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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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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

  市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

  为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重大事故,现结合实际,制定泰州市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二、三级)。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

  二、凡列入一、二、三级重大事故隐患,一律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挂牌督办实行分级管理,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省安监局挂牌督办,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安委会挂牌督办,三级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各市(区)安委会挂牌督办。

  三、凡被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必须当即下达法律文书,要求限期整改,并抓好整改的跟踪落实。

  四、需由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相关部门及企业以书面形式提交市、各市(区)安委会,内容包括重大事故隐患名称、情况简介、可能造成的后果、拟整改措施和整改目标等。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由隐患所在单位的各市(区)安委办统一汇总后报市安委办。

  五、经市、各市(区)安委会审议通过实行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单位,由市、各市(区)安委办对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挂“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实行挂牌督办,并按月对整改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六、凡被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在整改期限内,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想方设法落实整改措施,确保事故隐患得以及时消除,同时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做到防范于未然。重大事故隐患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隐患整改的协调和督查,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促其落实整改措施。相关执法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日常督促检查,严格执法,把好安全关。

  七、整改完毕的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确认合格后,提请市、各市(区)安委办予以摘牌。

  对限期内仍未整改到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单位,相关执法部门要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坚决予以关闭。

  八、重大事故隐患牌匾,分别由市、各市(区)安委办统一制作,其费用从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列支。

采编:www.pmceo.cOm

篇2: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项目部以定期、不定期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形式检查施工工区的安全生产情况,检查结果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一、项目部、施工工区要经常性地开展安全检查,做到普遍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日常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做到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同时进行。项目部必须做到每半个月一次全面检查,班组、工区每周至少一次检查。

  二、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开具《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要求进行整改,并在现场填发,该项目部(工区)第一责任人在通知书中整改专栏上签字后填发部门存档。

  三、收到整改通知书的项目部(工区)必须在指定时间内,按要求进行整改,并以书面形式回复给检查单位。

  四、整改期限过后,检查单位对整改的事项进行复查,并填写记录单备案;若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项目部有权动用该工区的安全保证金,帮助其完成整改工作,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必要的经济或行政处罚。

篇3:建筑分公司事故隐患整改和登记制度

  建筑分公司事故隐患整改和登记制度

  1、对上级部门下达的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要及时报告公司领导。主管领导及时召集安全部门和隐患单位领导、安全员研究解决办法(重大隐患要经安委会讨论决定),责任落实到人,限期整改并要“举一反三”对有可能发生的危险点源进行检查整改。整改完毕,隐患单位应将整改情况、防范措施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复查后再向上级部门报告。

  2、对公司下达的的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各基层单位主管领导要及时研究解决办法,责任落实到人,限期整改并要“举一反三”对有可能发生的危险点源进行检查整改。整改完毕,隐患单位应将整改情况、防范措施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复查。

  3、各基层单位安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报告单位领导,由安全员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整改完毕后由基层单位安全员以书面形式上报。

  4、收到事故隐患整改报告后,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要组织人员对查出的隐患进行复查。

  5、对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事故隐患整改报告书下达和上报时间要进行认真登记,对整改过程要有完整记录,并存入档案。

篇4:区涉氨制冷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整治工作方案

  区涉氨制冷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关于督促涉氨制冷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函〔20**〕3号)、《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公室关于督促涉氨制冷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粤安办〔20**〕24号)、《z市涉氨制冷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整治工作方案》(湛安办[20**]56号)的精神,推进我区涉氨企业“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作业间内”重大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完成整改,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成其它普遍存在的事故隐患整改,结合我区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治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工作要求,依法落实整治安全事故隐患工作责任制,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消除和整改该项重大安全隐患,切实加强我区涉氨制冷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坚决遏制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发挥政府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强化对安全隐患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保障公众安全生产知情权,充分认识整治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重点,以杜绝事故为目标,加强对隐患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我区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重大事故隐的重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通过这次整改整治工作行动,既要督促企业落实重大事故隐患和存在的事故隐患的整改,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三)强化监管,动真碰硬。突出“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作业间内”重大安全隐患的重点整治,进一步查漏补缺,检查各涉氨制冷企业落实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情况,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检查时要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对各类事故隐患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及时复查。对整改到期(或申请批准过期未整改)仍未完成整改的企业,要依法采取有力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各地应将“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作业间内”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并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五条进行处理。

  三、组织机构

  区安委办成立涉氨制冷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z  副组长:z  工作组成员:z

  四、重点工作内容

  (一)以20**年“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涉氨专家组出具的《快速冻结装置隐患整改方案》为指引,指导督促我区涉氨制冷企业丰源水产和南方水产开展“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作业间内”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整治工作。根据企业快速冻结装置不同的设备布局方式,督促企业选择适合的隔离方式进行单冻机作业间的整改。对已下达整改指令,到期复查仍未完成重大隐患整改的企业依法采取措施,应当依法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确保生产安全。

  (二)对20**年9月以来督查检查涉氨企业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以及20**年“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涉氨专家组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汇总。

  五、时间安排

  20**年3月17日至20**年4月23日

  六、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3月17日至3月22日)

  1、传达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文件精神,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

  2、召开涉氨制冷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以及各有关单位监管业务人员、重点涉氨制冷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参加的专题会议,确定整改工作的责任、措施和期限。

  (二)集中开展督查检查(3月23日至4月14日)

  1、区领导小组检查各街道和企业20**年以来学习、传达、贯彻国家、省、市、区相关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文件情况。

  2、检查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隐患治理工作台账,突出有单冻机的涉氨制冷企业对单冻机隐患的治理情况。

  (三)验收总结(4月15日至23日)

  区涉氨制冷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隐患整治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涉氨制冷企业事故隐患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并认真总结工作取得的成效,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七、有关重大事故隐患处置的法律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安全监管部门对“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作业间内”的重大隐患整改到期仍未整改的,要依法责令有关企业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确保生产安全。

  (二)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

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三)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四)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篇5:区涉氨制冷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整治工作方案

  区涉氨制冷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关于督促涉氨制冷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函〔20**〕3号)、《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公室关于督促涉氨制冷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粤安办〔20**〕24号)、《z市涉氨制冷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整治工作方案》(湛安办[20**]56号)的精神,推进我区涉氨企业“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作业间内”重大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完成整改,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成其它普遍存在的事故隐患整改,结合我区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治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工作要求,依法落实整治安全事故隐患工作责任制,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消除和整改该项重大安全隐患,切实加强我区涉氨制冷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坚决遏制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发挥政府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强化对安全隐患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保障公众安全生产知情权,充分认识整治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重点,以杜绝事故为目标,加强对隐患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我区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重大事故隐的重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通过这次整改整治工作行动,既要督促企业落实重大事故隐患和存在的事故隐患的整改,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三)强化监管,动真碰硬。突出“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作业间内”重大安全隐患的重点整治,进一步查漏补缺,检查各涉氨制冷企业落实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情况,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检查时要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对各类事故隐患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及时复查。对整改到期(或申请批准过期未整改)仍未完成整改的企业,要依法采取有力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各地应将“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作业间内”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并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五条进行处理。

  三、组织机构

  区安委办成立涉氨制冷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z  副组长:z  工作组成员:z

  四、重点工作内容

  (一)以20**年“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涉氨专家组出具的《快速冻结装置隐患整改方案》为指引,指导督促我区涉氨制冷企业丰源水产和南方水产开展“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作业间内”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整治工作。根据企业快速冻结装置不同的设备布局方式,督促企业选择适合的隔离方式进行单冻机作业间的整改。对已下达整改指令,到期复查仍未完成重大隐患整改的企业依法采取措施,应当依法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确保生产安全。

  (二)对20**年9月以来督查检查涉氨企业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以及20**年“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涉氨专家组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汇总。

  五、时间安排

  20**年3月17日至20**年4月23日

  六、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3月17日至3月22日)

  1、传达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文件精神,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

  2、召开涉氨制冷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以及各有关单位监管业务人员、重点涉氨制冷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参加的专题会议,确定整改工作的责任、措施和期限。

  (二)集中开展督查检查(3月23日至4月14日)

  1、区领导小组检查各街道和企业20**年以来学习、传达、贯彻国家、省、市、区相关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文件情况。

  2、检查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隐患治理工作台账,突出有单冻机的涉氨制冷企业对单冻机隐患的治理情况。

  (三)验收总结(4月15日至23日)

  区涉氨制冷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隐患整治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涉氨制冷企业事故隐患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并认真总结工作取得的成效,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七、有关重大事故隐患处置的法律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安全监管部门对“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作业间内”的重大隐患整改到期仍未整改的,要依法责令有关企业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确保生产安全。

  (二)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

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三)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四)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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