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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珠海市物业承接查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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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珠海市物业承接查验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珠海市物业承接查验管理办法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物业服务项目交接引起的纠纷出现增长趋势。部分原因是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物业服务项目内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未能依法严格落实,给后期使用和管理埋下隐患,导致业主、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相互推诿,最终形成双方或者多方之间无法调解的矛盾。目前,我市没有专门规范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规范性文件,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年印发的《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该办法已经不适应我市的市场发展。为规范我市物业承接查验活动,减少物业服务项目交接引起的纠纷,有必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珠海市物业承接查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新建物业的承接查验、非新建物业的承接查验、其他、附则五个章节,共三十五个条款。重点内容如下:

  (一)关于基本原则和管理体制

  《办法》确定了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依法有序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服务方面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为了确保承接查验的顺利进行,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协助查验,并有权委托公证机构对物业承接查验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公证;还明确了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的物业承接查验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工作的职能划分。

  (二)关于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主体

  《办法》明确了新建物业的承接查验主体是建设单位和受全体业主委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非新建物业的承接查验主体是退出或者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或者代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

  (三)关于新建物业的承接查验

  《办法》对新建物业承接查验的前提条件、查验依据、查验程序、时限、查验问题的解决、资料移交以及备案作出了详实的规定;划分了新建物业移交前、后的责任承担。为物业承接查验活动提供了完备的流程指引,也为解决因物业服务项目移交引起的纠纷提供了调处的依据。

  (四)关于非新建物业的承接查验

  《办法》参考新建物业的承接查验规定,对非新建物业的承接查验作出了相应指引。规定在与新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承接查验前,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进行交接,并且原物业服务企业已经依法退出;还规定在与新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承接查验时,对物业承接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有关问题的解决办法、时限等,存在争议的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记录中载明,交接双方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现状给予确认。避免业主、原物业服务企业与新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历史遗留问题相互推诿,引起多方纠纷。

  (五)关于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办法》规定物业承接查验的双方应当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对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与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交接义务,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为解决物业承接查验活动出现的纠纷提供了程序性指引。

  (六)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中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办法》明确了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在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中的责任与义务;规定了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承接查验义务的,将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对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双方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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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办公楼设备承接查验验收办法

  办公楼设备承接查验验收办法

  对物业设备系统进行验收,以确保"财富广场五号办公楼"的设备投入

  使用后能安全正常运作。

  职责

  安必盛物业公司管理部负责对所需验收的物业提出验收项目内容和要求,并对项目验收报告进行审核。

  安必盛物业公司总师室负责对设备验收中或接管使用后发生的隐蔽性质量问题或重大质量事故的审核,组织协调与各相关单位的关系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设备部负责具体实施项目验收工作,拟定项目验收报告及与移交单位的联系工作。

  程序

  [接管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已经竣工验收合格。

  供电、采暖、给水、排水、卫生等设备能正常使用。

  [接管验收提交的资料]

  技术资料

  [接管验收程序]

  安必盛物业公司对物业接管所具备的条件和资料进行审核,并开出《接管验收单》。

  设备部负责按验收项目内容和要求制定验收方案,会同建设单位对物业房屋、设备和设施的使用功能进行质量检验。

  经检验后,由设备部拟定项目验收报告并填写《接管验收单》。

  由公司管理部对技术资料及重要项目进行抽查,对验收结果作

  出评定意见,报安必盛物业公司总经理室审批,并向财富广场五号办公楼。

  主管部门呈交项目验收报告。

  对于项目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由移交方整改。整改实施后,对于整改项目重新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进行正式接管。

  [使用功能的质量检验项目内容]

  电气系统检验

  给排水、卫生设备的检验

  消防系统设备的检验

  空调通风系统设备的检验

  电梯设备检验

  弱电设备检验

  [设备接管交付使用后]

  如发生隐蔽性的重大质量事故,应由本公司总工程室会同移交人和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分析研究,查明原因。如属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理或可委托本公司处理。

  对接管后的财富广场五号办公楼的管理按照《作业指导书设备维修保养控制程序》执行。

篇3:《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出台--物业移交检查验收流程有新规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出台--物业移交检查验收流程有新规

  10月1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新鲜出炉,本规章将自20**年1月1日起实行,其中对于建设单位和物业企业有多项关于新建物业检查验收活动的具体规定。本博主对其中的重点条款进行逐一解读,请开发商和物业服务企业特别注意自身应当承担的相关责任。

  重点条款1: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博主解读:本条规定事实上要求今后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不仅要约定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还要对其建设标准进行明确约定或告知。

  重点条款2: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博主解读:本条对双方承接查验工作规定了最后期限,即交付使用前15日前应当完成承接查验工作。同时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如果未按本办法执行的,除被主管部门限期责令整改外,还有可能进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并被通报。

  重点条款3: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移交有关单位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和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不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现场检查和验收的内容。

  博主解读:《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现场查验的若干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但十七条中规定的这些属于公用事业的设施设备,不在现场查验范围内。

  重点条款4: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派专业人员参与现场查验,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确认现场查验的结果,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第二十三条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博主解读:这两条直接界定了承接查验协议的法律地位问题,其明确规定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应当引起开发商和物业企业的特别注意,今后在双方的交接过程中,除之前已有的一些法律文件外,将来还会增加一份《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对于该协议中的条款双方也应注意,一旦约定不当,将有可能导致会承担某些额外义务和违约责任的问题。有条件的企业应当交给专业法律顾问进行审核。

  重点条款5:第二十七条 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可以根据开发进度,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分期承接查验。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承接最后一期物业时,办理物业项目整体交接手续。

  博主解读:《办法》当然考虑到了分期开发项目的承接查验问题,本条规定开发企业和物业公司不仅要分期承接查验,当最后一期物业完成时,还要办理整体交接手续。

  重点条款6:第二十八条 物业承接查验费用的承担,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博主解读:本条需特别引起开发企业的重视!注意将来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一定要明确约定承接查验费的承担问题,否则将由建设单位对该笔费用“买单”。

  重点条款7: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博主解读:本条不仅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要在承接物业后对7种法律文件进行备案(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查验记录、交接记录、其它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还规定了进行备案工作的30天期限,因此物业企业在今后的工作流程中要注意这方面的要求。

  重点条款8: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

  博主解读:《办法》规定了对该等查验备案情况有向业主书面告知的业务,但其中对告知的方式、时间等尚无具体规定,有待在地方性实施细则中进行细化。

  重点条款9:第三十二条 物业交接后,建设单位未能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的约定,及时解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博主解读:本条再一次明确了建设单位在物业交接后按承接查验协议的约定应履行的相关义务,凸显了《承接查验协议》的重要性,开发企业应注意这方面的法律风险。

  重点条款10: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凭借关联关系滥用股东权利,在物业承接查验中免除自身责任,加重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损害物业买受人的权益。

  博主解读:考虑到目前很多大型开发企业都有自己的物业公司,本条对这种情形在形式上对开发企业做了更为严格的约束。

篇4:解读《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解读《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因小区公共设施无人验收或验收不全,业主入住后发现问题,常遭物业公司与开发商“踢皮球”。今后,这笔糊涂账有望通过物业承接查验环节得以明晰。10月30日,记者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物业承接查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开发商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业内人士表示,新规出台有助于业主维权。

  新旧物业交接业主能否参与查验?查验时发现有设备、资料等不合格如何处理?原物业拒不退出该怎么办?......就业主关心的问题,记者请建设部门专家结合案例,解读《办法》。

  物业先查验责任可明确

  【案例】市民姚女士所在的小区,自开发商撤出后,物业公司没有真正履行管理义务。小区路灯等公共设施受损得不到及时解决,居民怨声载道,开发商却与物业单位相互推诿。由于大多数小区业主入住前没有查验小区公共部位及设施的质量达标情况,以至于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无法被发现并及时得到维修。作为责任主体的开发商及物业管理公司遗留下来的问题,成了小区全体业主的头疼事。

  【政策解读】在商品房交房过程中,绝大多数业主只对自己购买的房屋内部进行检查验收,而对小区公共部位、公共设施不进行查验。因此,这些未被查验的部分若存在质量问题,并不能被发现并要求开发商维修。一旦在房屋保质期外出现故障,就得使用公共维修资金维修,损害了业主的利益。《办法》的出台,类似姚女士所在小区的遭遇可得到有效规避。

  《办法》规定,开发商必须在确保物业不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才能撤出。交接后发现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以及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办法》的实施,可以

  物业档案归全体业主所有

  【案例】市民梁先生住的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即将期满。小区业委会筹备小组征求业主意见后,准备聘请新的物业管理公司。此事备受小区业主关注。梁先生说,自入住以来,业主不知道小区内具体的物业档案包括什么内容。这次更换物业,很多业主希望能详细地了解小区路灯、建筑物的基础等小区公共部分、设施的资料。

  【政策解读】不只是梁先生,很多小区业主都不了解,或者很少关心小区物业的档案。业主入住后,一旦小区的公共设施、部位等出了问题,因维修不及时导致的物业管理纠纷时有发生,遭遇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扯皮”的事也就不可避免。《办法》的实施,则可避免开发商和物业踢皮球。按规定,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业主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新旧物业企业更替时,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开发商要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和物业企业完成承接查验。在查验工作开始之前20天,开发商就得把竣工验收材料、设备清单、保修文件等资料移交给物业企业。物业企业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同时双方要签订协议,对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交接产生的费用,由开发商和物业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业主代表可参加现场查验

  【案例】市民梁先生还有疑问,进行现场查验如果没有第三方监督,只有开发商、物业公司两方,则很难避免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串通一气作假。能否由小区的业主本人或者业主聘请的第三方参加现场查验?

  【政策解读】为了保障业主利益,《办法》规定,物业承接查验可以邀请业主代表以及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也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物业承接查验的过程和结果可以公证。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建设单位或开发商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并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

  物业查验记录包括房屋质量查验记录、设施设备查验记录和环境工程查验记录,双方可以根据物业的具体情况设计查验记录表。业主代表如果在查验时发现不合格的项目,可要求开发商应进行返修并商定时间复验。在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中,如果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恶意串通、弄虚作假,侵害业主利益的,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可凭借知情权和监督权,向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查验的行为进行投诉。

  老物业拒不退出要处罚

  【案例】因对开发商选聘的老物业公司不满,南宁一小区的业委会炒了老物业的“鱿鱼”,并选聘了新物业公司。但老物业拒绝退出,新物业强行进入,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同时许多业主还担心,原物业合同失效了,老物业会在纠纷期间将业主预交的物业费以及数千万元的公共维修基金卷走。

  【政策解读】新老物业更替导致的纠纷时有发生。小区业主在维权时应理性,不能采取过激行为。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原物业公司拒不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新选聘的物业公司应与业主委员会协商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不得非法强行进驻物业管理区域。

  按规定,原物业公司应在查验接管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全部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如果开发商、业主或原物业公司不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开发商、原物业公司予以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同时,《办法》明确,开发商或原物业公司应将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代管的各种能源费、押金、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以及收支账目,一并移交给新物业公司。除了钱以外,开发商、业主大会和原物业公司应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管理用房、公共用房、设备用房、生产作业工具及办公用品等移交给新物业管理公司。

  ■名词解释

  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来源: 广西新闻网]

篇5: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

  建房[20**]16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知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第四条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第十一条 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

  (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四)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六)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实施物业承接查验,主要依据下列文件:

  (一)物业买卖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物业规划设计方案;

  (五)建设单位移交的图纸资料;

  (六)建设工程质量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 物业承接查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

  (二)移交有关图纸资料;

  (三)查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四)解决查验发现的问题;

  (五)确认现场查验结果;

  (六)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

七)办理物业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现场查验20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建设单位移交的资料进行清点和核查,重点核查共用设施设备出厂、安装、试验和运行的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下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

  (一)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

  (二)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

  (三)共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移交有关单位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和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不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现场检查和验收的内容。

  第十八条 现场查验应当综合运用核对、观察、使用、检测和试验等方法,重点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

  第十九条 现场查验应当形成书面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时间、项目名称、查验范围、查验方法、存在问题、修复情况以及查验结论等内容,查验记录应当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查验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现场查验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规定的情形,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解决并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复验。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派专业人员参与现场查验,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确认现场查验的结果,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第二十二条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三条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10日内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二十五条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交接义务,导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交接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交接记录应当包括移交资料明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明细、交接时间、交接方式等内容。交接记录应当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签章确认。

  第二十七条 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可以根据开发进度,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分期承接查验。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承接最后一期物业时,办理物业项目整体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物业承接查验费用的承担,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五)查验记录;

  (六)交接记录;

  (七)其它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

  第三十一条 物业承接查验可以邀请业主代表以及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物业承接查验的过程和结果可以公证。

  第三十二条 物业交接后,建设单位未能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的约定,及时解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物业交接后,发现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自物业交接之日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全面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承担因管理服务不当致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毁损或者灭失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约定。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凭借关联关系滥用股东权利,在物业承接查验中免除自身责任,加重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损害物业买受人的权益。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物业交付期限届满为由,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不符合交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在物业承接查验活动*同侵害业主利益的,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业主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对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查验行为的投诉。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本办法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通报。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移交有关承接查验资料的,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并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物业承接查验中发生的争议,可以申请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委托有关行业协会调解。

  第四十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承接查验活动,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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