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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绿化工作业过程中腿部摔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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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绿化工作业过程中腿部摔伤案例

  物业绿化工作业过程中腿部摔伤案例

  案情简述:

  1月28日中午,某项目一名绿化工修剪香樟树结束,在下树过程中右脚踩踏在养护圈内被崴,脚面肿起,不能站立。服务中心当即安排人员将该绿化工送往医院就诊,经*光拍摄临床诊断为右足足舟骨折。

  案例分析:

  员工的受伤,一方面为员工自身及其家庭带来痛苦,另一方面为企业带来额外负担,分散了管理人员的工作精力,甚至使企业面临纠纷的困扰。这起员工受伤事件,看起来都是偶然事件,但结合该公司最近发生的多起员工在作业中受伤的事件来看,需要反思我们对员工的安全教育是否到位,保障作业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是否完善。

  案例启示:

  "员工安全就是**的安全"一直是**各层管理人员奉行不渝的工作信条。考虑到影响员工安全的各方面因素,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并完善组织管理措施是我们的责任。各公司日常也开展了一些安全教育,但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受伤的事件还是时有发生,这说明日常的培训并未深入人心。在这种情况下,应及时调整培训和引导方式,从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抓起,从加强现场管理入手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各级管理人员通过加强现场监控和安全措施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等措施一点一滴的灌输安全意识,防范事故发生。

  (分析:z)

采编:www.pmceo.cOm

篇2:案例分析:小区扰民绿化该不该拆

  案例分析:小区“扰民绿化”该不该拆?

  案例:

  某小区临街1~3楼是商业裙楼,4楼以上为住宅楼。前几年开发商交房时,在4楼住户朝南的露天平台上建造了花坛,并种植了树木花草交由物业公司管理。把原来光秃秃的商业裙楼楼顶整得像个小花园。

  今年有几位五楼的业主,嫌家里蚊子多要将花坛拆除,遭到四楼业主的反对。他们认为,这个花坛绿化得很好,遮荫挡阳防尘降温,就是有一些蚊子也是瑕不掩瑜,还说五楼的业主也是受益者,为什么要拆呢?

  五楼主张拆花坛的业主说,这个花坛是开发商当初为了销售房屋、增加卖点而建造的,现在招惹苍蝇蚊子,受害的是他们。双方闹到业委会,业委会经调查认为:蚊子多并不是花坛招惹来的,楼下周边小餐馆众多,每天污水横流才是滋生蚊子、苍蝇的罪魁祸首,不同意拆除花坛。但是五楼的业主坚持己见,各方争执不下,闹到要对簿公堂的地步。

  案例分析:

  这个“扰民绿化”到底该不该拆?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它是否属于乱搭乱盖?如果是乱搭乱盖当然要拆,否则就另当别论;二是花坛的管理是否存在问题,如果无人管理或管理很差影响环境卫生也该拆。

  首先,花坛是开发商建的,出发点是促进销售但客观上起到美化环境的作用。《武汉市园林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第三章第十四条指出:“立体绿化是利用树木、花草以及攀缘植物来绿化城市建筑的墙面、屋顶、阳台、窗台、棚架以及公共设施等一切可以利用空间的一种绿化形式,是城市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改善我市城市生态环境质量、节约能源,合理利用城市空间,降低城市 ‘热岛效应’,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创建 “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城〔20**〕98号)要求,结合我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和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积极推进我市立体绿化。”

  可见开发商的做法是符合这一要求的。另外,花草树木多了是不是必然招来蚊子姑且不论,即便如此也可想办法清除,不可因噎废食。这就好比不能因为野猪多了危害庄稼就毁掉森林是一个道理。

  其次,《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下列物业公共服务事项: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二、公共绿化的维护;三、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四、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和安全协防……”从业委会调查的情况来看,本案例中的物业公司是尽到了管理责任的,花坛的环境卫生没有问题。

  再次,此案的特殊性在于,如果花坛最终并非由纠纷一方强制拆除,而是在各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拆除的,那么,是不是就合法了呢?笔者的回答是否定的,既然这个花坛已成为城市绿化的一部分,就牵涉到公众的利益,这里所指的公众甚至超出了小区的范围,所以仅仅小区里面几方协商也不能随意处置,需经一定的法律法规程序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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