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科技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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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科技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依法治理公司,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工程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 除即时清洁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 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 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二条 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三条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四条 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五条 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后授权生效。

  第六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

  1、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的。

  2、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有封样要求的。

  5、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第七条 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 款方可加盖公章 或合同章 。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 款。

  第八条 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 或合同章 ,分别保管。

  第九条 合同标的额不满一万元,按本办法第十三条 规定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合同主要条 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十条 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理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

  第十一条 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 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部门经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十三条 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流转单据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转单据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 保管人在合同盖章 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 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 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 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 ,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 ;如有例外需要,须总经理、行政总监特批。

  第十五条 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

  第十六条 合同盖章 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

  第十七条 合同文本原件原则上我方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行政部、法律顾问、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原件由财务部门和行政部留存。

  第十八条 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编号。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第一条 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二条 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第三条 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四条 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采用非书面合同代用单的。

  2、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五条 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六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经总经理、行政总监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

  第七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节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一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顾问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总经理、行政总监审核通过方可。

  第二条 我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 。

  第三条 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公司总经理、行政总监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四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行政部保管。

  第五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六条 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五节 合同的管理

  第一条 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二条 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所立合同台帐,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况,由法律顾问据此统计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情况,并向总经理、副总经理汇报。

  第三条 各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由法律顾问确认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四条 公司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逐步将合同签约率、合同文本质量、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台帐记录等纳入公司对员工和部门的工作成绩考核范围。

  第六节 责任

  第一条 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二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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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生产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生产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为依法规范劳动关系管理,保障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公司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根据劳动法规定,公司录用每一名员工,据需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1.新入公司的员工与公司初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一年,试用期为三个月。初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如双方同意续签,续签合同期限可以为三年;

  2.员工与公司之间签订的《保密协议》及其他劳动合同附件是劳动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由公司根据法.、法规规定预先制定的规范文本;

  4.劳动合同的类型及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和接触另外参照《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篇3:小型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小型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经济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合同规定

  1、公司合同包括:销售合同、采购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其他合同是指公司签订的除销售合同、采购合同以外的合同,主要包括:运输、维修、借款、担保、抵押、保密、劳务用工、租赁、保险合同等。)

  2、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合同的签订:

  2.1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2.2对外订立经济合同,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由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的委托人签订,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签订,委托人必须本着对公司负责的态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授权的权限或非法人授权的委托人则无权对外签订合同;

  2.3 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2.4签订合同时,应对合同进行编号,公司所有合同的编号均应是唯一的;

  2.3为降低公司风险,签订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情况不良的商家则不得与其签订经济合同。

  2.5经济合同必须具备货物名称(或劳务、项目名称等)、规格、数量、价款,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执行的标准、质量要求、验收方法、包装要求以及违约责任、付款要求等,合同上还应有双方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人、开户行、银行账号、税号等信息,并加盖双方公司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2.6 空白合同上一律不得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原则上应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总经理特批。

  2.7 单份合同二页以上必须加盖骑缝章。

  2.8 合同的附件(包括技术协议)及补充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应严格履行合同签订的规定;

  2.9合同文本拟定完毕,经公司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裁审核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2.10 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办公室副主任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

  2.11 公司总裁对所有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的决定权,公司财务总监对合同订立的全过程拥有参与权与监督权。

  2.12 合同最终签订前需法律顾问审核,方可上报总裁签署。

  2.13 公司的合同应统一编号,便于公司有效管理和规避合同风险。

  2.14 公司所有的付款合同统一归采购部签署。

  三、合同的履行

  3.1合同对甲乙双方均有制约作用,因此合同涉及到的公司各部门均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签订人有责任对另一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督导。

  3.2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如果出现履约困难、违约等现象,公司合同签订人应及时向总裁汇报,积极应对,采取合适的方法将公司的损失降到最低。

  3.3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经总裁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

  3.4 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采用非书面申请的;

  2、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3、发票不完整或未取得发票的。

  4、手续不完善的。

  5、财务部认为需提供其他资料的。

  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收款单位出具委托付款资料。

  3.5 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开具的发票必须是合法的、有效的,收到发票后,经办人先核对无误,填写《费用报销单》,将发票附在其后,经总经签字,转财务审核付款。

  3.6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采购合同的有关质量标准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4.1 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店面、运营部、招商部、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裁审核通过方可。

  4.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前提下经总经理批准,可进行变更,但合同的变更必须签订书面文件,甲乙双方均应签字盖章,变更文件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有着同样的法律效力。

  4.3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4.4 公司相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

  4.5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行政部保管。

  4.6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4.7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5.合同保管:

  5.1合同签订后,合同原件及合同的附件一同交综合管理部归口管理,保证合同的完整性,签订部门或财务部门留合同的副本。

  5.2业务部门应建立合同台帐,有效的掌握合同的执行情况,综合管理部档案管理也应建立合同归档的分类台帐,方便公司各部门查阅。

  5.3合同台账的内容应包括: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合同总金额、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应及时填写,做到准确、完整。

  5.4合同调阅,须经总裁签字方可,任何人员在不经批准的情况下,不得调阅公司的合同。

  5.5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应慎重保管,严禁随意处置、遗失和销毁,接触到合同的公司内部员工均应保守合同秘密。

  6.合同保管与经办人员的工作移交:

  6.1合同经办人员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同经办人员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公司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7.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解释,由总裁签发执行。

篇4:万科集团项目经理部合同管理制度

  万科集团项目经理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规范合同管理程序,落实合同管理责任,保证合同得到严格执行。

  第二条:监理合同管理

  2.1监理合同管理的指导思想

  2.1.1监理单位是现场质量、进度、安全文明管理和施工单位间协调的主要责任单位,并协助开发商进行成本控制,项目经理部依据监理合同(包括招标文件、投标书)、经批准的监理规划、现行的法规和规范,对监理单位进行有效管理和监控是一项特别重要的工作,是保证项目管理正常进行的重要保证。

  2.1.2现场工程师要经常与监理人员进行有效沟通,使其了解万科的管理思路、工作方式,尽快与项目部合拍。

  2.1.3现场工程师要树立监理单位的威信,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作用,为监理单位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2监理人员的资质审查

  2.2.1项目经理部应对进场的监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核对监理人员名单是否与监理合同相符,检查和了解监理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工作简历是否真实可靠;并对进场的监理人员进行面试,符合要求才能进场开展监理工作。

  2.2.2项目经理部应定期对现场开展工作的监理人员进行考核(作好记录),及时调整不合格的监理人员。

  2.2.3项目经理部应及时将长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姓名、性别、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名称、进出时间等情况登记在《施工现场监理人员登记表》上。

  2.3审核监理单位提交的文件

  2.3.1开工前督促监理单位及时提交《监理规划》,签署审核意见。

  2.3.2督促监理单位分阶段提交《监理实施细则》,及时进行审核。

  2.3.3审核监理单位提交的《监理月报》,签署审核意见。

  2.3.4重视监理单位发出的监理备忘录、监理通知单,认真研究监理单位提交的专题报告,并对上述文件进行追踪检查。

  2.3.5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总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的审核情况,督促监理单位分析工程进度滞后的原因,提出追赶进度的方法,并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此执行。

  2.3.6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的审核情况。

  2.3.7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工期签证、工程签证、技术核定、工程付款的审核情况。

  2.3.8审核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评估报告,并签署意见。

  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现场控制

  2.4.1督促监理单位认真审查施工单位在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人员、材料、机械等。

  2.4.2督促监理单位落实样板制的工作。

  2.4.3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对隐蔽工程验收的控制情况,对重要的部位(特别是易引起投诉的问题),现场工程师要参与隐蔽工程验收。

  2.4.4经常检查监理单位的旁站、巡视等工作是否满足现场施工的需要。

  2.4.5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对施工材料的进场检查、见证取样和送样情况。

  2.4.6督促监理单位定期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的检查。

  2.4.7深入现场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定期对监理单位的工作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监理单位开展工作的问题,并及时解决。

  2.4.8协助监理单位进行中间验收和竣工初验。

  2.5 检查监理单位的内业资料

  2.5.1定期检查监理单位的内业资料情况,审核资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

  2.5.2定期检查监理工作日记的记录情况,材料质保资料和复试资料等。

  2.5.3检查监理单位对现行施工规范、国家和无锡政府部门发布的指令性法规。

  第三条:施工合同管理

  施工合同管理的指导思想

  3.1.1项目经理部应该合理安排每份合同的执行人,尽量让每份合同从招投标开始到工程结束由一人负责。

  3.1.2合同责任人应该掌握合同的全部内容,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作用,监督检查的监理单位监控情况。

  3.1.3合同完成后必须进行总结经验和教训,交工程管理部归档。

  施工合同管理

  3.2.1施工合同责任人在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应每半月填写合同半月报,及时反映每阶段工程进展情况。

  3.2.2合同责任人在合同负责期间,要按合同规定的条款严格要求施工单位,并督促监理单位。

  3.2.3半月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本周工程主要部位的进度情况

  B 监理公司的工作情况描述。

  C 工程款支付数额及合同累计付款及付款比例。

  D 施工现场劳动力和施工机械配备情况。

  E 工程质量的评估意见。

  F 本周成本情况反馈。(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工程签证汇总)

  3.2.4半月报的审核以主办工程师的直接上司为主,项目总经理了解,项目秘书归档。

  3.2.5项目经理部必须对每份合同进行评审,竣工验收以后先由合同责任人提交一份竣工报告,包括进度和成本分析:实际情况与合同计划进行比较,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提出今后以后解决的办法;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由项目部工程质量进行评审。

  3.2.6每份合同应收集相关的管理资料,由合同责任人负责,文件原件交项目秘书归档。当合同责任人改变时,应办理好交接手续,并且经其直接上司确认。交接记录单包括:移交的资料清单,已完部分的情况描述,遗留的问题和注意的事项。

篇5:Z地产集团财务部合同管理制度

  Z地产集团财务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配合**集团的合同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财务部门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辖范围

  本制度管辖范围为公司一切经济合同,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合同: 1、商品房预(销)合同;

  2、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3、设备材料采购合同;

  4、各类服务采购合同(含广告);

  5、与政府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和其他配套合同;

  6、借款融资合同;

  7、保险合同;

  8、包销合同;

  9、其他各类经济合同。

  第三条 合同管理的一般规定

  1、各公司所有经济合同在签订之后(含销售合同)应及时将合同原件报备公司财务部。各部门如有进行合同修改或订立补充合同的,应及时将补充合同或更改后的原件报备财务部。

  2、各公司主办会计为该公司所有经济合同的保管责任人,对所保管的合同负全部责任,所有合同原件不得遗失、损毁,否则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

  3、所有合同原件在移交的过程中均应由双方在移交表上签字确认。

  4、经济合同是财务部收付款的重要依据,对于合同项下的款项收支,主办会计应严格审核,按合同办理。

  5、合同项下的付款审核:

  财务部支付款项必须履行合同付款程序,在合同范围之内款项按照公司的费用报销及成本开支管理制度的付款流程审核,超出合同金额之外的一般费用开支须由相关部门提交说明,成本开支方面的必须提供《工程付款签证单》,并经总经理批准。

  6、合同外借程序:财务部所有的合同原件一般不得外借,如遇特殊情况外借的,须由经办人员提出申请,注明用途、出借日期及归还日期,经部门经理及公司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外借。待合同归还后,财务人员做好该合同与原预留复印件的核对,以免外借合同变更或损毁造成公司损失。

  7、公司审计部门对经济合同的保管,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不定期的审核,审核结果作为财务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合同保管人员职责范围

  1、合同保管人员接到合同原件后,应将其复印,复印后将正本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并存档,副本用作付款审核的相关依据;

  2、负责贴制合同印花税;

  3、了解合同订立的事项、内容,熟悉该笔经济业务的缘由。对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了解;

  4、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准备及善后工作;

  5、对合同违约或超进展付款的情况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

  第五条 附则:

  1、本制度之修改须经董事会讨论、批准。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集团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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