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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大厦临时动火焊割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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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大厦临时动火焊割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文化大厦临时动火、焊割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规范在大厦范围内从事临时动火、焊割作业的单位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及省、市消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

  需在大厦范围内进行临时动火、焊割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前向管理公司提出书面动火申请,申请时列明动火作业时间、范围、内容及操作者姓名,并承诺遵守大厦一切规定,同时提交操作者的有效操作证书复印书。

  管理公司接到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审批。审批申请过程中若认为有必要,管理公司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操作者操作证原件及消防部门的有关批文,以供查验。

  (二)分级审批管理

  根据用火的危险程度,把审批动火管理权分为三级:

  1.一级动火须由用火部门防火责任人会同工程部、保安部认真检查施工现场,定出可靠的防火措施,填写一级动火申请单(重大动火项目要写出专题备忘录),由管理公司防火总负责人签批后,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批,经现场检查确认措施可靠,逐条落实后,方可批准动火。

  2.二级和三级动火必须由用火部门防火负责人制定消防措施,填写动火申请单后,报管理公司防火总负责人批准,工程部、保安部现场检查监督。

  3.焊接和切割(简称焊割)属于明火作业。公安消防管理部门规定,从事烧焊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当地部门培训后发放的焊工证,方可上岗烧焊。

  (三)动火作业的"八不"、"四要"和"一清"

  1.动火前"八不"

  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动火。

  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开始焊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保护措施的不动火。

  未配备相应灭火器材的不动火。

  2.动火中"四要"

  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

  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动火后"一清"

  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责任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保火种完全熄灭,留守现场15-30分钟才能离开现场。

  (四)违反规定的处理

  在大厦范围内进行临时动火、焊割作业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时,管理公司有权视甚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限时整改;

  2.责令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3.移交消防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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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文化大厦装修施工场地消防安全规定

  文化大厦装修施工场地消防安全规定

  为加强装修施工场地的消防管理,保证装修施工场地及大厦用户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此消防安全规定。

  1.施工现场须按装修的实际面积和使用材料配备一定数量的2kg以上灭火器。配备标准:100m2以下楝2-3支;100m2以上3-4支;半层5-6支;全层8-10支。

  2.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烧杂物、弯胶管等。

  3.易燃、易爆、带腐蚀性、有毒等危险物品带入大厦内。

  4.装修工程所需有机溶剂、油漆等只允许带进当天装修所需用量,当天离开时一律带走,不得储存、堆放在大厦内。

  5.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定,不得乱拉乱接电线或超负荷用电。

  6.室内布装电线须使用绝缘导线,并穿硬塑料管或钢管进行明、暗敷设,绝缘导线的绝缘强度应符合电源电压要求,电源电压为380v的应采用额定电压为550v的绝缘导线,电源电压为220v的应采用额定电压为250v的绝缘线。

  7.室内装修须严格按消防安全要求,使用不燃或难燃的防火材料,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8.动明火烧焊的单位,焊动火作业前须先向管理公司工程部提出申请,严格按临时动火焊割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作业。

  9.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改动触动烟感器、喷淋头、紧急广播喇叭和消防栓等消防设备。

  10.室内装修间隔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如间隔封顶、间隔内无烟感喷淋的必须加装等。

  11.装修施工得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出口,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

  12.为避免施工场地粉尘过大引起烟感报警,每日施工前报经保安部同意后须用胶纸袋将烟感器包住,每日施工结束后须将包装物取掉,恢复烟感器的正常工作状态。

  13.每日施工结束离场前,须通知保安部当值领班到场进行室内消防安全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锁门离开。

篇3:文化大厦定期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文化大厦定期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为规范大厦的消防工作,检查和防止消防隐患,特制定如下制度:

  1.公共区域、公共设施消防安全检查

  (1)每月末及节日前,对大厦各层公共区域,公共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2)检查工作由公司消防总负责人组织,工程、保安、管理部门负责人参与。

  (3)检查项目为各层所配备的消防灭火器材、消防栓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4)检查各层配电房、风机房、茶水间及顶层电梯机房的电掣电器等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规定,门锁是否完好。

  (5)检查各层走廊、电梯厅、走火梯是否畅通,走火梯门、烟感探测器、指示灯是否正常。

  2.各层公司房间内消防安全检查

  (1)检查各公司房间内是否有违反消防安全条例的事项。

  (2)公司房间内所使用的电器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3)公司房间是否按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

  3.后勤区域消防安全检查

  (1)检查设备层各消防栓、灭火器是否完好。

  (2)检查各机房、电房设施设备是否运转正常,机房、电房内所配备的灭火器材是否完好。

  (3)检查各走廊、走火通道是否畅通,指示灯及烟感报警系统是否正常。

  4.检查中发现大厦内各种设施设备有变异,或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及时处理。不能立即解决的,由管理公司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篇4:物业公司安全工作管理制度:事故管理

  物业公司安全工作管理制度:事故的管理

  1、事故的分类

  A按事故造成的后果分

  按事故造成的后果分为未遂事故和已遂事故。凡通过检查所发现的问题,经自行解决处理,未造成经济损失,均属未遂事故。凡造成经济损失及不良后果者,则构成已遂事故。

  B按事故产生的原因分

  a指导责任事故

  b操作责任事故

  c设备事故

  d交通事故

  e火灾事故

  f自然事故

  C按事故的性质分

  a一般事故:一人轻伤,设备损坏,修复费用一般设备在500-10000元,关键设备在1000-30000元;或因设备事故造成供电中断10-30分钟为一般事故。

  b重大事故:一人重伤,多人轻伤,设备损坏,修复费用一般设备达10000元以上,关键设备达30000元以上;因设备事故而使电力中断30分钟以上为重大事故。

  c特大事故:人员死亡,设备损坏,修复费用达50万元以上,或由于设备事故造成停电一周以上。

  2、事故报告

  A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本单位负责人和安委会办公室,管理处/专业公司负责人应立即赴现场组织处理。

  B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写出书面材料,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写出调查报告,报安委会主任。

  3、事故调查

  A事故发生后,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

  B事故调查的内容:查明事故原因、事故经过、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确定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C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碍、干预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事故分析

  A事故分析分伤害分析、事故原因分析、事故的责任分析。

  B事故伤害分析的内容为: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

  C事故原因的分析分直接原因分析和间接原因分析。

  D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两个方面。

  a物的不安全状态主要有以下4种情况:

  ⑴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缺陷;

  ⑵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⑶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缺陷;

  ⑷作业场地环境不良。

  b人的不安全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⑴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⑵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⑶使用不安全设备;

  ⑷手工代替工具操作;

  ⑸物体存放不当;

  ⑹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⑺攀、坐不安全位置;

  ⑻在起重物下作业、停留;

  ⑼机器、设备运转运行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工作;

  ⑽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⑾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

  ⑿不安全装束;

  ⒀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处理错误;

  人的不安全行为是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的反映,主要表现在身体缺陷、错误行为和违纪违章等三方面。

  身体缺陷:指疾病、职业病、精神失常、智商过低(呆滞、接受能力差、判断能力差等)、紧张、烦躁、疲劳、易冲动、易兴奋、运动精神迟钝、对自然条件和环境过敏、不适应复杂和快速工作、应变能力差等。

  错误行为:指嗜酒、吸毒、吸烟、打赌、玩耍、嬉笑、追逐、错视、错听、错嗅、误触、误动作、误判断、突然受阻、无意相碰、意外滑倒、误入危险区域等。

  违纪违章:指粗心大意、漫不经心、注意力不集中、不懂装懂、无知而又不虚心、不履行安全措施、安全检查不认真、随意乱放东西、任意使用规定外的机械装置、不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碰运气、图省事、玩忽职守、有意违章、只顾自己不顾他人等。

  E事故间接原因是指直接原因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a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b教育培训不够;

  c劳动组织不合理;

  d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操作或指导错误;

  e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规程内容不具体、不可行;

  f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F事故责任分析是根据调查确定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结论,从而确定事故中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是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主要责任者是指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

  事故责任分析的目的,在于分清造成设故的责任,以便作出处理,使事故责任者受到教育,同时使领导和员工从中吸取教训,改进工作,提高安全工作水平。

  5、事故处理

  A事故处理应严格遵循"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

  B发生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C公司的事故由企业领导负责,分类事故根据有关业务分工,分别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上报。

  D管理处/子公司的事故,由单位领导负责,对事故调查上报。

  E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单位的负责人组织实施。

  F因忽视安全生产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由公司安全委员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G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上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公司安全委员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事故档案资料管理

  A凡发生伤亡事故、爆炸事故、火灾事故、重大未遂事故,都应建立事故档案资料。

  B事故档案管理是一项日常性的工作,发生一件事故,就建立一个档案。

  C微伤及一般未遂事故均应登记入册。

  D事故调查处理过程的勘察记录、图纸、录象带、照片、询问记录等原始资料,应逐年积累,长期保存。

  E事故管理方面的各种统计表,专题报告,事故分析,事故通报等都应留底归档。

篇5:花园小区安全用电用水用气管理规定

  花园小区安全用电、用水、用气管理规定

  1、凡属管理处管辖范围内的供电、供水系统(即供电局、自来水公司向本小区供电、供水总表以内的)一律由管理处管理;由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直接抄表到户的,由供电、供水部门管理;管道燃气系统由市燃气公司负责管理,其他单位未经许可不得介入。

  2、业主(住户)出门前应将电器、燃气和水擎阀门(开关)关闭,避免发生事故。

  3、小区电、水、气管线均经科学设计、精心安装,业主(住户)不可随意更改。如确需改动,请报告管理处并雇请专业人员完成;如需改动燃气管道,请向燃气公司申请。

  4、业主(住户)如需要增加用电容量,必须先向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由管理处或有关部门审查确认符合增容要求的,经批准后方可增容,但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①每增容1KW(或1KVA、5A),收增容费600元,凡不足1KW(或1KVA、5A)的,均按1KW(或1KVA、5A)计算,以此类推。

  ②电度表每增容一级的,且电度表计算基数按20度/月或20度/月的倍数递增计收电费,凡不足20度/月的按20度/月计收,以此类推。

  ③业主(客户)如需另拉电缆、电线或更换电表的,该工程费(包括材料费)均由业主(住户)负责。

  5、已获批准增容的业主(住户)连续3个月达不到增容要求的用电负荷,将取消其增容资格,其缴纳的费用不退回。

  6、每单元设计最大功率为4KW,请业主(住户)累计电器功率,勿超过最大限量,否则,不可同时使用所有电器。

  7、有以下现象的均属偷电、偷水、偷气行为,管理处将按下列规定处理:

  ①私自增加电气设备容量,且造成新浩城花园电气线路故障的,除每增容1KW(或1KVA)罚款300元~800元外,必须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并要重新办理申请增容手续。

  ②私自装表、接电、接水、接通燃气或绕表接电、接水、接通燃气者,除当场停用,按电器容量负荷和入住时间追计电、水燃气费外,并处以1000~2000元罚款。

  ③私自启动电表、水表、燃气表的封印或改动电力运行回路,影响准确计量的除按用量负荷和入住时间追计电、水费、燃气外,每次还将罚款1000~2000元。

  ④私自启用电表、水表、燃气表的,不管停用时间长短,除按用电容量和入住时间追计电、水、燃气费外,还将处以其10倍罚款。

  ⑤擅自改动上、下水、燃气管道,电气线路(包括通讯、有线电视系统)者,除应按实际情况纠正外,每项罚款500元~1000元。

  8、业主(住户)违反安全用电、用水、用气规定,拒绝管理处机电维修人员检查、不采纳安全用电、用水、用气意见及措施而造成事故,影响供电、供水、供气系统或对其他业主(住户)造成损失的,除按实际情况赔偿损失外还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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