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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辖区)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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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辖区)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辖区)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为了物业管理区的宁静与安全,规范辖区内的车辆停放,为业主提供高效而且安全的服务,保障车辆停放有序,交通顺畅,避免车辆丢失事故的发生,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本中心负责辖区内交通管制和机动车辆及单车的停放管理工作。所有车主在物业管理区内均要按照中心规定的有关场地、路线和时间行驶以及停放,并缴纳相应的停放费用。车场管理员要具备敬业精神和高度的责任心、纪律观念,尽职尽责,做好巡视记录和交接班记录,严禁擅自离岗;文明执勤,认真检查,热情服务,及时指挥车辆停放,维持场内秩序。

  2、机动车辆停放场地将采用24小时值班并做好记录,严格按消防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

  3、停放场内保持清洁卫生,无关人员不准随意进入。不得在场内摆买、会客、喝酒、睡觉或喧哗、吵闹和长时间聊天等。禁止装截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的车辆停放。

  4、车辆进入停放场,必须服从管理员的指挥和安排,征得管理员同意后方可进入;车辆进出要注意前后左右车辆的距离,不得对其他车辆的进出和其他车位的使用造成阻碍;车场管理员应认真核查车型、车牌号和车辆有无上锁或外部破损等异常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车主并作好登记。

  5、所有在停放场固定车位存放的机动车辆都必须向中心提供保险公司保险证明(如全车盗抢险、无过失责任险等)和行驶证等有关证件(交复印件),填写《车位租用登记表》,否则一切责任有车主承担。

  6、 固定车位的机动车辆必须在指定的专用车位停放,临时车辆按管理员指定位置停放。车主要带走车上所放置的物品,并锁好车锁、车门和车窗,否则责任自负。

  7、进入车场时严禁携带或装载易燃物品和危险品(如烟花、爆竹、汽油、酒精、香蕉水、炸药、雷管等),禁止在车场内吸烟,以确保车场安全。

  8、车主要爱护停放场内的消防、供水、供电、通讯等一切专用设备和公用设施。不慎损坏时需按价赔偿,若造成严重事故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9、车主要严格按照中心规定的停放费标准,按时缴交。凭统一规定的收费票据发放出B入卡,凭卡进出,否则车辆不予进入停放场,超过 月欠缴停放费者将取消原固定车位,临时停车者由车场管理员指引停放位置,发放临时出入卡,并根据停车时间按规定缴交停放费。

  10、若车主不慎丢失出入卡,应立即通知停放场管理员,车主应提供有关资料经核实后缴交成本费由中心补发出入卡。

  11、 若机车车辆在停放场内停放后被损坏者,原则上由损坏双方协商解决,严重者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当班管理员与物业管理中心共同协助调查处理。

  1 2 、所有停放车辆必须进入停车场。停放在之外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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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住宅小区机动车辆停放收费管理规定修订版

  住宅小区机动车辆停放收费管理规定修订版

  依据《**zz园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第十二条关于车辆停放有关规定,结合南京市物价局宁价房【20**】058号文关于南京市住宅区停车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为加强本小区机动车辆行驶及停放管理,制订以下机动车辆停放收费管理规定:

  1、zz园小区公共道路及非停车位场地不得随意停放机动车辆,车辆需停放于地下停车库并且必须是车头朝外。

  2、进入园区内的车辆禁止鸣笛、减速行驶、禁止开远光灯,主动避让行人或骑车人,以保证安全。

  3、小区已购私家停车位住户车辆,由物业根据所购车位数配发远距离门禁感应出入卡,在实际缴纳车位物业费的期限内,可从小区各车行出入口自行进出小区。

  4、小区未购买车位的住户,可包月有偿使用**地产未售车位,时间按一个月起算。具体包月的车位由物业指定,费用为300元/月。物业将提供车主远距离门禁感应出入卡(需缴纳押金),根据实际缴纳停车费期限,从小区各车行出入口自行进出小区。如该车位已销售,物业将及时告知包月住户,包月车辆将转为住户临时停放车辆。物业将收回出入卡并退还押金及相关停车费差额。

  5、小区住户临时停放车辆及访客车辆(含外来车辆)只能从小区西门专用访客收费通道出入园区。对于访客及外来车辆,必须在门岗征得住户同意并在门岗换领小区专用临时停车卡后,方可驶入园区。车辆须停放在车辆管理员指定的地下停车库车位并且必须是车头朝外。

  6、小区业主、访客及外来车辆在小区内临时停车,须按物业安保人员的管理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临时停车。停车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车辆免收停车费。停车时间超过1小时的车辆需缴纳临时停车服务管理费,临时停车1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按5元/次收取停车费,超过12小时的,每12小时加收5元停车费,不满12小时的按12小时计费。

  7、小区业主的货运车辆和超过10座的中大型客车以及在小区内办公、经营车辆,需统一到物业办理相关申请车辆停放登记手续,明确具体停放地点和停放时间,物业审批同意后方可停放,并参照业主包月停车或临时停车计费方式,上浮不超过5倍的计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管理费。具体收费数额由业委会确定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8、对于小区路面停车管理,业委会和物业将通过征询业主意见方式,在征得超过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动用小区公共收益改造并完善各个车库的出入口车辆进出监控设备,待地下停车库出入口车辆进出监控设备改造完成后,采取路面停车计费标准高于地下停车库计费标准1-3倍的收费管理办法,更有效地控制路面停车状况。具体收费数额由业委会确定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9、对于小区道路及路面非停车位的违停车辆管理,物业将给予重点关注,将采取劝阻驶离、贴单告知、上门告知等相关方式纠正违停行为。若上述劝阻纠正无效,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对违停车辆锁车和设置黑名单禁入,并在小区宣传栏曝光其违停照片。对于小区内临时停车,必须打开警示灯,否则一律锁车。

  10、严禁在地下车库未划定车位的区域或消防通道处违停,如有违反,物业有权立即锁车并曝光其违停照片。

  11、严禁持有车位的业主将车辆随意停放在公共车位处,一经发现物业有权立即锁车并曝光其违停照片。对于租赁车位的业主如屡次发现其将车位停在公共车位处,除采取上述处理措施外,出租车位方有权与其解除租赁车位协议,且出租车位方不承担因上述原因提前解除租赁车位协议的责任。

  12、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对堵门、堵路的车辆立即采取移车、锁车、曝光并请求公安机关出警等有关制止措施,以维护其他业主的权益。

  13、对于恶意冲撞道闸等公共设施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责令其书面道歉并照价赔偿,构成违法事实的将报警处置。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视情节轻重,提请出租车位方提前解除与当事人租赁车位的协议,且出租车位方不承担因上述原因提前解除租赁车位协议的责任。

  14、严格遵守违停车辆开锁时间,每天开锁时间为上午10:00-11:30,下午14:00-16:30。违停车主须书写《违停改正书》方可开锁。严禁对物业安保人员谩骂、羞辱甚至殴打等人身攻击行为,如有上述不当行为,物业有权不予开锁并报警处置。被锁车辆超过12小时车主未到物业办理开锁手续的,物业有权将违停车辆移至不影响正常通行和正常停放的位置。

  15、严禁擅自开启锁具,一经发现,除继续锁车外还将曝光其违规行为。对于采取破坏方式开启锁具的,除继续锁车外,将责令违规业主书写《道歉书》并照价赔偿,拒不纠正错误行为的,除报警处置外,物业有权拒绝该车辆进入小区。

  16、地下停车库业主公共停车位停车和小区内所有临时停车所受停车费,纳入业主共有物业经营收益,收益中补贴物业管理费的具体数额、比例,由业委会依照业主共有物业经营收益相关规定与物业商议确定。余下归全体业主所有,计入本小区业主公共资金。

  17、本规定经**zz园住宅小区业主大会通过后,自公示之日起生效。

  18、本规定中未议定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或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19、制定和修定的本规定,应报属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0、本规定由**物业zz园管理处具体执行。

  21、本规定由**zz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zz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

  二〇**年十一月

篇3:辽宁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辽建发[20**]9号
辽宁省建设厅 辽宁省公安厅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停放行为,为业主提供高效、安全的服务,保障车辆停放有序,交通顺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内城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是指建设单位或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住宅区域。
第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应设置地下停车泊位、专用停车库房。对停车位不足的住宅区,各地区公安机关要指导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不影响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在住宅区内划定停车泊位。住宅区内停车泊位无法提供的,各地区公安机关要在住宅区周边三、四级道路或者空地设立临时、夜间机动车车辆停车场。
第四条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场地、道路设置的专用停车泊位(场地),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管理规约》,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
第五条 有专用停车位的机动车辆必须在指定的车位停放,无专用停车位的业主停放车辆及外来人员临时停放车辆要按物业服务企业车辆管理员指定的位置停放。
第六条 专用停车位要画明停车线,保持道路通畅,场地清洁卫生。
第七条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学校(来自:www.pmceo.com)、幼儿园门口周边半径25米内禁止停放车辆,消防通道严禁停放车辆。
第八条 车辆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不得对其他车辆的进出和其他车位的使用造成障碍。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主要爱护停车位内的消防、供水、供电、通讯等一切专用设备和公用设施。不慎损坏时需按价赔偿,若造成严重事故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车辆管理员。车辆管理员要具备敬业精神和高度的责任心、纪律观念,尽职尽责,做好巡视记录和交接班记录,严禁擅自离岗;文明执勤,认真检查,热情服务,及时指挥车辆停放,维持车辆停放秩序。
第十一条 业主停放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辆遭受到人为损坏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协调。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过程中存在过失造成业主停放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辆遭受损坏时,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管理规约》给予赔偿。

篇4:韶关市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规定(2009年)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合理利用道路资源,规范车辆停放,保障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和城市道路完好,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市区内的路、街、巷以及公共广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公共通道。

  第三条 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坚持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限时停放和非限时停放相结合的原则。

  有偿使用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依法纳税的原则。

  第四条 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车辆停放管理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人行道和公共广场的车辆停放管理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

  市规划、交通、财政、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有关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适应城市总体规划和道路交通专项规划,遵循车辆通行条件与道路承载能力、车辆通行安全和道路畅通相适应的原则,并按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等设施。

  第六条 未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涂改、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车辆停放。

  禁止占用停车泊位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七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规划局、市交通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确定停车泊位的数量和具体位置,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 道路停车泊位的规划应当遵循:

  (一)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原则;

  (二)保障无障碍通道和市政设施完好的原则;

  (三)方便市民停车的原则。

  第九条 在下列路段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一)消防通道;

  (二)人流、车流等交通流量较大的机动车道上;

  (三)影响交通或者有碍市容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它不宜设置的区域。

  第十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规划及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每年不少于一次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及时提出增设、变更、撤销道路停车位意见并组织实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撤除: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停车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可以满足停车需要的;

  (三)应当撤除的其他情形的。

  道路停车泊位撤除后,应当及时清除车辆停放的交通标志、标线,恢复道路设施原状。

  第十一条 车辆应当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车辆应当遵守交通标志指示停放,不得占道停放;车辆因上客或下客需要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上客或下客完毕后应立即驶离。

  第十二条 车辆停放,驾驶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停车泊位内停放时,接受停车管理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

  (二)依次在划定停车泊位区域内有序停放;

  (三)在收费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辆,应当按规定缴纳停车费。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偷窃停车管理设施、设备;

  (二)擅自在停车管理设施、设备上张贴或者悬挂广告、招牌、标语或者其他物品;

  (三)擅自拆除、迁移或者改动停车管理设施、设备;

  (四)擅自占用停车场地,或者在停车区域设置障碍物;

  (五)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四条 机动车借道进出道路停车泊位, 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缓慢通行,遇有非机动车或者行人通过的,应当避让或者停车让行。

  第十五条 装载危险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

  第十六条 对货运车辆停放比较集中的场所,市公安交通管理、城管、交通等部门应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和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状况(来自:www.pmceo.com),合理设置停车场或临时性停车泊位。

  货运车辆必须入场(位)停放,不得占用人行道和桥梁、涵洞。

  第十七条 为使公共空间得到最大利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规划及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可规划有偿、有限使用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规划为有偿、有期限使用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权应当统一由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出让。

  经营期限届满经评估后,可继续有偿使用的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权,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招投标。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权出让所得,按照韶府[20**]16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从事城市道路停车收费的经营者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从事城市道路停车收费的从业人员和城市道路停车收费管理系统建设、开发、经营的技术和资金。

  第十九条 有偿使用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收费采用人工收费和咪表自动收费两种方式,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城市道路停车收费是指车辆的临时占道停车费,并不包含车辆保管费。

  下列特种车辆,免收停车费:

  (一)、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

  (二)、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

  (三)、通信、供电、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停车收费的经营者应当向市物价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按照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并实行明码标价。在停放服务经营场所进出口的显著位置,张贴物价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内容、停车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放时限、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物价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经营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照章纳税。对不按照规定标准收费或不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的,停车人有权拒交,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负责道路停车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保持停车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保持道路停车位环境清洁;

  (二)管理人员佩戴统一标志,规范管理,维护车辆停放秩序;

  (三)因交通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益项目建设需要撤销或者迁移停车泊位的,应服从调整。

  第二十二条 市公安、城管、规划、交通、财政、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车辆停放行为的管理,依法对停车场地及收费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等部门应相互支持和配合,在查询违规(章)车辆基本信息和违规(章)处罚信息方面提供方便。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停车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停车管理人员在工作职责的范围和时间内,可以对停放车辆的违章行为予以告知、纠正;对不能当场纠正并影响道路畅通的违章车辆,停车管理人员应及时通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5:水泥公司员工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水泥公司员工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车辆(含自行车、电动车、机动车)停放管理,维护区域秩序,营造公司和谐氛围,深入开展公司安全文明建设,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员工车辆的管理:

  1、经公司研究决定,凡本公司员工私人车辆进入公司,均须先到安保部办理登记手续,出具相关齐全的资料(驾驶证、行驶证),并领取车辆出入证。未办理出入证的车辆,门卫执勤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公司。严禁在公司内无证驾驶。

  2、由安保部具体办理相关员工《机动车辆出入证》。请驾驶自备车(摩托车除外)的员工在(2月15日至20日)带好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到公司安保部办理相关手续。

  3、汽车停放应按照各单位指定的区域、车位集中停放。严禁汽车在车间门口、料场、马路旁边、交叉路口、道路转弯处和其它妨碍交通的地方停车,同时应服从安保部人员的管理。指定区域为公司办公楼前、二线办公楼前和一线办公楼前。员工的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一律停放在车棚。车棚按员工上下班时间开关,开门时间为一小时,其它时间不予取车,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有车间主任以上领导签字的便条,方可放行。

  4、车辆进出公司必须减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km/h,禁止鸣号,如因超速行驶发生行车安全事故,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车主应保管好自己车内物品(贵重物品请勿放在车内),并由个人承担保管责任。

  5、违规停放的员工车辆,一经安保部发现清走并集中管理,车主必须由本单位领导亲自带领,到安保部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领回车辆。

  6、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人员,管理人员必须做到以理服人、以礼待人、耐心教育,防止简单粗暴的态度。对无理取闹不服从管理的有关人员,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二、外来车辆的停放管理:

  1.上级政府部门的车辆进入公司,必须在警卫室进行登记,取得相关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进入。

  2、所有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厂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进入厂区需要有主任以上领导核准后,告知安保部,由安保部人员监督其车辆的进入及放行,出门时自觉接受检查。

  3、进出公司时应谨慎驾驶,避免发生碰撞,停放公司内的车辆要锁好门窗,保管好自己的物品,一旦发生丢失后果自负。

  4、本制度由公司办、安保部制定和解释,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修改或废止亦同。以上制度望传达到各位员工,未传达的将追究领导责任。

  5、本制度自20**年2月**日起执行,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按本制度执行。

  -----水泥有限公司

  20**年2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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