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西城春天临时管理规约
一、根椐《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本物业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所拟定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物业买受人予以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三、本临时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四、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规约一致。
五、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基本情况:
1、物业名称:西城春天;座落位置;高桥镇宋家漕村;物业类型:多层住宅;
建筑面积:13600 平方米。
2、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企业厂房 南至:望童路 西至:海曙区空地
北至:海曙区空地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备设施,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备设施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小区智能化系统等;
4、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半地下室停车位、地面机械停车位权属为建设单位所有。
七、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八、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九、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十、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禁止行为。
十一、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和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修施工时间为7:00─19:00,其它时间及午休时间不得施工。
十二、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利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三、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的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单位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十四、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定。
十五、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观,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及违章搭建;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在非指定位置及室内排污管线倾到或抛弃垃圾、杂物;
4、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5、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悬挂、张贴、刻画等;
6、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十六、业主对物业专用部份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
十七、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用部份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时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失及其他损失的,应负承担赔偿责任。
十八、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采取应急措施。
十九、因维修养护物业或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道、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二十、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二十一、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本物业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维修或拖延维修,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自行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十二、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 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
制度;2、以批评、规劝、公示、暂扣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本临时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二十三、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等。
二十四、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地面停车位停车费纳入物业管理成本,费用收入归物业公司所有。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并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用的义务。
二十五、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六、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计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七、建设单位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义务,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八、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二十九、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各执一份。
三十、本临时管理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订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承诺书
本人为“西城春天”住宅小区物业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承诺如下:
1、确认已详细阅读宁波君恒房地产开发公司、宁波中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制订的“西城春天”业主临时规约;
2、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规约;
3、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规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4、本人同意转让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临时管理规约的承诺书,并送交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未收到继受人承诺书前,本承诺书继续有效。
承诺人:
年 月日
www.pmCeo.com 物业经理人网篇2:杭州市云水苑小区管理规约
杭州市云水苑小区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由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业主的共有权
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云水苑小区 ;
坐落位置: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6号大街328号;
物业类型:住宅小区;
总建筑面积: 12.437万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文滨路(27号路)
南至:6号大街
西至:云水苑双号商铺
北至:云水苑单号商铺
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业主共同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一)单幢建筑物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二)单幢建筑物全体业主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小区绿地、花园、文化体育设施、安全防范智能系统等。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有关规定,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五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行使所属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 物业的装饰装修
第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将装修项目、装修部位、装修时间等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注意事项和有关装修备案等事项书面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可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装修垃圾清运处置费;还可向装修单位(装修人)协商收取一次性修复补偿服务费,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为 200元/户。
第七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时,应自觉遵守《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在装饰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的违章装修材料不得进入物管区域内;
(四)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厨房间;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五)违法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六)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七)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八)违法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九)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住宅房屋装饰装修需进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装饰装修前向物业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一)拆改、变动非承重结构;
(二)增砌墙体、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开凿非承重墙体、扩大或移动门窗尺寸、位置。
非住宅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向物业所在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十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合理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一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装饰装修具体时间规定:
作业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8:00
拆打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
原则上不允许在节假日进行装修。因特殊情况需要装修,应事先取得相邻业主的同意,报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并尽可能缩短装饰装修时间。
第十二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
第十三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十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的约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秩序维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物业规划设计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下列约定:
(一)防盗窗、网安装:统一有序、色调一致,与建筑物外立面齐平 ;
(二)不在户内玻璃窗、玻璃门上张贴广告类的标识、企业铭牌等;
(三)封闭阳台:(√可以/□不可以)
可以封闭阳台的,要求统一有序,色调一致,不超出外墙面,并事先报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四)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可以/□不可以)
可以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业主应统一安装在本幢建筑物指定位置,并报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五)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挖沟渠、绿地硬质化以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六)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十七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管线。
第十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电梯、扶梯时,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电梯、扶梯的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车辆行驶和停放,应遵守以下规定:
1.5 吨以上货车(搬家等特殊情况除外)、大型客车以及载有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
2.机动车辆在小区内行使,时速不得超过 10 公里,禁止鸣笛、练车等行为;
3.机动车辆应按规定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消防井盖、绿化带等场地停放;
4.实施车辆停放收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5.禁止在公共停车位上擅自安装地锁等装置,车辆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以防发出噪音影响他人生活和休息;
6.非机动车辆应按规定停放在指定的区域;
第二十条房屋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者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管理规约作为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由受让人或承租人作出书面承诺。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房屋出租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者转租,或者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者转租。
对违反本管理规约出租或者转租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应当书面责成业主、物业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第二十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饲养宠物的,应遵守政府相关管理规定,并遵守以下约定:
(一)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二)进入公共场所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以防伤及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宠物主人为第一责任人;
(三)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
(四)不得饲养藏獒等大型凶猛、攻击性较强的动物;
第二十二条业主、物业使用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遵守政府相关管理规定。
第五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三条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存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须经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2/3上业主同意。业主分户账户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给予适当补偿,相关业主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下,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并在第三方(如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抢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直接利害关系人同意,并依法办理手续,事后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八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九条因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第六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三十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的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各项规章制度;
2.以告知、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物业服务合同、管理制度和本管理规约的行为;
3.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当面送达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相关通告外,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上张贴通告连续15日后,即视为已向每位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送达相关通告;
第三十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
物业服务费用关系到物业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和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在办理物业交付手续后,均应积极履行义务,自觉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
第三十二条业主出租物业时,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负连带责任。转让物业的,业主应自觉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各项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经书面催交,无正当理由欠费 6月以上或长期拒交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大会授权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公示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催缴。
第三十四条涉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按照以下第 3种方式约定:
1.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2.按户数确定;
3.由业主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表决定。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本管理规约的实施。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违反本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利用物业管理商业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进行经营的,所得经营性收入扣除合理经营成本后(经营成本占经营性收入比例不得超过 50 %)的收益,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
(三)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四)弥补物业服务费用的不足;
具体比例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委托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后,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七条因物业服务企业突然撤离等原因,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在另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之前,业主委员会可以书面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上述部门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代管,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与临时代管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临时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按临时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关物业服务费用。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管理规约,违反(临时)管理规约,造成业主物业损害或导致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扰乱业主委员会选举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可以限制其行使以下第1、2、3项共同管理权:
1.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或候补委员;
2.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权;
3.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分配权;
第三十九条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按规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可加收违约金或滞纳金。
第四十条 违反本管理规约或者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其他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相关业主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管理规约每位业主各执一份,物业服务企业留存一份。
第四十三条本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规约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有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承诺书
本人(单位)为(物业名称及具体位置,以下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单位)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建设单位)制定的“(物业项目名称)管理规约》”(以下称“本管理规约”);
二、同意遵守本管理规约;
三、本人(单位)同意承担违反本管理规约的相应责任。
承诺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篇3:翠竹园住宅小区管理规约(讨论稿)
翠竹园住宅小区管理规约(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小区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安全、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物业区域概况:
物业名称:**翠竹园住宅小区
物业类型:住宅和配套商用房
坐落位置:南京市**台区**路5号
用地面积:241000平方米。
房屋总建筑面积:392156平方米。住户:2777户。
第三条 本物业区域成立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关于物业管理事项的共同决定权。
第四条 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约,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配合物业服务机构的物业服务活动,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第二章 业主的共有权
第五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水泵房、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传达室、内天井、户外墙面、屋面及其他共用部位等;
(二)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监控设施、电梯、单元防盗门等;
(三)由建筑物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及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业主委员会用房)、会所用房、游泳池、羽毛球场、网球场、篮球场、部分地下车库、地面停车位、绿地、广场、道路等。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与维护
第六条 业主和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妥善处理供电、供水、供热、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环境安静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维护区域的和谐与安全。
第七条 业主和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严格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关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使用中不发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八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南京市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装饰、装修物业:
(一)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二)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
(三)装修时间如下:
周一至周五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20时;双休日及节假日为上午10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20时;春节期间清场,不得留宿。
(四)房屋装饰装修期间,允许物业服务企业入户巡视。凡发现未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违反规定擅自分割搭建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变功能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的同时,有权阻止该户施工人员、装修材料、家具物品等进入小区。
(五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遵守如下约定:
(1)安装空调应当注意安装牢固,防止跌落。发现有不牢固的情况,应当及时加固;
(2)空调机排水不得随处滴漏,如发生滴漏,业主应自行及时处理解决;
(3 ) 空调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应停止使用,经排除故障或更换后使用。
(七) 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
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八)使用电梯及扶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扶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九条 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守国家、本市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物业的安全,不得改变房屋的居住用途,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居住房屋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当事人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约定出租或转租房屋的,业主委员会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书面责成业主或承租人限期纠正;出租或转租房屋的行为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业主、使用人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不应发生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业主、使用人有违法搭建行为的,其他业主、使用人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受侵害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还应遵守下列约定:
(一)车辆行驶、停放: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定。
(二)电梯使用: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电梯乘客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违反电梯安全使用警示操作电梯;
(2)乘坐明示处于非安全状态下的电梯;
(3)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4)拆除、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报警装置和安全控制回路等电梯安全部件;
(5)电梯内禁止吸烟及其它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
(三)宠物饲养:饲养宠物的业主必须向政府部门申领许可证,接受每年一次的疫苗注射,并前往管理部登记注册。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在公共区域内遛狗时须以绳束之,
(2)及时清除宠物在公共区域内排放的粪便,
(3 )不得因宠物喧叫妨碍他人休息,
(4)不得因宠物放养滋扰邻里;
(5)不得饲养鸡鸭鹅等家禽。
(四)阳台封闭:封闭立面不得超出阳台围栏,封闭形式应为无框白玻或与窗户同色的蓝框白玻。
(五)不得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包括但不仅限于外墙、外门窗、阳台、屋顶和露天底层庭院等部位的颜色、形状、规格等)。
(六)不得以任何形式安装防盗窗(栏杆)及不超越房屋和阳台外立面的室外衣架;本小区严禁私自加装太阳能热水器。
(七)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房屋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八)不得擅自改建、占用或损坏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公用设施或移装、拆除、改造共用设施,改变其使用性质。
(九)不得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露台、道路,或者其它共用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光棚、雨棚、***接收设施及其它地上定着物)。
(十)垃圾袋装化,扔入垃圾桶,禁止乱倒垃圾,高空抛物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危险的行为;确保物业区域环境安全整洁。
(十一)禁止违反规定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十二)禁止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环境噪声,室内声响不得扰民,园区内禁止汽车鸣笛,确保相邻业主的正常生活。
(十三)未经物业管理企业许可不得在公共场所、共用部位私设、乱设摊点,推销商品、服务设备及开展广告等宣传活动。
(十四)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在物业外墙或窗户私设、乱设广告或标志。
(十五)不得随意停放车辆,占用小区内的道路、场地等;不得随意在公共部位堆放杂物、将杂物投入排水管道致使其堵塞损坏。
(十六)不得践踏草地、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损坏园林建筑设施和种菜。
(十七)不得聚众喧闹、醉酒滋事、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不道德行为。
(十八)不得向小区水景内排放丢弃杂物、污物或嬉戏玩耍。
(十九)业主所购楼盘如随房附底层庭院、露台、地下室等或其它部分的使用权,业主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南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指导下行使,并应保证小区总体规划、环境及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十)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及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禁止擅自占用、改建、扩建小区内道路;
(二十一)法律、法规和业主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篇4:杭州市滨文苑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杭州市滨文苑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为加强本物业的管理工作,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定本规约。本规约经小区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对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
一、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苑小区
物业区域概况:
1、占地面面积:42617平方米,其中东区35523平方米,西区7094平方米;
2、房屋总建筑面积:117531.24平方米;专有部分面积为:101152.06平方米,其中住宅96478.14平方米(东区72800.76平方米,西区23677.38平方米;)非住宅4673.92平方米。
二、业主权利
1.业主对其名下的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业主有权参加业主大会,享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业主对业主大会的各项议题享有表决权;业主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并对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就本物业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3.业主有权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4.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和相关场地的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有权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业主的基本义务
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约的规定;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决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和管理,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按有关规定和本规约以及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管理细则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和按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四、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的,应自觉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110号令)、《杭州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办法》(市政府141号令)有关规定,施工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备案,并接受房产管理部门的监督。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二次装修管理协议》,并将此协议内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并按本规约相关规定施工,同时要积极配合物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不得拒绝和阻碍。
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进行装修时,禁止有下列行为:
1.在房屋屋顶擅自加层建房、种草养花或搭棚、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在阳台外安装晾衣架;
2.擅自改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3.在房屋承重墙、梁、柱(含构造柱)、板进行拆改,开挖门洞;
4.在楼面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包括在楼面凿孔、打洞、砌墙或超标准荷载;
5.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壁打洞;
6.在悬挑阳台拖梁部位的墙体上挖洞;
7.拆改房屋共用设施设备;
8.封闭侵占房屋共用部位;
9.堵塞消防通道,影响应急疏散的;
10.其他可能影响物业整体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正常使用或相邻产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业主、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或有其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如渗、漏、堵、妨碍通风、妨碍采光等),应及时改正,造成他人损失或影响物业使用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损失等责任。
七、物业在使用过程中,禁止有下列行为:
1.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停车场(库)、自行车库等公用设施及场地;停车场(库)、自行车库不按规划性质挪作他用;
2.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3.影响物业整体环境或市容观瞻的乱挂、乱贴、设立广告牌;
4.践踏、占用、擅自改变、破坏
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在树上刻划、拉绳(铁丝)晾晒衣服等;5.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害、有毒、危险物质等;
6.随意堆放建筑装潢垃圾、杂物、乱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7.未经有关部门许可设置营业摊点、店铺跨门经营;
8.未经主管部门允许,擅自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9.不按秩序停放车辆,鸣喇叭和大型车辆进入住宅小区停放过夜;
10.在使用电梯时超载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坏内壁;
11.进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行为;
12.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3.堵塞消防通道,影响应急疏散的;
14.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八、第五条、第七条中规定的禁止行为如有发生,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制止,并要求相关人员改正,或报告有关国家主管机关,或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后进行处理、公告。
九、为了防止水、气泄漏或火灾及其他灾害获得及时有效的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主动向物业管理企业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电话。
在紧急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水管破裂、室内着火、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在灾害可能危害公共安全,而无法联系到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或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无法及时赶回时,为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在通知派出所后,在第三者在场的情况下,采取非正常方式进入屋内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由事故引发者承担。
十、业主应自觉维护小区的公共利益,爱护小区公共设施、公共设备、公共绿地等,不得占用或擅自挪用、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及相关场地;因人为使用不当造成公共设备、设施损坏的,应照价赔偿或负责修复。
篇5:**小区管理规约(草案)
**小区管理规约(草案)
为加强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环境和秩序,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及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订本规约。本规约对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坐落位置:福州市**区**镇**路**号
第二条、本物业区域内的所有业主应共同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规、政策和规约规定,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决定;积极主动地维护小区的各项利益,相互保障小区内的业主们的生活、工作不受他人干扰,安全不受威胁;遵守本规约以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细则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承租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业主权利和义务
业主权利:
第三条、业主对其名下的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
第四条、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业主享有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权利;
第五条、业主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享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业主对业主大会的各项议题享有表决权;业主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并对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就本物业的有关问题提出合理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六条、业主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其名下物业自用部位的装饰维修;有权自行或聘请他人对其物业自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维护;并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及场所、共用设施、设备的状况、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及时修缮;
第七条、业主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收费情况,并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和期限,公布业主委员会经费及物业服务企业费用的使用情况和收支帐目;
第八条、业主有权要求异产毗邻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拒不维修并造成业主或他人损失的,可向业主委员会投诉直至申请有关部门调解、仲裁或诉讼;
第九条、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决策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业主有权监督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义务:
第十二条、业主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约的规定;遵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和本规约订立的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规章制度;并积极参加业主委员会的建设和活动。
第十三条、业主应执行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决议;
第十四条、空调外挂设备应按指定位置安装,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物品。不得擅自在建筑外墙张贴或安装任何标识、广告牌或标语等;
第十五条、业主应爱护公共环境,不得侵占小区公用部位及消防通道,不得侵占公共绿地和损坏物业区域内绿地、园林、其他共用设施设备;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掷垃圾、杂物;不在共用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垃圾应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堆放,避免遗撒;
第十六条、业主应自觉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生活秩序,不在共用部位或违反规定在房屋内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危险及有毒害物质;并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进行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业主不得制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噪音;不得利用自有的物业或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扰民的营利性商业活动;
第十八条、业主饲养宠物,应遵守相关的规定。若犬只毁坏树木绿地,犬主应予赔偿。
第十九条、业主饲养的宠物在小区公共场所伤人毁物者,将承担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
第二十条、业主应对其家属、房客、代理人、雇工、承租人、访客、朋友及其他使用者的疏忽或错误造成对公共物业或其他业主的相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小区内随地吐痰、大小便、乱扔烟头及废弃物者,应负责及时清理。小区住户,不得从楼内向外抛掷杂物。
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区域内的公共财产(包括但不限于配套设施)最大限度的保值增值及合理利用;代表全体业主,自行行使或监督委托行使业主大会及本规约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办法(见《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
房产权属证明登载的产权人及房产的共同所有人均为业主;相同业主名称产权证下的产权所有人及其共同所有人只能推举一人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任期三年,正、副主任可每年轮执;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实行常务委员会制,常委会委员为7人,一般日常事务由常委会会议议决,重大事务应由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全体会议议决。
第二十八条、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做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内职务、职责调整,应由业主委员会委员半数通过;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可以提出辞职,但需经业主委员会2/3多数通过,并公告全体业主。如果更换辞职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仍需召开全体业主大会按选举办法办理;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大会,并根据全体业主20%以上的要求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对违反本规约或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代表全体业主对责任人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的公共利益;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有权审议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物业服务标准、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检查、监督本物业区域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在每年总结全年工作,形成工作报告,并在小区内公示;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修
第三十七条、业主应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政府对市容环境要求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三十八条、业主应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和相邻业主在必要时进行入户维修,如因该等维修而损坏业主利益,应予以修复或适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九条、业主需要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其装修方案需经物业服务企业批准并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有关规定和制度;
第四十条、装饰装修房屋,应在规定时间施工,不得拆改承重墙、各种管线和破坏防水层等,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相邻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因装饰装修导致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以及其他业主利益受损,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本物业房屋因火灾、台风、地震、地陷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遭受破坏,以致大部分不能使用,业主委员会应召开特别业主大会,决定房屋是否修复或重建以及修复或重建费用的筹集办法;
第四十二条、鉴于集体居住的物业与规约具有共存性,业主在转让或出租其拥有的物业时,应当告之及要求新的业主和承租人承诺遵守规约。并于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房屋转让或出租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章 物业服务和相关企业的聘用及其权利义务
第四十三条、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参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因客观因素未能聘请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况下,业主委员会可设立小区理财小组,负责小区公共管理费用的收缴和日常的物业管理。小区理财小组的权利和义务参照本规约的第五章《物业服务和相关企业的聘用及其权利义务执行》。
第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与其他专业公司签订的任何服务合同均应经业主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每月向业主委员会汇报财务帐。
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受**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本规约的规定,负责小区日常管理工作,享有本规约规定的权利,同时须遵守和履行本规约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规约的规定制定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并经业主委员会批准后,开展各项服务及管理活动。对涉及物业形象及业主权益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征求业主委员会的意见,经同意后方能实行;
第四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与业主委员会商定停车费等管理费用;地下停车场车位费也应由业主委员会与有关方商定;
第四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年度维修保养计划和大、中修方案并在委托方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编制并向业主委员会提交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年度物业管理计划;
第五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因不可抗力中断服务,应尽最大努力将中断服务而引致的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其应提供的常规服务;
第六章 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
第五十二条、业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若因拒不缴纳相关服务费用,影响到小区卫生、治安管理等无法正常运行从而损害大多数业主利益的情况下,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可代表全代业主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仲裁或诉讼。
第五十三条、业主应按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及能源费。
第五十四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经费应按《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由全体业主承担,从物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五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履行本规约职责、维护业主利益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财力
、法律以及其他专业费用),应从物业管理费中列支;第五十六条、空置房应交纳的物业管理费及大修维修基金由该空置房的业主缴纳;
第五十七条、业主转让物业,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可从其约定,但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七章 车辆及车位管理
第五十八条、机动车在住宅区内行驶时速应低于5公里,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
第五十九条、机动车应在专门的车位停放,不得占用小区消防通道。
第八章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配套建筑
第六十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配套建筑的使用、租用、维修由业主大会决定。具体事宜办理、合同签订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由此产生的全部收入归全体业主;
第六十一条、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建、改建由业主大会决定,由业主委员会承办;
第六十二条、业主因房屋维修或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道路、场地的,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物业管理企业就此签订书面协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作相应的赔偿;
第九章 大修基金、专项基金、应急基金的管理使用
第六十三条、 大修基金由业主委员会按法律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十四条、 使用大修基金(包括利息),须经业主大会决议;
第六十五条、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业主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续筹;
第六十六条、大修维修基金的紧急使用,由业主委员会提出,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办理,启动应急基金,应急基金由物业管理费的年结余及大修基金的年利息构成。
第十章 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
第六十七条、 业主应自觉遵守本规约的各项规定,违反本规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严重违反本规约且尚未纠正其违约行业的业主,不适合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六十九条、 业主对物业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也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遇有涉及公共利益的争议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或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规约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条款,该条款是否无效,由业主委员会与有解释权的机关商定,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七十一条、 本管理规约,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规约未尽事宜,由业主大会增补;
第七十二条、本规约中与业主财产权及民主权利相关的条款均溯及既往;
第七十三条、 本规约生效后,本物业区域内原有的与本规约相违背的任何合同、文件均自行终止,侵犯业主权利的自始无效;
第七十四条、本规约解释权在业主委员会。
鼓楼区**社区居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