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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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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第一条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岗位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结手续。

  第二条 一般会计人员的交接由所在公司财务经理监交,财务经理交接,由审计部进行离任审计并会同集团公司财务总监监交。

  第三条 离职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1.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的凭证应填制完毕。

  2. 尚未登记的帐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印章。帐目在电脑中的,应将最后一笔余额在移交清册中写明。

  3.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要核实自己经管的所有内外帐目、财产物资帐,并尽可能处理结清,处理不完的列表交接。

  4. 财务主管以上的人员移交时,还应将所管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写成书面材料。

  5. 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清册一般应包括:岗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项目、交接内容、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的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交接内容应详细列明移交人所经管的如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公章、现金支票、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

  第四条 接管人员办理接交时,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管人员要逐项核对清点验收,同时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

  1. 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帐簿余额进行验交。当出现现金、有价证券与余额不一致时,移交人员要在监交人员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清查完毕。

  2. 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必须完整,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 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无误。

  4. 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的余额核对相符。

  5. 接管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五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移交清册应一式四份,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各执行一份,财务部存档一份。

  第六条 现金、有价证券短缺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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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某集团公司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某集团公司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第一条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岗位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结手续。

  第二条 一般会计人员的交接由所在公司财务经理监交,财务经理交接,由审计部进行离任审计并会同集团公司财务总监监交。

  第三条 离职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1.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的凭证应填制完毕。

  2. 尚未登记的帐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印章。帐目在电脑中的,应将最后一笔余额在移交清册中写明。

  3.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要核实自己经管的所有内外帐目、财产物资帐,并尽可能处理结清,处理不完的列表交接。

  4. 财务主管以上的人员移交时,还应将所管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写成书面材料。

  5. 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清册一般应包括:岗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项目、交接内容、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的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交接内容应详细列明移交人所经管的如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公章、现金支票、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四条 接管人员办理接交时,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管人员要逐项核对清点验收,同时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

  1. 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帐簿余额进行验交。当出现现金、有价证券与余额不一致时,移交人员要在监交人员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清查完毕。

  2. 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 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无误。

  4. 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的余额核对相符。

  5. 接管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五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移交清册应一式四份,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各执行一份,财务部存档一份。

  第六条 现金、有价证券短缺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篇3: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1、为明确经济责任,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时,应该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2、会计人员离职前,应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的工作。移交后,如发现原经管的会计业务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等问题,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3、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应该做完如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包括收款、付款和转账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并结出各账户的余额;各明细分类账户余额应与有关总分类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并填制“科目余额表”平账,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名章。

  (3)、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交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内容。

  4、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由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主管人员监交;会计主管交接,由单位领导负责监交,必要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监交。

  5、移交人要按照移交清册一项一项的移交,接替人要逐项核对点收,交接时必须做到: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账簿余额进行点交,必须与账簿余额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要在规定期限内查清楚,方能办理交接。

  (2)、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移交人应找齐;如找不齐应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3)、银行存款余额要与银行核对相符,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4)、各种债权债务账户余额应与往来单位或个人核对清楚。

  (5)、财产物资账www.pmceo.com户余额应与物资账核对相符。

  (6)、移交人经管的公章、业务专用章和其他实物,应交接清楚。

  6、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

  7、交接工作结束时,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一份,存档一份备查。

  8、接替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9、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事因病不能到职工作的,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必须指定人员接替或代理。

  10、单位撤消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受单位的移交日期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11、合并单位的会计移交手续,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篇4:物业财务管理制度之会计工作交接

  物业财务管理制度之会计工作交接

  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所经管的会计工作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理移交手续的不得办理调动或离职结算。

  2、会计人员办理移交前应处理完成有关业务,并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3、编制移交清册时应逐项列明移交材料,包括会计凭证、帐册、报表、印章、证券、发票收据、支票、文件、软件、磁盘等实物资料。

  4、一般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由财务部经理或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按移交清册逐项登记点交,发现问题要限期清查。财务负责人移交时应由上一级财务负责人监交,移交人应对会计工作、重大收支、重要事项、遗留问题写出书面材料。

  5、接交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单上签字,一式三份,每人各执一份。

  6、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帐簿,不得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7、单位撤消、分立、合并时,相关工作比照上述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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