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小区公共管理制度: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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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管理制度: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小区公共管理制度: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为加强园区治安管理,保护业主、住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园区良好的生活秩序和治安环境,贯彻落实"群防群治"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园区的治安保卫工作,由管理处保安部负责,业务上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

  ●园区内的住户要积极配合保安人员,做好园区内的联防群治保安工作。

  ●发生偷盗恶性案件,应立即报告保安部或公安机关,并保护好现场。

  ●园区内严禁下列妨碍公共安全和扰乱园区秩序的行为:

  打架、斗殴、无理取闹。

  撬开他人信箱。

  未经管理处批准,在园区内摆摊叫卖或上门推销。

  在园区内使用气枪。

  损坏园区各种公共设施。

  其它违反园区规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对下列违法行为将送公安机关依法论处:

  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

  非法存储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违禁物品。

  非法携带匕首、弹簧刀等管制刀具。

  在园区内聚赌。

  窝藏各类犯罪分子。

  侵入他人住宅,损坏他人财物。

  在园区内吸毒、贩毒、嫖娼卖淫,制造、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书刊及淫秽录像物品。

采编:www.pmceo.cOm

篇2:小区安全防范管理规定(10)

  小区安全防范管理规定(十)

  为了加强安全防范,维护小区内公共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来人员及车辆出入辖区须在门卫办理登记手续,有特殊需要经常出入辖区,可在管理处办理临时出入证。

  二、推销员、小商贩、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者、盲流人员、拾荒者、收破烂等闲杂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辖区。

  三、临时留宿、暂住人员须到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

  四、对无证陌生人员的来访,在未弄清身份之前应谢绝进入。

  五、不得在辖区内利用房屋窝藏犯罪嫌疑人和赃物。

  六、不得使用音量过大或发出噪音的器材,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休息。

  七、不得损坏、移动消防器械、标志,动用消防及绿化专用水源。

  八、不得擅自安装、使用家庭电网或改装、破坏正常供电线路。

  九、不得故意损坏、移动、覆盖小区内各种共用设施。

  十、不得在阳台护栏上摆放花盆等物品或从室内、阳台往外泼水、倾倒、丢抛垃圾、物品等。

  十一、大宗物品搬离辖区时,须按规定在门卫办理手续,待值班安护人员确认后放行。

篇3:吊板高空作业安全防范措施规定

吊板高空作业安全防范措施及暂行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法规,确保职工人身安全及设备正常运转,特指定规格制度如下:

1. 吊板作业为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且经过身体检查及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 作业者在作业前及午饭休息时严禁喝酒,严禁在高空及雕版上打闹,开玩笑或投掷物品。
3. 吊板作业者在使用吊板前,须统一着装,将安全带、完全锁好挂好,否则不得上吊板工作。
4. 使用吊板前,必须选择安全可靠的铆点,将大绳好,并且由专人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操作时,铆点处必须设专人看管。
5. 大绳与建筑物棱角接触部位必须加安全垫,以防摩擦,保护绳索。
6. 使用频繁的大绳、吊板、安全锁,必须进行作业前的检查,发现异常(如断丝超过3根或离股)应立即停止使用。
7. 吊板及安全带、安全锁上的各产件,不得随意拆卸,以防不必要的事故发生。
8. 吊板作业者不准穿戴棉大衣和手套,风力超过四级不准上吊板作业。
9. 作业所携带的物品,必须绑扎牢靠,以防掉落。大绳在搬运移动及存放过程中,严禁接触高温、明火、强酸和尖锐物品,应置于干燥通风的地方,并防止日晒雨淋。

  施工单位岗位责任制度及纪律要求
1. 乙方施工人员进驻现场后,严格遵守纪律,按甲方有关规章制度,在工作范围内活动,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确保甲方的口常正常运行。
2. 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为甲方提供优质服务,坚决执行各项工作任务,服从领导,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和消洁标准去做。
3. 施工期间,施工人员应统一着装,文明礼貌,树立公司形象,不得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说笑、打闹。严禁在作业期间吸烟、喝酒,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4. 爱护公共设施,严禁偷拿,毁坏甲方楼内的公共财务,如在工作中遇到问题,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以维护甲方利益。
5. 管理人员应做到对客户负责,对工作负责,积极听取甲方的意见,迅速传达甲方的有关指示,遵守职业道德,加强职工的安全意识,保障工程圆满完成。

1. 熟悉掌握本工种专业技术及规程。
2. 年满18岁,经体格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高空作业。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病和其它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禁止登高作业。
3. 距地面二公尺以上,工作斜面坡度大于45°,工作地面没有平稳的立脚地方或有震动的地方,应视为高空作业。

4. 防护用品要穿戴整齐,裤角要扎住,戴好安全帽,不准穿光滑的硬底鞋。要有足够强度的安全带,并应将绳子牢系在坚固的建筑结构件上或金属结构架上,不准系在活动物件上。

5. 登高前,施工负责人应对全体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

6. 检查所用的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跳板、脚手架、防护板、安全网)必须安全可靠,严禁冒险作业。

7. 高空作业区地面要划出禁区,用竹篱笆围起,并挂上“闲人免进”、“禁止通行”等警示牌。

8. 靠近电源(低压)线路作业前,应先联系停电。确认停电后方可进行工作,并应设置绝缘档壁。作业者最少离开电线(低压)2公尺以外。禁止在高压线下作业。
9. 高空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在高空投掷材料或工具等物;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不准打闹。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另星材料、另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以防落下伤人,上下大型另件时,应采用可靠的起吊机具。

10. 要处处注意危险标志和危险地方。夜间作业,必须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否则禁止施工。

11. 严禁上下同时垂直作业。若特殊情况必须垂直作业,应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在上下两层间设备专用的防护棚或者其他隔离设施。

12. 严禁坐在高空无遮栏处休息,防止坠落。

13. 卷扬机等各种升降设备严禁上下载人。

14. 在石棉瓦屋面工作时,要用梯子等物垫在瓦上行动,防止踩破石棉瓦坠落。

15. 不论任何情况,不得在墙顶上工作或通行。

16. 脚手架的负荷量、每平方公尺不能超过270公斤,如负荷量必须加大

,架子应适当加固。

17. 超过3公尺长的铺板不能同时站两人工作。

18. 进行高空焊接、氧割作业时,必须事先清除火星飞溅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器。

19. 脚手板斜道板、跳板和交通运输道,应随时清扫。如有泥、水、冰、雪,要采取有效防滑措施,并经安全员检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当结冻积雪严重,无法清除时,停止高空作业。

20. 遇六级以上大风时,禁止露天进行高空作业。

21. 使用梯子时,必须先检查梯子是否坚固,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立梯坡度60°为宜。梯底宽度不低于50公分,并应有防滑装置。梯顶无搭勾,梯脚不能稳固时,须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绳必须牢固。
高空作业清洗条件及安全操作规程
高空作业是我们清洗公司工作的难点,危险性大,但同时又是收入可观的业务项目,一幢高楼,风吹雨打,不清洗是不行的,只有及时做好清洗工作才能避免或减少外墙表面损坏。因此,我们有必要对高空作业、清洗外墙或玻璃幕墙作专门的介绍。
 一、外墙清洗的方式
 目前外墙清洗主要有两种方式:吊板方式和擦窗方式。
 吊板方式是用吊绳、吊板将人吊到工作位置进行清洗。这种声式比较简单,成本也低,只要工人身体素质好、绳子连接牢固就可以进行,一般的大楼都可以用这种方式进行清洗,但是这种方式的操作必须使安全措施到位,否则危险性很大,造成伤亡事故的都是因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的。
 二、外墙清洗的条件
 1、气候条件:外墙清洗必须要在良好的气候条件下进行,风力应小于4级,4级以上停止工作。因此,工作前应测定风力,尤其是高空风力。另外,下雨、下雪、有雾、能见度差以及高温(35℃以上)和低温(0℃以下)等条件下都不适合进行外墙清洗。
 2.人员条件: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法规,确保工人人身安全及设备正常运转,规定:高空操作者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并经过身体检查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作业,工人上岗前不得饮酒,有感冒等身体不适症状就暂停高空作业。
 3、设备条件:外墙清洗的设备必须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凡吊板有发毛、部分绳股渐裂等现象应立即更换新绳。
 三、 安全操作规程
 l、上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机械设备、用具、绳子、坐板、安全带有无损坏,确保机械性能良好及各种用具无异常现象方能上岗操作。
 2、操作绳、安全绳必须分开生根并扎紧系死,靠沿口处要加垫软物,防止因磨损而断绳,绳子下端一定要接触地面,放绳人同时也要系临时安全绳。
 3、施工员上岗前要穿好工作服,戴好安全帽,上岗时要先系安全带,再系保险锁(安全绳上),尔后再系好卸扣(操作绳上), 同时坐板扣子要打紧,固死。
 4、下绳时,施工负责人和楼上监护人员要给予指挥和帮助。
 5、操作时辅助用具要扎紧扎牢.以防坠伤人,同时严禁嘻笑打闹和携带其它无关物品;
 6、楼上、地面监护人员要坚守在施工现场.切实履行职责.随时观察操作绳、安全绳的松紧及绞绳、串绳等现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排除。
 7、楼上监护人员不得随意在楼顶边沿上来回走动。需要时,必须先系好自身安全绳,尔后再进行辅助工作。地面监护人员不得在施工现场看书看报,更不得随意观赏其它场景。并要随时制止行人进入危险地段及拉绳、甩绳现象发生。
 8、操作绳、安全绳需移位、上下时,监护人员及辅助工人要一同协调安置好,不用时需把绳子打好捆紧。
 9、施工员要落地时,要先察看一下地面、墙壁的设施,操作绳、安全绳的定位及行人流量的多少情况,待地面监护人员处理、调整,同意后方可缓慢下降,直至地面。
 10、要坚持安全第一、文明施工,确保工程服务质量。
 11、不准乱拿甲方或客户的物品,不得损坏甲方或客户的各种设施。
 12、高空作业人员和现场监护人员必须服从施工负责人的统一指挥和统一管理。

篇4:郑州市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2003)

  郑州市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市长王文超

  20**年7月11日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防范设施是指以防劫、防盗、防破坏、防爆炸和预防灾害事故为目的的报警、电视监控、出入口控制、安全检查设施及其他安全防范设施。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防范设施及报警指挥系统网络的建设、使用管理。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部门。其所属的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公安机关在市公安机关规定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防范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城市规划、工商行政、技术监督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做好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场所及运输工具,必须建设、安装安全防范设施:

  (一)机场、火车站、主要街道和广场;(二)枪支弹药库;

  (三)国家机关的要害部位和存放、处理绝密资料、档案、图纸的部位;

  (四)储存易燃、易爆、剧毒、致病菌种、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的场所;

  (五)黄金、珠宝的生产、存放、经营场所;(六)有价证券、票据的印刷、储存场所;

  (七)金融机构的金库、营业场所和现金、有价证券的运输工具;

  (八)展出、陈列、储存、修复重要文物的场所和收藏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物品的场所;

  (九)国家的战略储备库、国防尖端产品的研制场所和其他重要物资仓库、货场;

  (十)市公安机关确定的其他安全防范重点场所和要害部位。

  第六条人群集中的出入通道、长途客运站、大型文体活动场所、载人电梯间、大型

  商场、宾馆和存放贵重仪器、重要物资、现金、有价证券的部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安装安全防范设施。

  第七条安全防范设施应当技术先进、性能可靠、安全保密、实用有效。

  建设安全防范设施使用的产品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第八条对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单位应向市公安机关提出生产登记申请,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发给生产登记批准书。但按国家规定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除外。

  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防范技术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不得生产、销售。

  第九条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来自:www.pmceo.com)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查验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安全认证证书或者生产登记批准书,并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第十条从事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方可承揽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一条从事安全防范设施施工的单位实行资格等级制度。

  安全防范设施施工单位的资格等级,按国家、省、市有关资格等级规范评定。

  第十二条建设安全防范设施,应根据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确定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无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由建设单位提出防护措施,报市或县(市)公安机关核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安全防范设施的防护级别或防护措施编制设计任务书,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四条安全防范设施一、二级工程完成初步设计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对初步设计进行方案论证,并按规定报经批准。

  初步设计方案论证应有公安机关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机构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有关安全防范规范进行正式设计,编制设计文件。

  第十六条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设计文件报有关部门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修改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建设、安装安全防范设施,由建设单位根据保密、安全的原则,自主选择施工单位。但不得委托无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建设、安装安全防范设施。

  第十八条本规定第五条所列安全防范设施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机关提交开工报告。施工单位应持资质等级证书和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安全防范设施建成后需要进行系统调试的,应至少试运行一个月,由建设单位记录试运行情况,编写试运行报告。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安全防范设施的施工和试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的,应提出整改意见。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并按照整改意见进行完善。

  第二十一条安全防范设施建成或试运行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按照国家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行业标准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安全防范设施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设计完成或施工竣工后,应将技术资料、书面材料、使用说明书等移交建设单位存档。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安全防范设施正常使用,建立健全使用、维修、管理制度,加强对安全防范设施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经常组织检查安全防范设施的运行情况,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实施监督管理,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得参与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未建设、安装安全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纠正。逾期未纠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无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质,承揽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任务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任务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销售应当进行生产登记而未生产登记的安全防范技术产品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擅自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防范技术产品,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造成安全防范设施失密、泄密的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或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伤痉ɑ匾婪ㄗ肪啃淌略鹑巍?lt;br> 第二十八条外商独资企业在本市从事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业务的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郑州市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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