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物业辖区共用设施设备管理规定

4556

物业辖区共用设施设备管理规定

  物业辖区共用设施设备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辖区内设施设备的正常运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不得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气、供水、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

  二、不得故意损坏共用照明设施或擅自开启配电箱、电表箱。

  三、不得将垃圾、废弃物、化学品及其它物品投入下水管道。

  四、禁止使用电梯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品及装修材料、装修垃圾,不得使用电梯超载物品及在轿箱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坏内壁。

  五、不得故意损坏各类智能化共用设施或擅自更改智能化设施预埋管线。

  六、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各类设备机房,严禁在机房内动用明火和吸烟。

www.pmCeo.com 物业经理人网

篇2:贵阳市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操作程序(2005年)

  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筑房通(20**)64号

  关于印发《贵阳市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操作程序》的通知

  各区、县(市)房管(建设)局:

  为了保证《贵阳市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规定》顺利实施,特制定其操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00五年七月六日

  贵阳市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操作程序

  一、业主按照以下规定缴交维修资金:

  1、住宅房屋:按照购款的2%缴交;

  2、非住宅房屋:按照购房款的1%缴交;

  二、业主自行缴纳:

  1、购房业主可在任何一家商业银行(必须在五点钟以前)缴纳并到房管局维修资金专柜提供以下资料进行备案登记(未备案登记的不能使用),以备查询。

  (1)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2)房开公司名称、物业管理公司名称、楼幢号、单元号、房号;

  (3)购房合同(5页复印件);

  2、 业主也可直接到房管局维修资金专柜缴纳并提供以上资料。

  三、房开商代收代缴:

  1、准备磁盘一张;

  2、到房管局物管处领取合同和拷贝资料;

  3、磁盘资料正确完整录入后将资料打印成表,在表上加盖公章,并在表正面注明该资料由房开商提供,并按业主购房款总价2%代收代缴的文字说明加盖公章;

  4、将代收的业主房屋维修资金转帐到维修资金开户行;

  开 户 行:贵阳市商业银行云岩支行

  帐户名称: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帐 号:1190120**900032216

  5、将磁盘、表(二份)、进帐单(复印件二份)交房管局备案登记。

  二00五年年六月三十日

篇3:贵阳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规定(2005年)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贵阳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已经20**年2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袁周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贵阳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贵阳市物业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范围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适用本规定。

  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清镇市、息烽县、开阳县、修文县的维修资金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市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区、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协调本辖区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四条 维修资金应当存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设计的银行专户,按栋设帐、核算到户、专款专用。

  第五条 商品记屋维修资金应当按以下规定归集:

  (一)房屋出售时,购房人应当在交纳购房款的同时按以下规定缴交维修资金:

  1、住宅房屋:按照购房款的2%缴交;

  2、非住宅房屋,按照购房款的1%缴交;

  (二)款售出房屋的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按该楼盘平均售价和前项标准垫付;

  (三)已投入使用的房屋,购房人未缴纳房屋维修资金的:

  1、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

  2、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已实施牧业管理的房屋,由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

  3、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由售房单位代收代缴;

  4、原售房单位不存在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收代缴;

  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共用场地进行经营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

  本规定实施前,未建立维修资金或者维修资金的缴交标准低于本规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本规定代收并存入专户。

  公有房屋维修资金的归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新建商品房的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为收缴,在办理《商品房屋登记注册证》时将所代收和垫付的维修资金存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并办理维修资金代管的有关手续。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资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牧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到维修资金开户银行办理维修资金代管和监督使用手续。

  第八条 维修资金应当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和改造。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使用维修资金的,可由牧业管理企业或者维修管理单位预先垫付。维修费用决算按规定程序审核后,从房屋维修资金中归还。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害的,不得使用维修资金。

  第九条 维修资金使用后个人帐面余额不足首次归集总额的10%时,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通过的续筹方案负责组织业主续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组织业主续筹。

  第十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损坏需使用维修资金维修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维修方案及预算;

  (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维修施工单位签订维修合同,凭合同办理维修资金的监督使用手续;

  (三)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经需维修部位或者设施设备所涉及的全体业主同意后,由售房单位或者其委托管理单位提出维修计划,经全体业主审议通过后组织施工单位维修;

  (四)原售房单位不存在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前款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五)维修工程完工后,经有关专业机构检测合格,由维修资金代理单位、业主委员会委托的有关专业机构地工程结算审核后,凭检测合格的相关手续及结算书到维修资金开户银行办理结算。

  第十一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业主监督、查询。业主委员会或者维修资金代管单位应当定期向全体业主颂维修资金收支表。

  第十二条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的维修资金不予

  

  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维修资金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业主。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制定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程序及业主查询程序。

  第十四条 维修资金代管单位挪用维修资金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牧业管理资质管理权限,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或者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下列词语的含义是:

  1、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2、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者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避雷装置、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篇4:呼和浩特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规定(2019)

本文提要:维修基金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建设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未按规定建立维修基金的住宅区,由原建设开发单位负责维修......

呼房办发[20**]第157号
20**年7月7日起执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据《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管理。
第三条凡商品住宅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建设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未按规定建立维修基金的住宅区,由原建设开发单位负责维修。
第四条维修基金统一由市房产管理局代管,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市物业管理处审核、监督维修基金的收缴和使用。
第二章维修基金的缴交
第五条维修基金按房屋建设地点、房屋类别、建设标准和建成年代,核准售房单价,按建筑总面积,确定维修基金总额,维修基金应当一次性足额缴清。
第六条维修基金来源:
一、商品住房按购房款3%的比例缴交维修基金。购房者和售房单位分多4按1.5%的比例缴交;
二、公有住房出售后,售房单位应从售房款中提取20%作为维修基金。
第七条维修基金专户余额低于总额的30%时,需经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
第八条 申办产权的售房单位在产权初始登记时,应按规定代交维修基金,对未按本规定缴交维修基金的不予办理总确权。
第三章维修基金的管理
第九条维修基金足额缴交后,以单幢楼设置明细户,由物业管理部门每年向业主委员会公布维修基金专户余额,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十条业主转让住宅时,其维修基金剩余部分不予退还,由受让人向转让人支付,继续用作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房地产E网:www.pmceo.com)
第十一条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房屋灭失的,维修基金帐面余额将按业主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第四章维修基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维修基金的使用必须坚持申请一审批——使用的程序。维修基金在足额缴交后,如需进行大型维修、更新,改造时,由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确定专业维修的队伍。
申请内容包括工程地点、修缮部位、范围、损坏情况及原因,并附工程预算书、修缮委托合同和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维修基金的使用实行两级审批制,市物业处负责10万元以上物业维修基金项目的审批、监督,并组织竣工验收。各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10万元以下物业维修基金项目的审批、监督与验收。
第十四条工程结束后,申请单位分别向审批部门提供维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与工程决算书。验收报告与工程决算书必须由申请单位及业主委员会签属意见,并加盖公章。区物业办审批的维修项目,竣工验收后,将维修报表报市物业处备案。
第十五条楼房本体的维修,工程费用从该幢楼房维修基金专户中划拨。住宅小区共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费用从该小区各楼栋专户中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接照本规定足额缴交维修基金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交维修基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额缴交的,应当处以自应提取之日起未缴交额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挪用维修基金或者造成维修基金损失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自:www.pmceo.com)
第十八条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就维修基金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协调解决,协商、协调未果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九条非住宅商品房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市房产局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篇5:公司办公设施设备管理规定

  ***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办公设施设备管理规定

  编号:AQ-BZH-48

  版本号:01

  办公设施设备管理规定

  一、办公设施设备管理

  1、办公设施分类

  办公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复印件、传真机、软件、等物品。

  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椅、会议桌、文件柜等物品。

  2、办公设施设备采购

  办公设施设备的采购,各部门按需提出购买需求,报总经理审核后统一购买。

  3、办公设施设备的管理

  办公设施设备实行分类档案管理。

  4、办公设施设备的异动管理

  办公设施设备的内部转移,由使用部门或使用人提出书面报告,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5、办公设施设备的维修

  由使用部门提出维修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实施。

  6、因管理或使用不当造成办公设施设备毁损、丢失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经济损失。

  二、电脑管理

  1、公司电脑由各使用人负责保管。

  2、注意事项

  2.1公司员工应妥善设置和保管好开机密码,不得将密码,特别是财务软件使用密码泄露他人。

  2.2尽量利用公司办公网络以无纸化方式处理公文,确需打印的资料,应妥善保存,不得无序摆放。

  2.3不得在办公电脑上玩游戏

  2.4个人笔记本电脑的硬盘不得存储涉及公司机密的文件,凡机密文件出差时用软盘(或其他存储器)存储,并妥善保管。

  2.5不得私自将公司电脑外借或交外单位人员使用。

  三、违则

  公司电脑因人为因素造成损坏的,由使用人负责赔偿,特殊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公司领导,视原因酌情处理。

  四、复印机管理

  1、复印机机统一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2、复印机使用完毕后,应按“清除”按扭,将复印机恢复至初始状态,复印无效的文件应立即销毁。

  3、复印资料注意节约纸张,避免浪费。

  五、传真机管理

  1、传真机统一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2、每一份收到的传真件都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或个人领取。

  3、每一份发出的传真件都要按发出的部门或个人在办公室登记后才能发出,重要传真件须复印一份交办公室存档。

  六、无关人员不准擅自翻阅甚至取拿传真件。

  六、传真机的使用注意事项(不得把下列稿件传入传真机)

  1、涂改液未干或稿件有涂层;

  2、稿件有皱纹、折缝或严重卷曲;

  3、破裂的稿件或稿件过厚;

  4、炭纸或背面有炭的稿件。

  七、重要提示

  下班时和遇雷电天气时,要及时关闭办公设备电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