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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小区交通车辆\停车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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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小区交通车辆\停车场管理规定

  SC小区交通车辆\停车场管理规定

  一、车辆的管理

  1、在摩托车、自行车停车场存放车辆的业主,必须遵守本规定,服从车管员的管理。

  2、需停放在小区内的自行车、摩托车,应存放在指定的地点,不得在小区内随便乱放。

  3、凡在收费停车场停放的自行车(指本小区业主的车辆),必须办理手续和按规定交纳停放费。

  4、凡在收费停车场保管的摩托车必须购买车辆综合保险。

  5、当车辆进入保管范围时,车主应向车管员领取存车牌号;当车辆离开时,必须将存车牌交还车管员,没有交还或存牌号与车上号码不符时,该车不得离开保管范围,违者车管员有权扣留该车或扭送派出所处理。

  6、无执照的自行车丢失时,管理处不负责赔偿。

  7、车管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车辆停放不整齐要及时整理。

  二、地面停车场管理规定

  1、地面停车场由管理处负责维护管理,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

  2、固定使用车位的车主可到管理处办理停车场停车证,并将停车证放在挡风玻璃左侧醒目处,以便识别。按政府主管部门规 定的标准交纳费用。

  3、车辆进入停车场应领取停车出入卡,出场时交回出入卡。车管员对进出停车场的车牌号码、进出时间,所发出入卡号等进行登记。认真执行规定,对可疑情况及时报告。

  4、车主的停车出入卡请随身携带,认真保管,作为出场凭证,若有遗失,要立即向管理处申明、补办。否则,后果自负。

  5、停放在停车场的所有车辆,车主必须锁好车门、车窗,贵重物品请勿留在车里。

  6、停车场若有交通违章,管理处将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7、若车主在停车场停车与管理处发生纠纷,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仲裁机构予以仲裁或向小区所属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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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XX小区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二)

  **小区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二)

  为保证本停车场的公共秩序及安全,特制定管理规定如下:

  一、本车场为小区内居民及访客停放机动车辆提供服务,进入小区地下停车场的所有车辆都应遵守本规定。

  二、享有认可停车位的车辆,应按规定及时缴纳认可证费用。外来车辆应缴纳临时停放费用。

  三、在本车场办理固定泊位的车辆应办理“车辆综合保险”。

  四、进场车辆,应主动出示停车证明,接受工作人员检查。

  五、按箭头指示方向行驶,不得鸣号,按规定车位停放,限速5公里。

  六、在本停车场停放车辆人员,均有责任维护车场各种交通标识和设备设施的完好,并对意外损坏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七、服从车辆管理员的调度和指挥,将车辆停在指定位置。享有固定停车位的车辆不得擅自停放在闲置车位,不得有妨碍其他车辆停放的行为。

  八、不得堵塞消防通道、进出车路口,不得驶入人行道、草坪。

  九、停车使用的收费单据、证明及其他票据,所有权为车场,任何仿造均无效,发现后立即没收并追究其责任。

  十、不得在场内试刹车、练习或修理车辆,禁止装载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的车辆停放。有滴漏机油等现象必须清洗干净。

  十一、保持停车场的清洁卫生,车内垃圾应放置在车场指定的容器内,不乱丢杂物、随地吐痰或在停车场内清洗车辆等,不得在停车场内起卸货物或存放物品。

  十二、严禁在场内加、放燃油和保养车辆,特殊情况,须经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十三、场内严禁游逛、赌博、喧哗、打闹和其他不宜进行的活动。

  十四、车辆停泊后,应关闭发动机,摇上车窗、锁好车门及行李箱,勿将贵重物品留在车内,车场出入卡要随身携带。如因违反本规定引起车辆损坏、附件和车内财物丢失等,本车场概不负责。

  十五、未经同意,任何车主不得随意更改、转让车位。应做到车、位相符,否则按自动放弃处理。

  十六、停车场管理员有权采取适当行为维护车场秩序,处理停车场发生的问题。

  十七、不得刁难、辱骂和威胁车场管理员执行公务。

  十八、本停车场只提供停放服务,停放以外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义务。诚望各业主、司机对车场的管理予以支持,积极配合。

  **小区管理服务中心

  二〇二一年二月

篇3:小区大厦停车场管理规定(七)

  小区(大厦)停车场管理规定

  1.1 小区(大厦)交通车辆行驶停放管理规定。

  1.1.1 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小区(大厦)的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放车辆。

  1.1.2 指挥小区(大厦)内车辆行驶停放服,注意前后左右车辆护全并在规定位置停放。

  1.1.3 停放好车辆,注意提醒车主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至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带走。

  机动车辆在大厦内任何场所禁止试车、修车、练车、停刹车。

  机动车辆在大厦内禁止鸣叫。

  不准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不准损坏路面及公用设施。

  1.1.7 不准在道口、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摩托车和自行车按规定停放在各自的停放点)。

  1.2 除执行任务车辆(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和公司车辆外),其它车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1.3 停车场实行月卡、季卡、年卡和临时停放收费方式,实行月卡、季卡、年卡的车主(司机)须到各管理办理有关手续,临时停放按《贵阳市机动车辆保管统一收费标准》缴费,临时停放必须保证业主(住户)有足够车位前提下实行。

  1.4 停车场必须有专人24小时值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并将管理制度收费标准悬挂于出入口的时显位置。

  1.5 停车场内按要求设置消防栓,配备灭火器,由管理处定期检查。

  1.6 停车场和大厦行车道路须做好行车线、停车位(分固定和临时)、禁停、转弯、减速、消防通道等标识。

  1.7 机动车进场时应服从管理人员指挥,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履行机动车进出车场有关手续,按规定交缴停车费。

  1.8 集装箱车、拖拉机、工程车以及运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进入。

  不损坏停车场消防、通讯、电器、供水等设施。

篇4:物业区域车辆、道路、停车场(位)管理规定

  物业区域车辆、道路、停车场(位)管理规定

  为维护辖区道路畅通,车辆停放、行驶有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大型客车、货车不得进入辖区并停放。

  二、禁止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车辆入内。

  三、业主、客户的私有车辆须到物业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

  四、业主、客户私有车辆应入库停放,未入库或没有车库的应在划定车位停放并按规定缴纳机动车车位使用费;不得在消防通道、非停车场地及他人的车库(位)前、储藏室门口停放。

  五、外来临时车辆(非业主、住用人)进入辖区必须在门卫办理登记手续,并在划定车位停放,离开辖区应自觉接受检查,按规定缴纳机动车车位使用费。

  六、运送装修材料的超载车辆进辖区,须经管理处同意。

  七、驶入辖区内的车辆要按规定(警示牌、标志)行驶,如行驶不当造成公共地方的损坏及一切损失,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八、不得在辖区范围内洗车、修车、试车、学习驾车和清扫车上的杂物于地面。漏油、漏水的车辆不准进入辖区。

  九、不得擅自挖掘辖区内道路或在道路上任意堆放物品。

  十、出入口禁止停放车辆及堆放物件,确保辖区出入口道路畅通。

篇5:停车场(库)车辆管理规定

  **物业有限公司安防作业指导书

  停车场(库)车辆管理规定

  1.目的

  确保停车场(库)的设备、设施完好及停放车辆的安全,保证车场(库)整齐有序、畅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管理处辖区停车场(库)。

  3.职责

  3.1车场收费员负责按规定标准收取驶出车辆的车位有偿使用费,照卡放行。

  3.2车管员负责指挥车辆整齐停放、存放、监护和进出记录。

  3.3带班保安班长负责车场管理的监督、指导。

  4.内容

  4.1停车场(库)管理

  停车场(库),实行24小时工作制。

  4.2地下车库

  4.2.1车辆进库

  4.2.1.1指引车辆至车库入口操作器处取卡进库(非自动化设备,保安员要立即发放入库卡开启道闸,并在《车辆出入登记表》上登记。

  4.2.1.2库内保安员发现有车辆进入,应迅速指引车辆慢行,安全地停放于指定位置(月租车),时租车(或没有固定车位的车辆)应停放于车辆临时停放处,不得停放于固定车位。

  4.2.1.3提醒司机锁好车门、窗,并将车内贵重物品随身带走。

  4.2.2巡视

  4.2.2.1巡逻保安员每半小时或随时详细检查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未关好车门、窗、未上锁等现象应及时处理并通知车主,并在《巡逻记录表》(GPI-B-JDWY-06.0-F1)上做好记录,并向当值班长报告。

  4.2.2.2巡逻保安员应定时清点库内车辆的数量,随时和收费亭地面车管员联系,以核对车辆数量,确保安全。

  4.2.2.3发现无关人员或可疑人员到车库,要及时责其离开,若有紧急情况按《突发事件或异常情况处理规程》规定进行处理。

  4.2.2.4严密注视车辆情况和驾驶员的行为,若遇醉酒驾车者应立即劝阻,避免交通意外事故的发生,并报当值班长。

  4.2.2.5严禁在车库(车场)内修理车辆或试刹车,不得在车库内洗车,经劝阻不听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4.2.2.6每班至少检查一次车库内防火卷帘门、消防栓和灭火器等消防或者(防盗)设施,发现异常,在《巡逻记录表》上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立即处理。

  4.2.2.7协助清洁工维护好车库内清洁卫生,保持车库整洁。

  4.2.3车辆出库:当有车辆出库时,应仔细核对出场之车辆与驾驶员(车主),若有疑问,应先敬礼再礼貌盘问,如果盘问有问题,应立即扣留车辆,并及时通知当值班长及巡逻保安,以防不法分子盗车行凶。如无疑问,须和地面保安对讲联系并告之,以便协助驾驶员打卡出库。

  4.3地面车场

  4.3.1地面车场(或道闸岗、亭)保安员要做好进出车辆的填发卡和登记工作。

  4.3.2指挥进入车辆慢行,按规定行驶方向前行,停放于划线位置,确保车辆停

  放整齐。

  4.3.3巡逻保安员应随时巡检地面车辆情况,发现门、窗未关好,有漏油、漏水等现象时,及时通知车主,并在《巡逻记录表》上做好记录。

  4.3.4发现无关人员或可疑人员在车辆旁闲逛时,应劝其离开,若有情况及时上报处理并记录。

  4.4停车场(库)收费

  4.4.1每天夜班下班前,将停车场设备卫生、岗亭卫生打扫干净。

  4.4.2各班人员严格按车场管理规定,指导车辆凭卡(票)进入,在车辆离开车场时做好收费工作,对临时停放(时租)车辆,按规定标准收费,并收回卡(票),妥善保管。

  4.4.3每天早班下班后,将当天收取的停车费交管理处财务部。

  4.4.4对月租持卡车主要核对卡号及车牌相符,禁止一卡多用。使用自动系统的车场出入口,值班人员应要求司机严格按规定操作。

  4.4.5留意进入车场(库)时车辆情况,发现车辆外观有明显破损迹象或车辆饰件欠缺时,应及时提醒司机(业户),并进行相关记录;对带有危险品车辆禁止进入车场。

  4.4.6如有特殊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4.5参考文件

  4.5.1《深圳市居民住宅区机动车保管站(场)管理规定》。

  4.5.2《关于加强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联合通告》(试行)。

  4.5.3《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5.记录

  5.1《车辆出入登记表》由部门兼职资料员保存一年。

  6.附件

  6.1《车辆出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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