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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关于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相关事项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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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关于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相关事项的公示

  合肥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文书(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十

  关于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相关事项的公示

  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及《合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业主大会筹备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类型分布的具体特点,考虑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代表性和不同物业类型专有部分的分布比例,现就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委员候选人条件及选举办法等事项公示如下:

  一、本届业主委员会拟由 名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 名,候补委员 名。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五)组织协调能力较强,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六)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任职,或与其关联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七)无侵犯本物业管理区域其他业主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八) 。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拟采用下述第 项办法产生:

  (一)筹备组根据业主自荐情况、听取业主意见,经汇总后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二)筹备组向业主发放推荐表,根据被推荐人所得推荐票多少,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三)占总人数5%或 人以上的业主联名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四)以 为 区域确定 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共计

  名。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资格,由业主大会筹备组进行审定。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成员被筹备组正式向业主大会会议提名为候选人的,其在筹备组中的工作自行终止。由此造成筹备组工作人员缺额需要补充的,由筹备组从业主代表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

  四、选举工作要求:

  (一)全体业主应配合业主大会组织者做好有关选举工作;

  (二)进行书面表决的时间不少于15日;

  (三)本次选举应当经专用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四)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五)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本公示期为 日,自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业主如对上述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 年 月 日 时之前向筹备组书面反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特此公示。

  区、县(市)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物业项目名称)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签名或社区居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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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过程和选举办法(文本)

  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过程和选举办法(文本)

  业主委员会职责: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依照法规、规章、规定负责有关公共维修基金的续筹并监督其使用和管理;

  4、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物业管理服务费的预算和决算;

  5、 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7、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8、 监督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

  9、 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予以支持;

  10、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附成立程序与选举办法)

  前面第二、三、四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业主大会批准。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规则。因此业主在对物管公司有意见时要首先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主委员会出面替业主做主,切不可自做主张对物管公司采取不合理手段进行“制裁”。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

  1、入住率达到50%以上;

  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

  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附成立程序与选举办法)

  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成立流程:

  1、业主委员会成立申请:由建设单位或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五个以上业主联名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3、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4、筹备组负责确认业主身份及其在首届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并将结果告知全体业主。

  5、业主委员会成立选举办法:筹备组负责审查业主委员会侯选人的资格,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可采用自荐、业主联名推荐、筹备组商议等方式产生。侯选人确认后必须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荐候选人的,可由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侯选人,名单必须在业主大会召开七天前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7日)

  6、筹备组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 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的召开必须提前15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大会地点、会议程序、需要业主投票表决的事项。(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应当是5至15名的单数)

  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附成立程序与选举办法)

  7、筹备组应当事先将业主大会的内容和召开方式告知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必须保管好筹备业主大会的所有档案、资料)

  8、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委员会议,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9、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名单必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并在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备案。书面申请包括成立过程和备案理由。同时,将选举结果告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在自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之日起正式履行其职责。

  10、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出具《南京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和《刻彰证明》。

  11、业主委员会凭《南京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和《刻彰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彰手续。

篇3:富康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选举办法

  富康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选举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孝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结合富康城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届业主委员会共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监事3名,委员4名。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代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

  第四条 经筹备组商议,本届业主委员从29名业主代表中推选。选举大会设总监票人1 名,总计票人1 名,监票人5名,计票人5名。监票人、计票人必须为小区业主。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一律采用不记名投票的方法。投票时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也可以弃权。赞成的,在选票所列姓名下方的意见栏画“O”;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填写选票一律用钢笔或中性笔,字迹要清楚,符号要准确。对选票上字迹、符号书写不清,无法辨认的视为废票。

  第六条 业主如果在大会期间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本人填写选票后,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为投递选票。

  第七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八条 全体业主代表过1/2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全体业主代表投票数过半数时,按照得票数量多少,依次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人选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有业主代表因故未能投票则视为弃权,弃权视同赞成得票高者。如果当选人数不足9名时,不足名额依据得票情况采取差额1名的方式补选;如遇票数相等时,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第九条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计票工作结束后,由工作人员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并由总监票人和总计票人签字。选举结果交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确认并予以公布,在小区内公示。

  第十条 选举结果经崇文街道办事处核准登记并给予书面批复后,业主委员正式当选。从批复之日起,业主委员会正式成立并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富康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如对上述选举办法有异议者,请于公示期间,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到小区业委会筹备组。

  富康城小区

  业主委员会筹备组

  20**年7月22日

篇4:选举纠纷:业主委员会选举应当依法进行

  选举纠纷:业主委员会选举应当依法进行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引发的纠纷。此案说明相关当事人对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清楚。

  第一,业主未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不影响该业主在成立业主委员会过程中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可以视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拒交物业管理费的业主不能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已成为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可考虑取消其委员资格。对此《物权法》第七十二条、《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均作出相应规定。

  第三,筹备组随意指派业委会候选人的行为明显欠妥。根据《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274号文件十四条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自荐,筹备组应当检查参选人的资格,根据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因此,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由业主推荐或自荐,不得由任何单位和个人指派。

  第四,开发商未售出的房屋,无论有多少套,只能视为一票。投票业主人数的确定应该按照《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相关规定计算,即一个专有部分为一个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时,按一个人计算。总人数则按上述人数的统计总和计算。此案中开发商所占的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35%(未售出面积),占有户数虽有700户,但参照相关规定计算只能算一户,并非开发商所设想的700票,应按1票计算,359户业主投反对票,941户业主投赞成票,赞成票已超过半数。因此,业主大会通过的决议符合法律法规,不应推翻。

篇5: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验票结果确认书

  附件10

  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验票结果确认书

  年 月 日, 小区业主大会会议开箱验票,指导、监督验票的有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参加验票的有 名工作人员,现场业主 名。

  此次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业主专有部分面积为 平方米,业主大会建筑总面积为 平方米,与会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业主大会建筑总面积的 %;与会业主人数为 人,业主大会总人数为 人,与会业主人数占业主大会总人数的 %。验票结果如下:

  业主委员会选举验票结果如下:

  1. 所得面积为 平方米占总面积的 %,所得人数为 人,占总人数的 %;

  2. 所得面积为 平方米占总面积的 %,所得人数为 人,占总人数的 %;

  3. 所得面积为 平方米占总面积的 %,所得人数为 人,占总人数的 %;

  4. 所得面积为 平方米占总面积的 %,所得人数为 人,占总人数的 %;

  5. 所得面积为 平方米占总面积的 %,所得人数为 人,占总人数的 %;

  6. 所得面积为 平方米占总面积的 %,所得人数为 人,占总人数的 %;

  7. 所得面积为 平方米占总面积的 %,所得人数为 人,占总人数的 %;

  根据验票结果, 小区第 届业主委员会 名委员名单如下:

  ; ; ; ; ; ; ;

  候补委员名单: ;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签名:

  现场有关人员确认签名:

  业主签名:

  小区第 届业主委员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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