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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堤国际业主临时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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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堤国际业主临时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建立物业区域内良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居住生活和工作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临时公约。
第二条 本《业主临时公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对业主和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西堤国际
(二)坐落位置:建邺区恒山路120号
(三)物业类型:小高层和高层住宅
(四)业主总户数:
(五)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约70万平方米 。
(六)物业管理区域(区域四界及附图)
东至:黄山路
南至:奥体大街
西至:庐山路
北至:梦都大街
(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1、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主体结构、::抗震结构、共用门厅、共用通道、共用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避雷设施、通讯设施 、 门禁系统等。
3、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共用车库、信报箱、公益性文体设施、围墙、给排水管道、水箱、水泵、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智能化设备、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 安防设备等。
以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与《商品房销售合同》有不一致的,以《商品房销售合同》为准。

第三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业主的权利
(一)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二)通过业主大会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
(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五)联合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七)对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公共事项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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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怡丰小城业主临时公约

第一条 业主临时公约(下称《临时公约》)有关专业用语的定义
1、交付:房屋达到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后,由开发商发出《房屋交付通知书》,若出卖人没有另行书面通知,购房合同中所约定的日期视为出卖人通知的交房日,业主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完结相关手续。
2、人住:业主办理完结交付手续的次日起即为人住。业主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完结相关手续的,从约定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视为入住。
3、物业: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4、业主: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5、非为玉使用人:指房屋的承租人或者以其它形式使用的人。


第二条 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怡丰小城
物业类型: 住宅/商辅,总建筑面积(m2);
物业坐落位置:。
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共用设备状况:
共用部位: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抗震结构部位、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公共通道等。
共用设备:指住宅小区或单栋住宅内,公用上下水和地下排水管道、下水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公用线路、照明、煤气线路、消防设施、公用智能化设备、其他机电设备和共用设备使用的房屋。
共用设施:指住宅小区单栋住宅内,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公共设施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条 订立业主临时公约的目的
为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并营造安全、文明、方便、舒适的生活与工作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业主临时公约(下称《临时公约》)。


第四条 本物业业主在前期物业管理中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2、有权依法与其他业主一起对本物业实施民主管理;
3、参与筹备、召开本物业业主大会会议;
4、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5、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咨询,并得到答复;有权对本物业的管理服务工作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
6、对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7、监督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
8、对本物业区域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与工作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本物业业主在前期物业管理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1、本物业业主须自觉遵守本临时公约,遵守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活动;
业主在与他人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选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本临时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在转让所垫拥有物业时,应告知受让人有关本物业管理工作的制度,在制定正式的业主公约之前,还应将本临时公约作为转让合同的附件;
2、维护本物业公共场所(地)的清洁、美观、畅通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良好;遵守成都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绿化、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规定;
3、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根据有关物业管理工作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4、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公司,清楚物业结构安全管理规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不得因房屋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对因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而造成的损失,应进行补偿;
5、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自用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了维修、养护的,应自行支付相庆费用;
当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抢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时,按规定或约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

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或约定分担;
6、当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
有造成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存在安全稳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为防止水、气泄漏或火灾及对上述灾害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业主、使用人须主动向物业管理公司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方式;业主、使用人也应配合物业管理瓮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不正当手段的紧急避险措施。
7、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业:
(1)改变房屋使用用途,将住宅用作商业、经营、作坊、仓库、办公等用途;
(2)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3)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4)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共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5)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
(6)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雨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7)使用电梯运货时,严禁超载、超高,轿厢内严禁吸烟吐痰、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8)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燃、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
(9)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吕,捕捉小区公共水体中的以观赏鱼类,攀摘公共花木;
(10)随意停放车车辆(包括机动、非机动车),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不按规定停放国画或缴纳费用;
(11)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在物业内向外抛掷垃圾、废物或其它物品;
(12)占有、损坏、污染公用场所和公用设施,或在公用场所堆放杂物或以其它方式妨碍其他为主对公用场所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
(13)自行或许可他人将物业用于除相关房屋产权证书规定用途以外的其它用途;
(14)在专用场所以外的其他地方或公用场所晾晒衣物等;
(15)违反政府规定或在非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6)违反成都市相关宠物饲养的法律、法规饲养宠物,如因宠物造成他人的伤害和损失,宠物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7)大意使用给排水、沟渠等引致损坏、堵塞、淤塞或漏水而不及时修理;
(18)大意使用电力供应,引致电线超负荷失火或短路;
(19)大意使用煤气供应,引致失火或漏气;
(20)在公用供电线路、给水、或供气管理上私自接敷线管,盗用公用电、气、水;
(21)在物业内地坪上旋转超过重量设计负荷的物品,如机器、设备、保险箱等;
(22)在物业表面或物业用地范围内,自行或许可他人安装、张贴、展示、陈列任何名字、字画、招牌、广告及其类似物品;
(23)进行危害公共利益、分割他人禁止的其他行业。
(24)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8、业主不得随意改变物业设计用途,若确需改变的,须事前征得房管部门、相邻业主及物业管理方的书面同意。
9、商业用房业主根据其经营项目,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消防合格证等相关证照复印件交物业管理方备案;若将商业用房转租他人经营的,该业主及承租人双方须将租赁合同复印件、承租人相关资料及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消防合格证等相关证照复印件交物业管理方备案。
10、商业用房未经许可不得用做经营餐饮娱乐项目,以免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
11、商业用房业主须自行负责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清洁卫生、维修保养、治安消防管理等工作,承担有关部门的相应费用。
12、商业用房的广告、灯箱应按物管方统一标准制作。


第六条 业主大会的成立条件、程序及费用承担
本物业具备《成都市物管理业主大会规则》的规定的条件时,应当立业主大会;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程序,按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和《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等有关规定落实。
第七条 本物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和效力
成都岷江新希望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通过协议方式选聘了成都怡丰小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并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向本物业提供物业服务。
本物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作为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订立的买卖合同内容之一。在有效期限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不随物业所有权的变化面丧失。


第八条 本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用
1、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其拥有物业权属份额大小共同分担,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内付清。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收双方约定;
2、业主须按规定于每朋15日前交纳水、电、气及物业服务费用;
3、代办服务、特约服务由业主按规定或约定支付相应费用。


第九条 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维修资金
本物业建立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其缴存、管理、使用和监督执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
建立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险的,由全体业主按其拥有物业权属份额大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可由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代行办理相关手续。
业主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业主自行办理。


第十一条 与物业管理工作纠纷相关的民事诉讼
因物业管理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属共同诉讼的,经业主授权,推荐诉讼代表人具体实施,诉讼费用由参加共同诉讼的业主共同承担。


第十二条 违反本临时公约应承担的责任
因违反本临时公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将物业交付他人使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的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1、约定交付有关服务费用的处理:
(1)在应付款项到期15天以内的,以每日0.3%收取滞纳金;
(2)按期未交付超过15日以上至3个月的

,物业管理公司可将欠缴费用的业主名单在物业告示栏张贴欠费详情,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采取催缴措施;
(3)逾期仍未交纳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业主如违反本公约中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
3、业主违规安装空调和违规装修的,物业管理公司地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督促业主/装修单位改正;
(2)装修单位在施工期间有违规行为,管理公司将根据违规事项,在相关费用中扣除适当金额的违约金。
(3)禁止施工人员进入物业服务区域;
(4)造成他人房屋破坏,包括渗、漏、堵等,施工方拒绝维修和配合修缮的,业主负责修缮费并承担相关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本临时公约纠纷的处理
业主之间因本临时公约发生的纠纷,可由当地房产主管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采取以下(二)解决:
(一)可依法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本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本临时公约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管理制度。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本临时公约的制定及效力
本临时公约由成都岷江新希望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制定 ,自物业买受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公约生效进终止。
本临时公约样本,在建设单位出售本物业之前,已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房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本临时公约的执有
本临时公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由建设单位和物业买受人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物业买受人及其所购物业的情况
物业买受人所拥有本物业的房屋类型 住宅/商辅;
建筑面积:m2;房屋座落:幢 [座][单元] 号;
物业买受人的联系电话:
物业买受人的身份证号码:


物业买受人(签章):
年月日

篇3:怡和华庭业主临时公约

大鹏·怡和华庭《业主临时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公约向物业买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公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公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 本临时公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临时公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管理企业:合肥骄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物业名称:大鹏·怡和华庭
坐落位置: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
物业类型:多层住宅、商业门面;
建筑面积:约59766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牡丹路,西至龙岗开发区罗岗社居委,南至安徽通力机械厂,北至站前东路。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的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人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
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七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九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

篇4:业主临时公约

一、行为道德规范

为搞好本住宅小区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使广大住户享有安全、文明、舒适、健康、优美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区行为道德公约,敬请所有住户和出入小区的人员共同遵守。

第一条 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住宅小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居民。

第二条 自觉做到尊老爱幼,家庭和睦。

第三条 住户邻里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和睦相处。

第四条 爱护公共卫生,不乱丢垃圾、果壳、纸屑、烟头等杂物,不随地吐痰和大小便,不往室外抛物和乱倒污水,共同维护住宅区内公共卫生。

第五条 爱护小区内绿化,不得践踏草坪、攀摘树木及占用绿化带。

第六条 公共场所一律不准私自占用,不在公共场所、走廊堆放物品,堵塞通道,不在任何公共建筑物上乱涂、乱画、乱张贴,及乱竖指示牌、广告牌等,保持公共建筑的原样和美观。

第七条 养成出门前检查并关闭电器开关,燃气和水擎阀门的习惯,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第八条 爱护消防、照明、邮箱及各类指示标志等公共设施,文明使用电子防盗门、 停车场等设施,使业主的共有财产得以保值和延长使用寿命。

第九条 不把易燃、易爆、毒品等违禁品,黄色淫秽的书刊、画片,唱片、录影带、VCD等淫秽音像制品带入社区和家庭,不搞封建迷信,不参与赌博、色情活动,不吸食、贩卖毒品。

二、治安管理规定

为保障本小区的公共秩序和业主(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敬请广大业主(住户)遵守。

第一条 业主(住户)应认真如实填报《业主(住户)情况登记表》。

第二条 小区内公共区域内的保卫工作由辖区派出所和小区管理处负责,管理处工作人员及安管员有权对违反小区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和纠正。

第三条 小区实行封闭式的保安管理办法,即保安实行24小时值班,区内人员凭出入证,外来人员凭身分证登记进出或业主担保带领。

第四条 业主(住户)不得携带过大过重非私用,非生活用品,以及易燃、易爆、剧毒和有污染物体进入小区内。

第五条 为保证业主(住户)的利益,凡非业主(住户)携带手提箱、包装箱等大件物品出门,需先填写由业主(住户)签字或盖章的"货物出门证",由安管人员验证方可出门。

第六条 凡住户搬离小区需提前2天报管理处,填妥由业主签名(盖章)的:搬出物品申请清单,管理处工作人员核实并查清有关费用结交后签名(盖章),由安管人员验证方可出门。

第七条 业主(住户)有责任管好自家及其公用电子防盗门,并保证有关治安报警设施 的完好及有效使用,并承担相应事故的责任和惩处。

第八条 业主(住户)要妥善保管居室内贵重物品,不要在家中留存大量现金。

篇5:物业项目业主临时公约范本(7)

  物业项目业主临时公约范本(七)

  为加强**集团物业管理,以下简称"本物业"。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特自愿签订本公约。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经营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委员会、经营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经营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委员会或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经营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经营管理公司缴纳装饰成品保护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经营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经营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经营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客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1.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后,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益,依法行使各项权利。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均应接受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2.第一次业主大会,在本物业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时,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

  3.本物业所有享有投票权的已住用业主,均应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

承担法定责任。

  4.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作弃权,并应服 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5.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6.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经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十四天内就其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七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 公告并报告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7.业主大会必须有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8.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需经决定的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有效。

  9.业主投票时,以每套住宅为一票;

  10.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违反规定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违约责任

  违反本公约业主义务条款中1.3.4.5.6.7.9.10项规定的,经营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经营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议定,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四、其他事项

  1.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2.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3.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经营管理公司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成都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4.本公约一式两份,业主、经营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本业主所拥有物业:

  住宅:栋号**(集团)Z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主(签章):

  电话:

  二0一年月日二0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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