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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第二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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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第二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制定本制度

  一、本院放射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医学影像科科(骨科、口腔、外科、开展介入放射治疗的其他科室等)从事放射诊疗活动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二、医务科(或放射科等)负责本院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放射防护培训档案,并妥善保存。

  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必须是正规学校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人事科对新录用或调入的拟从事放射诊疗的人员必须依据有资质的体检机构出具的上岗前体检报告,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才可以录用。

  四、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上岗前,医务科应为其配备个人剂量计,及时安排其接受放射防护法规和防护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放射诊疗的卫生局)为其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五、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每2年到省疾控中心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也应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由预防科在7日内如实告知本人,并将结果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根据体检机构的意见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及时予以安排。

  六、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按照规定佩带个人剂量计,每3个月检测一次,检测结果抄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对于个人剂量高于剂量限值1/4时,必须由预防科查明原因,告知本人并采取相应措施。

  七、放射工作人员每2年必须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八、对怀孕或在哺乳期间的妇女,不得安排应急处理和职业性内照射工作。

  九、放射工作人员在职业健康监护、个人剂量检测、防护培训中形成的档案以及《放射工作人员证》归医院所有,由预防科统一保管,终生保存。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档案,医院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复印件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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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化工工厂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化工工厂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有效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员工健康,促进本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分公司《职业性健康管理办法》和《****局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结合本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设立职业健康领导小组,对职业健康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和监督。职业健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办,负责职业卫生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职业健康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分公司《职业性健康管理办法》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条例和标准,协调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负责制定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

  (三)负责对各车间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考评,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四)负责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信息的收集,并按时上报;

  (五)组织各车间做好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宣传及培训工作;

  (六)结合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负责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与应用,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整体水平;

  (七)协助相关部门对本厂有害作业场所进行监测,组织本厂有害作业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八)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要求及时上报统计表;

  (九)执行预防性监督的有关规定,对本厂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申报、审批、验收;

  (十)制定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

  第三章 前期预防

  第六条 本厂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必须执行卫生部《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其中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和使用。

  第八条 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时,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劳动卫生防护设计方案经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按要求填写“三同时”审批表,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劳动卫生部门防护设施卫生效果评价鉴定程序:

  工程竣工试生产时,应向劳动卫生监督机构提出防护设施卫生效果鉴定评价申请;劳动卫生监督机构收到申请后,应提出卫生效果鉴定评价方案,并进行测试及鉴定评价工作;劳动卫生监督机构完成评价后,提出《工业劳动卫生鉴定评价报告书》,并将结论数据填入“三同时”验收审批表上报企业主管部门,经审批后提请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履行“三同时”竣工验收手续。

  第四章 有害作业场所监督管理

  第十条 有害作业场所每年监测一次,按**统一安排进行。

  第十一条 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结果及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监测结果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场所,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十二条 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第十三条 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对员工卫生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

  第五章 员工健康监护

  第十四条 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包括岗前、在岗、离岗的员工)安排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将体检结果自体检结束之日起30日内告知员工(如因特殊情况延期,必须向员工解释清楚),在岗员工体检周期为一年。

  第十五条 对职业病患者、观察对象、职业禁忌症按规定复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油集团、管理局、**、实业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生产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3:职业健康监护中心工作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中心工作制度

  (1) 职业健康检查业务指南

  职业健康检查是通过医学生理学检查和相关的实验室检查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筛检性的医学健康检查,其目的是早期发现个体与职业病危害接触有关的健康损害、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职业健康监护中心主要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健康评价服务两项工作。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定期检查、离岗时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查五类,健康监护评价是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工作场所检测资料,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程度、防护措施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用人单位在我院进行员工的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后,将于30日内完成《职业性健康检查评价报告书》的编写,并通知用人单位领取。

  (2) 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工作业务指南

  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工作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针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的与职业接触危害因素有关的阳性体征和异常结果,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及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进一步的复查,并作出相应的评价及建议,以明确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等,为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临床资料。

  (3) 职业健康监护中心工作程序

  1、目的

  为规范职业健康检查的业务受理、工作实施和报告书编写、审核、发放及存档管理,确保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质量,特制订本程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机构对职业健康检查的业务受理、医学生理学检查、医学资料的收集与整理、个人健康评定,职业健康检查评价报告书的编写、审核、发放与存档管理等。

  3、职责

  3.1最高管理者代表或授权人审批和签发《职业健康检查评价报告书》,署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健康监护专用章;

  3.2 院办公室可参与合同的拟订和评审,署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印章;

  3.3 监护中心、体检中心职责

  3.3.1 职业健康检查的业务联系、洽谈和技术服务合同草案的拟订;

  3.3.2 负责职业健康检查内容的前期准备工作;

  3.3.3 职业健康检查全过程的计划、组织及实施;

  3.3.4 对评价检测中心、临检科、功能检查科等相关科室提供的医学检查报告进行整理,对个体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作出个体评价;

  3.3.5 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评价报告的编写,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修订,发放最终评价报告书。

  3.3.6 负责组织评审小组对报告书的内容进行评审。

  3.4 职业卫生评价检测中心

  3.4.1 负责协助监护中心、体检中心做好相关采样的准备工作;

  3.4.2 负责相关样品的实验室检测,并于规定时间内出具有效检测报告。

  3.5 临检科

  3.5.1 负责协助监护中心、体检中心做好相关采样的准备工作;

  3.5.2 负责相关样品的实验室检测,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有效检测报告。

  3.6功能检查科及其它医学相关科室

  3.6.1 负责协助监护中心、体检中心做好相关检查的准备工作;

  3.6.2 负责相关检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有效检查报告。

  3.7 总务科和保卫科,负责提供院内健康检查(或在院外检查时,对方有特殊要求的)工作的后勤支持与保卫工作。

  3.8 财务科参与合同的拟订和负责按《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书)》(以下简称《合同(委托书)》)规定向委托方收取有关费用。

  3.9 质量管理职责

  3.9.1 负责记录客户要求、发放文件受控号;

  3.9.2负责组织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书)的评审;

  3.9.3 协助组织确定评审专家小组的工作;

  3.9.4 负责对评价工作实施全程质量控制,并对相关资料归档管理。

  3.10 职管科职责,负责对监护中心、体检中心的日常工作进行协调管理。

  4、工作程序

  4.1监护中心、体检中心(或职管科厂企办公室)进行健康检查业务联系;

  4.2 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书)的评审

  4.2.1监护中心、体检中心(或职管科厂企办公室)联系和接待客户,了解和记录客户的具体要求,并向客户介绍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有关程序、财务收取情况及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要求;

  4.2.2客户向监护中心、体检中心明确委托意向后,可由监护中心、体检中心、财务科及院办公室商议并拟订《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书)》草案;

  4.2.3 质量管理科组织技术服务合同评审小组对合同进行评审,并保全所有评审记录和有关资料;

  4.2.4 经评审修改后的合同,由客户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人代表委托方,本机构最高管理者代表或授权人代表受托方签署合同;

  4.2.5 质量管理科保存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

  4.2.6 在评审合同时,如客户的要求与合同之间有差异时,质量管理科及时与客户沟通,并在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实施之前得到解决;

  4.2.7 在执行合同期间,如需对合同进行修改,应按上述程序重新进行评审,并将修改的内容及时通知所有受到影响的人员,包括客户。

  4. 3《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书)》签定后的前期准备活动

  4.3.1 由监护中心、体检中心组建医学生理学检查组;

  4.3.2 医学生理学检查组负责人向客户索取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接触人员等相关资料;

  4.3.3 医学生理学检查根据相关资料准备好健康检查的材料;

  4.3.4 医学生理学检查有必要的要通告好相关协助科室做好准备。

  4.4医学生理学检查的实施

  4.4.1 医学生理学检查组,按合同规定组织实施医学生理学检查;

  4.4.2 收集客户员工的各项检查结果并整理。

  4.5职业健康检查评价报告书编写与评审

  4.5.1 由医师根据各项医学检查报告与个人接触危害因素评定客户员工个人健康状况;

  4.5.2 由资料员把客户员工个人健康检查资料录入电脑数据库保存,进行统计分析,然后由医师提出评价建议、编写报告书。

  4.5.3 监护中心、体检中心组织成立评审小组,由3名或3名以上医师组成,通过集中开会方式对评价报告书初稿进行审核,提出评审意见,并签署评审意见书;

  4.5.4编写人员根据评审小组的意见,对职业健康检查评价报告书初稿进行修改,并编写出最后版本的报告书;

  4.5.5 医师将最后版本的报告书送审核人审核,并交质量管理科。

  4.6 职业健康检查评价报告书发放

  4.6.1 质量管理科将审核过的报告书送院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发,并记录报告书受控号;

  4.6.2 监护中心、体检中心领回报告书后,署监护中心、体检中心业务专用章,并按规定对报告书及所有受控资料进行归档;

  4.6.3 监护中心、体检中心向财务科发出收费通知;

  4.6.4 财务科向客户发出缴费通知书;

  4.6.5 客户到财务科交费后,凭收费发票到监护中心、体检中心领取职业健康检查评价报告书。

  5、相关文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5.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5.3《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

  5.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5《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5.6《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5.7《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

  5.8《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5.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10《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生部卫法监[20**]63号

  5.11《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

篇4:职业健康监护中心科室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中心科室管理制度

  (1)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医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操守。

  (2)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和我院《职业健康监护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开展工厂企业(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业务。

  (3)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做好业务的受理登记、方案的制定、委托协议的签署、现场组织实施、资料信息的整理与录入、个体与群体健康评定,职业健康监护评价报告书编写与核签、发放、档案管理等工作,做到每一个工作单元有专人负责把关。

  (4)安排合理各项业务工作,做到有计划、有进度、有检查、有监督、有绩效。

  (5)协助组织并参加与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及职业卫生工作专题会议。

  (6)以“竞争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和团队意识”五个“意识”的管理思路,抓管理、抓落实、抓质量、抓规范、抓创新。

  (7)工作中保持作风正派,态度和蔼,仔细认真,讲求质量;同事之间相互团结、相互关心和相互帮助。

  (8)保持工作环境安静、整洁、有序。

  (9)各类器材做到专人管、考勤专人负责。

  (10)上班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利用工作之便谋私利。

  (11)防火、防盗、防泄密。下班前,关闭所在场地的水闸、电闸、门窗,收好重要物品和文件。

  (12)每周召开一次中心主任例会,每月召开一次全中心大会和民主生活会,每季度组织1~2次全员培训或专业知识和技能讲座。

篇5:工地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1.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每半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总结前一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布置下一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

  2. 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

  施工现场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3. 安全值班制度

  项目经理部及劳务队伍必须安排负责人员在现场值班,不得空岗、失控。

  4.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各施工项目必须有针对性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交底人与被交底人的签字。

  5. 建立安全生产班前讲话制度

  安全工程师应根据具体施工进展情况及各阶段施工特点,在施工之前及时对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讲话。

  6. 日检查、周检查、旬检查制度

  日检查

  由安检总监和安全工程师负责,按照上海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日检表的内容,在每天下午下班前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定人员定时间进行整改,为夜班或第二天施工创造条件。

  周检查

  我单位项目全职安检总监每周一主持所有各分包安全主任、安全员参加的工地安全例会,每周五带领各分包安全主任、安全员对整个施工现场及职工生活区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大检查。

  旬检查

  由项目经理部召集项目副经理、安检总监、专业工程师、安全员、保卫,消防、机务、料具、行政、卫生等有关人员共同进行联合检查,按照上www.pmceo.com海市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内容检查评分,评估工地的管理水平。

  7. 机械设备、临电设施和脚手架的验收制度

  各种机械设备、临电设施和脚手架在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严禁使用。

  8. 安全责任制

  建立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各项经济承包有明确的安全指标和包括奖惩办法在内的保证措施。总承包商、分包单位之间必须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我单位并要求各分包均配备专职安全主任或安全员。

  9. 奖罚制度

  周一安全例会、每周五安全巡查均写出书面会议记要和巡查报告,分发各分包,要求各分包对照存在的问题,在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

  分包单位不执行会议纪要及巡查报告上的整改要求,安全主任将向该分包开据罚款单,每例至少1000 元,在当月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对于不按时参加安全例会和安全巡查的分包,每例罚款1000 元。

  我单位全职安检总监/安全员将全天巡查工地,对各种不安全生产、不文明施工的行为予以纠正、处分,情节严重者,当场开具罚款单,并向各分包书面通报批评。

  对于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规及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中出现的违反规定,不配合或配合不力现象,我单位均按《安全文明施工违规罚款条例》予以处罚。

  以上所有安全罚款,均存于专项安全文明基金,并在合同月报告中记录。对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表现优异的单位和个人,将经业主授权代表同意后从安全基中拔出奖金予以奖励,做到奖罚分明,树立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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