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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局年度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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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局年度工作计划

人口局年度工作计划

年是新世纪开局之年,也是实施“”计划的第一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思路和总要求是:以**同志“***”重要思想和党的届五中全会及县委七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府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精神,紧紧围绕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两个转变”的新要求,不断深化改革,结合我县区域调整,积极探索和实践新形势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的管理机制和工作机制。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同时,把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育龄群众生殖保健水平放到重要位置来抓,全面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从而使我县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步发展。

全县常住人口控制在78万以内,人口出生控制在5600人以内,人口出生率控制在9.00‰以内,自然增长率2.50‰以内,计划生育率控制在96.50%以内;户籍人口控制在70万以内,人口出生控制在4500人以内,人口出生控制在8.00‰以内,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50‰以内,计划生育率控制在99.00%以内;人工流产率控制在全市平均水平以下,镇级计划生育事业费人均5元。

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府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

认真贯彻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和*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生工作的《决定》,贯彻落实市委、市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按照《市实现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两个转变”的主要标准》的要求,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积极做好同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协调工作,加强我县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目前的低生育水平。

坚持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党政领导和计划生育部门分别进行责任考核,落实“一票否决”制度。加大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根据中央《决定》的要求,要把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年内镇级财政投入计划生育事业费年人均不少于5元。

二、

加强综合治理,完善以现居住地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体制

完善以现居住地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体制,修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增强现居住地管理办法的可操作性,改进现居住地管理统计和考核办法;加大相关部门之间协调的力度,各镇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执法检查纳入基层综合执法范围,形成以现居住地为主计划生育管理的合力。强化基层计生干部工作责任心,提高对外来流动人口生育节育情况知晓率,积极为外来育龄对象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在拟年内召开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现居住地管理经验交流会;完善人户分离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明确流出地、流入地管理职责,提高重点对象随访率,提高人户分离计划生育管理效果。

修订企业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企事业单位按照《决定》精神,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管理计划生育的责任,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经费和措施以及计划生育的奖励和优惠政策,拟年内召开企业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加强与下岗分流人员现居住地的联系,共同做好这部分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三、以“改进服务年”为抓手,全面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进一步加强以生殖健康为重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努力提高生殖保健水平,实现市委、市府提出的**年人人享有优质的生殖保健服务目标努力。镇政府要按照生殖保健实施规划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做好相应的规划,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协调相关部门实施生殖保健服务规划。

以“改进服务年”为抓手,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不断提高育龄夫妇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努力降低人流率。大力普及避孕节育知识,指导育龄群众实现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倡导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男性参与”,努力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例;普及优生、优育、优教知识,做好重点对象的随访、服务和管理工作。改进b超服务技术和服务质量,确实为育龄群众排扰解难。

建立健全各级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咨询服务网络,全面提高综合服务能力。结合区域调整,加大计划生育宣传阵地建设的力度,结合中心村的建设,规范村级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室,年内各镇创建2—3个村级咨询服务示范室。在本县旅游区设立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点,年内创建1—2个技术含量较高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综合服务站。发挥镇、村两级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咨询服务阵地的功能和作用。以培训为抓手,提高咨询服务阵地在群众中的知晓率,拓宽镇级咨询服务站的服务内容,提高咨询服务水平;积极开展创建市、县级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文明站和评选文明咨询员活动,规范咨询服务内容和评估办法,保障基层群众得到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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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人口和计划生育综治工作汇报

  20**年,在省建设厅的关心、支持和指导、帮助下,根据与省建设厅签订的计生目标任务,我局采取积极措施,层层分解责任,狠抓落实,确保了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一、高度重视,认真安排。计划生育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局高度重视,局和所属单位分别建立“一把手”任组长负总责的两级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局主要领导与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内容,从局到所属单位对目标任务进行了层层分解,明确了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经过长期实践,我们发现对房管部门来说,计生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在抓好各物管公司配合计生部门工作方面。因此,根据省建设厅下达的工作目标中关于物业服务管理企业作好计生工作的有关要求,依据“全民参与、齐抓共管”原则,从广泛宣传,提高认识,狠抓落实等几个方面入手,我局继续严格执行去年制定下发的《关于配合当地计生部门抓好物管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要求,一是要求各物业服务管理企业充分认识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加强计生宣传教育工作并配合当地计生部门对业主进行计生法规政策的宣传。二是要允许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进入小区(大厦)对业主进行计划生育手续查验。三是把协助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工作情况(资料图片)作为年度业绩考核和年检的内容之一,以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协助配合各地计生部门搞好计生工作,从而进一步把计生工作抓好抓实。

  三、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干部职工和临时用工无计划外生育。为把计划生育工作落到实处,我局积极开展计生宣传工作,充分利用会议、墙报、宣传画等形式广泛开展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并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对干部职工进行计划生育政策宣传,使得计划生育政策在我局深入人心。在加强对干部职工进行计生管理的同时,把是否符合计生的条件与聘用临时工结合起来,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坚决不聘用,做到了无论是本单位的干部职工,还是临时用工人员,都严格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局系统干部职工和临时用工至今一直无计划外生育。

  四、以建设新农村为契机,扎实搞好计生“三结合”帮扶工作。根据市计划生育“三结合”领导小组的要求,20**和20**年两年我局的计生帮扶点都为XX县沙坪乡高寨村。高寨村是省级贫困乡中的特困少数民族村,共有7个村民组,总人口约700人,耕地面积1000余亩。由于该村地势较高,雨水较少,土质含硫重,形成广种薄收,人均年收入不足500元,当地村民生活十分艰苦,尤其计生户人手少,收入就更少。经实地走访、考察和了解,当地产业结构调整的实际情况,该村适合发展种植业,如梨树、李树、桃树等经济作物,但无资金启动。在资金十分困难的情况下,20**年我局想方设法筹措资金9000元帮助符合计生帮扶条件的15户特困户引进新品种梨树和李树苗的种植, 20**年我局再次筹集资金9000元帮助符合计生帮扶条件的15户特困户发展牛腿南瓜等经济作物,通过帮扶提高帮扶的科技含量,增强被帮扶对象的造血功能,进一步加速了计生帮扶对象脱贫致富的速度,为新农村建设作出贡献。

  由于我局对计生工作重视程度高、措施得力,计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帮扶经验不足、资金紧张、部分物业服务管理企业配合计生部门工作还不够等不足之处,今后,我局将结合职能所在,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和管理工作力度,使计生工作再上新台阶。

  20**年,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把做好民政业务工作与落实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以落实计划生育各项优先优惠政策为统揽,认真履行民政部门在人口计生方面的工作职能,现汇报如下:

一、统一思想,强化责任抓管理

  成立了由一把手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股室和下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责任明确的管理体系。为强化管理,我局将计生工作纳入《年度民政系统目标考核责任书》,下发了《XX县民政局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营造了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结合实际,履行职责抓落实

(一)加强婚姻登记管理,为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创造条件

  一是严格把关、依法登记。重点把好结婚年龄关、证件手续关、双方自愿关等“三关”, 对外来流动人口要求进行婚姻登记的,严格按《婚姻登记条例》规范把关,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对象及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对象耐心解释清楚,不予以登记,确保了婚姻登记质量。截止十一月底,全县今年共有6137对新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其中流动人口新婚夫妇1700对,登记合格率100%,档案完整率 100%。二是积极配合计生部门做好计生政策宣传和信息互通工作。在婚姻登记时对结婚双方进行婚姻家庭、优生优育等政策法规的宣传。同时,我们及时将办理结婚登记对象的信息资料提供给计生部门,使其能掌握他们的信息情况并进行有效地管理。

(二)严格执行计生政策,依法做好收养登记工作

  在收养登记工作中,一是严把登记审查关、严格按照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收养当事人提供的计划生育证明一定要经居委(村)、街道(镇)、县三级计生部门加意见盖章后方有效,否则不予受理,对收养人有生育能力的要求落实节育措施;二是严把“送养关”。《收养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送养”,对因超生而困难的家庭,一律视为一般的困难,坚决不予办理送养登记;三是加强社会弃婴的管理,严禁私下抱养社会弃婴,所有弃婴按政策规定送市福利院。截止目前,共为市福利院送弃婴4名。

(三)发挥村(居)民自治作用,促进计生工作在基层的.落实

  我局在指导、检查和督促基层政权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把计生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农村村民自治内容,同时把它作为村(居)民自治先进单位评选的重要条件。根据中央《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我们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在推进村(居)务公开中,必须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使计划生育在基层家喻户晓。

(四)做好政策帮扶工作,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1、为灾民、贫困户安排救助与扶贫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和其他计生贫困户。

  2、切实将计生“三结合”工作与救灾救济工作相结合,与农村特困救助相结合,与农村医疗救助相结合。在发放救灾粮款、开展农村特困救助、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实施灾民建房救助时,计生贫困户中的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优先给予救助,其救助标准、救助数额,可适当高于当地同等条件的救济对象。

  3、经计生部门鉴定,确因计生手术事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生活困难的计生户,除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将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低保和救助范围外,适时给予必要的救助。 三、立足本身,健全制度抓实效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巩固成果,再接再厉,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力争开拓民政部门服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新领域、新途径,为XX县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今年以来我站以县计生委重点工作为抓手,结合马塘的实行积极开展工作,按序时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各项工作均名列全县前列。

  一推进按政策有计划再生育行动。积极宣传计划生育政策,特别是单独二胎政策,我们开通了一切宣传工具进行宣传倡导,使申请再生育一孩对象较去年有较大幅度上升,2013年办理了39份二孩生育证,今年1-10月份办理二孩生育证74份。去年生育二孩51人,今年1-10月生育二孩52 人。照这样计算今年有望完成二孩出生率比上年增长25%的指标。

  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我们年初就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村居,通过县指导站三次现场检查和部分送检,已完成任务。随访和孕产结果上报工作有序开展。

  三计生各项惠民政策的落实。5月份完成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转型保险的各项工作。3312名独生子女,保费132480元。农村奖特扶、企退职工一次性奖励等工作都按县计生委的统一部署,认真抓了落实。全镇奖扶人员5623人,特扶335人。人员、资金的核对工作也基本结束。启航工作室也于8月底前建设到位。

  四流动人口管理。我们在人员密集的马塘中心市场建立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推动了流动人口的自治工作。与卫生、公安实现了流动人口信息共享,全镇流入人口670人,流出人口940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186人,服务559人次,流动人口免费计生基本公共服务率100%。

  五依法行政方面。实现了政务公开,村镇统一建了人口计生政务公开栏,凡涉及到人口计生方面应公示的内容全面进行了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依法进行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今年共征收社会抚养费18万元。

  六计生技术服务工作,1-10月份站内放取环18例,门诊咨询2273人次,镇随访12697人次,rti4819人。年初更新了一台b超机,增强了服务功能,免费计生技术服务率100%。

  七基层基础工作。加强了对去年底前新上岗的9名妇女主任的培训工作,使她们尽快进入角色,提升村居妇女主任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镇对各村居统一购置了电脑,实现了村级网络全覆盖。结合单独一孩夫妇的调查、农村奖特扶等工作进一步完善了计生信息的内容,提高了全员人口数据库数具质量。

  八宣传教育工作。一是阵地宣传,我们利用人口文化园、文化大院、政务公开栏等宣传阵地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知识。二是舆论宣传,镇广播自办节目每月二档从不间断。三是资源整合,借助社会力量进行宣传,市河社区有一支长年活动在农村街头的夕阳红文艺宣传队,我们把人口计划生育知识、优生优育知识、打击两非等知识编成小剧本,演成文艺节目,喜闻乐见的文艺节目深受群众的好评。

  一年来我站正常工作有序开展,重点工作一着不让抓落实,特色工作创亮点,我们在全县率先建立的“夕阳关怀服务中心”活动正常,高标准建立了启航工作室。完成了全年各项工作任务,再次进入全县先进行列。

篇3:12月乡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20**年12月乡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段村乡共辖18个行政村,总人口27496人,已婚育龄妇女5356人。近年来,在上级人口计生部门的关心指导和支持帮助下,以平抑人口生育高峰,稳定低生育水平为总体目标,我乡党委、政府,认真学习“一法三规”、“一条例”,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精神,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采取综合措施,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切实稳定了当前的低生育水平。截止目前全乡共出生347人,人口出生得到了较好控制,符合政策生育率为88.76%,综合避孕率为91.21%,出生人口性别比106.5:100。下面就**年度我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向各位领导做简要汇报:

一、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断提高计生工作整体水平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乡理论中心组坚持定期学习中央《决定》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定期研究计生工作,听取工作汇报,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做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有力推动了全乡计生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工作开展。乡党委、政府充分认识到经费投入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要性,将落实计生经费列入

“一把手”工程,严格执行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将计生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全部落实到位。**年度我乡投入计生经费35万元,达到了人均12.7元以上,财政投入到位率达100%。在保证常规计生经费的同时,我乡落实免费生殖健康服务民心工程等配套资金8万多元。按照上级文件精神,计划生育协会活动经费应占本级计划生育事业费的10%的标准进行了划拨,今年乡级投入协会经费3.5万元,保证了协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严格奖惩,落实责任。我乡坚持严格制定并兑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奖惩办法》,年初乡政府与各村签订了《目标管理责任书》,把年终考核结果纳入村领导班子考核的内容,强化了责任。

(四)多措并举,夯实人口指标。一是以经常性工作为主,做好孕前管理工作。根据《献县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经常性工作评估方案》,强化乡村两级计生人员的责任,将工作重心前移,有效控制外孕、外生的发生。二是以作风转变为切入点,组织开展面对面活动。我乡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计划生育“面对面”活动的要求,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实运作,通过开展“外孕补救、长效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同育龄群众面对面,着力解决当前影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上水平的突出问题,把经常性工作与集中性工作相结合,取得了一定成绩。共计完成外孕补救65例,长效节育措施落实572例,其中结扎37例,上环456例,并于6月份顺利通过县计生局验收。

二、强化各项基础工作,为稳定低生育水平创造良好环境

(一)深入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今年我们继续以“关爱女孩行动”和“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亮化美化计生宣传环境”为重点,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一是采取村喇叭广播、出动宣传车等方式,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女儿也是传后人等新型生育文化,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二是组织大型集市宣传活动并在15个村设立了宣传一条街,刷写标语120条,发放各种宣传品5000余份。三是认真落实上级“双文明”创建活动,在**年工作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开展了“四进”农家活动,推进了“双文明”的创建。四是落实对在校的计生贫困家庭的女孩进行救助,今年我乡对在校的5个特困女孩进行了每人300元的救助活动。五是优化美化计划生育环境,更新计划生育宣传标语240条,使全乡计划生育环境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改善。六是完全彻底的对全乡计划生育宣传环境进行了亮化美化,全乡清理、更新陈旧计生宣传标语240多条,使我乡的计生宣传环境焕然一新,为广大育龄群众接受计生宣传教育开辟了第一个窗口。

(二)加强计生基层组织建设。我们把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作为提高整体工作水平的关键环节来抓,乡计生人员工资全部按时足额发放。在实现专干女性化、知识化、年轻化的基础上,专干、小组长工资实行一人一卡银行发放,保证了村级计生专干每月400元、小组长50元工资待遇的落实。通过开展岗位练兵,每月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了她们的业务水平。为了提高在职女性专干学历构成和工作能力,根据上级的要求和安排,年内我对对在职的14名女性专干进行了中专学历再培训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她们学历和工作能力。

(三)全面推进计划生育技术优质服务。一是做好药具优质服务工作,我乡通过对村药具员队伍的培训和业务指导,使药具优质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档案达到规范化,全部实现送药员送药,药具数据全部实现了微机化管理,充分发挥了《河北省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服务平台》的推广和应用。二是全面提升技术站软硬件建设水平。按照《河北省技术服务站标准》,对乡技术服务站进行了改造升级,达到了基本服务型标准。加强计划生育村两室建设,目前高标准改造完成10个村级服务室,进一步拓宽了服务范围。三是适应育龄群众需求,搞好计生技术优质服务。我乡技术服务站现有4名技术服务人员,其中执业主治医师1名,能够基本满足育龄妇女的需求,针对农村育龄群众的生产生活实际,我乡技术站实行全天候服务。今年乡技术站免费为育龄群众上环185例。对全乡农村育龄妇女开展免费生殖健康检查。目前已对5006名农村育龄妇女进行了免费服务,查出病患99例。其中妇科患病人数84人,乳腺疾病15人,均予现场治疗或转诊治疗。

(四)坚持依法行政,便民维权

一是我乡严格遵守人口计生群众工作各项纪律和政策法规,全乡一年来无一例违规收费、无一起计划生育违法施政案件发生。二是加大计生政务公开力度。我们加大了乡村两级计生政务公开和政策公开力度,各村设立计划生育公开栏,公开计划生育两个纪律和计划生育基本情况,公开促进了公正,提高了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度。三是结合机关作风年,提升服务水平,对育龄群众所需要的各种证件、证明都可以随到随办,并为育龄群众印发了各种证明、证件所需要的资料,真正实现了便民高效的宗旨。

(五)认真做好计生协会工作。我段村乡计生协创造性的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得到了上级领导的充分肯定。一、我乡组织建设情况。我乡现有村计生协会19个,会员2700人,已建立村级会员之家18个,其中先进协会5个(高庄、彭村、南留钵、崔塔、小河),合格协会13个。全乡建立、健全了人员配备,配备了专职人员及“五老”副会长。二、我乡协会开展活动简要情况。在开展“生育关怀行动”及“基层群众自治”中“五老”副会长进行了积极的参与。1.落实计划生育经费和计生保险。全乡共落实计生协经费3.5万元,共为全乡15名计生工作者投保1500元(100元/人)2.广泛开展生育关怀和贫困救助活动.(1)对全乡18个行政村36户需要救助的计生贫困家庭每户发放救助物资合计金额100多元,同时在生产、生活中认真开展“四帮扶、四救助”活动。(2)认真落实“五关怀”精神,对全乡18个行政村的需要救助的贫困家庭救助摸底、资金救助、救助自助相结合,帮助其自立、自强脱贫致富。(3)在春节、母亲节、5.29、7.11等重大节日认真开展好宣传服务活动。我乡在春节、5.29、7.11等会员重大节日进广泛开展生育关怀宣传。到目前为止,我乡共发放宣传单4000余份、发放宣传品2400余份。3.认真做好人口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在今年初,根据上级文件指导精神出台了符合我乡实际的村民自治文件。同时对我乡村民自治工作进行周密部署,联抓共管,签定责任书,使村民自治工作扎实有效的得到了开展。确定了高庄、彭村、南留钵、崔塔、小河为基层群众自治示范点,占全乡总行政村数的25%。对过示范点的扩大和推广作用使之普及全乡其他行政村,从而在总体上把我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制定了章程、制度、公约,整合了组织。通过认真开展四自“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使我乡村民自治工作达到一个新的高度。4.认真做好宣传培训。我乡充分利用全乡18个村会员之家的培训40余次,培训人数达2400余人次。5.抓好《人生》征订工作。6.加强会员之家建设。我乡加强了会员之家建设。建立起包括阅览室、图书屋、会员活动场所、等在内的各类建设。同时对会员加强培训,定期组织会员进行生产技术的交流。聘请技术员对农业技术进行讲解。7、做好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我乡根据开展基层群众自治的要求,完善了组织结构。选举了村党支部书记任会长,有威望、有能力的老党员、老干部的“五老”任副会长。聘任了村专干任秘书长。做到了“村委有协会,协会有村委”,并落实了报酬。同时对育龄妇女小组和会员小组进行了整合,整合后小组的能力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为更好的开展基层群众自治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目前我乡已顺利对18个村的组织建设进行了夯实,协会凝聚力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在明确会长、“五老”副会长、秘书长、会员小组长职责基层上,制定了适合各村实际的公约,优先优惠办法。在硬件建设方面,我乡18个村全部建立了会员之家,一半以上的村都达到了“五有”标准。配备了图书室、体育器材等设备。同时对未达到标准的村提供了督办意见。全乡18个村都配备了生殖健康服务室,为广大育龄妇女开展优质服务提供了硬件保障。以村计生协会为依托,我们在全乡范围内开展了“少生快富”工程,发展起了一大批特种养殖业,村计生协、乡计生协给予多方面的支持和帮助,使部分计生家庭实现了少生快富。同时也带动了的家庭转变了生育观念,走上了少生快富之路。

(六)建立健全利益导向机制,开展计生“惠民、便民行动”.为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深入开展,尽快建立“以奖代罚”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按照县委、政府的文件精神,在全乡大力实施了计划生育“惠民行动”。一是全面落实《条例》规定的奖励政策。**年全乡新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33个。截止**年9月30日,已为454名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落实每月10元的奖金共计45600元。二是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在**年奖励扶助工作的基础上,组织骨干力量对村上报的奖扶对象进行确认,按照上级文件精神严格把关,确定了13名符合条件的奖扶对象。目前全乡享受奖扶人员共95人,将发放奖扶金70320元。三是严格审核程序。**年为7名农村独生子女办理了高考加分手续。四是在摸清贫困计生家庭基础上,县计生局用救助公益金对我乡3个计生贫困家庭进行救助,救助金额为1000元。**年投入7500元救助计生贫困家庭41户。五是落实优先优惠政策。我乡充分发挥部门职能,扶持计划生育贫困家庭76户,扶持资金为7900元;为10户农村计生贫困户办理了农村低保金额共计600元;优惠电费、水费等共计金额1084元。七是在省市县的安排下,我乡对无业现役军人家属摸底工作正在进行中,到年终我们将完成对无业现役军人家庭医疗服务、生殖保健服务优惠或免费服务的全覆盖,彻底解决广大军人及军人家属的医疗及生殖保健服务的后顾之忧。通过一系列的“惠民行动”使广大群众真正得到了实惠,密切了党群关系。推动了计划生育事业的健康良性发展。八是乡党委政府经研究决定,对全乡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特色种植、养殖业的予以提供技术方面的支持和资金方面的帮助,对高庄、北留钵、张柳、南留钵、北留钵等五个重点扶贫村的独生子女、双女计生家庭发展大棚种植予以优先照顾。九是在全乡范围内,年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参加新农合、新农保予以3元和5元的优惠。全乡共计193户中的577人享受到了这项优惠措施。

(七)全面推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乡党委政府对此项工作非常重视:一、要求各包村人员要摸清符合政策、计划怀孕的育龄夫妇的底数。二、为了到12月底服务率达到90%,我们对各村计生专干、小组长制定了奖惩制度。三、全乡22个村每村张贴标语。通进广泛宣传,计划怀孕夫妇由“要我上站”转变到“我要上站”接受服务,并提高了群众对该项工作的知晓率。四、包村人员和村计生专干负责收集计划怀孕夫妇信息,对服务对象进行优生知识的宣传。对其家庭病史进行调查,并填好该夫妇的档案。五、聘请县技术站、中医院的有关专家亲自到村为计划怀孕夫妇做全面的身体检查。六、技术站把全部检查结果反馈到每一对计划怀孕夫妇手中。力争**年底计划怀孕的育龄妇女全部接受检查。七、我们将于年底前对全乡未怀孕的已婚育龄家庭全部建立优生健康档案,为降低出生缺陷的发生筑起一道坚固的保护屏障。

(八)认真做好全员人口信息录入工作,全面落实国家和省人口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核查工作部署要求,做好信息采集、核查、复查工作以及wis和pis的信息、数据比对和逻辑错误查询工作,使全员人口信息数据库覆盖率以及主要数据逻辑关系准确率达到上级要求。

三、解决好“三项”困扰计生工作上水平的难点问题

(一)协调联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一是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乡党委、政府成立了以乡长为组长的“关爱女孩行动”工作领导小组。7月份我们在全乡广泛开展了“关爱女孩进校园—青春期知识讲座”活动,帮助她们了解青春期健康常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全方位、立体化的关爱女孩宣传环境,使广大群众在潜移默化中转变了婚育观念,在全乡创造了有利于女孩成长和发展的良好环境。二是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积极配合由计生局牵头,公安、工商、卫生、药监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小组,对全乡的个体诊所进行了拉网式检查。并把所有执业、从业人员召集起来进行专门培训,有效促进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三是加大“两非”案件查处力度。对擅自实行中期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收回《生育证》,不再安排生育。今年我乡未出现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通过一系列工作的开展,我乡出生人口性别比已逐步下降,攀升势头得到了有效控制。

(二)创新机制,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一是在在流动人口计生管理与服务工作中,我乡成立了由派出所、工商所、计生办三部门组成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办公室,对全乡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在工作中大力推行居民化管理、居民化服务“双居”工程,形成了有效的管理和服务网络。二是认真做好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利用广播、公开栏、集市发放宣传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组织乡村组工作人员培训来推进今后管理服务的优质化、人性化。三是按照上级要求我乡集中力量对流动人口重新摸底。截止目前,全乡流出人口2804人,全部登记摸底表,流出育龄妇女已90%以上办理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四是乡为乡流动人口办公室配备了专用微机,明确了流动人口专职管理及微机操作人员。使边区内的流动人口管理实现了微机化,实现了流动人口资源共享。

各位领导,我乡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我乡党委、政府有信心、有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进一步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强化经常性工作,加大工作力度,使我乡的计划生育整体工作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篇4: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 5 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年5月31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十条修改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二、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评选先进、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予以否决。”

  三、将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中“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修改为“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将第四十六条第四项中“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修改为“征收六倍的社会抚养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20**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根据20**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 根据2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

  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省实行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制度,市、县(区)实行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兼职单位制度。兼职委员单位和兼职单位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制定实施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按人口规模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按人口规模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人员,负责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接受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及流动人口聚居的地方可以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计划生育自治章程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全社会都要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级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刊、影视、广播、文艺等大众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工作的义务。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五)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六)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再生育子女的申请作出

  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条 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包括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纳入区域卫生计生规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各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禁止个体医疗机构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育龄人员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服务,承担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咨询以及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还应当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药具发放、管理人员培训等任务。

  第二十六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具体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后落实节育措施的,节育手术费用由本人支付。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负责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成立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因接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节育手术出现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并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后,指定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治疗。医疗费按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职工因接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节育手术出现并发症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参照工伤事故处理;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因此而导致生活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因节育手术或者治疗节育手术并发症而出现医疗事故的,按国家有关医疗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胚胎、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并对本行政区域内胚胎、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监督管理。

  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五章 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三十一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始,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优待奖励补助办法。在就业、安排宅基地、生产扶助、扶贫救济、入托、入学和医疗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障事业,建立和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基金会,优先解决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基本养老问题。

  第三十四条 农村男方到独生女方家结婚落户,以及独

  生女户、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夫妻户籍随女儿迁入女婿所在村并居住的,享有与所在村居民同等待遇,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歧视。

  第三十五条 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在职人员,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行政、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奖励金,按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计算,在单位年度预算内列支。企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可在当年计税所得额的千分之二以内提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实行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制度。

  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负责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具体工作。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

  第三十七条 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交婚育证明。

  第三十八条 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的居住证、就业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婚育证明,没有婚育证明的,应及时通报给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用人单位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当地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由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作出征收决定,具体工作由所属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执行,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执行。

  当事人一次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按规定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单位提出分期缴纳申请,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流动人口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和私分。

  第四十条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评选先进、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予以否决。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的有关规定,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迟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和人口出生计划的落实情况,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情况以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公民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入相关场所开展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

  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八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二条 对不能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追究其领导责任。

  对不履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分工的有关部门和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单位以及兼职单位,追究其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有关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属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二)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毁坏计划生育部门财物的;

  (三)藏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的。

  第五十五条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生育的,由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5: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2017年)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第142号

  《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已于20**年7月24日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开发布。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20**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扶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的产业、住宅、交通、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劳动保障等专业规划,应当与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前款规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含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费。

  第七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实行主要领导负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企业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负责制,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 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不达标的部门或者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得参与相关的评比与表彰。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发展改革、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统计等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接受村(居)民监督。

  第十一条 依托市、县级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开展宣传教育、政策咨询、技术服务、信息管理、药具发放等工作。

  第十二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原则。育龄人员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有工作单位的育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其他育龄人员由其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管理为主,户籍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夫妻,应当凭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居住证)到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自主安排生育。

  享受免费优生健康检查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生育登记证明或者再生育证明。

  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生育登记证明或者再生育证明。

  围产期检查、待产、为子女申报户口或者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医疗保健机构,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现夫妻未办理生育登记证明或者再生育证明怀孕、生育的,应当及时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共同向一方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再生育申请,提供下列材料,经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一)居民身份证;

  (二)户口簿;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已有子女状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

  自20**年1月1日起,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第十六条 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个人,凭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证明,按照规定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一)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

  (二)“皮埋”术休息3天,取“皮埋”休息2天;

  (三)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输精管复

  文章来自 房 地产e网 通手术休息14天;

  (四)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输卵管复通手术休息21天;

  (五)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休息20天;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休息30天;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休息42天。

  国家、省对计划生育手术休假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凡符合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享受假期的人员,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十九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共同向子女户籍所在地,也可以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双方各持一本。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妻;

  (二)依照《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未结婚生育子女前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夫妻;

  (三)再婚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方;

  (四)再婚夫妻中一方系离婚者或丧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未育且不再生育的另一方;

  (五)夫妻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或者丧偶后,未再婚的一方。

  生育双胞胎和多胞胎的夫妻不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对20**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二十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可以享受下列奖励扶助:

  (一)在子女满14周岁前,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标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二)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按照规定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金;

  (三)年满60周岁的农民或者年满50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且该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农民,按照规定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年满60周岁未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农民夫妻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或者家庭,在发展经济、扶贫以及子女入托、入园、入学、医疗、安排宅基地等方面制定的奖励、优惠规定,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机制。

  计划生育公益金重点扶助因独生子女意外伤残、疾病、死亡等而导致的特困家庭。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社会抚养费应当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抚养费征收部门提供其掌握的违法生育男女双方年经济收入等相关情况,并出具证明。

  第二十六条 房屋出租人、中介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发现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生育者,有权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举报,一经查实,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20**年10月9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发布的《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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