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制造公司产品合格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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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公司产品合格证管理规定

  制造公司产品合格证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BT/Z1603-20**)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产品合格证管理,明确合格证管理程序,及时向顾客提供合格的质量凭证,防止不合格产品出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产品合格证的管理。

  第三条 质检科是产品合格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产品合格证的式样、内容、发放、吊销程序等进行规范管理。

  第四条 产品合格证书的管理,产品完工、包装完备、检验合格、具备发运条件后,由生产科填写产品完工单,经质检科审核后,按规定开具检验合格产品的合格证,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加盖“质量专用章”、 公章和经理名章,并按规定交付用户。

  第五条 《产品合格证书》一式两份,一份由质检科存档,另一份在产品发运后交用户。用户对产品合格证份数及交付方式、程序有特殊要求时,按合同规定执行。出口产品、压力容器的合格证管理按专用规定执行。

  第六条 产品合格证的补制,产品合格证在发放、传递、保存过程发生遗失时,应在落实原因、责任后,由遗失部门提出申请,报经质检科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补制,原遗失的产品合格证应向有关单位声明作废。

  第七条 原则上,不合格产品不得销售。若用户愿意购买后降级使用时,应签订供货合同,但不得向用户提供产品合格证书。特殊情况需出具证明时,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质检科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执行。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监督抽查,保证产品质量检验过程始终得到有效监督、控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了强化对产品质量检验工作质量的有效控制,应遵循“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对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时,将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个人给予经济处罚。

  第三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是指对各单位已经检验合格或已转序的外购、外协件、产品进行监督复查的工作。主要目的是通过监督抽查与考核,提高各单位质量控制能力。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产品质量检验工作进行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实施和考核。

  第五条 质检科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与考核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质量检验工作进行质量监督抽查,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进行质量考核和否决,并在经济责任制考核中兑现。

  第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采取两种方法进行,即计划抽查,由质检科作出计划,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随机抽查由质检科按产品图纸要求自行安排。

  1、计划抽查是指质检科根据生产计划进行监督抽查。

  2、随机抽查是指质检科根据产品质量情况进行的随机性抽查。

  第七条 质量监督抽查的范围:

  1、外协件、外购件、备料、铸锻件、热处理件、产品零部件和产成品的实物质量。

  2、检验和试验的质量记录。

  3、质量检验和试验有关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等。

  第八条 质量监督抽查的依据是产品设计图样及技术文件、技术标准、工艺文件及有关制度。

  第九条 铸件抽查项目及判定规则:

  1、抽查项目:

  (1)尺寸,即铸件设计尺寸、工艺尺寸、铸件尺寸公差、铸件弯曲、翘曲变形量、错箱量等。重点抽查铸件的主要尺寸,非重点抽查一般尺寸。

  (2)化学成分,铸铁件重点抽查耐热铸铁、耐磨铸铁的化学成分;铸钢件重点抽查ZG270-500、ZG35CrMo、ZGMn13(ZGMn13Mo)、ZGCr25Ni20Si2及12G、12S的化学成分。

  (3)力学性能:铸铁件重点抽查HT200以下牌号的大型单件以及HT250以上牌号的蠕铁、球铁等铸件的力学性能;铸钢件重点抽查的牌号与化学成分重点抽查的牌号相同。

  (4)表面质量:芯骨清除、浇冒口余量、皮缝切除、多肉、结巴、粘砂、夹砂等缺陷及残留范围。包括允许存在的缺陷、允许修补的缺陷、不允许存在的缺陷的处理。

  (5)是否符合工艺要求。

  2、判定的规则,铸件在上述抽查项目中有一项不合格,即判定为不合格。判定的主要依据是TZS8326《铸铁件通用技术条件》、TZS836《铸钢件通用技术条件》、TZL901《自制金属材料标准》等技术标准。

  (1)尺寸:铸件主要尺寸有一处不符合规定,判定为不合格件。一般尺寸有两处不符合规定,判定为不合格件。

  (2)化学成分:有一种元素不符合规定,判定为不合格件。

  (3)力学性能:有一项不符合规定,判定为不合格件。

  (4)表面质量:有一处较大或严重缺陷不符合规定,判定为不合格件。一般缺陷有两处不符合规定,判定为不合格件。

  (5)铸件因不符合工艺要求而影响铸件质量时,判定不合格件。

  第十条 锻件抽查项目及判定原则

  1、抽查项目:

  (2)外观质量;

  (3)表面缺陷;

  (4)标记;

  (5)尺寸。

  2、判定的规则:锻件在下述抽查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规定,判定为不合格件。

  (1)化学成分:标准规定中的各种元素均应符合规定的为合格品;有一种或一种以上元素不符合规定判定为不合格品。

  (2)外观质量:锻件表面平整、规矩为合格项,锻件凸凹不平、圆截面为不规则多角形、卡台不齐、偏心、弯扭、角棱等为不合格件。

  (3)表面缺陷:锻件表面无折叠、裂纹等缺陷,或有较小的缺陷并按规定清除者为合格件,锻件表面缺陷严重为不合格件。

  (4)剁头:平整符合规定的为合格项,剁头凸凹不平或带有毛刺者为不合格件。

  (5)标记:锻件打标记应清晰正确且符合规定的为合格件,不标记或标记不清、不全、不符合规定的为不合格件。

  (6)尺寸:锻件实测尺寸小于负公差且不够加工的,实测尺寸大于正公差且肥头大耳的均为不合格件。

  第十一条 冷加工件质量监督抽查的具体内容:

  1、对进货检验合格的外协件、外购件进行随机抽查的内容包括:

  (1)外协、外购厂家是否列入合格分供方名册的合格分供方;

  (2)外协、外购厂家提供的软件资料是否齐全;

  (3)按规定要求检验或试验项目是否经检验、试验合格,标识是否正确;

  (4)进货检验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记录;

  (5)不合格品的处置是否符合程序的规定。

  2、对经过程序合格的零、部件进行随机抽查的内容包括:

  (1)各工序是否按规定经检验合格;

  (2)按规定要求的材质证明、合格证、理化试验报告、检验记录及其他软件资料是否齐全,有关数据是否经验证合格;

  (3)要求检验的项目是否合格;

  (4)表面质量(包括“四不带”)是否符合要求;

  (5)检验和试验状态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标识;

  (6)批量件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检验,是否有检验记录;

  (7)不合格品的处置是否符合规定程序的要求,不合格品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标识。

  第十二条 对产品最终检验进行的监督抽查内容包括:

  1、装配和试车过程的关键基础上的检验;

  2、对产品表面质量、涂装质量及包装质量等进行抽查;

  3、对软件资料进行检查,验证主机产品是否已按产品检验试验大纲的要求进行了检验,所要求的质量记录是否齐全。

  4、产品质量记录的填写是否规范,产品质量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5、主机产品最终合格的认可:

  (1)主机产品装配、试车和主要项目经监督抽查合格,且经验证“产品检验试验大纲”所规定的项目均经检验合格,不合格项已按程序进行了处置,有关检验记录齐全,质量检验人员在产品缴库单上盖章后,方可报完工。

  (2)质检科应在产品完工后的一个月内,将收集、整理好的产品质量档案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质检科应根据产品生产进度信息、必要的资料(包括设计文件、工艺文件、检验和试验记录、报告等)、计量器具,派员实施质量监督抽查。

  第十四条 质量监督抽查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的专业质量监督抽查内容实施。若在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其他质量问题时,可按质量问题提出反馈,但不计为考核项数据。

  第十五条 质量监督抽查过程中不合格品的处理,凡在质量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均由质量监督抽查人员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部门,由其对不合格品进行判定,并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处理。同时,还应对同类型产品、零部件安排质量检验人员进行必要的复检。

  第十六条 在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一般质量问题,由抽查人员口头向陪检人员反馈,对于重大的问题必须填写反馈单,向所在车间(科)和技术科反馈,特别重大的质量问题,应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第十七条 在质量监督抽查过程中,质量监督抽查人员应做好记录,及时填写统计报表并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质检科按月对质量监督抽查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按《质量处罚、奖励和否决管理规定》提出书面考核意见报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在经济责任制考核中兑现。办公室应将监督抽查考核涉及的款项落实到责任班级和个人。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质检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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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制造公司产品质量检验工作规定

  制造公司产品质量检验工作规定

  (文件编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管理,保证产品质量满足技术标准和顾客的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主要对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主要内容,以及如何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和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检验的监督、抽查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 质检科是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质量检验人员资格进行审查认定,并对检验人员的钢印、印章实行统一管理。负责产品合格证的审查、签发工作;负责对质量检验工作进行质量监督抽查,并对具体业务提供指导、咨询服务。负责对执行检验技术标准、检验计划、管理制度、订货合同检验要求、质量责任制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五条 所有员工应坚持质量方针,严格贯彻执行各项质量管理、质量检验制度,认真履行“鉴别、把关、报告”三项职能,按规定组织好进货、生产过程和产品的最终检验和试验工作。

  第六条 所有有关人员均应做好产品质量检验管理记录的控制,归集、整理和产品质量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质量检验人员应在不直接承担产品质量指标和生产指标的前提下,公正、规范地开展工作。

  第八条 各车间第一负责人应直接对本单位质量检验工作负责,并对本单位产品质量负全责。

  第九条 质量检验人员的配备和变动,由质检科聘任或审批、备案。

  第十条 质量检验人员使用的印章和认可的钢印,由质检科统一管理。凡不备案者,一律不予承认,不得聘任该人员上岗。

  第十一条 所有检验人员必须认真、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对错检、漏检、误检负责,对其判定的结论及出具的质量证明、处理凭证的正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检验人员均有权制止本单位违反产品质量控制和工艺纪律的行为,并有权越级反映质量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其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质检科应组织做好产品检验技术准备工作,凡未形成检验规程的产品均应编制产品检验计划,并按计划或规程组织完成产品检验工作。

  第十四条 所有需转序的产品,其质量证明文件均应按下述规定进行传递:

  1、凡图纸上注明有理化性能要求的零件(毛坯),经试验合格后,检验科人员应出具质量证明,并随件流转至下道工序。

  2、检验人员应将所检零件的试验报告全部收齐,按合同号分类归档保管。

  3、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应按检验技术准备文件的要求,出具有关质量证明文件,并随零部件流转。

  第十五条 产品经最终检验合格后,应按《产品合格证管理规定》出具产品合格证书,并加盖质检科审核、备案的“产品质量合格专用章”。

  第十六条 质检科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做好产品质量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第十七条 产品中的不合格品,应严格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执行。如顾客对不合格品控制有特殊要求时,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或专门的质量控制程序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质检科应不定期派专人,对检验人员的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于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除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规定严格处置外,应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在处理有争议的产品质量问题时,必须经质检科审核,出具书面意见,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撤销质量检验人员的决定。

  第二十条 不合格品责任的判定,一般由发现质量问题的质量检验人员进行判定,必要时(重大件或技术责任不清时)应与技术科共同协商判定。

  第二十一条 对责任判定有异议时,可向质检科提出纠纷仲裁申请,由其按有关规定判定。

  第二十二条 质检科负责对执行检验技术标准、检验计划、管理制度、订货合同检验要求、质量责任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质检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执行。

篇3:制造公司产品检验计划管理规定

  制造公司产品检验计划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产品检验计划文件(以下简称检验计划)编制和管理,有效、经济地指导检验工作,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所有产品,除已制定检验和试验规程的产品外,均应按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制定规范的检验和试验计划或检验规程并严格贯彻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产品和重要单件产品检验计划编制与实施的管理。

  第四条 质检科负责组织产品检验计划或检验规程的编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负责对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和产品检验记录及相关资料的收集和归档负全责。

  第五条 检验计划编制的依据:

  1、技术准备计划;

  2、产品订货合同;

  3、产品设计图样和技术文件(包括产品检验试验大纲、质量特性重要性分级明细表等);

  4、技术标准;

  5、产品制造工艺文件;

  6、其他。

  第六条 程序:

  质检科负责按照产品订货合同收集相关软件资料,并根据产品技术准备计划、订货合同、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标准等编写产品检验计划或检验规程的具体内容,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下发执行。检验计划或检验规程编制完成发给生产科,由生产科连同其它技术文件一起发给各生产部门。

  第七条 检验计划或检验规程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检验计划任务表;

  2、检验项目记录表;

  3、检验要领书;

  4、主要关键件检验作业指导书;

  5、特殊测量工具、检测设备申请计划;

  上述内容中的“1”项,按季编写,“2”项每台产品均应编写。其余各项可视产品特点而定取舍。

  第八条 检验计划各分项的编制:

  1、检验计划任务表,检验计划任务表是确定每台(套)产品应编制检验计划的内容、进度要求和编制人员的文件。检验计划任务表应按技术准备计划的要求,在熟悉产品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依据合同、产品结构和复杂程度、产品精度特性、主要件质量特性及关键件工艺特点进行编制。

  2、检验项目记录表既是产品检验项目的规定性文件,又是检验原始记录性、完整性的文件,应认真填写并保持。具体包括:

  (1)主要件控制项目表:主要用于规定产品主要件的化学成份、机械性能、热处理硬度、无损探伤、尺寸精度要求等检验项目。

  (2)材料检验记录:主要用于可追溯性要求材料的检验。它由序号、零件图号、零件名称、材质、硬度、测量值、判定等栏目组成;

  (3)零件检验记录:用于规定产品主要件的检验和试验项目,并记录检验和试验结果。它由序号、检验项目、规定值、基本尺寸、公差、测量值、判定等栏目组成。

  (4)重要部件焊缝检验记录:用于规定重要部件焊缝检验和试验项目,并记录检验和试验结果,它由焊接部位、焊接方法、母材材质、焊材材质、焊工、外观检查、无损探伤检测、耐压密封试验、工艺及其他要求等栏目组成。

  (5)主要焊接件装配检验记录:用于规定主要焊接件结构尺寸的检验项目,并记录检验结果,它由检验内容、要求、检验结果等栏目组成。

  (6)涂装检验记录:用于规定产品涂装检验的位置及检验项目,并记录结果。它主要由位置、厚度、附着力等栏目组成。

  (7)装配检验记录(包括电器检验记录):用于规定产品装配检验项目,并记录结果。它主要由序号、检验项目、标准值、结果、判定等栏目组成。

  (8)试运转检验记录:用于规定产品运转试验和检验项目,并记录检验结果。它主要由序号、检验和试验项目、要求、结果等栏目组成。

  3、检验要领书

  (1)检验要领书用于明确产品或零、部件,从进货、热处理、焊接、加工、装配、试验,到产品包装出厂各环节的主要检验及控制项目、要求、检验方法及所需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

  (2)检验要领书应根据产品或零、部件的特点编制,可以针对整机产品,也可以针对某个零、部件进行编制,内容简繁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4、主要关键件检验作业指导书

  检验作业指导书是用来具体指导检验人员实施检验作业的规程性文件。它主要针对质量特性重要性分级具有关键项目的零部件、工序质量计划设置质控点的零部件,以及精度要求高、检测手段复杂的零部件编制,明确检测项目、要求、检测方法、选用的检验测量设备及手段、数据处理方法以及其它规定和注意事项等。

  5、特殊测量工具、检测设备申请计划

  特殊测量工具、检测设备申请计划,是在现有检测手段不能满足检验和试验要求时,在检验技术准备期间,由有关技术人员建议,由产品生产单位提交自制或提出外购申请而且编制的计划。

  第九条 检验计划文件或检验规程编制完成,应在建账登记后,方可向产品生产单位发放。

  第十条 对于外协生产制造的零、部件,产品主产单位应根据产品检验计划的要求,在合同中明确对方必须提供的软件资料,或将有关检验计划文件传递到外协厂家。

  第十一条 技术科工艺员应针对产品检验和试验的重点环节,向检验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第十二条 在产品检验过程中,检验技术人员应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及时跟踪重点环节,完善检验技术文件,参加总装试车,对检验和试验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三条 各工序检验人员应认真记录及检验报告不合格的零、部件,不得随意允许转序。

  第十四条 按检验计划完成检验工作后,质检科人员应及时将检验记录及其他质量证明文件收集齐全,登记后交质检科科长审查、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产品检验计划文件的管理,应按《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在产品生产制造过程中,质检科应对检验计划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查出的不按检验计划进行检验和记录、检验报告不齐全或不正确的单位,下发《整改措施通知单》,对于整改不及时或造成质量问题的,视情节轻重按《质量处罚、否决与奖励管理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产品检验计划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编制失误,若检验技术人员不能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时,将视造成质量问题的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质检科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执行。

篇4:制造公司质量处罚、否决与奖励管理规定

  制造公司质量处罚、否决与奖励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第一条 为了确保质量方针目标及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切实加强质量管理,强化全体职工的质量意识,规范质量管理行为,提高产品质量,防止和杜绝不合格品发生,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于不认真贯彻执行质量方针目标,管理不严,工作松懈,质量意识低下,在产品工艺设计、制造、安装、服务、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产品质量问题、质量事故或给信誉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给予质量处罚;对于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给信誉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以及不执行质量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和工艺规程,工作失职,明知故犯、屡查不改、重复发生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均按本规定从严予以质量否决。

  第三条 对于认真贯彻执行质量方针目标和规章制度,在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工作中成绩突出的车间(科)或个人予以奖励。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各部门质量处罚、奖励的管理。

  第五条 质检科是实施质量处罚、否决与奖励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部门贯彻执行质量方针目标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以及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质量处罚、否决与奖励意见,并在工资考核中兑现。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对职工(特别是质量检验人员)的工作质量和业绩进行考核,将员工受过质量处罚、否决与奖励的情况纳入职工个人档案。并将质量处罚、否决与奖励的款项落实到责任者个人。

  第七条 对于在产品设计、制造、安装、服务、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以及违反质量管理、检验管理制度和工艺纪律规定的责任者,将按下述规定予以处罚:

  1、产品零、部件出现废品或重大返修时,对直接责任人按损失金额予以相应的处罚。具体计算方法为:

  (1)当损失金额小于2000元时,给予100元处罚。

  (2)当损失金额大于2000元而小于20000元时,按5%计算金额给予处罚。

  (3)当损失金额大于20000元时,按照:处罚金额=1000元+(损失金额-20000元)×1.25%

  2、产品外观、涂装、防锈、包装工作中出现质量问题,影响到整台产品的外观表面质量和信誉时,对责任者按实物价值的1%或视情节在100---2000元之间给予处罚。

  3、对于产品在外部反馈出的质量问题,即产品在用户开箱交付、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对直接责任者按本条“1”款中的计算方法所得金额给予处罚。对于未造成经济损失,但对公司信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视情节给予300-1000元处罚,对有连带责任者给予100-500元处罚。

  4、对于未按有关规定,按期做好服务工作的单位,对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者分别给予200元、100元处罚。

  5、对于违反质量管理、质量检验和工艺纪律管理制度的个人,视情节给予100---300元处罚。并对下述两种情况给予重处。

  (1)对于强行转序的责任者,给予300元处罚,若生产需要紧急放行的,需办理紧急放行审批手续。

  (2)对于违反不合格品管理规定的个人,给予300元处罚。

  第八条 对于在产品设计、制造、安装、服务、使用过程中,未完成质量指标或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按下述规定给予处罚。

  1、对于当月未完成返修率指标的单位,对该单位质量责任人扣工资总额的1-5%。对当月未完成监督抽查合格率指标的单位,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对该单位质量责任人扣除当月工资总额的1%。

  2、对于产品装配精度、整机性能参数达不到要求的单位,每发现一台(次),扣除单位工资总额的1%。

  3、对于产品未达到原规定质量等级标准的单位,每发现一台(次),扣除单位工资总额的1%。

  第九条 对于出现以下质量问题部门领导的处罚规定

  1、当部门质量指标未完成,或由于出现质量问题对部门的处罚金额超过其当月工资总额的1%时,对部门质量主要负责人及正职分别给予100-200元处罚。

  2、对于拒收技术科签发的纠正措施通知单,或在发出纠正措施通知单后,仍未按时组织整改和纠正的车间(科),对部门主管质量的负责人给予200-300元处罚;若问题重复出现,通知部门行政正职后,仍未有较大改观时,对部门正职给予100--200元处罚。

  3、对于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和质量管理问题后,不及时从部门内部组织分析,采取纠正与预防措施,也不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部门,对部门主管质量的负责人给予200-300元处罚。

  4、上述的责任者若为部门领导时,给予两倍的处罚。

  5、对于违反《质量事故报告与处理规定》和《质量信息管理规定》的单位,视情节对部门负责人或主管质量的负责人给予100-500元处罚。

  第十条 对于出现质量问题的质量检验人员的处罚规定:

  1、对于违反质量管理制度的一般行为,视情节给予100-300元处罚。

  2、对于检验人员的错、漏检行为实行处罚及过失积分考核,即每发现一次错、漏检时给予100元处罚,累积一分;二次错漏检时,给予200元处罚,累积二分并给予下岗三个月的处理;三次错、漏检时,给予300元处罚,累积三分,给予下岗六个月以上的处理。下岗期间只给下岗工资。

  3、对于因检验人员错、漏检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及经济损失时,给予负主要责任的检验人员500-1000元处罚和下岗六个月以上的处理,给予检验负责人免职处理,同时视情节给予调离检验岗位或按公司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对于未做好各类质量记录和内、外审核中出现一般不符合项的责任者个人,每发现一处(次),给予50元处罚。出现重大不符合项且未影响合格时,给予300元处罚。

  第十二条 对于未完成质量考核指标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对直接责任者及部门主要领导给予免职、降职处分或下岗、等处理。

  第十三条 若未完成全年质量损失率指标时,取销质检科年度评优资格,给予科长降职处分。

  第十四条 对于全年未完成监督抽查合格率指标的部门,部门位主管领导给予降职、免职处分。

  第十五条 对于技术人员在编审技术文件中不执行技术标准(新产品试制、新工艺试验除外)或出现工作差错,生产工人不执行操作规程和工艺技术文件,管理人员安排技术准备、外协、外购及生产计划不执行质量制度和程序文件规定并造成质量事故的,按下述规定给予处理:

  1、一次性损失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产品出厂后,“三包一赔”一次性损失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或给公司造成重大信誉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降一级工资的处分或下岗三个月的处理,并取消当年晋级资格。

  2、一次性损失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产品出厂后,“三包一赔”一次性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给公司信誉造成重大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降两级工资的处分及下岗六个月以上的处理,并取消当年晋级资格。

  3、对于损失金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恶劣或给信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第十六条 对于在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审核中出现重大不符合项并影响到合格、取证工作的,给予降两级工资的处分和下岗六个月以上的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出现渎职、失职或弄虚作假行为,即不能按照规定,对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不能提出考核意见的管理干部和各级主管领导,初次违反时给予200元处罚,发生二次以上时,给予降一级工资或降职、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能够认真贯彻质量方针目标,质量管理工作扎实,成绩显著,质量指标完成好,产品质量稳定的部门及领导,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

  第十九条 对于能够坚持原则,认真履行质量检验职责,成绩突出的检验人员,给予100-1000元奖励。

  第二十条 对于能够认真执行制度,为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做出突出成绩的质量管理人员,给予100-1000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于及时发现质量问题隐患,避免质量事故发生的人员,给予300-2000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于能够积极开展质量改进(攻关)活动,为提高产品质量做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质检科根据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内部质量审核情况,提出考核处罚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对部门领导的否决,由质检科提出,办公室审核、主管质量的公司领导同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对于质量检验人员的过失积分考核,每年年终

  进行一次评审,确有整改表现、检验工作认真负责且未再发生失职行为者,每次可减免过失积分一分。

  第二十五条 处罚和否决以文字记录为基础,以事实和制度、标准为依据,由质检科、技术科组织有关单位分析认定。

  第二十六条 对于奖励,由质检科根据质量处罚金额及质量指标完成情况审核控制。

  第二十七条 处罚与奖励,均应通过办公室审核,报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转财务科在核算员工工资时兑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质检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执行。

篇5:制造公司质量改进(攻关)管理规定

  制造公司质量改进(攻关)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第一条 为了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坚持过程改进和追求持续进取的原则,抓好质量改进(攻关)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针对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不合格机率较高,或质量等级偏低,影响面较大的问题,通过采取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消除不合格因素,提高质量保证能力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主管质量的副经理负责领导质量改进(攻关)工作,负责批准年度质量改进(攻关)计划,并对遇到的重大问题组织进行协调和决策。

  第四条 技术科是质量改进(攻关)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质量改进(攻关)计划,编制质量改进(攻关)经费预算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部门负责组织完成质量改进(攻关)计划,按规定向技术科报送完成情况,以及审批奖励所需的报表、资料。

  第六条 质量改进(攻关)项目应明确质量问题的关键、改进目标及攻关措施。攻关措施中包括采用新技术时,应申报技术进步项目,项目涉及增添新设备时应申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七条 凡需申报立项的项目,由所在部门领取并填报《质量改进(攻关)开题报告》,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签名后报技术科。质量改进(攻关)项目的审查,采取技术科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查的方式进行,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列入年度质量改进(攻关)计划。

  第八条 质量改进(攻关)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所在单位填报《质量改进(攻关)项目验收报告》,经进行性能测试或检验并签注意见或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报技术科。技术科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验收。

  第九条 质量改进(攻关)项目验收并运行半年之后,由所在单位填报《质量改进(攻关)项目巩固提高鉴定表》,报经有关部门签注意见后,报技术科。

  第十条 技术科负责按年度计划所列项目做出的预算,对验收的质量改进(攻关)项目提高质量、增加经济效益、减少返修损失等进行测算,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奖励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对于质量改进(攻关)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内部损失成本(包括废品损失和返修损失),由技术科根据情况按相应比例扣除奖金。

  第十二条 质量改进(攻关)项目的奖金,应按应得奖金的70%兑现,其余部分应在项目巩固或提高(形成标准或稳定提高)半年以上,经签证后兑现。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技术科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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