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E科技大厦业主大会
编号:
书面征求意见表决书
尊敬的各位业主:
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及我大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实际情况,我大厦现定于20**年3月13日至20**年4月12日,以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请您就下列事项进行表决:
一、您是否同意本届业主委员会连任一届
同意 □ 不同意 □
二、您是否同意解除与北京市E兴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物业服务关系,并授权业主委员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不高于目前物业费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并以得分最高者为中标企业与之签订新《物业服务合同》
同意 □ 不同意 □
表决人房间号 房间面积 业主(签名):
北京市海淀区E科技大厦业主委员会
20**年 3月13日
备注:1、本表决书由业主本人填写,如业主不便填写,请出示业主授权委托书。
2、本表决书请业主用钢笔、签字笔填写。
3、如同意上述事项,请在同意栏内划√,如不同意上述事项在不同意栏内划×。
4、本表决书涂改、复印无效。
采编:www.pmceo.cOm篇2:科技大厦首次业主大会决议
E科技大厦首次业主大会决议
根据有关规定和E科技大厦业主大会成立工作方案, 20**年9月14日至20**年10月13日,E科技大厦业委会筹备组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全体业主就有关事项进行了表决:
依据有关规定,现经过全体业主人数及所持表决权数均已超过一半以上同意,三项议题均获通过,形成大会决议如下:
1《E科技大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通过。
2《E科技大厦管理规约》通过。
3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5人,名单如下:
****
20**-10-13
篇3:科技大厦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工作公告
E科技大厦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工作公告
E科技大厦广大业主:
应E科技大厦部分业主关于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请求,鉴于E科技大厦尚未成立社区居委会的实际情况,根据京政办发[20**]54号文件规定,由海淀街道办事处负责E科技大厦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
按照首次筹备业主大会的程序,先期组织成立筹备组,由筹备组负责制订业主大会召开方案。
筹备组人员由业主代表、开发建设单位、派出所等单位代表组成 ,建议业主代表6-8人。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推荐,业主也可自荐或联名推荐。
业主代表应当具有业主身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履行业主义务。符合条件的业主请到E科技大厦地下一层报名。
报名时间:20**年5月4日至20**年5月28日(上午8:30-下午5:30)。
报名所需材料:(1)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物业费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牵头人:**(E大厦5**号业主)电话:13**302
海淀街道办事处社区事务管理科
20**年4月28日
篇4:科技大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初案)
E科技大厦议事规则(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经E科技大厦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是本物业区域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对业主大会宗旨、组织方式、机构设置、议事程序等内容进行约定的文件,是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物业管理活动需遵守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以下简称业主大会)由本物业区域全体业主(以下简称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大业主合理、安全使用物业,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共同创造和谐、安宁、整洁、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三条业主应参与物业管理,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和监督权,维护广大业主共同利益。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损害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
第二章业主大会会议
第五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协商;
(三)维护社区的公共利益;
(四)接受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其中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表决: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1次,于每年4月份召开。
遇到下列情况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
(二)突发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情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逾期不召开的,按有关规定执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负责组织召开。
第九条业主可以亲自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业主身份,按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房屋竣工并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买受人认定业主身份。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公司等非自然人业主可以由法定代表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委派其他人代理,但应出具公司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房屋所有权人超过一人的,可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也可由各共有人按照所占份额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总业主人数为一人。
(二)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一名代理人可以接受本物业区域内不超过2名业主的委托。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计入以表决的多数票。
(三)如果业主人数较多,可以按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业主们的意见,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表决内容经业主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送达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
第十条按照有利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原则,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召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1业主委员会组织其工作人员就需表决的议题向本区域全体业主送达书面征求意见函(票),并书面告知业主书面征求意见函(票)投放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2业主委员会收集业主书面征求意见函(票),并以公开的方式统计有效书面征求意见函(票);
3业主委员会书面公告书面征求意见函(表决票)的统计结果,说明其合法性、有效性,明确决议的事项是否通过或有效
(二)业主委员会应就决议事项的执行和处理做出说明。
4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业主应按照书面征求意见函(票)中要求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填写。
5书面征求意见函(票)的制作、送达、回收
6书面征求意见函(票)的制作:可包含要表决的议题、填写方式与交回方式的说明、投票权信息、业主签名栏、书面征求意见函(票)编号等。
7书面征求意见函(票)的送达可采用直接送达、传真送达、邮寄送达和电邮送达等四种方式,并应保留送达记录。
7.1直接送达:应由两名工作人员同时送达;
7.2传真送达: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保证告知全体业主,
故可采用传真送达的方式,但应保存传真原件,并在送达记录中注明“传真送达”; 7.3邮寄送达(挂号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保证告知全体业主,故可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但应保存邮寄送达(挂号信)凭证;
7.4电邮送达或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保证告知全体业主,故可采用电邮送达的方式,但应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电邮发送记录。
7.5书面征求意见函(票)的回收可采用直接回收、传真回收、邮寄回收和电邮回收等四种方式,并应保留回收记录。
7.6采用直接回收的,可以在送达时当场回收,也可投放在指定票箱内或直接送交业主委员会;
7.7采用电邮方式回收的影印件,应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电邮回收记录;
7.8根据实际情况,业主委员会可调整书面征求意见函(票)的回收方式,但应在书面征求意见函(票)上注明。
(二)截止时间内,业主委员会收集指定投放地点的业主反馈意见;
(三)业主委员会计收反馈意见书;(四)业主委员会公布书面征求意见收集的结果,说明其合法性、有效性,明确表决事项是否通过;(五)业主委员会就表决事项的执行作出说明
业主投票时应当出示物业产权证明文件和业主身份证件,相关人员应有效管理选票和业主信息,严禁对外泄露。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业主本人应当按照征求意见书中要求的内容和形式反馈意见。不符合要求内容或形式的,不计为有效反馈意见。
业主委员会公布业主大会会议有关情况,可以邀请海淀区街道办事处、房地产开发商以及派出所民警现场监督。
第十一条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7日前,应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内公告,并告街道办事处,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内及时公告。业主表决权数按其拥有物业登记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计算,地下面积.车库.人防等不计算表决权数。
第十四条依照本规则通过的业主大会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全体业主应当自觉遵守和执行。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时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不按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有权指导社区居委会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二)每季度向业主或业主大会报告物业服务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七)配合社区居委会做好本物业区域内的社区建设工作;
(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建立档案,指定专人保管,包括以下材料: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等;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及备案材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相关材料;
(六)业主意见及建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在业主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八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业主,不能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一)不遵守本议事规则;
(二)违反管理规约;
(三)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五)擅自改变大厦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六)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第十九条本物业区域业主委员会人数为5人,任期为三年。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由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主任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委员资格终止:
(一)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连续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
(三)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的;
(六)私自侵占全体业主利益的;
(七)在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机构任职,或与其关联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八)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业主委员会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其他
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协助移交,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由修补委员按照得票顺序自动补足;修补委员名额用完,且缺额人数达到委员总数1/2的,应在15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补足后,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以下规定召开:
(一)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二)业主委员会会议每9月召开1次;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在当天召开;主任委员不组织也不委托他人组织召开会议的,1/3的委员可以组织召开。
(三)业委会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以上委员参加,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召集人说明情况。
(四)召集人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派代表参加;
(五)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由全体参会委员和记录人签字后存档;
(六)业主委员会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决议需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应当由参会委员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内公告。
(八)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印章应按照以下规定使用:
(一)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内使用;
(二)从事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并经业主委员会过半数签字同意方可使用,如与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等;
(三)每次使用印章需要经办人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登记,注明使用事项和经办人;
(四)按规定及时退还印章;
(五)未按规定使用印章,造成损失的由印章使用人承担责任;
(六)印章由主任委员保管,造成损失由主任委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开展日常活动的经费由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承担,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
(三)有关人员津贴:
1、业主委员会委员根据工作情况实行奖励的费用;
2、聘请律师、审计师、及测量鉴定等大厦公益费用。
(三)经费来源主要为所有业主共有部分和共有的建筑物附属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本物业服务区域内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的可供经营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经营权由业主委员会代为行使,该项经营的全部收入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从物业管理费中提取不超过2%作为业主大会经费,收入可以按照以下用途使用: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不足时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业主大会费用;补充专项维修基金。经费收支帐目由业主委员会管理,每季度在物业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逾期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换届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责令其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由社区居委会参照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程序,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
第二十六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15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业主委员会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协助移交,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的修订、补充,应当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协商确定,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业主大会会议解释。本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经首届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立即生效。
篇5:M科技大厦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工作方案
E科技大厦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在海淀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街道办代表、派出所代表、E科技大厦开发建设单位代表、业主代表,共8人,组建E科技大厦物业区域(以下简称本物业区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经筹备组研究决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筹备组决定于20**年9月14日至20**年10月13日,在本物业区域以书面召开的方式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逾期未完成,则自动延期,但最长不超过两个月。
二、筹备组研究拟定《E科技大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E科技大厦管理规约(草案)》;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
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事项如下:
1、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2、表决《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表决《本物业区域管理规约》。
四、本物业区域业主委员会委员名额为5名,任期自业主委员会正式成立之日起,届期五年。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业主,建议不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1、不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3、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4、擅自改变大厦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5、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6、其他。
七、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业主可以联名推荐,自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协商确定,或投票决定。
八、业主表决权数按其拥有物业登记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计算。物业区域的人防、停车库等不计算表决权数。
九、公示方式:
筹备组将于20**年9月14日至20**年9月21日,在本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本物业区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工作方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及简历》、《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本物业区域管理规约(草案)》、《本物业区域业主及其专有部分面积明细表》、《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书(票样)》。
十一、选票送达方式:
筹备组将于20**年 9月14日至20**年10月13日以书面表决方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由筹备组派2名工作人员将《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书》共同送达,由业主签收。
业主本人应当按照《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书》中的要求和形式进行表决,经本人签字后,由筹备组工作人员收集,也可由业主投放到指定地点。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一名代理人可同时代理业主不得超过2人。委托书应交筹备组予以核实。
十二、业主委员会委员、《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本物业区域管理规约》,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可以以楼或单元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作为监票人,也可以聘请无利益相关的第三方作为监票人。唱票人:江祥衡,监票人:习军霞,王沙沙
十三、选票结果统计方式:
筹备组于20**年10月14日,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公开验票,由筹备组对收集的《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书》进行审核和统计,形成《本物业区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并由筹备组召集人和监票人签字确认。
十四、业主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验票结束后3日内,由筹备组组织召开本物业区域业主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由筹备组宣布《本物业区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公布当选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当选的业主委员会采用集体讨论方式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十五、业主委员会备案: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由业主委员会持相关材料到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履行职责,筹备组职能终止,自动解散。
业主委员会备案后,应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本物业区域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分工及联系方式。
十六、本工作方案由筹备组负责解释。
查看具体资料请登陆:(业委会筹备博客网址)
筹备组全体成员签字:
E科技大厦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2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