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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集团企业事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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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集团企业事故管理制度

  化工集团企业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节 事故分类与管理

  事故分类:

  (一)生产(工艺)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或造成生产波动、减产、停产的事故。

  (二)设备事故。指各种生产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及电讯、运输等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减产、停产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三)质量事故。指产品或中间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机电设备检修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事故。

  (四)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道路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车、船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五)火灾事故。指在企业内,因火情失去控制造成对财物或人身损害的现象。若火情未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也无人员伤亡,则称火警事故。

  (六)爆炸事故。指由于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七)医疗事故,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不应有的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

  (八)破坏事故。凡蓄意制造的事故。

  (九)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现象,使负伤人员死亡或立即中断工作一个工作日及以上的事故。

  (十)环境污染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产品、半成品、原料等各种有害物质泄漏,或三废(废水、废气、废渣)严重超标排放,污染大气、水源、环境的事故。

  (十一)未遂事故。因操作不当,已构成事故发生的条件,足以酿成灾害,但因发现及时,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

  事故管理分工:

  生产(工艺)事故由生产部门负责;

  产品质量事故由质量检验部门负责;

  基建工程质量事故由基建部门负责;

  交通事故由保卫部门或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设备事故由设备动力部门负责;

  火灾事故由防火(保卫)部门负责;

  医疗事故由医疗卫生部门负责;

  伤亡事故和爆炸事故由安全技术部门负

  责;

  破坏事故由保卫部门负责;

  环境污染事故由环保部门负责;

  未遂事故按其事故分类,分别由有关部门负责;

  各职能部门应按分类管理的要求,调查、统计,每月按时将事故情况报送安全技术部门,安全技术部门负责企业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

  企业的事故调查报告应按下列事故类别进行报告:

  (一)物体打击,包括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砸伤等伤害,不包括爆炸引起的物体打击。

  (二)车辆伤害,包括挤、压、撞、倾复等。

  (三)机械伤害,包括绞、辗、碰、割、戳等。

  (四)起重伤害,指起重设备有缺陷或操作过程中引起的伤害。

  (五)触电,包括电击。

  (六)淹溺。

  (七)灼烫,包括化学灼烫。

  (八)火灾。

  (九)高处坠落,包括从架子上、屋顶上及平地坠入坑内。

  (十)坍塌,包括建筑物倒塌,土石、堆置物倒塌。

  (十一)冒顶片邦。

  (十二)锅炉爆炸,包括物理和化学爆炸。

  (十三)容器爆炸,包括固定式、移动式容器。

  (十四)其它爆炸,包括粉尘爆炸、钢水爆炸、管道爆炸等。

  (十五)中毒和窒息,包括煤气、汽油、沥青、氮气中毒和缺氧。

  (十六)其它伤害,包括扭、跌、冻伤等归入所列十五种类别有困难的伤害。

  企业各职能部门应按时将事故情况报送安全技术部门,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全厂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并上报上级公司。

  第二节 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设备事故按《化学工业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制度》([89]化生字第43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火灾事故按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89]公发26号令)执行。

  交通事故按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人身伤亡事故按轻伤、重伤和死亡事故分类。

  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按原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伤亡事故未尽事宜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1~6442-)和原化学工业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它各类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损失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 抢救与救护

  企业发生事故,必须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发生重大事故时,企业领导要直接指挥,安全技术、设备动力、生产、防火、保卫、环保、医疗卫生等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

  对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及时进行急救处理。

  第四节 事故报告程序

  集团公司执行安全生产月报和年报制度。每月月初3个工作日内,企业应将上月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分析,连同安全生产月报表,报到上级主管部门,每年年初10个工作日内,将全年安全生产总结和全年安全生产报表向上级公司主管部门报送。零事故的单位也要按时报送材料。上级公司安技部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上报月安全生产书面总结及安全月报;于每年初15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书面报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及年报表。

  企业发生事故,事故最先发现者在保护好自己安全的情况下,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领导或调度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各类重大事故,企业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在5小时内用电话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填报“重大事故快速报告单”传真给上级公司及集团公司主管部门。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

  发生事故的基层单位,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表送企业的主管公司,报出时间:一般事故三天内,重大事故七天内。

  对重大事故,企业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后二十天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对于重大责任事故,除按有关规定上报外,还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凡外单位人员在企业劳动、实习、培训时发生伤亡事故,由企业按表外进行统计上报。

  凡因工负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日起,若一个月(按30日计)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死亡事故上报。

  第五节 责任划分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经理(院长、厂长)负责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总工程师和企业分管领导负责;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建议制定规章制度,而领导不颁发不组织实施的,后果由领导负责。

  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而导致事故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却不采取措施酿成事故的,由施工或生产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已制定预防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三废”处理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总工程师和课题负责人的责任。

  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制造、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

  持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无安全作业证者,擅自作业发生事故,由本人负责;被委派作业时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

  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主要责任;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企业因管理不善,职工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六节 调查和处理

  企业发生事故都要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未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由车间和有关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并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对重大事故,企业应配合上级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75号)执行。

  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事故,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或玩忽职守罪的人员,应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责任大小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报告者,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外单位来企业参观、劳动、学习、培训人员发生伤亡事故时,由企业上报,说明伤亡者单位、姓名、进入企业缘由和经过等。但不在本企业伤亡人数中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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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电梯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应急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应急

  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1.发生火灾时

  发生火灾时应以立即中止电梯运行的原则,并采取如下措施

  A.及时与消防部门取得联系并报告有关领导。

  B.发生火灾时,对于有消防功能的电梯,应立即按动“消防按钮”,使电梯进入消防运行状态,供消防人员使用。对于无此功能的电梯,应立即将电梯直驶到首层并切断电源或将电梯停于火灾尚未蔓延的楼层。

  C.使乘客保持镇静,组织疏导乘客离开轿厢,从楼梯撤走。将电梯置于“停止运行”状态,用手关闭厅门并切断总电源。

  D.井道内或轿厢发生火灾时,应即刻停梯疏导乘客撤离,切断电源,用二氧化碳、干粉和1211灭火器灭火。

  E.共用进道中有电梯发生火灾时,其余电梯应立即停于火灾蔓延范围外,或交消防人员用以灭火使用。

  F.相邻建筑物发生火灾时也应停梯,以免因火灾停电而造成困人事故。

  2.电梯湿水处理

  A.当底坑内出现少量进水或渗水时,应将电梯停在二层以上,中止运行,断开总电源。

  B.当楼层发生水淹而使井道或底坑进水时,应将轿厢停于进水层站的上二层,停梯断电,以防止轿厢进水。

  C.当底坑井道或机房进水很多,应立即停梯,断开总电源开关,防止发生短路、触电等事故。

  D.发生湿水时,应迅速切断漏水源,尽量设法减少湿水对电气设备的危害。

  E.对湿水电梯应进行除湿处理,如采取擦拭、热风吹干、自然通风、更换管线等方法。确认湿水消除,绝缘电阻符合要求并经试梯无异常后,方可投入运行。对微机控制电梯,更需仔细检查以免烧毁线路板。

  F.电梯恢复运行后,详细填写湿水检查报告,对湿水原因、处理方法、防范措施记录清楚并存档。

  3.停电造成停梯时

  A.如果有司机操作,司机应对乘客说明原因,使乘客保持镇静并与维修人员联系,进行盘车放人操作。

  B.如无司机操作,维修人员应与轿厢内被困人员取得联系,进行安慰,使乘客保持镇静等待。有备用电源的应及时启用。

  C.如恢复送电需较长时间,则应进行盘车放人操作,解救被困乘客,操作方法见后。

  D.恢复送电后,及时与轿厢厢内乘客联系,重新选层走梯。

  4.盘车放人操作

  A.操作前先通知被困人员,盘车操作已经开始,请乘客或司机予以配合。

  B.盘车放人操作一般由2人在机房进行。操作前必须切断电源开关,一人用开闸扳手打开制动器,另一人盘车。当将轿厢盘至最近层楼面时(轿门地坎应不高于厅门地坎500mm)应停止盘车,使制动器复位。

  C.让司机或乘客在轿内打开厅门或用钥匙打开紧急门锁,协助乘客离去。

  D.盘车时应缓慢进行,尤其当轿厢轻载状态下往上盘车时,防止因对重侧重造成溜车。当对无齿轮曳引机的高速电梯进行盘车时,应采用“渐进式”,一步步松动制动器,以防止电梯失控。

  E.轿厢顶上的安全窗是供电梯维修人员检查修理时使用的,安全窗窗口很小,且离地面两米多高,虽可架梯但上下仍很不方便。停电时轿内照度不足,轿顶上很黑,有各种装置,故乘客撤离轿厢时不宜走安全窗,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5.触电时的现场急救措施

  A.应迅速脱离电源

  A)立即拉下闸刀开关或拔掉电源插头,以切断电源。

  B)用绝缘物将电线移掉,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C)用绝缘工具切断电线,断开电源。

  B.现场急救

  A)若伤员神志清醒,但乏力、头昏、心悸、出冷汗。此类病人使其就地安静休息恢复。若情况严重,立即送医护部门治疗。

  B)若伤员呼吸、心跳尚存在,但神太昏迷,此时应将病人仰卧,周围空气流通,注意保暖,并立即通知医护部门治疗。

  C)经检查伤员处于假死,如发现心脏停止跳动,用体外人工心脏挤压法来维持血液循环。如呼吸停止,则用口对口的人工呼吸来维持气体交换。呼吸、心跳全停时则同时进行心脏挤压和人工呼吸,并打120救助。

  6.电梯事故处理

  若发生电梯事故,应立即采取相关救援措施,保护好现场并报告公司领导和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内容如下:

  A.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B.事故发生地点。

  C.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D.事故设备名称。

  E.事故类别。

  F.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重庆**物业设施管理有限公司

  二0二一年二月

篇3:化工工厂事故管理制度

  化工工厂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事故管理,及时准确地报告、记录、调查、处理、统计事故,依据《****局安全生产事故处罚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事故是指发生的造成停产、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二章 相关术语及事故分类

  第三条 相关术语解释

  (一)人员伤亡事故: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及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二)生产事故:由于违反操作规程、违章指挥及管理原因造成停(减)产、跑料、串料、油气泄漏、化学危险品泄漏,但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

  (三)设备事故:在生产过程中,造成机械器具、动力设备、电力通讯设施、仪器仪表、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及建(构)筑物损坏,但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

  (四)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失去控制的燃烧(包括由于爆炸物品、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他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引起的燃烧),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烧毁的事故;

  (五)交通事故:企业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法规及机械设备故障等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六)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第四条 事故伤害程度分类:按伤害程度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

  (一)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二)重伤: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三)死亡:指发生交通、火灾、生产及生产有关事故中造成的人身伤亡(包括当时死亡和伤后当月死亡)。

  第五条 事故等级划分

  (一)一般事故(下列之一):

  1、一次重伤1至2人(含2人);

  2、一次轻伤3至10人(含10人);

  3、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

  4、一次漏油0.2至10吨(含10吨);

  5、一次泄漏化学危险品10吨以下(含10吨)。

  (二)重大事故(下列之一):

  1、一次死亡1至2人;

  2、一次重伤3至10人(含10人);

  3、一次轻伤11人以上(含11人);

  4、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至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

  5、一次漏油10至50吨(含50吨);

  6、一次泄漏化学危险品10至50吨 (含50吨)。

  (三)特大事故(下列之一):

  1、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

  2、一次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

  3、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4、一次漏油50吨以上;

  5、一次泄漏化学危险品50吨以上。

  第三章 事故管理

  第六条 事故统计范围

  (一)员工范围:

  1、石油企业在册的全民员工、集体员工和合同制员工;

  2、石油企业以各种劳务合同形式招聘或雇用的合同工、临时工等。

  (二)事故范围:

  1、员工在生产区域(含野外临时住房)、工作场所(含机关及辅助单位)从事生产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2、员工虽然不是在劳动工作岗位,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作业环境不良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3、员工虽不是在生产区域内,但是在执行领导交给的任务的工作时间和地点内发生的生产伤亡事故;

  4、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因有毒物质在短期内大量侵入人体,使员工立即中断工作关系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5、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列入火灾统计上报范围;

  6、凡因操作失误、设备故障、管线冻凝、物料跑损、或其它事故状态下,造成装置切断进料或被迫停工的生产事故,均列入统计上报范围;

  7、所有交通事故,不论损失、责任大小,都列入交通事故统计上报范围;

  8、所有爆炸事故不论损害大小,都列入统计上报范围。

  第七条 事故管理范围:

  (一)凡和生产有关的伤亡、火灾、交通事故、质量事故等,由生产办安全人员负责组织进行调查、登记、统计、报告、处理;

  (二)凡属设备方面、跑损、冻结、停水、停电的事故由生产办负责组织进行调查、登记、统计、报告、处理,并备案;

  第四章 事故上报程序及时限

  第八条 上报程序及时限

  (一)发生一般以下事故,在6小时之内,当面或以电话形式向实业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并在12小时之内以书面材料上报**安全管理部门;

  (二)发生一般事故,在2小时之内,当面或以电话形式向实业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并在4小时之内将书面材料上报**安全管理部门;由**安全管理部门在6小时之内当面或以电话形式向局安全质量环保部报告;

  (三)发生重大、特大事故,要立即向实业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公司安全环保部要立即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四)拖报、瞒报事故一经发现,除按全部责任论处外,按事故等级加倍处罚。

  第九条 事故处理权限

  (一)轻微生产事故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二)一般生产事故由局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调查、处理;

  (三)重大、特大生产事故由局安全质量环保部和局有关部门协同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或报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四)轻微交通事故、一般交通事故,由**自行调查、处理;

  (五)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由局安全质量环保部和局有关部门协同政府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或报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六)一般以上火灾事故(含一般),由局安全质量环保部和局有关部门协同政府消防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或报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七)发生一般以上事故,未经局安全部门同意,不得私自清理现场。

  第十条 事故处罚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依据《****局安全生产事故处罚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事故归档材料

  (一)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须有完整的事故档案。事故档案应包括以下事故资料:

  1、生产事故记录表;

  2、设备事故记录表;

  3、人员伤亡事故记录表;

  4、火灾事故记录表;

  5、交通事故记录表;

  6、员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

  7、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8、技术鉴定和实验报告;

  9、物证、人证材料;

  10、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11、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12、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13、发生事故时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4、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5、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16、参加调查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17、防范措施。

  (二)事故档案为永久性保存资料,应分级保存,报上级部门保存的,本厂也应保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油集团、管理局、**、实业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生产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4:企业事故管理制度范本

  企业事故管理制度范本

  伤亡事故管理是企业现代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分析、处理;可以掌握企业存在的安全问题,明确事故的各种分布情况。

  一、总则

  1、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逐级如实报告,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2、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要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办理。

  二、事故的报告

  1、事故发生后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如电话、电报、电传等,直接或逐级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整个报告过程不得超过24小时。

  2、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

  3、轻伤事故,由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直接或逐级报告总经理。

  4、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由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直接或逐级报告总经理,再由总经理向当地企业主管部门、安监部门、工会、公安部门和检察院报告。

  三、事故的调查

  1、轻伤事故由总经理组织由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对重大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安委会协助由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区的安监部门、公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出事故调查报告。

  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四、事故的处理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公司及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2、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伤亡事故的,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的,由公司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180超过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5、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对防止事故和抢救有功人员,公司给以表彰、奖励。

  五、资料归档

  事故处理结案后,由安全主任将下列事故资料归入档案: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3、事故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和文件;

  12、注明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篇5:中心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中心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贯彻教育局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校的安全保卫工作,优化育人环境,维护我校正常教学秩序,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校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各部门(组室)负责人是所负责事项的第一责任人,要树立“责任重于泰山”意识,自觉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

  二、各部门(组室)要根据安全管理职责经常研究学校安全管理问题,做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整改,不留安全隐患。

  三、如学校发生突发事件和意外事故,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将在第一时间对事故原因进行认真调查。

  四、在调查过程中,如发现因管理不到位,处理不当或延误、隐匿不报等原因所引起的事故,学校将根据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罚。

  五、事件涉及到的部门和人员不得对该事件的责任进行推诿、转移、甚至逃避,如有上述现象发生,经必要的手续认定后,可对有关责任人加重处罚。

  六、对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责任人,不得评先、评优。对放松安全教育和管理造成安全管理失误的要追究责任人责任,并视责任轻重以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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