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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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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荐)

  20**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1]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资质等级:_________;

  证书编号:_________;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_________(物业名称)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_________;

  物业类型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

  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管理;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见附件五)。

  第五条

  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

  服务费用

  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

  1、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别墅: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物业: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11)_________。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2、酬金制

  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_________元

  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别墅: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_________物业: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

  物业服务支出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_________。

  乙方采取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提取酬金:

  (1)乙方按_________(每月/每季/每年)_________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2)乙方_________(每月/每季/每年)按应收的物业服务资金_________%的比例提取。

  物业服务支出应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七条

  业主应于_________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由甲方全额交纳。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_________(年/季/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_________(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履行交纳义务。

  第八条

  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方式计费的,乙方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对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有争议的,甲乙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_________;

  2、_________。

  第四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九条

  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1、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_________元/个·月、车库车位_________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

  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车位_________元/个·月、车库车位_________元/个·月的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

  2、停车场属于甲方所有、委托乙方管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优先使用权,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_________元/个·月、车库车位_________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

  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车位_________元/个·月、车库车位_________元/个·月的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

  3、停车场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_________元/个·月、车库车位_________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

  第十条

  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会所属_________(全体业主/甲方)所有。

  会所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乙方按下列标准向使用会所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费用:

  1、_________;

  2、_________。

  第十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会所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统一委托乙方经营,经营收入按下列约定分配:

  1、_________;

  2、_________。

  第五章

  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十三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确认查验过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以下问题: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甲方应承担解决以上问题的责任,解决办法如下: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十五条

  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按照前条规定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

  第十六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_________。

  第十七条

  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十九条

  乙方可采取规劝、_________、_________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条

  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甲方的同意。

  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

  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三条

  甲方应于_________(具体时间)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_________平方米,位于_________;住宿用房_________平方米,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用房_________平方米,位于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七章

  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五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_________。

  第二十六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_________。

  第二十七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_________。

  第二十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_________。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约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由甲方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条

  除前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应按_________的标准向甲方、业主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应按_________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

  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

  第三十三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四条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_________。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但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前月,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甲、乙双方应就延长本合同期限达成协议;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甲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移交给甲方或_________代管。

  第三十八条

  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即为对接受本合同内容的承诺。

  第三十九条

  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附件一:

  物业构成明细

  类型

  幢数

  套(单元)数

  建筑面积(平方米)

  高层住宅

  多层住宅

  别墅

  商业用房

  工业用房

  办公楼

  车库

  会所

  学校

  幼儿园

  其他用房

  合计

  备注

  附件二:

  物业共用部位明细

  1、房屋承重结构;

  2、房屋主体结构;

  3、公共门厅;

  4、公共走廊;

  5、公共楼梯间;

  6、内天井;

  7、户外墙面;

  8、屋面;

  9、传达室;

  10、_________;

  11、_________。

  附件三: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1、绿地_________平方米;

  2、道路_________平方米;

  3、化粪池_________个;

  4、污水井_________个;

  5、雨水井_________个;

  6、垃圾中转站_________个;

  7、水泵_________个;

  8、水箱_________个;

  9、电梯_________部;

  10、信报箱_________个;

  11、消防设施_________;

  12、公共照明设施_________;

  13、监控设施_________;

  14、避雷设施_________;

  15、共用天线_________;

  16、机动车库_________个_________平方米;

  17、露天停车场_________个_________平方米;

  18、非机动车库_________个_________平方米;

  19、共用设施设备用房_________平方米;

  20、物业管理用房_________平方米;

  21、_________;

  22、_________。

  附件四: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三、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四、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五、车辆停放管理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六、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七、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

  ___。

  八、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九、其他服务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本本)》使用说明

  1、本示范本本仅供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参考使用。

  2、经协商确定,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对本示范本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本示范本本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所称业主,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建设单位和房屋买受人;其他条款所称业主,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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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鄂州市关于公布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的通知(2018)

  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州价服〔20**〕31号

  各区经发局(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各商品房开发企业、各物业服务主体:

  根据《鄂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对我市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标准情况进行了调查,在此基础上重新制定了我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现予以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非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计)最高不超过3元/平方米·月,具体的物业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按《鄂州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见附件1)和《鄂州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见附件2)执行。

  三、本通知从20**年6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上级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实行等级收费管理的通知》(鄂州价服[20**]7号)废止。

  附件:1、鄂州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

  2、鄂州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

  3、鄂州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基本情况表

  鄂州市物价局 鄂州市房产管理局

  20**年5月25日

  附件1

  鄂州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

  服务

  等级

  相关条件

  最高指导价

  (元/平方米·月)

  备 注

  有电梯

  无电梯

  一级

  物业服务小区容积率不高于3;绿化率40%以上;电子监控覆盖率95%以上。

  1.40

  0.70

  1、按建筑面积计价;

  2、实际执行价格可向下浮动;

  3、总建筑面积低于1万平方米的单栋住宅,执行四级收费标准。

  4、未达四级服务标准及相关条件的,按低于四级服务收费标准10%或10%以上执行。

  二级

  物业服务小区容积率不高于3.5;绿化率35%以上;电子监控覆盖率90%以上。

  1.30

  0.65

  三级

  物业服务小区容积率不高于4;绿化率30%以上;电子监控覆盖率85%以上。

  1.20

  0.60

  四级

  物业服务小区容积率高于4;绿化率20%以上;电子监控覆盖率70%以上。

  1.00

  0.50

  附件2

  鄂州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一级

  一、基本要求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急修半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7、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8、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9、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10、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80%以上。

  二、房屋管理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告并获批准后组织维修。

  3、每日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日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6、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志。

  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告并获批准后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载人电梯24小时正常运行。

  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7、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8、小区道路平整,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规范。

  9、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5%。

  10、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四、维护公共秩序

  1、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站岗值勤。

  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1小时至少巡查1次;配有安全监控设施,公共部位和各门栋单元监控覆盖率达95%以上,实施24小时监控。

  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证、卡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

  4、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

  5、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五、保洁服务

  1、按幢设置垃圾桶,每日清运2次。垃圾袋装化,保持垃圾桶清洁、无异味。

  2、合理设置果壳箱或者垃圾桶,每日清运2次。

  3、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2次;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2次,每周拖洗1次;一层共用大厅每日拖洗1次;楼梯扶手每日擦洗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周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月清洁1次。及时清除道路积水、积雪。

  4、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月检查1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月检查1次,每半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5、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定时巡查,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6、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

  六、绿化养护管理

  1、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2、草坪生长良好,及时修剪和补栽补种,无杂草、杂物。

  3、花卉、绿篱、树木应根据其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形,保持观赏效果。

  4、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

  5、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二级

  一、基本要求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公示16小时服务电话。急修1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7、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8、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9、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10、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75%以上。

  二、房屋管理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适时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告并获批准后组织维修。

  3、每3日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3日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6、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

  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告并获批准后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载人电梯早6点至晚12点正常运行。

  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7、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8、小区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

  9、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0%。

  10、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四、维护公共秩序

  1、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

  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2小时至少巡查1次;配有安全监控设施,公共部位和各门栋单元监控覆盖率达90%以上,实施24小时监控。

  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

  4、对进出小区的装修等劳务人员实行登记管理。

  5、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五、保洁服务

  1、按幢设置垃圾桶,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次。

  2、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1次;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1次,半月拖洗1次;楼梯扶手每周擦洗2次;共用部位玻璃每月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季度清洁1次。及时清除区内主要道路积水、积雪。

  3、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季度检查1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2个月检查1次,每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4、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期清洗,定时巡查,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5、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

  六、绿化养护管理

  1、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2、对草坪、花卉、绿篱、树木定期进行修剪、养护。

  3、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

  4、适时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

  5、适时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三级

  一、基本要求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公示8小时服务电话。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记录。

  7、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8、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9、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70%以上。

  二、房屋管理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告并获批准后组织维修。

  3、每周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定期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至少两次巡查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6、各组团、栋、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

  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修等记录齐全。

  3、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告并获批准后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载人电梯早6点至晚12点正常运行。

  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7、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80%。

  8、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四、维护公共秩序

  1、小区24小时值勤。

  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3小时至少巡查1次;配有安全监控设施,公共部位和各门栋单元监控覆盖率达85%以上,实施24小时监控。

  3、车辆停放有序。

  4、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五、保洁服务

  1、小区内设有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次。

  2、小区公共场所每日清扫1次;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季度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半年清洁1次。

  3、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半年检查1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季度检查1次,每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4、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六、绿化养护管理

  1、对草坪、花卉、绿篱、树木定期进行修剪、养护。

  2、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

  3、预防花草、树木病虫害。

  四级

  一、基本要求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公示8小时服务电话。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记录。

  7、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8、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9、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65%以上。

  二、房屋管理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告并获批准后组织维修。

  3、每周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定期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至少两次巡查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6、各组团、栋、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

  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修等记录齐全。

  3、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告并获批准后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载人电梯早6点至晚12点正常运行。

  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7、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75%。

  8、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处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四、维护公共秩序

  1、小区24小时值勤。

  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4小时至少巡查1次。配有安全监控设施,公共部位和各门栋单元监控覆盖率达70%以上,实施24小时监控。

  3、车辆停放有序。

  4、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五、保洁服务

  1、小区内设有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次。

  2、小区公共场所每日清扫1次;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季度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半年清洁1次。

  3、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半年检查1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季度检查1次,每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4、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六、绿化养护管理

  1、对草坪、花卉、绿篱、树木定期进行修剪、养护。

  2、定期清除绿发杂草、杂物。

  3、预防花草、树木病虫害。

  附件3

  鄂州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基本情况表

  物业服务主体名称(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物业服务主体概况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住宅小区概况

  小区名称

  详细地址

  房屋交付时间

  开发企业

  总建筑面积

  1、普通住宅 平方米

  其中:电梯住宅 平方米

  非电梯住宅 平方米

  2、非普通住宅 平方米

  3、其它建筑物 平方米

  合计: 平方米

  容积率

  绿化率

  车位数

  电子监控

  覆盖率

  取得小区物业服务资格的方式

  00001. 邀约( );2、招标( );3、其它( )(在相应括号内打√)

  普通住宅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

  级

  (注:不具备四级可报为“级外”)

  收费标准

  (元/平方米·月)

  电梯住宅:

  非电梯住宅:

  非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说明:1、提供与商品房开发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小区物业服务范围平面图、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样本等资料(原件供审核、复印件留存);2、填报的情况必须客观、真实,否则,将负法律责任;3、本表一式二份,分别报送当地物价和房产主管部门留存。

篇3:河南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18版)

  河南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版)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年12月

  《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供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参照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

  2.本合同文本所称的甲方为物业建设单位,乙方为物业服务企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包括选择内容、填写空格部位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做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划“×”,以示删除。

  3.本合同文本中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建设单位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安全防范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4.双方当事人签订本合同时应当认真核对合同内容,合同一经签署,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5.乙方依照本合同提供管理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享受本合同提供的服务并承担按本合同规定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等义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建设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甲方依法以[公开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方式]选聘乙方对(物业管理区域名称)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名称: [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

  类型:;

  座落位置:;

  占地总面积: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其中住宅面积:平方米;住宅总户数:户;

  非住宅面积:平方米;非住宅总户数:户;

  规划车位数:个,其中:地下个;地上个。

  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

  第二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物业承接查验完成之日,乙方可以根据后期管理的需要,本着方便业主、提高管理服务效率的原则向甲方提供前期介入服务。前期介入具体服务内容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第三条乙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装饰装修登记制度。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申请装饰装修时,乙方应当对其行为进行登记,告知相关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与其订立书面的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的标准、交纳与退还等事项进行约定。

  除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约定收取的费用外,乙方不得收取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装饰装修过程中,乙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处置装饰装修垃圾。乙方采取集中处置的,应当在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中约定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用标准。

  如收取装饰装修押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违反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且未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承重结构损坏的,乙方应当在完工后七日内将押金(不含息)如数退还。乙方未在规定日期内退还装修押金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合同第十七条的标准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甲乙双方应当就业主入住前(承接查验完成至向业主交付房屋之日起)的服务事宜签定书面协议,明确服务的范围、费用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业主入住前的服务范围一般包括:

  (一)对已接收的物业进行维护;

  (二)做好公共区域的清洁工作(施工垃圾的处理、施工场地和料场的清洁由甲方负责);

  (三)协助甲方做好业主入住时的交房、接待以及与物业服务相关的咨询等工作。

  以上发生的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不得摊入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

  第五条业主入住后,乙方应当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物业承接查验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授权制定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

  (二)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四)公共绿地、景观的养护;

  (五)清洁服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卫生的清洁,垃圾的收集等;

  (六)协助维护秩序,对车辆(包括汽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停放进行管理;

  (七)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八)负责编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方案;

  (九)发现物业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告知、建议、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制定应急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明确妥善处置应急事件及急迫性维修的具体内容;

  (十一)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十二)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

  本合同所涉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场地不包括甲方未移交或未委托、乙方不能进入或控制的业主专有部分内的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和场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供水、供电、供暖、供气、有线、宽带等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的专业经营设施除外。

  第六条为满足业主需求,乙方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提供以下特约服务:

  (一);

  (二);

  (三)。

  以上服务的具体服务标准、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乙方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七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物业服务标准

  第八条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应当达到甲方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及本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具体标准见附件五)。

  第九条乙方在服务期间,通过公告、信函、主动承诺等方式增加或提高的物业服务内容,应当视为本合同物业服务内容的一部分,乙方不得以服务内容增加为由提高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章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选择以下第种方式:

  (一)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元/月·平方米;

  商业:元/月·平方米;

  【】物业:元/月·平方米;

  【】物业:元/月·平方米;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及管理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物业服务企业合理利润;

  (11)。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二)酬金制

  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元/月·平方米;

  商业:元/月·平方米;

  【】物业:元/月·平方米。

  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

  物业服务支出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及管理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

  乙方采取以下第种方式提取酬金:

  (1)乙方按月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2)乙方每月按应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的比例提取。

  物业服务支出应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乙方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于每年月日前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年度预算外支出,乙方应当及时征得甲方、业主同意后,可将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纳入下一年度预算计划。

  对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有争议的,甲乙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一);

  (二)。

  第十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维护玻璃幕墙等建筑幕墙的,乙方另行收取相关费用,收费方式和标准如下: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第十二条 依法变更物业用途的,根据变更后的使用用途收费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

  第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车位由乙方实施物业管理。车位物业服务费按照下列标准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

  (一)规划地下平面车位元/个·月;

  (二)规划地下机械车位元/个·月;

  (三)规划地面平面车位元/个·月;

  (四)规划地上机械车位元/个·月;

  乙方利用公共场地、公共道路划定车位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乙方应当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与业主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车位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一)停车库(位)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停车库(位)共有部位的维护费用;

  (三)停车库(位)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照明、通排风、给排水、消防、标识、道闸等系统)的维护、运行费用;

  (四)停车场地的公共环境清洁卫生费用;

  (五)法定税费;

  (六)其他保障车位使用的必要性支出。

  第十五条业主或者车位使用人如果需要乙方对车辆提供保管服务,应当另行和乙方签订保管协议进行约定。

  第十六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分期开发的,相同类型的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费用按照[每月] [每季] [半年] [其他]交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在(具体的交费时间)前交纳。

  车位物业服务费用按照[每月] [每季] [半年] [其他]交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在(具体的交费时间)前交纳。

  每逾期一日按欠费总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八条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关于物业服务费承担与交纳的约定,业主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物业发生产权或者租赁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十九条 甲方不得对业主的物业服务费、车位物业服务费作出减免承诺或者约定。已经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的物业服务费,由甲方承担。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费由甲方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同类型物业的收费标准足额交纳:

  (一)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

  (二)已出售但因甲方原因尚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

  (三)属于甲方所有的房屋、车位、公共服务设施等物业。

  第二十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物价上涨、工资调整等因素导致乙方成本支出增加的,乙方确需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乙方应当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乙方应当在征求业主意见结束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最终结果。甲方、业主对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异议的,乙方应当予以书面说明调整的理由和征求业主意见情况。

  第二十一条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委托代收使用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购买或使用。

  第五章物业承接查验

  第二十二条甲方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十五日前,与乙方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物业承接查验的费用,由甲方或者承担。

  甲乙双方应当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应当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

  第二十三条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前,甲方应当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一)物业的报建、批准文件,竣工总平面、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专项维修资金清册;

  (三)设施设备买卖合同复印件及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清单;

  (六)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

  (七)物业管理用房的清单;

  (八)物业使用、维护、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甲方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第二十四条物业承接查验时,甲方负责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业主代表参加。

  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详见附件六)。

  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的现场查验应当形成书面记录,由参加查验的人员签字确认。乙方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规定的情形,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及时解决并组织乙方复验。

  对于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可以根据开发进度,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分期承接查验。甲乙双方应当在承接最后一期物业时,办理物业项目整体交接手续。

  乙方应当自物业承接查验完成后三十日内,报经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承接查验结果由乙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条甲方交付使用的物业应当符合国家、本省规定,按照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物业保修服务的,应当签订保修服务协议并向业主公示,保修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按照第种方式支付:

  (一)乙方根据协议落实保修责任,甲方据实拨付相应的维修费用;

  (二)甲方将工程质量保证金预拨乙方账户,乙方履行保修责任,并据实从工程质量保证金中列支保修产生的相关费用。乙方应定期向甲方通报工程质量保证金支出情况;

  (三)。

  第二十七条 甲方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具体位置、面积如下:

  (一);

  (二);

  (三)。

  上述物业管理用房的第项为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本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时,乙方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供其使用。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不得买卖、抵押,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用途。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八条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协助并遵守履行。

  第二十九条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

  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三十条乙方发现共用设施设备存在性能故障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通知甲方和相关单位及时维修。保修期内,费用由甲方承担,保修期外乙方应当立即组织应急维修,应急维修费用应当向业主公示。

  第三十一条因甲方原因造成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信息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未并入市政公用系统的,由甲方负责进行改造并入市政公用系统,乙方和业主予以配合,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对需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执法活动和救援等公共事务,甲乙双方应当配合,不得阻挠。

  第七章 合同期限和到期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日或()止。但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三十四条业主大会依法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乙方应当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在业主委员会监督下向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交接义务、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乙方应按约定及时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不得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期限届满,甲方未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乙方自愿按照本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本合同自动延续至业主、业主大会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为止。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期限届满,乙方决定不再续签的,应当在本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甲方、业主、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乙方需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本条第一款所列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双方解除合同前乙方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不得停止服务,并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一);

  (二)。

  第八章权利义务

  第三十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二)负责在物业销(预)售时将本合同的内容向购房人进行明示,并在与购房人签订的销售合同中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即为对接受本合同内容的承诺;

  (三)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要求物业买受人对《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四)在首次业主大会成立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前,代表全体业主审定乙方制定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及物业服务年度工作计划;监督、检查乙方物业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五)不得擅自处分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六)支持配合乙方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不得干涉乙方依法、依本合同约定内容所进行的物业服务活动;

  (七)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甲方承担的各项费用;

  (八)向乙方移交符合规定面积和标准的物业管理用房;

  (九)按照法定的保修期限、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负责处理甲方遗留问题引发的纠纷;

  (十)物业管理区域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甲方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十一);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三十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日常服务工作,并委派具有相应专业要求的管理与技术人员履行本合同;

  (二)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独立开展物业服务活动,接受业主、甲方的监督,定期向全体业主或甲方报告本合同履行及物业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三)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物业使用人)、甲方收取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

  (四)在首次业主大会成立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前,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并获得甲方同意后实施。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物业服务时,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积极给予配合;

  (五)在甲方首期房屋交付前,应安排主要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进驻现场,配合甲方做好房屋验收、承接查验及房屋交付、业主入住等服务工作;

  (六)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及《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应采取告知、规劝、制止、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七)可以选聘专业性服务企业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项目,但不得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委托给第三方;应当将委托事项及受委托企业的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与受委托企业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应当对受委托企业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受委托企业的服务行为承担责任;

  (八)应当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物业服务方案、年度服务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年度费用预算和决算报告;保修期满后,应根据物业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年度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九)应按相关规定要求,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进行信息公示,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

  (十)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管理服务档案,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并对业主的个人资料信息保密;

  (十一)应当对房屋装饰装修情况进行现场巡查,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乙方应当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的装修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十二)属于甲方保修的业主专有部分物业,业主提出修理申请的,乙方应当给予协助,并对施工现场提出管理要求;

  (十三)按照约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协助公安等相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时,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十四)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五)本合同依法解除、协商解除、单方解除或者期满终止时,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退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并按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办理移交手续和项目退出手续;

  (十六);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九章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甲方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给业主、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甲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由于甲方开发建设遗留问题导致乙方未能完成服务事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解决,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乙方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管理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给业主、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乙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物业服务费等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违规费用,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返还。

  乙方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营利,或者存在将公共收益全部据为己有等侵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返还收益等民事责任。

  乙方在实施物业管理活动中,损害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甲方、业主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物业管理服务等相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业主限期交纳。

  第四十三条 甲方与乙方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在物业承接查验活动*同侵害业主利益的,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给乙方或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追究并配合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追究违法违规违约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责任,并要求其据实赔偿。

  第四十五条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四十六条为维护公共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暖气管破裂、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下列情况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一)由于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自身责任导致乙方的服务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

  (二)因维修养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三)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四)因物业本身质量瑕疵所致的损害;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六)属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共有资金列支范围,乙方已尽充分的说明告知义务,但因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不同意出资,从而未维修、更新、改造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造成相关后果的;

  (七)            。

  第十章个人信息保护

  第四十八条乙方承接本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后,为方便向业主提供入住等服务,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业主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门牌号、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家庭成员等信息。

  第四十九条甲方提供信息不能满足乙方提供服务需要的,乙方可以在日常管理活动中予以补充完善。

  乙方采用信息化手段维护、管理、使用业主个人信息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未经业主同意,乙方不得向乙方以外的任何公司、组织或个人披露业主的个人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乙方应当采取充分措施保护业主个人信息,以免未经授权导致的信息泄露。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使用业主信息:

  (一)事先获得业主授权;

  (二)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政府部门的强制性要求;

  (三)为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例如诉讼、处理欺诈或安全方面的问题;

  (四)为了维护业主共同利益,需要使用或披露业主个人信息时;

  (五)处置物业管理区域内突发事件时。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本合同中计算物业服务收费的建筑面积,以不动产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的,按以下文件的先后顺序确定:

  (一)法院判决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面积;

  (二)经房产测绘机构测量后的实测面积;

  (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

  第五十三条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四条 甲方应当将本合同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甲方有义务将本合同中涉及物业买受人权利、义务的条款向物业买受人作出充分说明。

  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时未将本合同作为附件的,按买卖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如买卖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与本合同约定标准不一致的,按较低的收费标准执行。买卖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低于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差额由甲方承担。

  第五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修改、补充的内容不得与本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相抵触。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五十六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可通过协商或向物业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的方式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十七条本合同签订后,由乙方负责向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物业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甲方或乙方原因,出现备案合同与实际合同不一致、公示服务内容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等情形,导致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部分合同条款产生异议的,以有利于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解释为准。

  第五十八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附件:1.建设单位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证明(规划平面图)

  2.物业构成明细

  3.物业共用部位明细

  4.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5.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6.承接查验移交资料清单

  附件1

  建设单位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证明(规划平面图)

  附件2

  物业构成明细

类型

幢数

单元数

电梯数

套数

(户)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占地面积

(平方米)

备注

高层住宅

多层住宅

商业用房

工业用房

办公楼

车库

会所

学校

幼儿园

其他用房

合计

  附件3

  物业共用部位明细

  1、房屋承重结构;

  2、房屋主体结构;

  3、公共门厅;

  4、公共走廊;

  5、公共楼梯间;

  6、内天井;

  7、户外墙面;

  8、屋面;

  9、传达室;

  10、_________;

  11、_________。

  附件4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1、绿地_________平方米;

  2、道路_________平方米;

  3、化粪池_________个;

  4、污水井_________个;

  5、雨水井_________个;

  6、垃圾中转站_________个;

  7、水泵_________个;

  8、水箱_________个;

  9、电梯_________部;

  10、信报箱_________个;

  11、消防设施_________;

  12、公共照明设施_________;

  13、监控设施_________;

  14、避雷设施_________;

  15、共用天线_________;

  16、机动车库_________个_________平方米;

  17、地面停车场_________个_________平方米;

  18、非机动车库_________个_________平方米;

  19、共用设施设备用房_________平方米;

  20、物业管理用房_________平方米;

  21、_________。

  附件5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1、;

  2、;

  3、。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使用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1、;

  2、;

  3、。

  三、环境卫生、美化绿化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卫生的清洁,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1、;

  2、;

  3、。

  四、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1、;

  2、;

  3、。

  五、车辆停放及场地管理

  1、;

  2、;

  3、。

  六、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的账务管理

  1、;

  2、;

  3、。

  七、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

  1、;

  2、;

  3、。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服务事项

  1、;

  2、;

  3、。

  附件6

  承接查验移交资料清单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业主名册及联系方式;

  (三)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年12月20日印发

篇4:惠州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惠州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 ;(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 ;

  地址: ;

  邮编: ;联系电话: 。

  乙方: ;(物业服务企业)

  法定代表人: ;

  地址: ;

  邮编: ;联系电话: 。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 (物业项目名称)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物业类型 ;

  座落位置 ;

  建筑面积 。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

  物业服务用房坐落位置: ;

  物业服务用房面积: 。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

  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物业交付前

  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应前期介入,对工程进行适时跟踪,乙方提出的合理意见,甲方应及时进行解决;

  2、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如与原设计有变动的,应及时告知乙方。

  物业交付后: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秩序管理;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1、 ;

  2、 。

  第四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附件五),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以乙方的投标文件为准,详见投标文件(附件九)。

  第五条 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

  1、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法定产权建筑面积(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地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房产证未记载建筑面积或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交纳,包干使用,盈余或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房屋的总层数在七层(含)以上)

  别墅: 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 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 元/月.平方米;

  物业: 元/月.平方米。

  会所: 元/月.平方米。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7)办公费用;

  (8)管理费分摊;

  (9)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10)法定税费;

  (11)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12)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

  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水电费分摊问题,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做如下约定: 。

  2、酬金制

  酬金制是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收物业服务资金,在预收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具体预收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房屋的总层数在七层(含)以上)

  别墅: 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 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 元/月.平方米;

  物业: 元/月.平方米。

  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

  物业服务支出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7)办公费用;

  (8)管理费分摊;

  (9)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10)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

  乙方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提取酬金:

  (1)乙方按 (每月/每季/每年) 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2)乙方 (每月/每季/每年)按应收的物业服务资金 %的比例提取。

  物业服务支出应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七条 业主应于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甲方不得对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作出减免的承诺。

  物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由甲方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

  业主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承租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物业发生产权或者租赁权转移时,业主或者承租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月交纳,业主或承租人应在 (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前交纳。

  第八条 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方式计费的,乙方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 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对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有争议的,甲乙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 ;

  2、 。

  第四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九条 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1、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元/平方米•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

  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元/平方米•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提取物业服务费用。

  2、停车场属于甲方所有、委托乙方管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优先使用权,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元/平方米•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

  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元/平方米•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提取物业服务费用。

  3、 停车场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元/平方米•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此项物业服务费用具体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4、临时停车的收费标准依据价格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 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临时停车除外)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需要进行车辆保管服务的,收费标准由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并向全体业主公示。

  第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会所属 (甲方或全体业主)所有。

  会所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乙方按下列标准向使用会所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使用费用:

  1、 ;

  2、 。

  第十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会所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统一委托乙方经营,乙方应单独立帐,独立核算。经营收入按下列约定分配:

  1、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2、 ;

  3、 。

  第十三条 在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停车场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十四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1、 ;

  2、 。

  第十五条 甲方应解决物业查验中发现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问题,具体解决办法如下:

  1、 ;

  2、 。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应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规定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附件十),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

  第十七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物业的报建、批准文件,竣工总平面、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买卖合同复印件及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清单;

  5、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

  6、物业服务用房的清单;

  7、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8、 。

  第十八条 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十九条 业主对由甲方因施工质量等引起的纠纷,甲方要及时解决,并对相关业主作出解释,乙方要配合甲方做好解释工作。甲方委托乙方予以解决的,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临时管理规约,内容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

  乙方根据临时管理规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二十一条 乙方可采取规劝、制止、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业主委员会和乙方的同意。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 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垃圾和余泥渣土清运费、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人员出入证押金(或工本费)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书面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五条 甲方应于 (具体时间)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使用的物业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和装修标准应符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其中物业服务企业用房供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七章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按政府有关规定交纳、管理和使用。

  业主应于 年 月 日前按 元/平方米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纳至政府在 银行开设的住宅维修资金专项帐户: 。

  第二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主要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 。

  第八章 物业保修金

  第三十条 物业保修由 (甲方自行保修或委托乙方保修)。

  第三十一条 保修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具体的约定见《物业保修协议书》(附件六)或《物业保修委托协议书》(附件七)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相关规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由此给业主、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

  第三十三条 除前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应按 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

  第三十五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八条的约定,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六条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            。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但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原物业服务企业自愿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延续至业主大会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为止。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时,乙方应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资料和财务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移交给(居民委员会会、村民委员会) 代管。

  第四十条 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将本合同作为附件。

  第四十一条 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报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报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一份(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项目甲、乙双方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文件(附件八)和前期物业管理投标书(附件九),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规划平面图

  附件二

  物业构成明细

  类 型 幢 数 套(单元)数 建筑面积

  (平方米)

  高层住宅

  多层住宅

  别 墅

  商业用房

  工业用房

  办公楼

  车 库

  会 所

  学 校

  幼儿园

  用房

  合 计

  备 注

  附件三

  物业共用部位明细

  1、房屋承重结构;

  2、房屋主体结构;

  3、公共门厅;

  4、公共走廊;

  5、公共楼梯间;

  6、电梯井;

  7、户外墙面;

  8、屋面;

  9、传达室;

  10、物业服务用房;

  11、 ;

  12、 。

  附件四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1、绿地 平方米;

  2、道路 平方米;

  3、化粪池 个;

  4、污水井 个;

  5、雨水井 个;

  6、垃圾中转站 个;

  7、水泵 个;

  8、水箱 个;

  9、电梯 部;

  10、信报箱 个;

  11、消防设施 ;

  12、公共照明设施 ;

  13、监控设施 ;

  14、避雷设施 ;

  15、共用天线 ;

  16、机动车库 个 平方米;

  17、露天停车场 个 平方米;

  18、非机动车库 个 平方米;

  19、共用设施设备用房 平方米;

  20、 。

  附件五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

  一、 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1、 ;

  2、 ;

  3、 。

  二、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1、 ;

  2、 ;

  3、 。

  三、 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1、 ;

  2、 ;

  3、 。

  四、 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1、 ;

  2、 ;

  3、 。

  五、 车辆停放管理

  1、 ;

  2、 ;

  3、 。

  六、 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1、 ;

  2、 ;

  3、 。

  七、 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1、 ;

  2、 ;

  3、 。

  八、 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1、 ;

  2、 ;

  3、 。

  九、 其他服务

  1、 ;

  2、 ;

  3、 。

  附件六

  物业保修协议书

  附件七

  物业保修委托协议书

  附件八

  甲方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文件

  附件九

  乙方前期物业管理投标书

  附件十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篇5:南京市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17)

  关于印发《南京市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引导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当事人通过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减少物业管理纠纷,根据《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南京市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供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约参考使用。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年4月10日

  南京市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供建设单位为住宅小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使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物业服务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3、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业主大会成立前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项目,非住宅物业管理项目可参照使用。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5.未经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售本合同文本。

  6.本合同条款由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

  甲方:

  注册登记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乙方:

  注册登记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以下简称本物业)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南京市区街道小区

  四至:东南西北

  占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物业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规划平面图、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见附件一、二。物业服务用房位置及面积见附件三。

  第三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年,起止日期为(至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制定并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提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并将其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

  (二)向乙方交付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符合法规、法规、规章规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按照法规规定,依据《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项目承接查验标准》,会同乙方做好承接查验工作,完善相关手续;

  (四)在物业管理项目交付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提供具备使用功能的物业服务用房;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物业保修责任;

  (六)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监督乙方履行本合同,对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有建议、督促的权利;

  (七)依照规划配比制定专有、人防、机械和路面车位的租售方案;

  (八)以未出售物业业主身份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和内容提供物业公共服务、汽车停放管理服务、特约服务、代办服务等,收取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车费、特约服务费、公共能耗费等;

  (二)接受甲方、业主的监督,定期向甲方、业主报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及时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

  (三)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每(年)(半年)(季)公示一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每(年)(半年)(季)公示一次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

  (四)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采取劝阻、制止、报告等方式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改正;

  (五)承接物业管理项目前,按照法规规定,依据《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项目承接查验标准》,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并依法备案;

  (六)乙方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的(不得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应当将委托事项及受托企业的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乙方与受托企业签订的委托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承担责任;

  (七)有权依照本合同按照预收物业服务资金的计提酬金(适用于物业服务费计费方式采用酬金制的情形)。

  (八)本合同依法解除、协商解除或者期满终止时,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退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并按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办理移交手续和项目退出手续;

  (九)按照法规规定要求代管业主共有资金,并接受业主查询;

  (十)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六条 物业管理事项

  甲乙双方约定本物业管理项目的交付时间为:。

  (一)甲乙双方就本物业管理项目正式交付乙方前的物业管理服务事项、范围、费用约定如下:

  1、乙方负责:

  (1)对已接收的物业进行维护;

  (2)做好公共区域的清洁工作;

  (3)。

  2、甲方就上述服务事项:

  □支付固定费用:。

  □按照乙方提供服务人数支付:。

  □其它:。

  以上发生的费用由甲方向乙方支付,不得摊入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

  (二)本物业管理项目正式交付后,乙方应当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

  2、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高压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央监控设备、建筑物防雷设施、。

  3、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公用绿地、。

  4、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5、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停放车辆的,停放人应与乙方另行签订合同(临时停放车辆的除外)。

  6、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

  7、物业档案资料管理,包括:《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所列资料以及。

  8、乙方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委托对其房屋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第七条 物业服务标准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标准按照《南京市物业服务标准》级类执行。

  物业服务分项标准、人员配置及分项费用测算见附件四

  第八条 物业服务费用

  (一)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承担的物业服务费用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公共服务的收取方式为 (包干、酬金) 制,收取标准如下:

  1、物业公共服务费

  多层住宅:元/平方米?月;

  配置电梯的多层住宅:元/平方米?月;

  高层住宅:元/平方米?月;

  别墅:元/平方米?月;

  非住宅物业:元/平方米?月;

  其它物业:元/平方米?月。

  2、汽车停放费

  (1)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人应按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汽车停放费。

  乙方按元/个·月的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

  (2)车位、车库属于甲方所有、委托乙方管理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元/个·月、车库车位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汽车停放费和租金。

  乙方按露天车位元/个·月、车库车位元/个·月的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

  (3)车位、车库所有权(长期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元/个·月、车库车位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汽车停放费。

  3、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

  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二)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能耗费(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供水、供电等能耗费用)采取方式分摊,收取标准如下:

  (物业类型)按元/平方米?月标准收取;

  (物业类型)按元/平方米?月标准收取;

  。

  第九条 物业服务费用交纳责任

  业主应当按(月、季、半年、年)交纳物业服务费,每次交费的具体时间为。

  (一)物业交付业主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减免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如甲方承诺物业服务费用减免的,由甲方承担交费责任。

  (二)纳入物业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按时交付给业主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全额交纳。

  (三)因业主与甲方就房屋是否满足交付条件产生纠纷,致使物业未实际交付的,其间产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承担。

  (四)物业交付业主之日后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入住或未使用的长期空置物业,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书面备案手续,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该物业管理区域同类物业标准的%交纳。

  (五)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乙方应履行催告程序,催告后仍不交纳的,按以下第()项处理:

  1、从催告期满之日起按每日元交纳违约金;

  2、从催告期满之日起按每日应交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违约金;

  3、。

  第十条 业主共有收益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经营用房、停车场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统一委托乙方经营(具体范围见附件五),所得净收益的(不超过30%)%归乙方所有,剩余部份由乙方依据法规规定代管。

  乙方代管业主共有资金方式为下列第()项:

  (一)设立业主共有资金专用账户。

  开户行;账号。

  (二)设立业主共有资金专用财务账套或账目。

  (三)。

  乙方应于每年月至月公布上述代管业主共有资金的收支情况,公布方式为:

  □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栏张贴。

  □。

  业主需要查询乙方代管业主共有资金收支情况的,可以在乙方公布后或应当公布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提出申请,乙方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业主答复。

  第十一条 第三方评估

  乙方的物业服务质量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标准,对于乙方的物业服务质量双方有争议的,由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认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有关事宜,遵照南京市关于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活动的相关规定执行。

  业主根据《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和本物业管理区域《临时管理规约》提出第三方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申请的,按照《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实施第三方评估。评估方式和标准执行《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导则》。

  第十二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二)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实施物业服务质量第三方评估,评估结论为乙方不符合履约标准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

  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由于甲方开发建设遗留问题导致乙方未能完成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解决,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擅自撤出物业管理项目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向业主支付违约金:;

  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拒不撤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向业主支付违约金:。

  前述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除不可预见的情况外,乙方擅自停水、停电的,甲方或业主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解决;给甲方或业主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终止情形及本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否则解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对方或业主造成损失的,解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乙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属于以下情况的,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自身责任导致乙方的服务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

  2、因维修养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3、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第十四条 其它事项

  (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法院起诉。

  (二)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修改、补充的内容不得与本合同文本和《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相抵触。

  (三)本合同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一式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相关部门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年月日

  本合同附件:

  一、规划平面图

  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

  三、物业服务用房平面图

  四、物业服务分项标准、人员配置及分项费用测算

  五、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清册

  六、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七、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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