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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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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工作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工作职责

  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制订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县区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的责任。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牵头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核z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指导并负责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全市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提出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新建和调整的申报或审批建议;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建设;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和组织实施生态城市的建设工作。

  八、负责全市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反生物、反化学、反核与辐射恐怖袭击工作。

  九、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制定环境监测制度,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在本辖区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有关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并组织实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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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市行政审批局工作职责

  市行政审批局工作职责

  工作职责:

  根据上述职责,z市行政审批局设 14 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管理;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出国政审、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机关党群工作。

  (二)政策法制和督查科

  负责政策法规的宣传、推动和实施;负责研究拟定涉及审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依法行政及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和窗口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本局及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绩效考核。

  (三)政务管理和信息化建设科

  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和政务服务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审批流程再造、审批环节优化等工作;研究提出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政务服务中心平台综合功能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审批、政务服务信息化系统软硬件建设和维护;指导和推动全市各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

  (四)投资项目科

  负责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五)市场服务一科

  负责涉及企业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核准、变更和备案;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

  (六)市场服务二科

  负责食品生产许可证、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发;负责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中部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负责医疗器械等事项的审批和备案;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与邮寄证明、进口药品通关单、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许可证核发;负责药品经营企业资格、特殊类药品购用与零售业务等事项的审批;负责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审批;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制毒化学品等事项的审批;负责涉及特种作业、特种设备类和计量类事项的审批;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格许可;负责加工贸易业务、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等事项的审批。

  (七)建设项目科

  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涉路施工、林木采伐的许可;负责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负责燃气相关事项的审批;负责因特殊原因需停止供水的审批;负责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负责人防设施改造、拆除以及影响人防设施安全等行为的审批;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负责排污类事项的审批、登记;负责转移危险废物审批;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审批。

  (八)交通城管科

  负责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临时使用城市广场审批;负责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负责城市道路、河道等区域路政类作业的审批;负责特殊或超标车辆在城市道路行驶审批;负责城市垃圾处置有关事项的审批、核准;负责港口、公路、水路等区域内设施建设、工程作业、运输经营等事项的审批;负责道路客货运输等事项的人员从业资格认定、核发;负责超过限制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审批。

  (九)农林水科

  负责水利项目建设、取水许可、河道采砂许可、排污口设置、水土保持方案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的审批;负责河道、水库、湖泊、蓄滞洪区内有关工程设施建设的审批;负责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负责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负责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以及占用城市绿地、伐移树木审批;负责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负责林木采伐许可、经营(加工)许可、运输许可等事项的审批;负责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负责渔业捕捞、渔业船舶、渔港设施建设与作业、航标设置等方面事项的审批;负责野生动植物管理方面的事项审批;负责种畜禽生产经营、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兽药经营等方面事项的审批;负责农业机械改装审批;负责农药广告审查;负责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十)文教卫生科

  负责权限内教师资格认定和民办学校有关事项的审批;负责临时占用体育场地设施审批;负责涉及文物保护、文化娱乐、有限电视、电影放映等事项的审批;负责医师、护士的执业注册和医疗机构、母婴保健服务机构(人员)的审批;负责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和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核准;负责公关场所、饮用水供水单位和集中式餐饮具消毒企业卫生许可;负责旅行社有关业务的办理。

  (十一)社会事务科

  负责有关宗教事项的审批;负责民办学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养老机构、基金会等有关事项的审批;负责涉外婚姻登记;负责建设殡葬设施审批;负责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负责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人力资源服务、外国人入境就业、台港澳人员内地就业的许可;负责企业特殊工时审批;负责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出卖、转让、赠送的审批;负责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负责华侨归国定居办理;负责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十二)项目勘验科

  负责项目踏勘、专家评审、验收的组织、协调;负责涉及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行政审批技术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

  (十三)政务公开科(市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四)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相关法规规章的草拟和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政策性建议;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流程的监督检查和专家库的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业务进行指导,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问题。

  机关党组织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具体工作由办公室承担。

篇3: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工作职责

  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工作职责

  工作职责:

  (一)研究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的政策建议。

  (二)承担与国务院、自治区政府金融管理部门、驻邕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信息交流和服务工作;配合协调和推进地方人民政府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建立全市金融工作沟通协调机制。

  (三)协调、指导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

  (四)组织实施人民政府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管理;为z市金融业发展提供服务与支持。

  (五)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申报审核;对地方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业务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试点工作;指导、协调企业改制上市和挂牌工作;培育发展保险市场,推动保险业务发展;承担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市政府引导的投资基金管理的相关具体工作。

  (七)推动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和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工作;配合国家、自治区金融管理部门促进北部湾经济区的金融合作与协调发展;协助做好政府投融资工作。

  (八)组织、协助并配合有关部门整顿与规范金融秩序,建立金融稳定协调和应急处置机制,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查处、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九)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篇4: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工作职责:

  根据《*z市委、z市人民政府关于z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3号),设立z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监管制度;依法对县、区、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指导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管理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八、按照出资人职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九、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对经营开发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篇5: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工作职责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工作职责

  工作职责:

  根据《*z市委 z市人民政府关于z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3号),设立z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地方性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全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的责任。组织编制全市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建设、租售和退出等工作;负责全市房源储备工作;参与拟定保障性住房和政策

  性住房的销售价格和租金标准。

  (三)承担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发展的责任,负责房改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直管公房管理工作。拟订全市直管公房管理相关政策;制订直管公房维修、改造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核直管公房的租赁、出售;负责直管公房置换的管理工作;

  落实私房政策。

  (五)承担全市房地产开发监管的责任。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房地产综合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开发项目监督管理、普通商品住宅认定;参与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参与确定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文件中相关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指标。

  (六)承担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的责任。组织拟订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相关政策;监督管理房屋测绘机构和房地产中介(评估、经纪、咨询等)从业行为以及房屋交易行为;实施商品房预销售行政许可;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系统,收集和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抵押、出租等土地二、三级市场管理;参与商品房预(销)售价格管理。

  (七)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登记。制订全市房屋登记和权属档案管理相关制度;负责全市房屋权属和房屋产籍档案管理,建立统一的房屋权属信息系统。

  (八)负责全市物业服务行业监管工作。制订全市物业管理行业标准;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指导、监督物业服务招投标。

  (九)负责全市已依法交付使用房屋安全监管工作。拟订全市房屋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相关制度;制订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技术标准并指导、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机构及其从业行为;监督管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十)负责全市房产资金监管工作。拟订全市房产资金监管办法;指导全市房产交易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房改资金等房产资金的归集、使用并实施监管;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集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资金、廉租住房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的监管;负责住房建设保证金的监管。

  (十一)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信息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全市保障性和政策性住房管理、房产交易、房屋登记管理等信息,建设信息化规范化管理平台;负责发布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相关信息,向政府和社会提供发展行业动态有关信息及政策咨询服务。

  (十二)负责全市房产行业科技推广和指导住宅产业化。指导房地产行业科技与信息项目研究开发;组织科技合作交流及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会同相关部门推进和综合协调住宅产业现代化、生态环保化、节能集约化发展。

  (十三)负责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交易、物业管理和房屋安全管理等房产管理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协调处理相关投诉和纠纷。

  (十四)负责z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五)指导各县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各城区住房保障、物业管理、房屋安全日常管理、住宅租赁管理和集体土地上房屋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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