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噪声控制管理作业指导书

6512

噪声控制管理作业指导书

1.0目的
为减少公司各项服务、过程和活动中产生的噪声对员工健康以及公司所管辖区域内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的影响,并将噪声控制在环保及卫生法律法规要求的范围内,特制定本程序。
2.0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对本公司所管辖的物业区域内产生噪声的管理和控制。
3.0定义
A声级: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级,用LA表示,单位dB(A)。
稳态噪声:非稳态噪声在测量时间内,声级起伏不大于3dB(A)的噪声视为稳态噪声,否则称为非稳态噪声。
周期性噪声:在测量时间内,声级变化具有明显的周期性的噪声。
背景噪声:公司所管辖的物业区域外噪声源产生的噪声。
4.0 职责
4.1 品质保证部负责组织对噪声进行检测和测量。
4.2 各部门、管理处负责配合检测和测量,并对各作业活动中产生的噪声进行控制。
5.0内容
5.1噪声检测依据《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
5.2噪声检测方法依据《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测量方法》进行;
5.3测量条件
5.3.1测量仪器
测量仪器精度为Ⅱ级以上的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其性能符合GB 3875《声级计电声性能及测量方法》之规定,应定期校验。并在测量前后进行校准,灵敏度相差不得大于0.5dBA,否则测量无效。测量时传声器加风罩。
5.3.2气象条件
测量应在无雨、无雪的气候中进行,风力为5.5m/s以上时停止测量。
5.3.3测量时间
测量应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分为昼、夜间两部分,分为昼间和夜间两部分,深圳市的昼间时间为7:00-23:00。
5.3.4采样方式
5.3.4.1 用声级计采样时,仪器动态特性为“慢”响应,采样时间间隔为5s。
5.3.4.2 用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采样时,仪器动态特性为“快”响应,采样时间间隔不大于1s。
5.3.5测点选择
5.3.5.1对于外围噪声的测量,测点(即传声器位置。下同)应选在公司所管辖的物业区域外1m,高度1.2m以上的噪声敏感处。如有围墙,测点应高于围墙;
5.3.5.2对于设备运行等场所产生噪声的测量时,应将传声器放置在操作人员的耳朵位置(人离开),即:高为1.2m-1.5m,距控制柜或仪表盘0.4m处。若作业场所内各处A声级差别不大(小于3分贝),则只需在作业场所内选择1-3个测点;若作业场所内各处声级波动较大(大于3分贝),则需按声级大小,将作业场所分成若干区域,任意两个区域的声级差应大于或等于3分贝,每个区域取1-3个测点,这些区域必须包括维修人员为观察设备运行情况而经常工作、活动的地点和范围。
5.3.6测量值及计算方法
5.3.6.1稳态噪声:用声级计采样时,仪器动态特性为“慢”响应,采样时间间隔为5秒钟,其测量值为稳态噪声测量1分钟的等效声级。即每5秒读取一个数,1分钟读取12个数,再取算术平均;
5.3.6.2 对于非稳态噪声:测量等效连续A声级,或测量不同A声级下的暴露时间,计算等效连续A声级,计算等效连续A声级详见《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测量方法》。
5.3.6.3背景噪声值应比测量噪声低10 dB(A)以上,若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小于10 dB(A),按下表修正。差值34至67至9 修正值-3-2-1
5.4 测量实施
对于机电设备运行(如发电机、水泵、空调主机、冷却塔等)产生的稳定噪声由品质保证部组织定期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当设备设施出现运行异常或收到相关方投诉等情况时,则适时进行测量。测量后应填写《噪声检测记录表》。
5.5 测量结果评价
测量所得的结果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以保证不损害员工健康和破坏环境。
5.6环境噪声的控制
5.6.1各部门、管理处根据检测记录,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噪声从技术上和管理上通过切断声源或减弱声源、隔音、消音、限制噪声发生时间段等方法进行整改,使之符合标准。
5.6.2对于可控制性声源发出的噪声,如管理处日常管理服务活动中(如社区文化活动),设备运作发出的噪声可以通过调整运行时间、按照设备维护方案对设施进行适当维护、选用低噪声设备、加装消音设备、隔离声源等来达到减少噪声的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发出噪声通过执行二次装修管理相关规定来控制;机动车鸣笛或误报警发出噪声通过规定不允许在物业区域内鸣笛来达到目的。
5.6.3对于可施加影响声源发出的噪声,如业户的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可通过对其进行相关法规的宣传和协助其采取隔音消噪的措施来进行控制。
5.6.4对于不可控制、不可直接施加影响声源发出噪声,如周边居民、学校、军警营等发出噪声,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6.0 相关文件
《记录控制》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测量方法》
7.0记录
《噪声检测记录表》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

篇2:噪声控制管理作业指导书

  1.0目的

  为减少公司各项服务、过程和活动中产生的噪声对员工健康以及公司所管辖区域内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的影响,并将噪声控制在环保及卫生法律法规要求的范围内,特制定本程序。

  2.0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对本公司所管辖的物业区域内产生噪声的管理和控制。

  3.0定义

  A声级: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级,用LA表示,单位dB(A)。

  稳态噪声:非稳态噪声在测量时间内,声级起伏不大于3dB(A)的噪声视为稳态噪声,否则称为非稳态噪声。

  周期性噪声:在测量时间内,声级变化具有明显的周期性的噪声。

  背景噪声:公司所管辖的物业区域外噪声源产生的噪声。

  4.0 职责

  4.1 品质保证部负责组织对噪声进行检测和测量。

  4.2 各部门、管理处负责配合检测和测量,并对各作业活动中产生的噪声进行控制。

  5.0内容

  5.1噪声检测依据《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

  5.2噪声检测方法依据《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测量方法》进行;

  5.3测量条件

  5.3.1测量仪器

  测量仪器精度为Ⅱ级以上的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其性能符合GB 3875《声级计电声性能及测量方法》之规定,应定期校验。并在测量前后进行校准,灵敏度相差不得大于0.5dBA,否则测量无效。测量时传声器加风罩。

  5.3.2气象条件

  测量应在无雨、无雪的气候中进行,风力为5.5m/s以上时停止测量。

  5.3.3测量时间

  测量应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分为昼、夜间两部分,分为昼间和夜间两部分,深圳市的昼间时间为7:00-23:00。

  5.3.4采样方式

  5.3.4.1 用声级计采样时,仪器动态特性为“慢”响应,采样时间间隔为5s。

  5.3.4.2 用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采样时,仪器动态特性为“快”响应,采样时间间隔不大于1s。

  5.3.5测点选择

  5.3.5.1对于外围噪声的测量,测点(即传声器位置。下同)应选在公司所管辖的物业区域外1m,高度1.2m以上的噪声敏感处。如有围墙,测点应高于围墙;

  5.3.5.2对于设备运行等场所产生噪声的测量时,应将传声器放置在操作人员的耳朵位置(人离开),即:高为1.2m-1.5m,距控制柜或仪表盘0.4m处。若作业场所内各处A声级差别不大(小于3分贝),则只需在作业场所内选择1-3个测点;若作业场所内各处声级波动较大(大于3分贝),则需按声级大小,将作业场所分成若干区域,任意两个区域的声级差应大于或等于3分贝,每个区域取1-3个测点,这些区域必须包括维修人员为观察设备运行情况而经常工作、活动的地点和范围。

  5.3.6测量值及计算方法

  5.3.6.1稳态噪声:用声级计采样时,仪器动态特性为“慢”响应,采样时间间隔为5秒钟,其测量值为稳态噪声测量1分钟的等效声级。即每5秒读取一个数,1分钟读取12个数,再取算术平均;

  5.3.6.2 对于非稳态噪声:测量等效连续A声级,或测量不同A声级下的暴露时间,计算等效连续A声级,计算等效连续A声级详见《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测量方法》。

  5.3.6.3背景噪声值应比测量噪声低10 dB(A)以上,若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小于10 dB(A),按下表修正。

  差值34至67至9

  修正值-3-2-1

  5.4 测量实施

  对于机电设备运行(如发电机、水泵、空调主机、冷却塔等)产生的稳定噪声由品质保证部组织定期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当设备设施出现运行异常或收到相关方投诉等情况时,则适时进行测量。测量后应填写《噪声检测记录表》。

  5.5 测量结果评价

  测量所得的结果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以保证不损害员工健康和破坏环境。

  5.6环境噪声的控制

  5.6.1各部门、管理处根据检测记录,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噪声从技术上和管理上通过切断声源或减弱声源、隔音、消音、限制噪声发生时间段等方法进行整改,使之符合标准。

  5.6.2对于可控制性声源发出的噪声,如管理处日常管理服务活动中(如社区文化活动),设备运作发出的噪声可以通过调整运行时间、按照设备维护方案对设施进行适当维护、选用低噪声设备、加装消音设备、隔离声源等来达到减少噪声的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发出噪声通过执行二次装修管理相关规定来控制;机动车鸣笛或误报警发出噪声通过规定不允许在物业区域内鸣笛来达到目的。

  5.6.3对于可施加影响声源发出的噪声,如业户的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可通过对其进行相关法规的宣传和协助其采取音消噪的措施来进行控制。

  5.6.4对于不可控制、不可直接施加影响声源发出噪声,如周边居民、学校、军警营等发出噪声,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6.0 相关文件

  《记录控制》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测量方法》

  7.0记录

  《噪声检测记录表》

篇3:噪声控制管理作业指导书

1.0目的
为减少公司各项服务、过程和活动中产生的噪声对员工健康以及公司所管辖区域内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的影响,并将噪声控制在环保及卫生法律法规要求的范围内,特制定本程序。
2.0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对本公司所管辖的物业区域内产生噪声的管理和控制。
3.0定义
A声级: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级,用LA表示,单位dB(A)。
稳态噪声:非稳态噪声在测量时间内,声级起伏不大于3dB(A)的噪声视为稳态噪声,否则称为非稳态噪声。
周期性噪声:在测量时间内,声级变化具有明显的周期性的噪声。
背景噪声:公司所管辖的物业区域外噪声源产生的噪声。
4.0 职责
4.1 品质保证部负责组织对噪声进行检测和测量。
4.2 各部门、管理处负责配合检测和测量,并对各作业活动中产生的噪声进行控制。
5.0内容
5.1噪声检测依据《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
5.2噪声检测方法依据《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测量方法》进行;
5.3测量条件
5.3.1测量仪器
测量仪器精度为Ⅱ级以上的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其性能符合GB 3875《声级计电声性能及测量方法》之规定,应定期校验。并在测量前后进行校准,灵敏度相差不得大于0.5dBA,否则测量无效。测量时传声器加风罩。
5.3.2气象条件
测量应在无雨、无雪的气候中进行,风力为5.5m/s以上时停止测量。
5.3.3测量时间
测量应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分为昼、夜间两部分,分为昼间和夜间两部分,深圳市的昼间时间为7:00-23:00。
5.3.4采样方式
5.3.4.1 用声级计采样时,仪器动态特性为“慢”响应,采样时间间隔为5s。
5.3.4.2 用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采样时,仪器动态特性为“快”响应,采样时间间隔不大于1s。
5.3.5测点选择
5.3.5.1对于外围噪声的测量,测点(即传声器位置。下同)应选在公司所管辖的物业区域外1m,高度1.2m以上的噪声敏感处。如有围墙,测点应高于围墙;
5.3.5.2对于设备运行等场所产生噪声的测量时,应将传声器放置在操作人员的耳朵位置(人离开),即:高为1.2m-1.5m,距控制柜或仪表盘0.4m处。若作业场所内各处A声级差别不大(小于3分贝),则只需在作业场所内选择1-3个测点;若作业场所内各处声级波动较大(大于3分贝),则需按声级大小,将作业场所分成若干区域,任意两个区域的声级差应大于或等于3分贝,每个区域取1-3个测点,这些区域必须包括维修人员为观察设备运行情况而经常工作、活动的地点和范围。
5.3.6测量值及计算方法
5.3.6.1稳态噪声:用声级计采样时,仪器动态特性为“慢”响应,采样时间间隔为5秒钟,其测量值为稳态噪声测量1分钟的等效声级。即每5秒读取一个数,1分钟读取12个数,再取算术平均;
5.3.6.2 对于非稳态噪声:测量等效连续A声级,或测量不同A声级下的暴露时间,计算等效连续A声级,计算等效连续A声级详见《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测量方法》。
5.3.6.3背景噪声值应比测量噪声低10 dB(A)以上,若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小于10 dB(A),按下表修正。

差值34至67至9
修正值-3-2-1
5.4 测量实施
对于机电设备运行(如发电机、水泵、空调主机、冷却塔等)产生的稳定噪声由品质保证部组织定期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当设备设施出现运行异常或收到相关方投诉等情况时,则适时进行测量。测量后应填写《噪声检测记录表》。
5.5 测量结果评价
测量所得的结果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以保证不损害员工健康和破坏环境。
5.6环境噪声的控制
5.6.1各部门、管理处根据检测记录,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噪声从技术上和管理上通过切断声源或减弱声源、隔音、消音、限制噪声发生时间段等方法进行整改,使之符合标准。
5.6.2对于可控制性声源发出的噪声,如管理处日常管理服务活动中(如社区文化活动),设备运作发出的噪声可以通过调整运行时间、按照设备维护方案对设施进行适当维护、选用低噪声设备、加装消音设备、隔离声源等来达到减少噪声的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发出噪声通过执行二次装修管理相关规定来控制;机动车鸣笛或误报警发出噪声通过规定不允许在物业区域内鸣笛来达到目的。
5.6.3对于可施加影响声源发出的噪声,如业户的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可通过对其进行相关法规的宣传和协助其采取隔音消噪的措施来进行控制。
5.6.4对于不可控制、不可直接施加影响声源发出噪声,如周边居民、学校、军警营等发出噪声,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6.0 相关文件
《记录控制》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测量方法》
7.0记录
《噪声检测记录表》

篇4:物业公司噪声控制管理程序

  文 件 名:物业公司环境管理程序文件

  噪声控制管理程序

  1.0目的

  为了减少噪音对小区内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的影响,并将噪音控制在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范围内,特制定本程序。

  2.0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公司各部门、相关管理处。

  3.0职责

  ●工程部负责全公司的环境噪音控制与监测业务。

  ●管理处协助工程部进行各管理处的环境噪音控制与监测业务。

  4.0工作程序

  ●由工程部根据所管物业所在城市的噪音控制分区规划文件(图),确定各物业所处的噪音控制区段。

  ●环境噪音的监测与测量

  (1)由工程部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对环境噪音进行监测和测量,频度为一年两次。

  (2)监测记录由工程部保存,质量管理部和相关管理处备案。

  (3)噪音测量仪器由国家承认的校正机构每年进行一次校正,并保存相应记录和机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环境噪音的控制

  (1)各管理处根据噪音测量报告,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噪音从技术上和管理上通过切断声源或减弱声源、隔音、消音、限制噪音发生时间段等方法进行整改,使之符合标准。

  (2)可控制性声源发出的噪音。如管理处日常管理服务活动中,设备运作发出的噪音可以按照设备维护方案对设施进行适当维护,选用低噪音设备、加装消音设备、隔离声源来达到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发出噪音可通过执行《业主房屋装修管理规定》有关噪音控制条文达到目的;机动车鸣笛或误报警发出噪音可通过规定小区内不允许鸣笛、报警器灵敏度适当调整来达到目的。

  (3)可施加影响声源发出的噪音。如住户的空调运行发出的噪音,通过对安装方案的 审批和安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整改来控制运行噪音;住户家庭娱乐活动、商店、经营性娱乐场所发出的噪音通过限定活动时间、地点,并采用消音、隔音措施来达到目的。

  (4)不可控制、不可直接施加影响声源发出噪音,如周边居民、学校军警营等发出噪音,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5)经过技术整改后的机械噪音声源必须经专业机构验

  收,验收报告由工程部保存,相应的管理处备案。

  (6)通过管理处实施整改的噪音事件,管理处应备案,并有管理处主任签字。重大噪音事件,相应管理处除备案外,还须将事件报告质量管理部保存。

  5.0支持性文件

  ●《环境监测和测量管理程序》

  ●《业主房屋装修管理规定》

  6.0相关记录

  无

篇5:建筑集团企业噪声控制工作程序

  建筑集团公司环境管理程序文件

  程序文件名称:噪声控制程序

  1.目的

  通过对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和所有现场人员操作的控制,确保噪声排放达标。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分公司、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的噪声控制。

  3.职责

  3.1工程部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本程序。

  3.2分公司、项目部负责实施本程序。

  4.控制程序

  4.1需进行控制的噪声源(施工场界)

  4.1.1打桩施工、混凝土搅拌、砂浆搅拌、泵送混凝土、混凝土振捣、木工机械加工、砂轮锯、无齿锯切割等。

  4.1.2模板支拆、清理与修复(木模板拼装、钢模板支设、钢模板清理)。

  4.1.3钢管、脚手架搭设与拆卸。

  4.1.4机械修理。

  4.2噪声控制方法

  4.2.1打桩施工阶段噪声控制

  夜间禁止施工;白天施工时如噪声不能达到标准要求,应采取使用围挡隔离或其他降噪措施。

  4.2.2结构施工阶段噪声控制

  4.2.2.1在居民稠密区和敏感区施工时,在不影响工程质量情况下,应优先选用低频率环保型振捣棒, 振捣混凝土时防止触动钢筋和模板。

  4.2.2.2混凝土搅拌站(包括搅拌机及混凝土输送泵)必须搭设封闭式工作棚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并按要求进行监测填写《施工现场场界噪声排放监测记录》(EMS/0804-1)。

  4.2.2.3现场木工棚在使用之前完成封闭,封闭率达到100%(禁止瓦楞铁作为封闭材料)。使用电锯、电刨切割时速度不能过快。

  4.2.2.4模板、脚手架、钢管的拆、立、装、卸要做到轻拿轻放,上下、左右有人传递,严禁抛掷。施工中严禁使用锤敲击模板,以防止模板变形或产生噪声。在脚手架支设扣件垂直传送时,应采用绳索或使用容器,减少噪声的排放。修理时应设立专门的修理场地,四周应有围挡或封闭,清理时严禁用大锤直接剔凿。

  4.2.3装修阶段噪声控制

  4.2.3.1在人员稠密区和敏感区要求先封闭周围,然后装修内部。

  4.2.3.2使用可移动电动工具,应在使用部位周围设可移动的围挡;在切割作业时,使用砂轮锯、无齿锯必须在封闭的工作棚中进行作业。

  4.2.3.3混凝土踢凿前应将作业面分散布置,切忌集中操作,以减少噪声的排放;夜间禁止剔凿作业。

  4.2.4对强噪声设备使用的控制

  4.2.4.1施工阶段的强噪声设备(包括电锯、电刨等)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每日22时至次日6时禁止强噪声施工;混凝土浇筑如需连续作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环保局备案方可进行夜间施工;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并公布施工期限,否则不许夜间施工。

  4.2.4.2尽量减少机械使用数量或错开使用时间,对超出噪声限值的设备及时修理或更换。施工机械要在四周有围挡或封闭的场所进行修理。

  4.2.4.3施工机械设备要严格按照《施工现场机械安全管理规定》使用,杜绝超负荷运转现象。

  4.2.4.4所有机械设备须严格按照《现场施工机械使用与维修作业指导书》进行维修保养,最大限度减少有形磨损,使设备在正常状态下使用。

  4.3噪声监测

  4.3.1由环保员(安全员)根据施工进度,按照《5633型声级计操作规程》对场地施工噪声源进行监测,填写并保存《施工现场场界噪声排放监测记录》。

  4.3.2工程部对人员稠密区和敏感区的工程,根据施工进度分(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阶段;装修阶段)两次对场界施工噪声源进行抽查监测,填写并保存《施工现场场界噪声排放监测记录》。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项执行《违章、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5.相关文件

  W*/EMSC/A-20**《环境管理手册》

  W*/EMS/C*/A/12-20**《记录控制程序》

  W*/EMS/C*/A/11-20**《违章、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W*/EMS/ZDS/A/04-20**《混凝土剔凿作业指导书》

  W*/EMS/ZDS/A/08-20**《模板支拆使用指导书》

  W*/EMS/ZDS/A/09-20**《脚手架装卸支拆、搬运作业指导书》W*/EMS/ZDS/A/11-20**《木制品加工作业指导书》

  W*/EMS/ZDS/A/12-20**《混凝土浇筑作业指导书》

  W*/EMS/ZDS/A/14-20**《切割操作作业指导书》

  W*/EMS/ZDS/A/15-20**《钢筋加工作业指导书》

  W*/EMS/ZDS/A/16-20**《土方挖运作业指导书》

  W*/EMS/ZDS/A/22-20**《手动工具作业指导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施工现场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

  《施工现场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6.标准表格

  EMS/0804-1《施工现场场界噪声排放监测记录》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