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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公司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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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公司保密制度

  开发公司保密制度

  第一章 保密原则

  1、保密原则

  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条 例》执行,以确保安防工程中涉及到用户单位机密以及公司自身工程技术机密的不对外泄漏。机密的保管实行点对点管理办法,落实到人头,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责任落实到位。

  2、组织机构建立公司为保证保密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以负责人牵头成立保密工作组,组员由档案管理专职人员、技术负责人、项目管理人员和公司经理组成,并为档案管理配备专用的档案室,针对每个工程由项目负责人兼任保密责任人。

  3、保密内容保密内容包括:

  1)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尚未付诸实施的科持成果、商业计划书、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4)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公布的各类信息;

  6)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7)其他经中心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8)工程技术实现原理。

  9)软硬件使用密码。

  10)工程施工线路及设备布局图。

  11)工程进度及扩展方式。

  12)通信及交换协议。

  13)工程实施细节合同等。

  第四条 不得向其他公司员工窥探、过问非本人工作职责内的公司机密。对于公司客户的安全资料进行保密,对所做安全防范工程的重点部门结构、防范措施和设备安装情况进行严格保密,相关资料由公司统一存档。

  第五条 严格遵守文件(包括传真、计算机盘片)登记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存放在有保密措施的文件柜内,计算机中的秘密文件必须设置口令,并将口令报告公司经理。不准带机密文件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六条 严格遵守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借用管理制度。如需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借用登记手续。

  第七条 秘密文件、资料不准私自翻印、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翻印、复印时,应按照有关规定经办公室批准后办理。复制文件应按照文件、资料的密级规定管理。不得在公开发表的文章 中引用秘密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 会议工作人员不得随意传播会议内容,特别是涉及人事、机构以及有争议的问题。会议记录(或录音)要集中管理,未经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外借。

  第九条 调职、离职时,必须将自己经管的秘密文件或其他东西,交至公司总经理,切不可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十条 公司员工离开时,必须将文件放入抽屉和文件柜中。技术部门的设计图纸、原始资料等必须进行保密存放。

  第十一条 对公司业务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按照国家安全防范等级制度进行密级划分,并根据项目的密级级别制订相应的项目保密守则,原则上保证该项目从立项、实地勘查、项目各类图纸资料,设计方案,设备线路分布,值班人员换岗情况等原始资料和施工图纸、竣工资料等全部由该项目指定的人员进行独立存放,实行联合签名制度,保障所有资料在借阅、使用、复印过程中进行有效监督,防止泄密事件发生,计算机中的电子文档要进行加密处理,到工程结束后,将所有资料刻制光盘送保险箱存储,已备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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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X公司保密制度

  某公司保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使公司能够长期、稳定、高效地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秘密是指一切关系公司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所有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员工实行奖励。

  二.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六条 公司秘密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经营、发展战略中的秘密事项。

  (二)公司就经营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义务的事项。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四)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公司员工人事档案、工资收入及资料。

  (七)公司其他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七条 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1.绝密是公司最重要的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2.机密是公司重要的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

  3.秘密是公司一般的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八条 公司秘密的内容:

  1.绝密:与本公司生存、发展、经营、人事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包括:

  (1)公司股份构成、策划方案、成本、利润率、投资情况等直接影响公司权益的重要文件资料。

  (2)总体发展战略、营销策略、商务谈判的相关材料、正式商务合同和协议书。

  (3)公司其他重大决策等。

  2.机密:与本公司生存、发展、经营、人事有重要利益关系的事项,包括:

  (1)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2)公司重要会议记录。

  (3)尚未确定的公司重要人事调整及安排情况。

  (4)公司的经营情况等。

  3.秘密:与本公司生存、发展、经营、人事有较大利益关系的事项,包括:

  (1)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

  (2)员工工资收入。

  (3)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等。

  第九条 各密级内容知晓范围

  1.绝密级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与绝密内容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

  2.机密级公司主管(经理)以上管理人员,与机密内容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

  3.秘密级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管理人员,与秘密内容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

  第十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第七条 、第八条 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三.保密措施

  第十一条 保密工作在董事会直接领导下,由总裁实施,制定相应制度、规定、对保密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具体核实。

  第十二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总裁办公室或主管总监委托专人执行。

  第十三条 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未经总裁或主管总监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十四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五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裁批准。

  第十六条 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 件的会议场所;

  (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十七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十八条 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总裁;总裁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四.责任与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所有员工有权对违反保密制度的行为予以抵制举报。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工资()元以上()元以下;

  (一)违反本制度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规定的秘密内容的;

  (二)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一)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 提供公司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篇3:民族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处保密制度

  民族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处保密制度

  为了规范采购与招标工作,加强内部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保密工作是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保密工作事关学校利益,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一、组织领导

  1、采购与招标管理处要高度重视保密工作,将保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经常研究、检查,加强领导。采购与招标管理处主任对保密工作负全面责任。

  2、采购与招标管理处相关业务人员为涉密人员。

  二、保密内容:

  1、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2、已经受理校内单位采购申请,尚在制作中的招标、谈判、询价文件;

  3、评标、定标的全过程及评标书面报告;未宣布的中标结果;

  4、开标前设备的预算价格和宣布标底前工程的标底;

  5、投标供应商响应投标、谈判和询价的报价单、投标书(开标后除外);

  6、投标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特别声明要求保密的报价单、投标书和技术合同或协议;

  7、评标专家库专家成员名单及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

  8、竞争性谈判的全过程;

  9、学校采购工作的周、月、年计划;

  10、上、下级单位的其他涉密文件

  三、具体措施

  1、建立学习制度

  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定期组织涉密人员学习国家和学校的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参观有关保密工作的展览、经验交流等,加强办公室人员的保密意识。

  2、检查制度

  涉密人员应定期进行保密工作自查。

  采购与招标管理处领导和涉密人员应每月检查保密制度执行情况。

  加强涉密人员互查。

  3、防范制度

  保密相关资料的传递由专人负责。

  计算机操作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纸质处理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4、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工作人员必须保守秘密,对失密泄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乃至法律惩处。

  z民族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处

篇4:物业公司制度手册:保密规定

  物业公司制度手册:保 密 规 定

  凡公司成立以来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已形成系统化、规范化及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一律由公司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一、全体员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

  2.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

  3.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

  4.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

  5.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

  6.不在私人通讯中涉及机密;

  7.不在公共场所或家属、子女、亲友中谈论机密;

  8.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

  9.不携带机密回家或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二、凡涉及秘密的电报、文件、资料、图表要严格登记手续。阅办、递送、保管、清理、归档、销毁等各个环节,有关人员都要注意保密。

  3.凡属保密的文件、资料不得私自留存,保密文件、资料的传阅要严格按照规定办清手续,按时归还。

  4.销毁公文、资料要有专人监督,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公司文件,不准当作废纸包裹物品并带出公司。重要文件,应有主管经理的允许,方可复印,并做登记。

  5.档案管理员要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不得私自给他人复印或借阅秘密文件、资料。

  三、公司或各部门起草的文件、报告、资料等凡涉及秘密的必须确定密级,密级分为“秘密”、“机密”、“绝密”各级。由文件起草单位提出,文件签发人核定,业已确定的密级,必须在文件第一页上标明。

  四、在对外活动中,凡涉及公司秘密事项的,应事先请示公司领导,事后向领导汇报。

  五、在接待外宾等涉及活动中不要涉及国家和公司的机密。要坚持内紧外松、内外有别的原则,提高警惕,严防失密。如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报告。

  对新调入的员工,在正式工作之前,由综合部对其进行保密教育。

  六、凡出国考察、培训、学习或参加会议的人员,特别要注意保守国家秘密,在出国前由公司安排进行保密教育。

  七、对丧失警惕、玩忽职守、造成失密、泄密事故者,要追究责任并进行严肃认真的处理。

  八、各部门领导应将保密工作列入工作日程,对所属人员经常进行保密教育,经常检查,发现漏洞及时解决。

篇5: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一、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局属二层机构、常设及非常设机构。

  三、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四、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局办负责。

  五、局办负责对本辖区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

  六、各站所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建立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站所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七、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八、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

  (一)中央国家机关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各项业务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九、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具体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主要包括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

  十、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三)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五)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六)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十一、下列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一)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并在保密期限内但已提前解密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

  十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产生或者提供站所的经办人员审查,并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二)局办提出审查意见;

  (三)局领导审核,决定是否公开。

  十三、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局主管领导的签名、日期;

  (六)本局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十四、各站所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应当提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等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十五、不同站所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站所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站所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十六、各站所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不明确时,报局领导确定。

  需申请确定信息的站所,应向局领导提供下列材料:

  (一)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函;

  (二)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三)局领导认为确定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

  十七、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站所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十八、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家秘密内容采取删除、变更等方式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十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站所提出申请,要求该站所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二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局办应当在收到保密审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不明确事项”的确定期限)完成。

  二十一、局办对站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二十二、不依法履行保密职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由局办、局领导及上一级行政机关根据城区的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三、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站所直接负责保密工作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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