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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机关信息网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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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机关信息网站管理制度

  人防机关信息网站管理制度

  人防网站纳入延安市政府政务网备案管理,由市政府信息办统一监管。分管政秘科工作的县级干部为人防网站的分管领导,政秘科为管理科室,指挥通信科为协管科室,有关专技人员为网站管理员。

  网站管理员负责网站的信息收集汇总、维护管理、技术支持与保障,负责网络版面设计、调整栏目设置、内容更新、新闻发布以及其他信息管理。网站主页面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改版,改版内容包括页面动画、颜色、栏目组合等;栏目适时更新,具备时效特色;页面改版由网站管理员预先设计出方案,报主管科室、分管领导审核,经主任批准同意后执行。

  发布的信息要完整标注信息来源、提供单位、作者、上载人员、审查人员,并按要求设置阅读范围。网站管理员负责搜集和整理,各科及时提供最新相关工作信息。

  重大事件、重要活动、上级领导检查指导工作、本单位主要领导活动等信息由政秘科提供;人防指挥信息化建设、拉动训练、疏散基地、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防空警报、通信电台、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信息由指挥通信科提供;人防工程建设信息由工程科提供;人防行政执法、工程管理、平战结合和企业管理工作信息由平战法规科提供。主任信箱栏目信息需由负责网站管理分管领导审批传阅。

  网站管理员对提供的信息进行分类、整理、汇总,按程序批准后发布。一般信息由网站管理员编发,经网站管理科室、分管领导审核后24小时内发布;重大事件、重要活动、上级领导检查指导工作,经网站管理科室、分管领导审核,主任批准签发后及时发布。人防网站密码由网站管理员负责控制,不得泄漏。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发布信息或更改网站页面版式及内容。

  通过人防机关网络终端登陆互联网,要以实名制登陆延安市政务网后,再联入互联网。不得在人防网站上(或通过人防机关网络终端)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损国家利益、单位形象以及不道德的言论,传播*、淫秽、违*公德的信息,发布虚假信息或违反规定、影响人防形象、泄露人防机密的信息。

  上载信息遵循“谁上载、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原则,发现上载违规、有害、*或泄露国家秘密等内容信息,要及时报告办领导,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删除相关信息,根据情节作出批评教育,或追究当事人的党政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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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机关管理保密制度

  机关管理保密制度

  为规范保密工作管理,夯实涉密人员工作职责,做好保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1)成立延安市人防办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党组成员、副主任、总工程师、副县级纪检监察员、助理调研员等同志担任。成员由各科、站长、中心主任组成。负责贯彻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方针政策,研究制定保密工作规章制度;安排部署保密工作,监督和检查机关保密工作;负责机关保密事项审查和失、泄密事件查处;签定保密工作责任书,监督保密责任人履行职责;向市委保密委员会汇报工作。

  延安市人防办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政密工作的县级干部兼任,副主任由各科、站长、中心主任担任,成员有全体涉密人员。负责保密工作日常事务和职责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责保密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研究职责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提高保密意识和责任意识,及时发现和排除泄密隐患。

  (2)保密要害部门有政秘科、工程科、民防指挥通信科、平战法规科、人防(民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和人防工程质监站。核心保密要害部门有政秘科、民防指挥通信科、人防(民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重要保密要害部门为工程科和人防工程质监站。一般保密要害部门为平战法规科。

  要害部位有“061”指挥室、地面应急指挥中心、防空警报控制室、机动指挥所、电台控制室、网络管理室、打印室、战备值班室、档案室、财务室,县级干部办公室,科长和文书办公室,人防指挥信息采集车等处所和设施。核心要害部位有指挥室、地面应急指挥中心、机动指挥所、电台和防空警报控制室、打印室、网络管理室和档案室。重要要害部位有县级领导办公室,文书和财务办公室。一般要害部位有助理调研员办公室,各科、站长、中心主任办公室、战备值班室和人防指挥信息采集车。

  (3)时常开展保密教育,提高思想认识,熟知保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掌握防范技术和计算机网络保密安全知识。定期检查涉密要害部门部位安全防范措施和管理情况,检查涉密载体使用管理情况。加强重大涉密活动保密教育和专项检查活动,夯实保密职责,落实保密措施,宣传报道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严格审查采编人员和拟定发表材料稿件。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泄密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4)涉密载体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记载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和光盘等。磁介质包括计算机硬盘、移动硬盘、U盘、软盘、磁带、录音带等。秘密载体制作、传递、承办、使用、传阅、复制、保管、清退、移交和销毁等要严格保密措施,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制作数量和序号,不需归档的应及时销毁。非纸质载体应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计算机和磁介质载体(移动硬盘、U盘、光盘、软盘、磁带、录像带等)应在文件名或载体首页上标明密级;有包装的在包装上注明。

  利用计算机或磁介质载体起草、设计、编辑、修改涉密文件、图表、图形和数据应标明密级,制作完成后应将电子版原稿和纸质定稿一并归档,不需归档的应及时销毁。涉密载体收发、编号、登记、传递、回收、清理、归档和销毁要严格按照机要件进行,不得擅自扩大传阅传递范围,不得以普通邮件寄送,不得以传真传送,不得私自携带。借阅使用涉密载体要登记审批,按期归还,严禁擅自复制,确需复制的须经主任批准,复制件要视同原件管理。

  涉密文件资料应在办公室阅办,不得带回家中或带入公共场所;外出人员不得携带涉密载体,须携带的要办理登记并经主任批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带出。

  保存涉密载体应选择安全保密场所和部位,定期进行清查、清退、归档,涉密文件、资料锁入保密文件柜,发生丢失要及时查找,并向机关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5)涉密会议要选择保密条件好的场所,采取保密技术防范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严格控制参会人数,履行签名登记,资料统一编号,会前进行保密教育,宣布保密纪律,参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有会议录音录像的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会议记录要做加密,会后进行保密检查,做好资料收集管理。

  (6)不得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移动电话中传递秘密事项,不得使用明码电报传递秘密信息,不得密电明复、明密混用,不得用文件转发密码电报。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要有台账,由专人管理,复印、打印涉密文件资料要严格履行登记,不得在传真机上传递、复印涉密文件。涉密计算机有编号、标识和责任人,以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计算机的密级,禁止接入局域网和互联网,设置涉密系统口令,非专职涉密人员不得进入涉密计算机系统,涉及秘密信息的程序、数据、资料有保密措施,产生的废纸、磁介质载体应及时粉碎、销毁。涉密计算机维护、维修或报废要由国家定点机构处理,确保涉密信息不被泄露。不得在便携式计算机中存储涉密信息;携带便携式计算机和磁介质涉密载体外出,须经主任同意,便携式计算机和涉密载体分开保管。严禁涉密便携式计算机接入互联网;因工作确需上互网的,必须配备双硬盘及物理隔离卡,严禁通过互联网和电子邮件传输秘密信息。

  机关计算机统一由政秘科管理,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换机箱内插件,不得自行改变计算机的资源配置和设置参数;不得随意变更计算机防病毒软件。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守则》:不该说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国家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国家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记录;不擅自复制、留存、销毁国家秘密;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和处理国家秘密事项;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地方存放密品、密件;不用普通电话、手机、明码电报、普通邮政传递国家秘密;不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物品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不得利用存储有秘密的计算机连接互联网。

篇3:机关管理档案管理制度

  机关管理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工作质量,发挥档案服务工作,根据档案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政秘科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资料收集、整理、装订、登记和立卷归档工作,日常工作及重大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资料都应立卷归档。工作办理完毕形成的文件材料,要及时交档案管理员立卷归档,集中管理,不得据为己有。

  财务档案由财务人员负责立卷归档管理;人防工程档案由工程科负责立卷归档管理,由财务人员和工程科保存一年后,移交办档案室统一管理。

  电子文档立卷、归档和管理符合规定要求,电子档案每两年机读抽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补救。电子文档在档案室专用电脑中保存,有专用移动硬盘备份,对保存电子文档的电脑进行物理隔离,严禁接入互联网或其他专网,同步进行软件升级或版本更新,电子档案配备专用电子文件柜,有防光、防尘、防磁、防有害气体等设备,确保安全。

  (2)档案室钥匙由档案管理员负责保管,非档案室人员不得擅自入内进入。档案室要有防盗、防火、防高温、防潮湿、防光、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严禁吸烟,档案柜等设施要保持整齐、整洁,不得存放个人物品或堆放杂物,下班前要认真检查档案室门窗、关闭电源,清理废纸等易燃物品,确保安全。

  档案柜按顺序编号摆放,柜内档案应分类存放,排列整齐有序,定期对库藏档案进行清理校对,做到帐、物相符。对破损、变质的档案及时进行修补复制,库藏档案移交注销帐卡时要保存依据。档案管理员调整工作岗位、调动或退休时,应在离职前办好档案室所有档案、设备设施的手续交接。

  (3)工作人员查阅档案资料时需办理查阅登记手续,填写“借阅登记审批表”,经政秘科长审核,主任批准后方可借阅。外单位查阅相关档案资料,须持所在单位介绍信,经主任批准后方可查阅,查阅人不得进入档案室,由档案管理员到指定场所进行查阅,需复印档案材料的应在“借阅登记审批表”上注明,并要履行登记。查阅档案要严守机密,不得翻阅、摘抄或拍照查阅内容以外的其他档案资料,严禁将档案拆卷、撕页、污损、涂改、划杠、折角、添字等。

  (4)涉密文档资料立卷归档要分类整理;已归档的涉密档案严禁对外借阅,严格内部借阅审批,不得擅自翻印和摘抄。人防工程和财务涉密档案,由专职管理人员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借阅或外传。不许归档或复制的涉密文件资料,要求退还的传阅后应及时退还;不要求退还的,要造册登记,按期上交市保密局;内部产生不需存档的涉密文件应造册登记,经主任批准后销毁。档案管理员不得擅自处置涉密文件,不得泄露涉密档案内容,调离或退休时,摘抄保密文件、资料的笔记本要收回,违者按情节追究相应的责任。

  (5)到达保存年限的档案,要及时造册登记并向市档案馆进行移交;需留存的零散档案要做好组卷归档工作;对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经档案管理部门鉴定同意后造册登记销毁。销毁涉密电子文档或存储介质,须到市保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销毁。销毁档案由两人以上监销,销毁前应认真清点核对造册签章,并报告市档案局,销毁档案登记册列入综合档案室全宗卷永久保存,严禁擅自销毁档案。

篇4:机关管理印、函、证件、文档管理制度

  机关管理印、函、证件、文档管理制度

  (1)机关各类印章和双联函由政秘科副科长负责保管,按规定程序使用,严禁私自携带,严禁随意转交他人,严禁擅自使用,造成后果责任由签发人、管理人和使用人承担。

  (2)印、函使用实行签发制。对外联络业务工作或其他事项需持信函的,由主任签字后方可盖章。如遇主任出差或不在单位,根据所办事项的缓急重要程度由主持工作的领导签字,或电话请示主任同意、由相关领导签字后方可盖章。

  (3)政秘科副科长请假、出差或外出学习,印、函由主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4)证件(编制本、代码证、土地证、产籍证、营业证、照、收费证、各类合同、协议等)由文秘人员保管,并负责年检、年审和换证工作。业务科室因工作需要时,由经办人员打借条,主任批示后方可借给,办理完业务工作后要及时归还。发生证件管理使用不当或因工作需要借出丢失的,要及时纠正或补办,给单位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5)严格执行文件收、发、督办、登记管理制度。对各类涉密文件和废弃涉密文件要分类造册登记,文件收发、督办和归档记载规范,做到有据可查。因工作失误造成文件丢失或泄密的,根据情节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责任追究。

  (6)文秘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得随意离岗、串岗,外出时要请示科长,安排专人坚守岗位,做好电话、电传的登记、传达和督办工作。

  (7)行政档案、人事档案由文秘人员统一编号,建档管理,做到规范、整洁、防火、防潮、防蛀。严禁个人私自查阅、携带档案,因工作需要查阅的,须请示主任同意后方可查阅,查阅不得离开档案室,不得携带钢笔、毛笔等不易擦痕迹类笔(可带铅笔);需带出复印的,由文书和当事人共同办理;需带去相关部门办理公务的,须核实档案内容,密封盖章后由专人负责办理,办结后随时归还。发生涂改、丢失或增加,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篇5:机关管理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机关管理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为保障本办政令畅通,确保重要决定、决策和全局性工作有效落实,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主要任务:上级人防部门、市委、市政府和延安军分区关于人防工作和其它工作的重要指示;办党组会议、专题工作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办重要工作部署、工作目标和领导批办事项;相关单位业务工作部署、来信来访批示;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基层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其它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工作程序:包括督查立项、领导批示、分办、承办、延期、催办、反馈、审核、退办、归档等程序。

  工作原则:按照“统一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由办纪检监察机构牵头、政秘科具体负责工作计划、组织和协调。办领导按照工作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其他科、站、中心积极配合参与,抓好具体工作落实。

  由政秘科拟定督查督办事项意见,分解下达任务指标,并注明工作内容、完成期限、工作要求、立项部门等,报经办领导批准,对需会签的事项,可分别报各分管领导批示。相关科、站应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实施,对时限紧、任务重的应随到随办;对涉及面广难度大的任务要跟踪督查;情况特殊需延时办理的,要说明原因并报告分管领导和主任同意后可延期办理,对未能如期办结的事项,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

  政秘科要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对进展迟缓的事项要及时进行督查督办,对督查事项办理落实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对工作履职不力或贻误工作的,由办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情节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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