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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科技公司纪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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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科技公司纪律管理规定

电力科技公司纪律管理规定

  员工纪律管理是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基础工作,是计发薪资等待遇的重要依据,是建设一流员工队伍的基本保证。根据公司目前的工程筹建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目的

  (1)、规范基本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的组织纪律性,提高工作效率。

  (2)、使员工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和旺盛的精力,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2、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3、考勤规定

  3.1  办公室考勤管理职责

  3.1.1 员工劳动考勤工作,本着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专职与兼职考勤管理办法。

  3.1.2 办公室负责全公司考勤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各单位负责本部门员工的考勤工作。

  3.2  专职或兼职考勤员职责

  3.2.1 按规定符号认真、及时、准确的记录考勤表

  3.2.2 如实反映本部门考勤中的问题

  3.2.3 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

  3.2.4 及时汇总部门考勤结果并于每月的3日前上报公司办公室。

  3.2.5必须每天按时严格记录考勤,办公室将对各部门员工的出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3考勤记录符号及审核程序

  3.3.1 考勤符号:出勤/、事假△、旷工*、病假+、婚假H、丧假S、出差↑、产假C、迟到O、公休A。

  3.3.2  考勤审核程序

  部门考勤员填制考勤汇总表并签字→部门负责人确认并签字→分管领导签字→办公室审核并制作考勤汇总表→分管办公室的领导 签字→办公室依据考勤汇总表计算工资及补助等

  3.4  劳动时间的规定

  3.4.1每周5天半工作日(周一-周五全天,周六半天),特殊情况,周末不休。

  3.4.2  行政办工时间:每天8小时,具体作息时间由办公室依据季节变化确定。

  3.4.3  员工迟到、早退时间月积累超过四小时,按旷工半天考勤;请假不满1小时的以1小时计,以此类推,月底统计不满4小时,以半天事假考勤,超过4小时不满8小时以一天事假考勤。

  3.4.4  休假: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所有干部、员工均享受国家规定法定休假,全年休假日有:

  a、元  旦:1月1日;

  b、国庆节:10月1日-10月3日; c、劳动节:5月1日-5月3日 d、春  节:正月初一---正月初六; e、妇女节:3月8日半天(女员工享受);

  f、法定休假日与公休日重复时,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做出临时规定,届时由办公室另行通知。各部门应安排好节日值班工作,不能影响正常工作进行。

  3.5  请(休)假手续

  3.5.1 员工请假,必须由本人填写请假单,并注明事由,按请假天数、经有审批权限的领导签字批准后,将假条交给考勤员方可离开。考勤员进行登记后,当天交办公室。不得事后补请,如事前未提出请假、事后补交病假单之类的一律无效。因急病、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确实无法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应通过适当方式(如电话、口信、书信、便条、邮件等)及时通知本部门或办公室,并在上班后24小时内补办相应请假手续。其他情况均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

  3.5.2申请休假一天(含)以上,须提前办理好请假手续。凡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又无特殊情况而不上班者,一律视为旷工。

  3.5.3所有假期如遇公休假或法定节假日时,应包含在内。

  3.6  请假 3.6.1 请假类别

  事假、病假、调休、婚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哺乳假、探亲假等。

  3.6.2 审批权限

  普通员工:一日,部门负责人批准;两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办公室登记;三日及以上,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公司负责人批准,办公室登记。

  中层副职:一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办公室登记;两日及以上,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公司负责人批准,办公室登记。

  中层正职:分管领导和公司负责人批准,办公室登记

  分管领导: 公司负责人批准.

  3.6.3 审批程序

  请假人填写《请假单》

  按上述第 2 条审核权限报送《请假 单》

  部门负责人        分管领导批准       部门考勤员 交办公室登记

  公司负责人批准

  记备案       休假         销假

  3.7  假类

  3.7.1 事假(无薪假):因事必须亲身处理者可请事假

  3.7.1.1 员工请事假:月出勤24天(含)以上的可以办理调休手续,不扣工资。出勤不满24天,每请事假一天,扣发工资总额的1/24。另外,当天的(生活)补助不再享受。

  3.7.1.2 15天以上1个月以内事假除按上一条款扣发岗位工资外,扣发当月全部绩效工资;事假1个月以上,扣发当月全部工资。旷工1天以内(含1天),扣发当月全部工资的10%,旷工两日以内(含两天),扣发全部工资总额的30%,旷工三天以上扣发全部工资的100%。

  3.7.2 病假(比例薪假)

  3.7.2.1员工因病须住院治疗的,须出具区/县级(含)以上医院病休证明,并填写书面《请假单》,按规定之审批权限及程序办理。

  3.7.2.2 一般病假(如感冒、头疼等)在工作任务重的情况下不提倡请假;确实需要在家休息的,办理病假手续。

  3.7.2.3 请假人如不按规定程序请假,视情况扣发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情节严重的,3倍扣发工资。病假15天以上的,由公司专人一同到医院检查。

  3.7.2.4 请病假一天扣发当日工资的1/3,月请假15日以上扣发当月工资的1/2。

  3.7.3 婚丧假(有薪假)

  3.7.3.1 非晚婚员工可享受婚假7天,符合晚婚条件的员工可享受婚假10天。

  3.7.3.2 员工直系亲属(包括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以及依靠本人供养的弟妹、养父母)死亡给予3天丧假,省外人员另给予2天的路程假。

  3.7.3.3 员工旁系亲属死亡给予1天丧假,省外人员另给予2天路程假。

  3.7.4 产假、计划生育假(有薪假)

  3.7.4.1 女员工可享受6个月产假。

  3.7.4.2 配偶产假期间,男员工可享受陪护假,正常分娩的享受3天、剖腹产享受5天。

  3.7.4.3 女职工取、放环手术假期为3天;育前流产手术假期为14天,育后流产手术假期为7天;引产、女扎手术假期为15天;男扎手术假期为7天(需持区/县级以上医院、计划生育服务站手术证明)。

  3.7.4.4 妊娠女职工不应安排加班加点,妊娠七个月可照顾不上夜班。

  3.7.5 哺乳假(有薪假)

  子女在一周岁内的女员工可享受一年的哺乳假(含产假,人工喂养的除外),上班期间中午、下午在不耽误工作的前提下,视路途远近可享受一定时间的哺乳假,上班可以晚到60分钟,下班可以提前60分钟;如果两次喂奶时间合并使用,不得超过120分钟。

  3.7.6 探亲假(有薪假)

  3.7.6.1 工作满1年(含)以上的员工享受探亲假

  3.7.6.2 市外省内员工探亲,每年享受3天的探亲假

  3.7.6.3 省外未婚员工每年享受20天的探望父母假,如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两年一次,假期为20天;员工结婚后分居两地者,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为30天。

  3.7.7 调休

  员工周日加班、值班可进行调休,每月调休时间最多4天,每次最多2天,调休不扣事假工资,不享受补贴,调休超过4天的按事假处理。

  4、劳动纪律

  4.1 劳动纪律管理工作由主管领导负责,各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实行专业管理与各单位自行管理相结合的形式,以各部室为基础,建立各部室负责人组成的劳动纪律管理组织。

  4.2 劳动纪律管理归口办公室,各部门负责管理各自的劳动纪律管理工作。

  4.3 管理内容与要求

  4.3.1 管理内容

  4.3.1.1 办公室负责指导各单位做好劳动纪律的管理,定期与不定期组织劳动纪律检查,及时通报劳动纪律检查情况。

  4.3.1.2 掌握全公司的劳动纪律执行情况,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4.3.1.3 对违反劳动纪律的人员,本着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对劳动纪律管理混乱的部门,给予其领导或整个部门实行经济处罚,并限期整改。

  4.3.2 要求

  4.3.2.1 组织纪律:要求每位员工服从分配、听从指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团结协作,充分发挥个人主动性,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4.3.2.2各部室的主要负责人要将劳动纪律管理纳入议事日程,增强职工劳动纪律意识,提高遵守劳动纪律的自觉性。

  4.3.2.3工作纪律:要求每位员工认真执行规定的工作时间,出满勤、干满点、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缺勤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4.3.2.4员工考勤必须及时、准确、公开、真实,每月底将考勤报办公室。

  4.4 违纪现象:

  4.4.1一般违纪

  a.迟到、早退;

  b.串岗、脱岗;

  c.无特殊情况提前买饭、买饭时不排队;

  d.提前在门口等候下班;

  e.工作期间嬉戏打闹骚扰他人;

  f.违反文明、卫生和现场管理的行为;

  g.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

  4.4.2较重违纪

  a. 上班洗衣服、织毛衣、打扑克、下象棋、玩麻将牌,玩电脑游戏;

  b. 上班打瞌睡、睡觉;

  c. 车辆不经批准外出;

  d. 无请假手续强行出单位或以不正当方式出单位;

  e. 酒后上班或在禁烟区域吸烟;

  f. 挑拨离间、搬弄是非、造谣生事、恶语中伤他人,造成 较坏影响;

  g. 不服从领导指挥调遣,且屡教不改;

  h. 进入施工现场多次不戴安全帽;

  i. 对公司的处理决定不执行

  4.4.3 严重违纪:

  a.工作时间打架斗殴、酗酒闹事,侮辱谩骂他人;

  b.工作时间聚众赌博;

  c.故意损坏、侵占、偷窃财物;

  d.泄漏商业秘密,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E. 利用单位设备、动力干私活,或破坏设备后为逃避责任擅自处理的行为;

  F. 旷工;

  G. 工作不负责任,消极怠工,无理取闹,威胁恫吓,纠缠领导,扰乱生产工作秩序;

  H. 煽动怠工或罢工行为

  I. 仿效上级领导签字,或盗用公司印鉴或擅用公司名义;

  J. 利用工作时间,擅自在外兼职,或利用工作之便,私自在外经营与单位经营项目有关业务。

  4.5 检查 4.5.1抽查

  办公室定期不定期对各部室巡回检查或抽查,检查结果均应如实记录,月底将违章人员统计填表予以处罚.

  4.6奖惩 4.6.1 奖励

  4.6.1.1 对认真执行劳动纪律、敢抓善管的单位,连续在三个月无违纪现象,在单位年度考核中给予奖励。对年度劳动纪律执行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总结,并将其作为年度评比的依据之一。

  4.6.2 惩处

  4.6.2.1 每月发现单位自查不严,走过场者,视情节严重情况处罚责任单位。

  4.6.2.2 一般违纪处罚

  每发现一次一般违纪现象,员工扣罚20元,中层以上干部扣罚50元,当月出现两次(含两次)以上者,加倍扣罚。

  4.6.2.3 较重违纪处罚

  每发现一次较重违纪现象,视情节处以100-200元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情节较为严重或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较重违纪现象的,将视情节给予留用查看、下岗、撤职、降级等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4.6.2.4 严重违纪处罚

  A、在工作期间不服从分配拒绝接受任务或不负责任,消极怠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生产或工作秩序、打架斗殴、酗酒闹事、不服从管理、侮辱他人、偷窃公司财务,泄露公司秘密,从事损害公司利益行为,聚众赌博、威胁主管、煽动罢工、盗用印鉴或名义、工作期间在外兼职以及私自经营与公司有关项目的业务等严重违纪行为,给予200-500元罚款,并按公司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B、每旷工一天者,除扣除当月全部工资的10%外,给予通报批评。

  C、旷工两天者,除扣除当月全部工资30%外,还要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D、旷工三天以上或月内旷工累计达十五天以上者,除扣除当月全部工资与奖金外,还要视情况给予除名、留用查看、下岗、撤职等处分。

  E、旷工超过十五天或年内旷工累计达三十天以上者,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予以除名。

  4.7 审批权限

  4.7.1 办公室将各种违规违纪行为报监审部,监审部有权做出通报批评、罚款、停职检查、警告、降级、撤职、留用察看等行政处分,并报公司领导批准。部门出现严重违纪现象,先由本部门出具处理意见报监审部,由监审部再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处理,报请公司领导研究批准后实施。

  4.7.2 开除、解除劳动合同,需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5、会议纪律

  会议纪律由办公室负责或负责组织会议的单位负责,会议人员要按时参加,不能参加者要及时给会议主持人请假;参加人员要针对会议内容做好充分准备;会议期间手机设置在振动,凡在会议时间有手机响者,罚款20元;无充分理由不参加者,罚款50元;迟到、早退者罚款10元。

  6、附则

  本制度由监审部负责解释、修订并做出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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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电子公司行政办公纪律管理规定

  电子公司行政办公纪律管理规定

  一、凡本公司员工都要佩戴厂牌,穿工作服。

  二、坚守工作岗位不可随意串岗、离岗、脱岗。

  三、上班时间不准看报纸,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打瞌睡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四、办公桌上应保持整洁并保持办公室的安静。

  五、接待来访和业务洽谈在相关规定地点进行。

  六、不准公话私用,未经同意私用公话费用在当月工资全额扣除。

  七、不经批准不得使用其它部门的电脑和翻阅办公桌上的文件材料。

  八、加强保密工作,不得泄漏公司机密,保管好机密文件,不准乱放。

  九、各部门的计算机中的保密文件,不得互相共享。

  十、不得将公司的文具,公物带回宿舍或家中私用。

  十一、无工作需要不得私自进入总经理办公室,财务室,档案室。

篇3:电子公司员工保密纪律管理规定

  电子公司员工保密纪律管理规定

  一、保密工作是指有可能发生的汇密和窃取活动所采取的系列防范措施,是加强公司知识资源管理的重要措施,为保密公司秘密,维护公司发展和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三、保密工作原则: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严肃纪律。

  四、公司秘密包括下列密秘事项:

  3.1公司经营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2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3专有生产技术及新生产技术。

  3.4合作条件、贸易条件。

  3.5重要的合同、客户和贸易渠道。

  3.6公司非向公众公开的财务、银行帐户帐号、薪资等。

  3.7其它总经理确定的当保守的公司秘密事项。

  3.8属于公司的秘密的文件、资料,应标明秘密字样,由专人负责印制、收发、传递、保管。

  五、全体员工应做到:不该看的不看,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

  六、保密内容按以下三级划分:

  6.1绝密级:

  a公司领导的电传、传真、书信;

  b非公开的规章制度、计划、报表及重要文件;

  c公司领导个人情况;

  d正在进行研究的经营计划与具体方案;

  e公司的经营数据。

  6.2机密级:

  a公司电传、传真、合同;

  b生产工艺及指导生产的技术性文件和资料;

  c员工档案;

  d组织状况、人员编制;人员的任职及免职。

  6.3秘密级:公司管理制度、会议纪要、内部专题沟通内容、策划方案及有损于公司利益的其他事项。

  6.4违反保密纪律者,将按行政过失处罚制度、会议纪要、内部专题沟通内容、策划方案及有损于公司利益的其他事项。

篇4: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规定

  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 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防止招标投标过程中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z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z省人民政 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省关于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除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外,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的,适用本规定。

  本省范围外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的,参照本规定向其任免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处分作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以及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共产党员,由任免机关的党组织或者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处分。

  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企 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 管理权限,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对非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参照本规定所应给予的行政处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其他机关和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参照本规定所应给予的行政处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条 招 标人对由国家和省投资达到规模标准的水利、交通、能源、城乡建设、教育等建设项目以及省级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经营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医疗器械和药 品采购等项目,不按规定进入省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投标的,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各市州县设有综合招投标中心的,招标人不按照有关规定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投标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自行组织招标、委托没有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出代理范围的机构代理招标的;

  (三)在设定投标报名条件或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过程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

  (四)在确定中标人之前,违反有关规定与投标人就标的价格、技术参数、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六)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七)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招标人或者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二)不在国家和省指定媒体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四)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五)在两个以上媒体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六)不按规定履行事前核准手续的;

  (七)其他违反招标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提供虚假资质文件,参与投标的;

  (二)围标、相互串通投标,排斥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五)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其中,有上列第(四)项行为的,可以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八条 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分拆后转让给他人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四)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综合招投标中心以及其他招标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未取得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代理资格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二)策划或唆使按规定应进行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的;

  (三)违反招标程序和工作规范,导致不公平竞争或者损害招标人投标人合法权益的;

  (四)故意刁难、拒绝招标投标申报,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的;

  (六)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相互之间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专家评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二)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评审结果显失公正公平的;

  (三)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和操纵招标投标活动的;

  (二)向招标人推荐投标队伍或向中标人推荐分包队伍的;

  (三)与招标人、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专家评委串通的;

  (四)指定招标代理或者造价咨询单位的;

  (五)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办事时限,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不按有关规定审核、监督招标投标活动,或者对有关招标投标的投诉不按规定处理的;

  (七)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的其他失职读职行为。

  第十三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当干预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专家评委正常评标活动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

  第十四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巧立名目向投标人或者中标人乱收费的,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五条 招 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专家评委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情况或者资料的,给予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六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索取、收受贿赂,情节较重的,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上述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专家评委索取、收受贿赂,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鄂纪发〔20**〕 13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z省纪委、z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5:理大学生课堂(会议)纪律及考勤规定

  理大学生课堂(会议)纪律及考勤规定

  为创造优良的教育教学环境,维护正常的课堂教学(会议)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在课堂(会议)上应讲究文明礼貌,尊敬老师,衣着整洁、得体,不得穿背心、拖鞋以及带餐食、宠物等进入教室(会场),服从老师(会议组织者)的安排。

  二、上课(开会)时,要将手机等通讯工具调整为静音或关闭,不得开启其他影响课堂教学(会议)的电子器件。

  三、教师(组织者)在教学(会议)过程中,应坚持教书育人和教育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上课(开会)前应清查学生人数,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教师应经常与学生辅导员交流课堂情况,形成育人合力。

  四、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以及校(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进行教学参观,参加思想教育课、形势与政策课、就业指导课等以及教育教学(会议)活动,都必须接受考勤,不得迟到、早退、代课(会议)。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超过假期不续假者,均以旷课(缺会)论处,若请他人代课(会议)者,加重处罚。学生无故迟到或早退两次按旷课 1 学时计。

  五、学生因病不能上课(开会),须有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学生不得在学期中途请事假进行探亲访友、参加非直系亲属的丧事(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供养者或兄弟姐妹的丧事,视具体情况,准予一周左右的事假),以及亲友结婚(过生日)、旅游、参观等活动。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才生效,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

  六、学生请假应提交书面请假报告。两天以内由年级学生辅导员审批;两天以上两周以内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并由年级学生辅导员报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领导备案。两周以上由学院院长审批。研究生请假需经导师请假同意后,再履行学院请假手续。请假条和证明由年级学生辅导员保存,请假条复印件由班长或学习委员交任课教师。请假期满,请假者应及时到年级学生辅导员处履行销假手续,否则按逾期不归处理。按课程教学班上课的学生,凭销假证明到任课教师处登记。

  七、学生在节假日期间需要离开zS市区,不需办理请假手续,但为防紧急突发事件,需要按规定履行离校登记手续。

  八、如在实习、做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过程中需请假者,先由带队老师或导师同意后,再根据请假时间的长短按第六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九、学生上课考勤工作由各行政班学习委员(课程教学班由课代表考勤,汇总后给原行政班)具体负责,各班班长进行督促和协助,每天进行考勤。

  十、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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