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合同范本(十五)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业主管理委员会/房地产开发公司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物业管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入建设部第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物业名称)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 市 区 路(街道) 号;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 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物业类型: (住宅区或组团、写字楼、商住楼、工业区、其他/低层、高层、超高层或混合)。
第二条 委托管理事项
1.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问、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水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3.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停车场)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属配套服务设施(网球场、游泳池、商业网点、)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5.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6.交通、车辆行驶及停泊。
7.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8.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9.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10.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与物业管理公司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
2.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全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经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有权终止合同;
3.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
章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对无故不缴、交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
责任人采取停水、停电、。等催缴催改措施;
4.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经营性商业用房 平方米,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 元标准出租经营,其收入按法规政策规定用于补贴本物业维护管理费用。
5.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按政府规定向乙方提供管理用房 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 平方米,员工宿舍 平方米,其它用房 平方米),由乙方按下列第 项使用:
①无偿使用。
②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的标准租用。
6.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一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本物业所有的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住用户资料、。),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7.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8.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9.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0.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的规定,制订该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大多数业主(住用户)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2.遵照国家、地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按物业管理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深度,测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甲方提供测算依据,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3.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4.有权依照法规政策、本合同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对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
5.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整体管理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不得将重要专项业务承包给个人;
6.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
7.至少每3个月向全体业主张榜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账民主。
8.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9.建立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0.开展有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11.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本物业的公共财产,包括用管理费、公共收入积累形成的资产;对本物业的管理财务状况进行财务审计,甲方有权指定专业审计机构。
12.不承担对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另有,专门合同规定
除外)
第六条 管理目标
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管理事项制定出本物业“管理分项标准”(各项维修、养护和管理的工作标准和考核标准),与甲方协商同意后作为本合同的必备附件。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生效后年内达到的管理标准;年内达到管理标准,并获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
第七条 管理服务费用
l·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按下列第 项执行:
①按政府规定的标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
②按双方协商的标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
③由甲方按统一标准直接支付给乙方,即每年(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支付期限: ;方式: ;
2.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下列第 项执行:
①按政府规定的标准调整;
②按每年 %的幅度上调;
③按每年 %的幅度下调;
④按每年当地政府公布的物价涨跌幅度调整;
⑤按双方议定的标准调整;
3.乙方对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采取成本核算方式,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审核和监督。
4.房屋建筑(本体)的共同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与更新改造,由乙方提出方案,经双方议定后实施,所需经费按规定在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中支付。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执行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标准。甲方有义务督促业主缴交上述基金并配合维护。
5.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共计 元,由甲方负责在 时间内按法规政策的规定到位,以保障本物业的公用配套设施的更新改造及重大维护费用。
6.乙方在接管本物业中发生的前期管理费用 元,按下列第 项执行:
①由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
②由乙方承担;
③在 费用中支付; ④ 。
7.因甲方责任而造成的物业空置并产生的管理费用,按下列第 项执行:
①由甲方承担全部空置物业的管理成本费用,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 元;
②由甲方承担上述管理成本费用的 %;
第八条 奖惩措施
1.乙方全面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甲方分别下列情况,对乙方进行奖励;
2.乙方未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甲方分别下列情况,对乙方进行处罚:
3.合同期满后,乙方可参加甲方的管理招投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管理权,但根据法规政策或主管部门规定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优先管理资格的除外。乙方全部完成合同责任并管理成绩优秀,多数业主反映良好,可以不参加招投标而直接续订合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3.因甲方房屋建筑或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4.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管理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六个月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3.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4.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5.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6.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一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合同 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www.pmCeo.com 物业经理人网篇2:长青湾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长青湾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甲方:沈阳KD长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ZZ
住所地:沈阳市**新区**路**号
邮编:110003
联系电话:***
乙方:深圳市KD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ZZ
住所地:沈阳市**新区**中路**号
邮编:110168
资质等级:壹级
证书编号:建物企《20**》039
联系电话:****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KD·长青湾】住宅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所赋予的定义是:
1、专有部分---指在建筑物中依法取得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独立空间或区域,包括上述空间或区域内专用的计量设施和管线接驳端以内的相关设施设备。
2、共用部位---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抗震结构、部位、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公共通道等。
3、共用设备---指住宅小区或单栋住宅内,共用上下水和地下排水管道、下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共用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共用智能化设备、其他机电设备和共用设备使用的房屋。
4、共用设施---指住宅小区或单栋住宅内,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公共设施使用的房屋等。
5、交付使用----指业主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办理完结开发商指定的相应手续,业主在约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房屋已交付使用。
6、常规性管理服务--指对本小区公共物业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设备、环境卫生、交通、绿化、环境容貌和居住秩序等常规性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工作,物业服务收费用于支持常规性服务工作。
7、有偿特约服务--指常规性服务之外,物业管理公司为了满足甲方、物业使用人的个别需求而提供的个性化服务,相关甲方、物业使用人另行支付相应费用。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KD·长青湾】
物业类型:住宅小区
座落位置:沈阳市**新区**路**号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文朔街 南至:孤石路
西至:文乐街 北至:河堤路
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性质的部位,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梁、柱、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公共通道等。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停车场秩序维护。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消防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门户以内部位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户门以内的管线和自用阳台等不在本合同的服务范围之内。
第三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无妨碍市容和观瞻。
2、设备运行:运行状态良好,使用正常,维修及时。
3、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⑴、小区路面整洁,维修及时、无破损。
⑵、标识系统完整规范,配套设施维修及时、完整无损。
4、环境卫生:定期消杀,垃圾及时清理,环境整洁。
5、绿化:花草长势良好,修剪及时,无病害。
6、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出入登记,停放有序,道路无阻碍。
7、秩序维护:住宅区内秩序良好,外来人员进出小区有登记。
8、消防:系统设备定期检查,使用正常。
9、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维修及时。
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根据物业不同类型按房屋建筑面积向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 2.2 元/㎡/月
洋房住宅物业服务费: 2.2 元/㎡/月
别墅住宅物业服务费: 4.2 元/㎡/月
商业网点物业服务费: 2.2 元/㎡/月
单体车库物业服务费: 1.1 元/㎡/月(洋房)
单体车库物业服务费: 100 元/辆/月(别墅)
地下车位物业服务费: 100 元/个/月(业主已租赁的车位)
地上车位物业服务费: 100 元/个/月
第五条 物业特定服务收费标准
电梯费用以政府最新规定为准
装修垃圾清运费:200元/户(一室一厅);260元/户(两室一厅);320元/户(二室二厅或三室一厅);380元/户(三室二厅及以上)
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
第七条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费用,在本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中列支。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11)其他费用。
第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会随着项目规划变更、政府政策变化而进行调整。乙方各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最终以物价部门批复文件为准。
第九条 物业服务费采取业主自行交纳的方式。
第十条 业主自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及提供其他特约服务,服务报酬由乙方与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第十一条 业主应于本物业交付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交付时间以《入伙通知书》时间为准。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全额交纳。
已竣工出售并办理入住手续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交纳。
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物业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不领取房屋或不办理相应入住手续的,视为房屋已交付,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交纳。
办理入住手续的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或甲方通知办理入住手续的时间为准。甲方将采用电话或邮寄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物业买受人。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乙方交纳当期物业服务费,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每逾期一日,应交纳欠费总额的3‰作为滞纳金。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乙方对于拖欠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可以通过将欠缴费用的业主名单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予以公布等合法手段催收、催缴。乙方也可以采用寄送挂号信的方式对拖欠物业费的业主进行催收、催缴,邮寄地址为业主办理入住登记时的登记地址。未交纳服务费超过3个月的,乙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乙方应当明示物业服务费用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特约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第四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所有权属,依照法定或业主与甲方签订的合同约定。
第十四条 停车位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1、地上停车位物业收费标准,车位使用人应按100元/个/月的收费标准向乙方交纳服务费,停车服务费按年收取,未交费车辆不得进入园区及使用停车位。
2、单体车库所有权由业主购置的,车库使用人按1.1元/㎡/月的收费标准向乙方交纳服务费,单体车库无所有权的,车库使用人按100元/辆/月的收费标准向乙方交纳服务费,服务费用按季度交纳,业主或车库使用人应于每季首月15日前向乙方交纳当期车库服务费,拖欠及逾期的处理方式同第十一条。
3、地下停车位物业服务费标准:100元/个/月(业主已租赁的车位),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按年进行预先交纳,未交费车辆不得进入园区及使用停车位。服务费采取业主自行交纳方式。拖欠及逾期的处理方式同第十一条。
第十五条 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车位使用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除停车场外的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统一委托乙方经营,乙方可以在此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宣传、场地租赁等经营活动,其经营收入扣除经营成本后,其余部分全部纳入专项维修资金中。
第五章 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十七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书面确认查验过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存在的问题,甲方应承担解决责任。
第十九条 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按照前条规定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
第二十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用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KD·长青湾】《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等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它材料。
5、绿化系统、智能化等弱电系统、应急电源或临时发电设备等系统、室内新风系统等竣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样板间装修图纸、公用大厅的装饰、装修图纸等。
第二十一条 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当开展对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年度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整改。
第二十五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甲方的同意。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作好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六条 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七条 甲方应于物业交付使用前30天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法律规定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使用用途。
第七章 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监督检查乙方各项方案和计划的实施。
2、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包含本合同的主要内容,并将本合同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3、在销(预)售物业之前,制定【KD·长青湾】《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并在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向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4、要求业主、物业使用人对异产毗连部位的维修提供通行和维修的便利,因此造成的损害,由责任人承担。
5、完善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包括物业的标识系统、公共垃圾桶、垃圾中转站、垃圾房等。
6、不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约定所进行的物业服务和经营活动。
7、甲方收到乙方文件应签收,并对乙方的意见和建议 需2日内答复,不答复则视为同意。
8、不得擅自改变本物业的公共建筑、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功能,确因完善本物业的配套设施而需改变公共建筑、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功能,应取得本物业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9、当项目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后,甲方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
第三十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权利、义务。
2、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自主开展各项物业服务经营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提供物业服务的便利获取不当利益。
3、建立物业服务档案,及时记载变更情况。
4、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给他人。
5、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乙方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6、监督【KD·长青湾】《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实施,并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KD·长青湾】《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7、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必须予以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或有关业主拒绝给予配合的,乙方将事件通知相关业主或社区后,可以自行维修养护,所发生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8、为维护公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可自主决定采取相应紧急避险措施,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业主必要财产损失的,当事双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服务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移交给甲方代管。
第八章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按沈阳市政府相关文件由业主在入住前一次性交纳并存入政府指定专用帐户。
第三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分摊、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国家和沈阳当地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方式使用和分摊、续筹。
第三十四条 相关业主不批准乙方所编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或资金不够所引致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相关业主承担。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约定,致使乙方的物业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由甲方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六条 除前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物业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应按国家或地方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向甲方、业主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 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欠交总额的3‰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
第三十九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约定,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条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园区内信息公示即可),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因非乙方责任在物业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伤害、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盗窃等事由所致之损害。
6、甲方或业主、物业使用人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委托乙方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所致之任何损害。
7、甲方或业主、物业使用人在已有标识提示或告之的前提下,不遵守【KD·长青湾】《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或其他法律法规所引致之任何损害。
8、业主门户内部位、设施、自用阳台的损失以及由于该部位、设施、自用阳台的损坏及其他原因给第三人所造成的损失。
9、其它业主与使用人另有约定的情形。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期限自20**年8月1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四十二条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与【KD·长青湾】《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肆 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乙双方、物价局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业主所拥有物业类型: □联排别墅 □高层住宅 □丹陛洋房
□车库 □商业网点
座落位置: 【KD·长青湾】 栋 单元 层号
商 铺: 【KD·长青湾】 号
车库位置: 【KD·长青湾】 号
此文件已签收,并对内容仔细阅读,同意遵守履行相关规定及条款内容。
业主签名(签章):
年 ; 月 日
篇3:名京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名京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沈阳KD全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zz
住所地:沈阳市zz区**街**号
邮编: 110020
联系电话:**
乙方:深圳市KD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ZZZ
住所地:沈阳市**新区**街**号
邮编: 110168
资质等级:壹级
证书编号:建物企《20**》039
联系电话:****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KD·名京住宅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所赋予的定义是:
1、专有部分---指在建筑物中依法取得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独立空间或区域,包括上述空间或区域内专用的计量设施和管线接驳端以内的相关设施设备;
2、共用部位---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抗震结构、部位、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公共通道等;
3、共用设备---指住宅小区或单橦住宅内,共用上下水和地下排水管道、下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共用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共用智能化设备、其他机电设备和共用设备使用的房屋;
4、共用设施---指住宅小区或单栋住宅内,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公共设施使用的房屋等;
5、交付使用----指业主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办理完结开发商指定的相应手续,业主在约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房屋已交付使用;
6、常规性管理服务--指对本小区公共物业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设备、环境卫生、交通、绿化、环境容貌和居住秩序等常规性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工作,物业服务收费用于支持常规性服务工作;
7、有偿特约服务--指常规性服务之外,物业管理公司为了满足甲方、物业使用人的个别需求而提供的个性化服务,相关甲方、物业使用人另行支付相应费用。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KD·名京
物业类型:住宅小区
座落位置: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北街一号
建筑面积: 265722㎡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齐贤北街 南至:北二路
西至:保工北街 北至:北一中路
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性质的部位,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梁、柱、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公共通道等。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停车场秩序维护;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消防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门户以内部位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户门以内的管线和自用阳台等不在本合同的服务范围之内。
第三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以约定的质量标准为准(前期物业服务质量标准详见附件)。
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根据物业不同类型按房屋建筑面积向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住宅物业服务费: 1.90 元/㎡·月
对外网点物业服务费: 0.95 元/㎡·月
单体车库物业服务费: 0.95 元/㎡·月
地下车位物业服务费: 100 元/个·月
第五条 物业特定服务收费标准
电梯费用以政府最新规定为准
装修垃圾清运费:200元/户(一室一厅);260元/户(两室一厅);320元/户(二室二厅或三室一厅);380元/户(三室二厅及以上)
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
第七条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费用,在本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中列支;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11)其他费用。
第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会随着项目规划变更、政府政策变化、物业成本变化而进行调整。
第九条 物业服务费采取业主自行交纳的方式。
第十条 业主自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及提供其他特约服务,服务报酬由乙方与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第十一条 业主应于本物业交付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交付时间以《交付通知书》时间为准。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尚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全额交纳。
已竣工出售并办理入住手续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交纳。
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物业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不领取房屋钥匙或不办理相应入住手续的,视为房屋已交付,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交纳。
办理入住手续的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或甲方通知办理入住手续的时间为准。甲方将采用电话或邮寄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物业买受人。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乙方交纳当期物业服务费,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每逾期一日,应交纳欠费总额的3‰作为违约金。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乙方对于拖欠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可以通过将欠缴费用的业主名单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予以公布等合法手段催收、催缴。乙方也可以采用寄送挂号信的方式对拖欠物业费的业主进行催收、催缴,邮寄地址为业主办理入住登记时登记地址为送达地址。未交纳服务费超过3个月的,乙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乙方应当明示物业服务费用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特约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第四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所有权属,依照法定或业主与甲方签订的合同约定。
第十四条 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1、单体车库所有权由业主购置的,车库使用人按 0.95 元/㎡·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服务费,服务费用按季度交纳,业主或车库使用人应于每季首月15日前向乙方交纳当期车库服务费,拖欠及逾期的处理方式同第十一条;
2、地下停车位物业服务费标准 100 元/个·月(业主已租赁的车位),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按年进行预先交纳,未交费车辆不得进入园区及使用园区停车位。服务费采取业主自行交纳方式;拖欠及逾期的处理方式同第十一条。
第十五条 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车位使用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除停车场外的其他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统一委托乙方经营,乙方可以在此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宣传、场地租赁等经营活动,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其经营收入扣除经营成本后,因主营亏损,可以补充到物业服务费中。
第五章 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十七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书面确认查验过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存在问题,甲方应承担解决责任。
第十九条 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按照前条规定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
第二十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4、物业管理用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等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它材料;
5、绿化系统、智能化等弱电系统、应急电源或临时发电设备等系统、室内新风系统等竣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样板间装修图纸、公用大厅的装饰、装修图纸等;
第二十一条 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 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当开展对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年度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整改。
第二十五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甲方的同意,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作好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六条 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七条 甲方应于物业交付使用前30天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法律规定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使用用途。
第七章 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监督检查乙方各项方案和计划的实施;
2、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包含本合同的主要内容,并将本合同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3、在销(预)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并在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向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4、要求业主、物业使用人对异产毗连部位的维修提供通行和维修的便利,因此造成的损害,由责任人承担;
5、完善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包括物业的标识系统、公共垃圾桶、垃圾中转站、垃圾房等;
6、不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约定所进行的物业服务和经营活动;
7、甲方收到乙方文件应签收,并对乙方的意见和建议需2日内答复,不答复则视为同意;
8、不得擅自改变本物业的公共建筑、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功能,确因完善本物业的配套设施而需改变公共建筑、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功能,应取得本物业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9、当项目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后,甲方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
第三十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权利、义务;
2、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自主开展各项物业服务经营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提供物业服务的便利获取不当利益;
3、建立物业服务档案,及时记载变更情况;
4、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给他人;
5、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乙方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6、监督《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实施,并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7、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必须予以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或有关业主拒绝给予配合的,乙方将事件通知相关业主或社区后,可以自行维修养护,所发生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8、为维护公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可自主决定采取相应紧急避险措施,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业主必要财产损失的,当事双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服务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移交给甲方代管。
第八章 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二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按沈阳市政府相关文件由业主在入住前一次性交纳并存入政府指定专用帐户。
第三十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分摊、续筹: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国家和沈阳当地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方式使用和分摊、续筹。
第三十四条 相关业主不批准乙方所编制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或资金不够所引致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相关业主承担。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约定,致使乙方的物业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由甲方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六条 除前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物业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应按国家或地方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向甲方、业主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 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按 欠交总额的3‰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
第三十九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约定,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条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园区内信息公示即可),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因非乙方责任在物业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伤害、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盗窃等事由所致之损害;
6、甲方或业主、物业使用人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委托乙方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所致之任何损害;
7、甲方或业主、物业使用人在已有标识提示或告之的前提下,不遵守《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或其他法律法规所引致之任何损害;
8、业主门户内部位、设施、自用阳台的损失以及由于该部位、设施、自用阳台的损坏及其他原因给第三人所造成的损失;
9、其它业主与使用人另有约定的情形。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期限自 20** 年 5 月 30日起至本物业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乙方或其他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四十二条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方式。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六 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 两 份、物价局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前期物业服务质量标准》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篇4:商街物业职工劳动合同书
步行街物业职工劳动合同书
编号:CBRE.GZ.DG/B*J .07 版号:20**/0 №
编号:
××市职工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甲方):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 工(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 份 证 号 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使 用 说 明
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认真阅读本合同书。本合同一
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不需填写的空栏,请打上"/"。
四、乙方的工作岗位应参照国家规定的职业分类和技能标准明确约定,也可在本合同第十二条中约定变更岗位的范围及条件。
五、工时制度分为标准、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如经批准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在第十二条中约定其具体内容。
六、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在第十二条中列明,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七、本合同书用钢笔填写,必须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
********有限公司 (甲方)与 (乙方)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壹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 有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 无固定期限:从 /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 / 年 / 月 / 日起至
/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并以完成
/ 工作任务为标志。
(二)双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的前 / 个月为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
乙方的工作岗位(地点、部门、工种或职务):
。
三、劳动报酬
(一)甲方根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乙方的工资为 元/月;乙方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
(二)甲方每月 日向乙方支付货币工资。
四、社会保险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需要,确定其执行 工时制度。
(二)甲方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工作、休息、休假和劳动保护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条件。
六、劳动纪律
甲、已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要告知乙方,乙方要予以遵守并服从甲方的管理。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符合《劳动法》所列的法定条件或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当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三)乙方合同期未满而依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甲方以下经济损失:
1.甲方为乙方支付教育岗位职业培训费而约定之培训协议,乙方未能履行;
2.乙方失职或蓄意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或形象受损;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出卖甲方商业资料、遗失公司资料;
4.乙方因各种原因解除本合同,未能按甲方要求缴交公司资料。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合同即告终止(有固定期限的合同除外):
1.本合同所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
八、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的发放
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的发放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九、违反本合同的责任
(一)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未按规定,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或者不履行本合同的;
2.甲方为乙方支付的教育、岗位职业培训费而约定之培训协议,乙方未能履行。
(三)双方同意以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 赔偿金--赔偿 月的"招收录用"及"岗位培训费",赔偿金额为 ______月标准薪金。
十、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省、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十二、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合同补充协议》、《员工手册》等公司现行的规章制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附件。
本合同(含附件)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鉴证时需一式三份,其中鉴证机构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机构:(盖章)
鉴证人: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补充协议
编号:CBRE.GZ.DG/B*J .08 版号:20**/0 №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之基础上订立本协议,作为《劳动合同》之附件共同遵守并履行以下事项:
一、乙方同意遵守甲方现行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及岗位/职务调动。
二、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试用期为 个月,试用期薪金按公司《工资标准》执行发放,试用期内乙方工作表现不符合甲方要求,乙方同意甲方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而不作任何补偿。(此条只适用于试用期员工)
三、乙方同意按公司规定缴齐所有证件后购买社会保险。
四、乙方同意甲方每月薪金发放按以下组成执行:
1.岗位工资: 元
2.职务工资: 元(该部份工资已含每月固定加班费)
3.浮动工资: 元
4.用餐津贴: 元
5.住房津贴: 元
6.通讯津贴: 元
7.交通津贴: 元
乙方同意按《工资标准》执行上述工资待遇。
五、乙方通过试用期后,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必须提前 天以书面形式申请,如未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乙方擅自离职,甲方将以乙方一个月薪金总额代替 天通知期,并有权追究乙方违反劳动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六、甲方是从事房地产服务行业,乙方在职责范围内需要超时工作可享受加班待遇;乙方在职责范围外因公司工作需要安排在节假日上班,公司给予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补休后不再支付加班工资。
七、如有下述情况发生,甲、乙双方之《劳动合同》视为终止:
1.在合同期内,乙方所在工作项目若发生撤场情况,甲、乙双方所签订之合同自行终止,甲方无需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2.甲、乙双方所签定之《劳动合同》期届满后双方劳动关系自然终止。
八、本协议、《员工手册》等公司现行的规章制度为甲、乙双方所签订之劳动合同不可分割之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此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盖章(或签名)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篇5:物业公司产品购销合同
需方:上海**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上海**商城有限公司店(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事项,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的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由甲乙双方商定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产品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产品清单。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
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应。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到货地点:
1.产品的交货单位:。
联系人: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
2.交货方法,乙方负责免费送货到甲方指定接货地点(货车能够到达方位) 。
3..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联系人 :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4.到货地点:(货车能够到达方位)。
第五条.产品的交货期限及方式:
1. 甲方每月正常定货不超过二次。甲方以电子文档形式发出定货单,定货单要求书写规范、明确,乙方在36小时内与甲方确认所送商品数量及送货时间,并在 3-5个工作日内组织送货。定制商品由双方协商,按约定的日期组织送货。
2. 乙方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由甲方派专人负责货物的清点验收确认,并在送货单上签字,作为双方对帐依据。
3.应急定单送货,甲方要给与乙方适当的运费补贴。(送货前运费金额由双方商榷)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www.pmceo.com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格,乙方承诺以优惠的价格向甲方提供所需要的产品。
2. 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遇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日时的实际价格结算。
3.产品货款的结算:
3.1. 乙方应给予甲方每月叁万元人民币的信用额度。
3.2. 每月25号甲乙双方联系人核对送货单据无误后,乙方开具发票并送达甲方处,甲方应在次月5号之前结清所有货款(国定假日顺延)。
第七条.验收方法:
1.货到当场验收确认。
2.验收中若有纠纷,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可向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认定。
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应妥善保管货物,并在7天内向乙方提出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易碎商品当场验收确认)
2.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36小时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的除外)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回复对方。
第九条.甲、乙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不能按期交货的,应按同期银行壹年期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未能按期交货部分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付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质量应符合规定,商品如有质量问题,乙方应立即予以调换。
3.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提交有效发票,甲方于收到发票后,次月5号之前,将货款转划至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乙方银行名称:
乙方开户银行:
乙方银行账号:
4.甲方应接受乙方按合同约定送达的合格产品。
5.甲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货款。如延期支付,应向乙方按同期银行壹年期贷款利率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甲方按合同规定对乙方送达的货物进行数量清点、质量验收。
7. 对乙方逾期送达的货物及不合格产品,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拒收及提出赔偿。
第十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