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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校园绿化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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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校园绿化管理意见

>  (中学)学校校园绿化管理意见

  为美化校园环境,创建文明学校,为师生创造一个百花齐放、绿色成带、喷泉滴水环流的安静洁雅的优美环境,使师生能轻松地、愉快地、心情舒畅地工作和学习,是学校总务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为加强绿化工作,特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1、成立组织:成立校班两级管理组织。

  校:成立校园绿化领导小组,由校长陈纪平等5人组成。陈纪平同志任组长。

  班:成立管理小组,由3-5人组成,设小组长一人。

  2、学校设专职绿化管理员,主要搞好绿化规划、育种、育苗、培育盆景、花草形态整修和绿化地块常规管理。

  3、校园经常性管理,如:除草、松土,统一由总务处安排工作人员进行或安排各年级劳动课进行。

  4、分片包干,学校准备将所有校园绿化地块,苗圃按就近管理的原则分片、分段,包干到各班。

  5、总结评奖:为使校园绿化管理不断上水平,决定绿化工作每学期总结评比一次,全年总评一次(每年七月总评),评选出绿化先进班级及先进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6、践踏、采摘损坏花草要赔偿,学校任何人攀摘、损坏花木,按市场价格金额赔偿,屡教不改,处以两倍以上罚款,并视情节给以纪律处分。

  zz实验学校

  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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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中学校园绿化管理制度

  中学校园绿化管理制度(6)

  校园绿化是美化、净化校园的关键,为了给全体师生营造更加整洁优美的学习工作环境,总务处特别制订校园绿化管理制度如下:

  1、爱护校园环境,花草树木,是全校师生的共同责任。

  2、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花坛、草坪,更不得在花坛、草坪内打闹。

  3、保持绿化区域清洁美观,不得在绿化区内乱丢废纸、果壳、倾倒垃圾和其它杂物。

  4、不准攀摇树干、采摘花朵、损坏花卉、采摘果实。

  5、不准在树木上刻字、钉钉、拉绳晒物等。

  6、绿化区域卫生分给班级包干,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清扫。

  7、校园绿化由园艺工加强管理,进行日常养护,做到“条条道路绿树成荫,学校四季鲜花争艳,块块草坪郁郁葱葱”。

  8、对有意损坏树木、花卉、草坪等照价赔偿,批评教育。

篇3:学校校园绿化管理办法(3)

>  学校校园绿化管理办法(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绿化管理,促进校园园林绿化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美化育人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桂林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指导学校园林绿化工作,后勤集团对校园绿化工作实施管理、监督、协调。后勤集团校园环境服务中心承担实施校园树木、绿地、花卉的培植、养护、管理等绿化工作。

  第三条凡有劳动能力的师生员工,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校园的义务。

  第四条学校把校园园林绿化建设纳入整体发展规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资金中安排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资金。

  第二章园林绿化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学校组织规划管理部门和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共同编制校园绿化规划,并纳入到学校总体规划。

  第六条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化规划,不得擅自占用绿化用地,需要临时占用的,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按照规定,学校绿化面积应占学校总面积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应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执行。

  第八条校园绿地应符合绿化规划的要求,并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分期进行。主要景点的设计方案,应经桂林市园林主管部门审核。一般性绿化建设方案,应经校绿化委员会研究确定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按批准的方案建设。

  第十条校园绿化服务部门应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和校园绿化建设需要,建有苗木、花卉生产的苗圃和花圃,达到苗木基本自给。

  第三章养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校园公共绿地、花卉树木,实行以绿化专业队伍养护和管理为主、师生员工义务绿化劳动为辅的校园绿化养护管理方式,以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的绿化美化意识。

  第十二条校内树木全部属于学校所有,一切规划、更新和处理由校绿化委员会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擅自砍伐树木或更换树种。

  第十三条校园环境服务中心应定期或适时地对绿地上的杂草、落叶、杂物进行清除,保持绿化环境整洁、优美。

  第十四条学校应根据校园绿地养护面积和养护等级标准,参照有关部门规定的劳动定额安排绿化养护经费,绿化养护责任单位不得截留或挪做他用。校园环境服务中心应按照绿化养护规范,做好校园花草树木的浇水、施肥、除草、防寒、防风、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和作业后的清扫保洁工作。

  第十五条校园绿地严禁下列行为:

  一、刻划、攀折树木,穿行草坪绿地;

  二、擅自折枝摘花,采集种子、果实;

  三、向草坪抛扔果皮、瓜壳、纸屑、吐痰、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四、晾晒衣物,堆放物料,停放车辆;

  五、擅自搭棚、建房;

  六、放牧、打鸟;

  七、污损景点绿化小品及绿化建筑设施。

  第十六条校内部门或单位需改变校园园林绿地使用性质的,必须事先征得校绿化委员会的批准,方可办理基建施工手续,并到后勤集团备案;如涉及砍树事宜需上报市绿化委员会批准,建设部门还需向市绿化委员会申报砍伐株数,径围(地面以上1米处),办理砍伐手续,待市绿化委员会批准并签发砍树证后方可施工。

  第十七条因施工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损坏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校园环境服务中心交纳补偿金和赔偿经济损失,按现行价格的3-5倍计价,用以补充花草树木和劳动用工等费用。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十八条对在校园绿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部门)、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一、植树绿化成绩显著的;

  二、养护、维护绿化及绿化设施成绩突出的;

  三、优质并超额完成花卉生产任务指标成绩突出的;

  四、检举、制止、查处违反绿化管理行为有重大贡献的;

  五、在其他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绿化主管部门或者绿化责任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警告、罚款、赔偿损失;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赔偿费的3-5倍处以罚款:

  一、擅自修剪树木、剥树皮、折枝、摘花、挖笋砍竹、损坏绿篱、践踏草坪的;

  二、在行道树木、园林竹木或园林建筑上刻字打钉、倚树搭棚及其他损坏绿化行为的;

  三、损坏园林设施的;

  四、擅自占用园林绿地的;

  五、擅自移植、更换树种及砍伐的;

  六、建筑施工造成绿化、树木损坏或枯萎死亡的;

  七、校园绿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违反养护规范,致使树木损坏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后勤集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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