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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难现象成因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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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难现象成因及应对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难现象成因及应对

  自 1981 年 3 月在深圳成立中国第一家物业服务公司以来,我国物业服务行业发展迅速,并被社会大众广泛接受,成为促进城市管理进步和实现房地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 但由于物业服务企业发展水平不高、行业管理不到位等诸多原因,目前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不断。 其中,以物业费收费难问题最为突出。 据调查,“当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某些服务不满意,你会怎么办”时,有 56.8%的业主会选择拒交物业服务费,有 26%的业主会选择更换物业公司,14%业主会选择集体抗议,选择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调解的只有 4%。

  严重的物业管理收费难问题会既侵害了已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的合法权益, 又会使物业公共设施和设备得不到及时的维修和保养,导致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品质下降,经营出现困难,并进一步影响服务质量,加剧物业费收取的难度,从而把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的关系带入到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 危害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以住宅小区物业为例,在总结我国物业管理收费难现象的基础上,分析原因,结合实际提出一点对策和建议。

  1 物业管理收费难的现状及危害

  物业管理费是整个住宅小区正常开支和运行的基本支撑。 物业管理费的支出,一部分用于管理和服务该小区的人员工资和福利,一部分作为“服务项目的物资损耗补偿费”,即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维修保养费用和物业管理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和法定税率。若物业管理费用交纳率不足,小区设施设备的维修和保养、物业服务公司的管理质量将严重受到影响, 进而小区整个物业资产将贬值。

  在我国物业管理市场上,物业收费难的现象目前普遍存在,收费难的问题已经严重制约着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的向前发展。

  目前,我国的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上是低利润运行。 特别是在经济相对落后、 老旧小区多的地区, 物业服务收费的情况更不容乐观。 收费难问题的存在已严重影响了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和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若未能很好地解决,势必将物业管理行业带入到恶性循环的怪圈。

  (1)物业费的拖欠侵害了已缴物业服务费业主的合法权益 。

  由于未交费的业主在短时间内享受到了与缴纳物业费的业主同样的物业服务, 其他缴费业主的合法权益的侵害, 缴费意愿下降。 进而业主和物业公司的矛盾更升级,已缴费的业主甚至也会加入到不缴费的行列,加剧物业费拖欠矛盾。

  (2)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会使公共设施和设备得不到及时的维修和保养。 当公共设施和设备得不到及时的维修和保养,物业所有人的资产和投资就会相应的得不到应有的保值和增值。 小区里的公共设施设备是整个小区所有业主的共同财产, 当共同财产没有很好的保护,损失的就是业主自己的利益。

  (3)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会降低物业服务品质。 物业管理行业是个微利行业,当业主拖欠物业费不缴纳,物业公司的福利待遇就得不到应有的保证, 这样必然导致人员流失, 服务品质下降,严重的甚至可能会导致物业服务企业的撤管,这会让整个小区的业主的资产贬值。

  (4)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会引起不必要的司法诉讼。 物业费收费标准的核定和审批, 物业公司都是按省物价局文件中所述的条款规定执行的。 业主对物业公司有意见可以进行沟通和调解,但是如果业主在物业公司多次追缴物业费后仍不缴纳,物业公司可以依照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依法提起法律诉讼,来追缴没有缴纳的物业费和滞纳金。

  2 我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难的原因

  我国物业服务行业经历了 30 余年的发展,物业服务也走进了城市千家万户,但由于开发商遗留问题多、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不高、行业制度建设执行不到位、业主物业消费理念落后等原因,物业收费难现象还较为普遍,已经严重制约着行业的健康发展。

  2.1 开发商遗留问题多导致小区管理先天不足

  住宅小区既要满足业主的居住功能, 也要具备提高业主生活质量的功能;既要有合格的房屋质量品质和小区环境布局,也要配套与业主生活有关的幼儿园、超市、活动中心等设施。 但在我国的住宅小区当中,由于规划、施工等环境监管不严,加之物业服务企业前期介入不足,许多住宅小区配套设施不完善,缺乏超市、幼儿园、健身活动中心等场所,甚至出现建筑质量不合格、小区绿化不达标、道路设计不合理等问题。 这直接导致了物业管理对象存在先天不足,后续物业服务难度加大。 此外,许多开发商在建设及销售时做出许多虚假承诺, 得不到兑现加剧了业主的不满,甚至将原因归咎到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并通过拒交物业管理费用以示不满。

  2.2 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水平整体较低服务质量不高

  由于物业服务企业专业人才紧缺、 物业服务管理理论和手段及设施设备落后、前期介入工作不足等原因,部分物业服务公司缺乏对业主服务的意识和服务技巧, 特别是当小区存在规划不当、物业存在质量瑕疵的情况下,物业管理的不利因素增加了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成本, 甚至导致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大打折扣。 进而使物业服务企业无法提到高质量的服务,更谈不上提供现代化、智能化的物业服务。 低质量的服务,最终会引起许多业主的不满, 导致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内心的形象彻底毁灭,这些都会是业主拒交物业费的借口。

  2.3 行业制度建设、落实和政府管理不到位

  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需要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我国物业服务行业尽管经历了 30 余年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物业管理法规及其管理办法,对不交、少交、欠缴物业管理费的情况作了相关的规定。 但由于走法律程序时间比较长、成本比较大等原因,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去执行,无法满足时代的需求。 同时,走法律程序容易激起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矛盾,不利于后期的管理。

  在物业收费方面,我国物业管理收费办法一直是由政府指导定价,存在一定的弊端。 如,在同一小区,不同等级不同规模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所需要的成本相差肯定很大,如果采用政府指导方式定价,势必引起部分业主的抵触心理,不利于物业管理费的收取。 在实践中,由于物业收费项目的归纳类不明确,性质不清晰,而且对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没有精准的计算。 特别是随着物业公司的发展,增加了新型服务,物业费不断提高。 但业主却未必认可,进而导致了业主对于物业公司的不信任,使物业收费难上加难。

  2.4 业主物业消费理念落后认识不清

  目前物业管理已走进大部分城市小区,但许多业主仍认为物业服务费都是物业公司的盈利,而不知道物业服务费大部分都投入在小区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之上。 业主心目中的物业服务项目中,保洁和保安非常简单,成本极低,甚至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存在必要性产生怀疑,认为物业公司只是为了收取物业费。因此,业主只要觉得物业公司的服务有些许瑕疵,就觉得物业费缴得不值,从而产生了业主拖欠物业费的情况,甚至出现部分恶意拖欠物业费的业主,造成收费困难。

  3 解决物业管理收费难问题的对策

  3.1 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市场化的新的定价模式物业管理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应的政府机构,须加强物业管理行业的立法和执法力度、加快与法规相配套的操作性规范的制定。 特别是要在吸取国内外先进的物业管理办法及经验基础上,征求社会各界有关人士的意见,尤其是物业管理行业的专家、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阶层人士及业主的意见,制定出符合三方利益、具有操作性的相关法规。

  在物业管理费用的定价问题上,政府应该进一步将主导权给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实行竞标市场化的形式。 可探索基于物业服务内容和物业服务收费的成本构成因素,将物业服务内容划分为综合服务、公共区域清洁服务、公共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共用部位及公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服务等几个类别,不同类别的服务内容从高到低又细分为多个等级,对应相应的收费标准。业主则根据所在小区特点和需要选择。同时,物业服务费最终定价应该由物业服务企业自己决定。

  3.2 加强第三方监督维权,维系业主和服务企业合理权益目前,之所以业主对物业服务费的定价缺少信任,其根源是相关服务的定价也是没有可靠依据的。 因此,新楼盘开发要积极引入第三方专业中介机构,科学、客观、公正的算物业费价格,若业主不满意,还可以找第三方评估机构重算。 对老旧的小区,业主大会首次选聘或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时,也可以委托第三方物业评估机构对物业费进行评估。 也许有第三方的存在,能让业主更加安心些。

  在费用的缴纳方面,也可成立第三方独立机构来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 特别是针对部分恶意拖欠物业管理费用的追缴问题。 由于第三方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能够做到公平公正。 同时,能淡化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 把业主对走法律程序追缴物业管理费用的怨气转嫁到第三方机构有利于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的继续合作。

  3.3 物业服务企业要进一步加强与业主沟通,提高服务水平为解决存在的物业费拖欠问题, 物业服务企业要勤与业主沟通,明晰问题的原因和责任方,不回避自身的责任,也不乱承担开发商等其他责任方的责任,但要详细说明,并主动协助业主解决问题,赢得谅解和满意。

  在日常服务方面,要加强职工专业素养,提高服务意思,通过建立服务标准、引进智能、先进的管理设备及技术,进一步节约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成本,提高企业利润和服务品质,创建物业品牌。

  需要注意的是, 物业企业在前期介入阶段, 应负起监督责任,努力让前期介入管理和后期物业管理分离。 确保所管理的物业是高质量的建筑物业,有完善的设施设备、合理的规划,以有效降低后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难度和管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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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规范南昌市物业管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

  南昌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南昌市物业管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经计委)、检查所、各房地产经营单位、物业管理企业:

  为了切实开展市委市政府布置的效能年活动,认真落实“服务提优、效率提速、素质提高”的目标,维护业主和物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南昌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具体规定由南昌市物价局负责解释的”规定,本着“简便申报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便物业管理企业办理小区停车《收费许可证》程序。各物业管理小区的停车收费,按照南昌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南昌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洪价经字[20**]17号)执行,凡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宅小区(水、电、有线电视、道路已通)经物管公司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实地勘查符合停车条件的可以先行办理停车收费项目的收费许可证手续。

  二、不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宅小区(水、电、有线电视、道路未通),即使业主已办理了入住手续,无论是否入住使用都不得收取物管公共服务费。

  三、按照“以人为本、平等协商、市场运作”的原则,凡物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通过平等协商,相互约定,并签订协议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按其收费标准执行。同时价格主管部门按其约定的收费标准,办理《收费许可证》。

  四、根据《实施办法》第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资质等级和项目服务等级,确定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规定。为了规范定价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物管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资质等级和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证明,制定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

  五、《实施办法》第六条中“一年内未入住使用的”其时间概念比较模糊,争议较多。为此我们界定为:一年内未入住使用的按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标准的50%交纳的原则不变,在这个前提下,在这一年内自业主向物管公司申报装修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计为业主入住使用时间,剩余时间视为使用时间。一年以后无论装修与否,均按100%交纳物业管理费。《实施办法》中已明确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须报价格部门备案登记、申报批准外,未明确的属市场放开的经营性有偿服务,其服务价格按照市场价格运作。

  六、加强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管理。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认真落实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的《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428号文)。物业管理企业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点,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详见南昌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公示牌(栏)样式(附件)。凡属物业服务收费(含有偿服务收费)均应公示。价格管理形式具体分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公示时应予备注。对属于选择性服务项目(如:有线电视初装费、管道煤气初装费、房屋保险等)应由业主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公示时要备注自愿选择,不得强行收费。

  七、上述规定自20**年5月12日起执行,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南昌市物价局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篇3:高校教工生活小区物业管理中心收费员岗位职责

  高校教工生活小区物业管理中心收费员岗位职责

  1、在物业管理中心的领导下,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爱岗敬业,耐心、细致、微笑服务。

  2、注意个人仪表、形象和礼貌用语,保证收费室环境干净整洁。

  3、自觉遵守收费作息时间,按时到岗。工作期间不离岗、不会客、不闲聊。

  4、熟练掌握操作技能,熟悉收费项目及标准,对住户提出的有关收费问题能进行合理解答。

  5、收费员每日下班前需将当日所收账款上缴至物业收费管理人员,账目清楚,并做好签字记录。

  6、在工作中尽可能满足住户的服务要求,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零钞或大额整钞。

  7、负责养护电脑,管好自己的上机密码,不得对外人泄露。

  8、做好每月水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的电脑录入、收缴工作。

  9、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篇4:国内物业管理收费难的几点看法

  国内物业管理收费难的几点看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得到很大的改善,居民对居住环境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物业管理服务应运而生。经过几年来的发展,物业管理服务已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它对提高人们的居住质量、提高物业价值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然而,在其发展中仍遇到很多困难,其中,最突出的是物业管理收费难。物业管理收费陷入了“收费高,居民承受不了;收费低,物业管理企业难以正常运营”的怪圈。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特殊性

  理顺关系,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确定合理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已成为当前在物业管理发展过程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毫无疑问,物业管理作为一种由企业提供的服务,与政府的行政管理是有严格区别的,属于典型的经营性服务,其收费也属于经营性质的收费。但是,物业管理作为一种以提供管理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收费,它与一般的经营性收费相比,也有一些比较明显的不同的特点。

  1、管理模式的不一致,是造成小区物业管理收费难的主要障碍。在同一城市,政府机关住宅区的物业管理费用由财政支付,不向居民收费,而集中开发的商业住宅区、杂居区的物业管理费用均由住户负担,这就使居民对实施物业管理产生了抵触情绪,同时也给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增加了困难。

  2、情况复杂,差别大。物业管理,从服务对象看,既有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又有商业办公楼和工业区的物业管理。仅住宅区物业管理,又分为老住宅区和新住宅区,产权分公产和私产。服务的内容和深度要求也都不同,收费标准和形式当然也不同,这种收费和服务内容的参差不齐是物业管理服务的一个重要特点。

  3、公共性综合服务收费与个体特约服务收费并存。公共性综合服务收费,因物业管理者为公众业主提供物业维修、养护、环境保洁和区域保安等多种内容的综合性服务,不分人,不按项,定期结算,一并收费;特约服务收费则按不同住户之约,一项一收,一事一结,前者笼而统之,后者一目了然。因此,重点是要强化综合性服务收费的监管,增加透明度,这是做好物业管理收费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4、服务个体的不完全选择性。综合服务是物业管理的基本形式,其服务无排他性。因综合性服务费,对一定的服务群体来说,可通过设置竞标和合同形式,充分体现自愿委托的原则,而对公众群体中的诸多个体,则不一定能充分体现自愿委托的原则。目前,在一些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中,出现的缴费不齐与拒绝缴费的纠纷,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这种群体与公众群体之间选择服务方向不完全协调的反映。因此,做好物业管理收费,除通过必要的小区管委会形式来协调这一矛盾之外,更主要的则需要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来规范、调节经营者与住户之间的债务和收费之间的关系。

  物业管理最大的特性是带有地区性,对建筑及其附属物、场地和环卫、治安、绿地、道路等实施维修、养护管理,是一种企业行为,与具有属地管辖权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公安、环卫、园林、商业以及水、电、气等相关部门在管理上容易产生交叉与矛盾,再加上有些事情职责不明,给居民(业主)带来许多烦恼和不便。就此而言,物业公司和产权人、使用人的利益关系,在很多方面还需通过政府来进行协调,方能化解矛盾,使之既不损害双方的利益,又能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物业管理服务费用难收的具体表现

  1、受计划经济福利制、大锅饭体制的影响,强调工作单位不景气。即物业所有人、使用人强调其所在工作单位不景气,长期下岗待业在家,家庭入不敷出,无钱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这部份人主要集中在市政府规定的八种人资格评定标准的边缘和自给自足、自食其力者之间。

  2、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服务质量有差距。即物业所有人、使用人认为物业公司卫生保洁、治安、绿化及日常服务中,由于个别物业管理人员服务不到位,责任心不强,个人工作素质低等原因没有达到要求,不肯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3、因代收代缴及搭车收费影响正常收费。即物业所有人、使用人认为物业公司代收代缴的水、电、钢窗、防盗门、单元电子门、声控灯等费用不尽合理,有的产品质价极不相称,更有甚者,某些利欲熏心的物业管理企业在名目繁多的代收代缴收费中,在物价部门明令物业所有人、使用人及物业管理企业双方自愿协商的前提下收取的物业委托修缮管理费,他们却违背大多数物业所有人、使用人的知情权,带有欺诈性的将委托管理费搭车收缴。一旦所有人、使用人了解内情,这部分人即以此为借口拒交或用这部分委托管理费冲抵物业管理费。

  4、内部收费管理机制不明确。收费措施不完善,无职责标准可言;收费区域划分不合理,收费户数与房管员的实际管理能力相差悬殊;收费提成指标和各项奖罚措施脱离实际,影响了收费人员的收费积极性。

  5、认为公用设施运行、修理费用分摊不合理。即多层、高层、住宅第1层~第3层的物业所有人、使用人认为物业公司要求他们按自来水的用量、建筑面积等分摊顶层水箱、加压水泵、电梯等公用设施运行、修理费用不合理,他们不需使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等公用设施,不应缴纳上述费用。

  三、解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难收的对策

  1、完善物业管理法律。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物业管理是一种市场行为,是物业公司通过市场竞争中标,与物业所有人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住宅小区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设施、清洁卫生、绿化、交通、治安、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保养、整治,为物业所有人、使用人提供综合服务的市场行为,和其它市场行为一样,物业管理行为必须用法律进行规范。

  物业管理在我国是新生事物,应该指出的是,当前我市规范物业管理当事人行为的法律还不够健全(广东省已在国内率先出台《物业管理条例》),随着物业管理在城市的全面推行,需要对物业管理行为进行规范的内容将越来越多,必须不断完善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

  2、制定切实可行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当前,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是物业公司根据其与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所有人、使用人代表商定的服务项目、深度、质量和费用开支等情况,向物价部门申报,由物价部门征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意见后,以独立小区为单位核定的。物业公司向物价部门申报前,应再征求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所有人、使用人代表的意见,以确保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能够为小区绝大部分物业所有人、使用人所接受。在今后,应取消政府定价的物业收费标准,实行物业管理企业与小区业主依据小区广大业主意愿和要求,物业公司结合不同的服务档次双方协商定价,即优质优价。

  3、采取相关政府措施,促进、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合并、重组,实现规模经营,降低经营成本,为降低收费标准创造条件。物业管理收费之所以陷入两难境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物业管理企业没有取得规模经营效益。为此,解决物业管理收费两难处境的根本出路只能是实现规模经营。通过制定并采取相关优惠政策、措施,如税收优惠、政府协助指导、培训等措施,促进、鼓励相邻物业管理公司,实现竞争、合并、重组。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潜力,降低经营成本,为进一步降低收费价格,以适应大部分业主的收入水平创造更多的有利条件。

  4、严格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实现财务公开化。物业管理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住户公开,接受住户的监督,使住户明白自己交出的钱具体的都用在了什么地方,从而使住户明白缴纳管理费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而使他们从被动缴费转向主动缴纳各项管理费用。

  5、鼓励物业管理公司开展多种经营服务。物业管理从其与住户的紧密程度,可以分为经营性物业管理和不可经营性物业管理。其中,不可经营性物业管理,如:共用设施维护、住宅小区清洁、治安、绿化等,由于其所产生利益的产权属于群体住户,对于具体的个体住户来说,利益关系不是很紧密,因此,个别的住户总想不缴费,希望其他住户缴费,然后“搭顺风车”。对于这部分物业管理项目,如果没有强制缴费的具体措施,最好是降低收费标准,对于可经营性物业管理来说,积极开展保管车辆、开办托儿所、经营日常用品及娱乐和相关商务等项目,由于其所产生利益的产权直接归住户个人所有,因此,按市场价收取相应费用几乎不存在任何困难,物业管理企业应尽可能在搞好不可经营性物业管理的同时,更多地开展这类业务。

  6、以人为本,在全面提高管理人员素质的同时,注意搞好建管结合。在人才培养上舍得投入,采取公开招聘物业管理专业人才与重点选拔培养相结合的方式来提高全员素质;开展经常性的“强素质、树形象”服务意识教育活动,建立健全服务跟踪保障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标准,接受广大业主监督;超前介入开发建设中的关键环节,主动向开发规划部门提合理化建议,从根本上杜绝质量通病的发生。

  总之,解决物业管理收费难的问题,有利于物业管理工作正常地开展,有利于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有利于提高城市的文明程度。当前,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实物分房已寿终正寝,市场经济进一步繁荣,劳动力流动进一步加快,已售公房逐步上市都将进一步打乱原来以工作单位为物业管理单位的旧的物业管理模式,所有的住宅物业都交由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加以管理的时代即将到来。加强和千方百计切实解决物业管理收费难的问题,对于促进物业管理逐步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很大的紧迫性。

篇5:物业管理处有偿服务收费制度

  物业管理处有偿服务收费制度

  1、公司开展有偿服务活动,以提高服务水平,便民利民为宗旨,不以赢利为目的。

  2、收费的原则是保本微利、略有盈余,其收入能保证维持服务机构正常动作,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添置设备,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服务水平和档次。

  3、做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质量“三公开”自觉接受住户监督和上级检查。

  4、服务人员在收取各项费用时,必须开具统一的发票,严禁收钱不开票或打白条,所收款项最迟在次周周一上午缴财务部,不得挪用。

  5、接受有偿服务的业主,有权监督公司收费标准的执行,如果交款后不开发票的,业主有权拒绝交费或向公司投诉。

  6、严禁服务人员直接或变相索要小费,严禁收受红包、礼品,否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7、业主提出有关服务的要求时,如果是属于有偿服务方面的,公司必须向业主解释清楚收费的原则,避免服务后因收费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8、公司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接受业主举报或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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