导书

  停车场(库)车辆管理规定

  1.目的

  确保停车场(库)的设备、设施完好及停放车辆的安全,保证车场(库)整齐有序、畅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管理处辖区停车场(库)。

  3.职责

  3.1车场收费员负责按规定标准收取驶出车辆的车位有偿使用费,照卡放行。

  3.2车管员负责指挥车辆整齐停放、存放、监护和进出记录。

  3.3带班保安班长负责车场管理的监督、指导。

  4.内容

  4.1停车场(库)管理

  停车场(库),实行24小时工作制。

  4.2地下车库

  4.2.1车辆进库

  4.2.1.1指引车辆至车库入口操作器处取卡进库(非自动化设备,保安员要立即发放入库卡开启道闸,并在《车辆出入登记表》上登记。

  4.2.1.2库内保安员发现有车辆进入,应迅速指引车辆慢行,安全地停放于指定位置(月租车),时租车(或没有固定车位的车辆)应停放于车辆临时停放处,不得停放于固定车位。

  4.2.1.3提醒司机锁好车门、窗,并将车内贵重物品随身带走。

  4.2.2巡视

  4.2.2.1巡逻保安员每半小时或随时详细检查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未关好车门、窗、未上锁等现象应及时处理并通知车主,并在《巡逻记录表》(GPI-B-JDWY-06.0-F1)上做好记录,并向当值班长报告。

  4.2.2.2巡逻保安员应定时清点库内车辆的数量,随时和收费亭地面车管员联系,以核对车辆数量,确保安全。

  4.2.2.3发现无关人员或可疑人员到车库,要及时责其离开,若有紧急情况按《突发事件或异常情况处理规程》规定进行处理。

  4.2.2.4严密注视车辆情况和驾驶员的行为,若遇醉酒驾车者应立即劝阻,避免交通意外事故的发生,并报当值班长。

  4.2.2.5严禁在车库(车场)内修理车辆或试刹车,不得在车库内洗车,经劝阻不听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4.2.2.6每班至少检查一次车库内防火卷帘门、消防栓和灭火器等消防或者(防盗)设施,发现异常,在《巡逻记录表》上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立即处理。

  4.2.2.7协助清洁工维护好车库内清洁卫生,保持车库整洁。

  4.2.3车辆出库:当有车辆出库时,应仔细核对出场之车辆与驾驶员(车主),若有疑问,应先敬礼再礼貌盘问,如果盘问有问题,应立即扣留车辆,并及时通知当值班长及巡逻保安,以防不法分子盗车行凶。如无疑问,须和地面保安对讲联系并告之,以便协助驾驶员打卡出库。

  4.3地面车场

  4.3.1地面车场(或道闸岗、亭)保安员要做好进出车辆的填发卡和登记工作。

  4.3.2指挥进入车辆慢行,按规定行驶方向前行,停放于划线位置,确保车辆停

  放整齐。

  4.3.3巡逻保安员应随时巡检地面车辆情况,发现门、窗未关好,有漏油、漏水等现象时,及时通知车主,并在《巡逻记录表》上做好记录。

  4.3.4发现无关人员或可疑人员在车辆旁闲逛时,应劝其离开,若有情况及时上报处理并记录。

  4.4停车场(库)收费

  4.4.1每天夜班下班前,将停车场设备卫生、岗亭卫生打扫干净。

  4.4.2各班人员严格按车场管理规定,指导车辆凭卡(票)进入,在车辆离开车场时做好收费工作,对临时停放(时租)车辆,按规定标准收费,并收回卡(票),妥善保管。

  4.4.3每天早班下班后,将当天收取的停车费交管理处财务部。

  4.4.4对月租持卡车主要核对卡号及车牌相符,禁止一卡多用。使用自动系统的车场出入口,值班人员应要求司机严格按规定操作。

  4.4.5留意进入车场(库)时车辆情况,发现车辆外观有明显破损迹象或车辆饰件欠缺时,应及时提醒司机(业户),并进行相关记录;对带有危险品车辆禁止进入车场。

  4.4.6如有特殊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4.5参考文件

  4.5.1《深圳市居民住宅区机动车保管站(场)管理规定》。

  4.5.2《关于加强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联合通告》(试行)。

  4.5.3《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5.记录

  5.1《车辆出入登记表》由部门兼职资料员保存一年。

  6.附件

  6.1《车辆出入登记表》

篇3:企业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企业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直属企业自有机动车辆为完成指派的工作任务在道路及厂区道路、作业现场上行驶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属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范畴。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直属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本企业设置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科(岗);二级单位应设置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岗;基层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第二条 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岗位)职责:

  直属企业及二级单位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科(岗)的安全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法规、条例及集团公司有关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制定、修改、完善本企业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并贯彻、落实;

  3、参加检查本单位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组织或参加企业内机动车辆交通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参与厂(矿)区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4、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开展对驾、乘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5、负责本单位所属车辆、机动车驾驶员的证照管理,参与或组织本单位车辆和驾驶员的定期检审,负责本企业内部机动车辆的保险;

  6、组织或参加对本单位机动车驾驶员的技术考核工作,对机动车驾驶员的评聘有权提出建议。

  7、建立健全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的各项档案资料。

  8、协助地方交警部门对本单位所属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9、表彰奖励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向相关部门提出对违反各种法规、规章制度、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10、及时总结、发现、推广下属单位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做法,提高全企业的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专(兼)职安全员职责

  1、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2、模范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制止违章行为。

  3、负责或参与制订、修订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4、负责安排并检查指导班组安全活动

  5、搞好员工的岗位安全教育。

  6、组织开展本单位的进出场安全检查等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不能消除应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7、督促、检查职工对机动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8、负责本单位机动车辆、驾驶证、机动车辆准驾证的定期检审及车辆保险工作。

  9、参与本单位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统计分析,按时上报。

  10、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基础资料。

  第二章 一般安全规定

  第三条 直属企业应开展经常性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专项检查。

  直属企业每半年组织1次,二级单位每季度组织1次,基层单位每月组织1次。

  直属企业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每月路检路查应不少于1次;二级单位安全部门的路检路查每月应不少于2次;基层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开展路查或场查。

  安全检查应建立完整的档案,隐患整改应有记录。

  第四条 直属企业应建立并实行以下制度:

  1、路检路查制度;

  2、内部机动车辆准驾证(以下简称“准驾证”)制度。准驾证管理制度至少应明确申请领证的范围和准驾证的申领种类、准驾证的审验办法和对违反准驾证管理规定的处理办法;

  3、出车路单(派车单)和长途车辆审批制度;

  4、法定节假日期间无工作(公务)任务车辆的“二交一封一定”制度;

  5、车辆进出(停车)场、车库安全管理制度;

  6、恶劣天气下的车辆行驶规定;

  7、长期在基层值班的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8、租用外部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度;

  9、驻外单位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0、汽车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11、厂区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2、水陆联运、大型搬迁、吊装等联合作业的企业应根据作业特点制订联合作业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 厂区道路应设立禁行、禁停、限速等标志。直属企业所属的生活区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停车场地等安全措施。

  第六条 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基层单位应建立以下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档案:

  1、机动车辆档案;

  2、机动车驾驶员档案;

  3、道路交通事故档案;

  4、驾驶员安全行驶km数统计档案;

  5、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

  6、机动车辆保险档案。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七条 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身体条件,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并取得国家政府颁发的机动车辆驾驶证。

  经直属企业或二级单位安全部门考核其驾驶技能、交通安全法规知识等科目合格后颁发企业内部机动车辆准驾证方可驾驶。

  第八条 驾驶大型、重型、危险货物及特种专用车的驾驶员应具备5年或15×104km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对所驾车辆的基本性能以及装载的特种设备性能、施工工艺流程有一定的了解;驾驶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驾驶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培训,掌握危险货物性能和一般的安全规程,持有有效的相关证件方可上岗。

  第九条 驾驶员应做到:

  1、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不应违章驾驶车辆;

  2、应爱护车辆、服从调度、接受安全检查;车辆出车前、行驶途中、收车回场后应按规定进行车辆检查,及时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状态;如实汇报机动车辆出车情况;

  3、自觉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种安全活动,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

  4、对违章指挥应拒绝执行。

  第四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条 机动车辆应经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准上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在临时上道路行驶时,应申领临时证,按规定行驶。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严禁带病上路行驶,具体要求是:

  1、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应保持齐全有效;

  2、机动车辆应按规定配备随车工具,配备灭火器、故障车警告标志牌等;

  3、大型货车、大型特种车、大型矿山专用车(带裙边的车辆除外)等机动车辆应按照GB11567《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要求》的有关技术要求安装侧下部安全防护装置;

  4、小型客车、大型客车、客货两用车前排应配备安全带,安全带性能应符合GB14166《汽车安全带性能要求和实验方法》有关规定,其安装应符合GB14167《汽车安全带固定点》有关要求;

  5、行驶在山区、冰雪、泥泞道路上的车辆,应配备防滑链和溜木;

  6、起重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准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

  7、车辆所有的装置应符合GB7258《机动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十二条 机动车应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不准继续行驶。

  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应投保有效行驶期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四条 严禁机动车辆客货混装,机动车辆载人(物)不准超过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人),运输“四超”物件(超长、超宽、超高、超重)应按规定办理手续。

  严禁特种作业机动车辆、矿山专用机动车辆(包括工程车、仪器车、吊车等)当作运输车或交通(通勤)车使用。

  队车行驶时,应根据道路情况、运输货物性质以及车辆性质等因素保持安全行车距离,并做好途中对车辆的“三停四查”。

  第十五条 石油专用车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保证安全、利于健康、保护环境的原则进行,不应妨碍其他车辆通行。需要驾驶人员配合的作业项目,在工作时,驾驶员应坚守岗位,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章 乘员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乘员在乘坐机动车辆时应遵守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要求,不应有妨碍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行为。乘员有协助驾驶员了望的义务,有制止驾驶员违章行为的权利。乘员应按规定系好安全带。

  第十七条 乘员乘坐车辆时应听从指挥,车未停稳不准上下车,不准跳车。中途上车时,不准强行拦车、扒车和搭车。乘车时先下后上,不准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

  第十八条 乘坐货运机动车、吊车等专用车辆除驾驶室外,一律不应坐人。

  第十九条 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乘坐客车。

  第六章 车辆维修保养

  第二十条 直属企业设备部门应对车辆进行回场安全检查,主要包括:

  1、应在划区域内对机动车辆进行安全状况检验,每月检查次数不应少于4次;

  2、修保车辆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二十一条 汽车驾驶员应参与机动车辆的一、二、三级保养工作。

  第七章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一般规定

  1、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应持有政府颁发的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2、除特别规定外,车辆应根据运输货物的性质每侧配备1只2kg以上的干粉灭火器。

  3、驾驶员、押运员、装卸人员应进行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取得政府颁发的证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应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4、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途中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车辆中途临时停靠、过夜,应安排专人看管。

  5、在运输危险货物的车上严禁吸烟。运输禁火危险货物车辆不应接近明火、高温场所。

  6、根据运输货物的性质,应采取相应的遮阳、控温、防爆、防火、防震、防水、防冻、防粉尘飞扬、防泄漏等措施。

  7、装运危险货物的车厢应保持清洁干燥,车上残留物不应任意排弃;被污染过的车辆应洗刷消毒,未经彻底消毒,严禁装运食用和药用物品、饲料及动物。

  8、装卸作业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重压、倒置,使用的工具不应损伤货物,不准粘有与所装货物性质相抵触的物品。货物应堆放整齐、捆扎牢固,防止失落。操作过程中,有关人员不应擅离岗位。

  9、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应按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车辆标志》的悬挂规定的标志和标志灯。

  10、运输中车辆发生故障时,应选择安全地点进行修理。

  11、装有危险货物的车辆不应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按公安部门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执行。

  12、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排气管应装有有效的隔热和火星熄灭装置,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火花的装置,车辆应有良好的接地等有效安全保护措施,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它容器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要求。

  13、三轮机动车、全挂汽车列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和摩托车不应装运危险爆炸物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拖拉机不应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一级易燃物品;自卸汽车除二级固体外,不应装运其他危险货物。

  第二十三条 石油测井专用放射源的运输应遵守SY5131《石油放射性测井辐射防护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石油工业专用运输爆破器材的运输应遵守SY5436《石油射孔和井壁取芯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安全规定》的有关规定及SY5857《地震勘探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液化石油气的公路运输应遵守SY/T6356《液化石油气储运》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运输其他危险货物、临时运输危险物品车辆应根据需运输危险物品的性质按要求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改装,保证车辆符合运输安全要求,严格按JT3130《汽车运输规则》和T3145《汽车运输装卸作业规程》规定规范执行。

  第八章 车辆行驶安全保障

  第二十七条 穿越城镇、村庄、桥梁、隧洞等地点时,应确认限制标志后再通过;在乡村、施工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有严密的安全措施;遇有险桥和简易难行的险路时,乘员应下车步行,机动车应低速,并派人协助驾驶员了望,严禁冒险强行通过。

  第二十八条 在未经勘查的沼泽和泥泞路段,不准冒险驶入;应随车备置防陷的垫木及牵引绳索,车辆被陷时,不应强加油门倒退或前进,应挖开被陷轮胎周围的泥土,垫好垫物或用其他车辆协助拖出。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辆涉水应选用低速档,平稳操作,缓慢行进,避免在水中停车、变速和急剧转向;汽车排气口应接出水面,接口处应密合;涉水应不超过汽车最大涉水深度,选好涉水及出水路线;在水中被陷,不可强加油门,应设法将车拖出。

  第三十条 机动车辆在山路及山坡上行驶时,应结合汽车爬坡性能,采取适当的变速档位和制动控制办法,不准熄火及空档滑行;在弯道多、视线不良的情况下,应缓慢行进,适时提前鸣号、减速;下坡时,应注意路标指示,掌握好方向,低速行驶。

  第三十一条 在沙漠地区行驶时,应进行沙漠驾驶培训,掌握迷路或抛锚后遇险救生的基本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单独驾驶。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中未列出的特殊道路、气候等情况下的行驶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

篇4:关于修改、补充公司《驾驶员和车辆管理规定》有关细则的通知

  关于修改、补充公司《驾驶员和车辆管理规定》有关细则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车辆管理,经总裁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驾驶员和车辆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补充:

  1、修改条款:原规定中第16条“车辆如发生交通事故,按甲、乙双方责任论处,对方负100%责任的,不予处罚,其它情况司机应承担公司最终直接经济损失的全部。”改为:“公司车辆如发生交通事故,除因对方负100%责任的,公司不追究驾驶司机责任外,其它情况均需由驾驶司机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全部,间接经济损失的50%”。

  2、补充条款:未经公司主管批准,非公司专职司机不可驾驶公司车辆。公司专职司机不可擅自使用公司车辆办私事,任何人不可将公司公用车辆开回家中。违反上述规定者,公司将予以辞退处理,同时对因违反此规定造成的经济损失,当事人须进行相应赔偿。

  以上修改及补充的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行政事务部。由行政事务部及人力资源部监督执行。

篇5:X集团公司驾驶员和车辆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驾驶员和车辆管理规定

  一、驾驶员管理

  0、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员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

  1、牢固对立服务意识,发扬诚实业的精神,吃苦耐劳,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2、遵守纪律,服从车辆主管人员调派。有很强的遵章守时观念,准时出车。驾驶员的BP机和手机须24小时开机,听到上级的呼叫,应尽快回电话或立即到达出车地点。

  3、每周五的16:30-17:00司机班召开班务会,交流思想情况,讨论问题,主管讲评一周工作,布置下周任务,提出有关要求。

  4、司机值班时间,工作日为17:00到次日8:30,假日为周五17:00到下周一早8:30,每周轮换一次。值班司机在值班时间采用不坐班制,但在收到车辆主管和经理级以上领导的呼叫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到达公司。

  5、驾驶员每日上班后,先对车辆进行严格检查,项目包括:转向、刹车、灯光、机油、水、轮胎、气压,确认车辆无任何故障,清洁车辆,随时做好出车准备。

  6、驾驶员依照派车单出车,认真填写派车单上应填写的内容,未经车辆主管人同同意,不得私自驾车外出。严禁将车辆交于他人驾驶。

  7、出车回来后,把车停在规定停车场,如规定停车场已满,选择安全地点停放。然后报告主管,做好下一次出车准备。

  8、下班后把车辆停放在规定停车场,严禁把车辆开回家或停放在其他地点。

  9、车辆在行驶中如发生严重故障或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车辆主管或行政事务部经理,并通知当地交通管理部门,严禁隐瞒不报。

  10、工作时间和值班时间驾驶员严禁喝酒。

  11、驾驶员应积极配合业务人员的工作。与财务人员外出取款时,廉洁奉公帮好相应保卫工作,保证财务人员和货款的安全。

  12、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持车辆内外清洁,注意按规定保养车辆。

  13、驾驶员要认真学习汽车维修技术,自觉提高驾驶技能。车辆主管每月组织对司机进行一次考核。

  14、车辆主管负责司机班管理、车辆管理、派车。车辆主管每月出车不少于1000公里。

  15、车辆如发生交通事故,按甲、乙双方责任论处,对负100%责任的,不予处罚,其它情况司机应承担公司最终直接经济损失的全部。

  16、驾驶员出现酒后驾、擅自将车停放在家中;擅自离岗、接送客人迟到等问题,视情节处罚款50-200元。

  17、如果出现车辆耗油超标,每公升扣发发动机当月公里补助2元。超过标准20%的,必须停车检查。

  二、车辆使用管理

  (一)派车

  1、申请用车者,填写申请单,经部门(子公司)经理签字送司机班,由车辆主管统一安排。若出现车辆主管不在的情况,由行政事务部经理派车。申请用车者通常类头一天下班前和当天中午前将申请单送于车辆主管,以便协调安排。

  2、凡申请北京市区以外用车,必须经公司主管签字。

  3、外单位借用公司车辆,一天之内须经行政事务部经理批准,超过一天须经公司主管批准。

  (二)八小时外用车

  凡下班后或节假日用车应提前申请,并告知司机;如临时急需用车,直接与车辆主管联系,由车辆主管安排,事后应按规定补办用车手续。

  (三)派车原则

  通常依照下列顺序安排用车:财务取款、接送重要客户、提货送货、部门经理办理业务。其他人员办理业务原则上不予派车。

  (四)私人用车

  在特殊情况下,员工如需私人用车,需经行政事务部经理同意,报公司主管批准,并按每公里0.5元交纳损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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