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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厂前区室内装修及机电安装工程环境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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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厂前区室内装修及机电安装工程环境保护管理

  电厂厂前区室内装修及机电安装工程环境保护管理

  ● 工作目标

  在组织施工中,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发的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ISO14000标准),并以江苏省建委、江苏省环境保护局颁发的《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标准》组织实施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创建环境保护工作先进现场。

  ● 组织管理

  成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组织领导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 管理规定

  1、 清理施工垃圾要搭设封闭式垃圾通道或用容器吊运。

  2、 现场要防止扬尘,运料汽车出工地大门有人冲洗车轮泥土。

  3、 存放水泥要严密遮盖,现场沙石料堆放整齐。

  4、 使用锅炉茶炉应有消烟除尘装置。

  5、 强噪声作业,必须严格控制作业时间,一般不超过22时,对人为的施工噪声应有降噪措施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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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环境保护局项目建设推进若干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局项目建设推进若干管理制度

  20**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是环保体制改革之年,是项目建设推进之年,是作风建设深入之年,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的各项决议决定,切实改进机关和干部职工工作作风,加强对干部职工队伍和各项工作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管理规范有序,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经局党组研究,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工作制度

  (一)全局工作实行局长负总责。全局上下实行分级管理,局长对上级负责,对全面工作负责;其他班子成员对局长负责,对分管工作负责;股室负责人对分管领导负责,对股室工作负责;一般干部职工对股室负责人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

  (二)工作报告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开展工作事前、事中、事后必须报告。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由局班子成员和各股室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听取并研究每时段各项工作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因工作职能涉外审批事项先由相关职能股室、分管领导提出具体意见报经局长同意签字后办理。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执行环保“六项禁令”,严禁我行我素,随心所欲,确保政令畅通。

  (三)目标管理责任制。全体在职工作人员实行定岗定责,严格按照规定的目标任务,认真抓落实,不折不扣完成。成立以局纪检组长为负责人的局绩效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绩效考核。在省、州业务评比及各类业务考核中获得名次的个人和股室,将给与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四)实行督查通报制。对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和干部职工到岗到位情况进行严格督促检查,实行一季一通报。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与干部职工绩效及年终考核评定挂钩。对不服从工作安排,不作为或乱作为,服务质量差,部门、企业、群众不满意,完不成工作任务,工作中出现失误的,扣发工作经费,并视其情节给予教育、通报批评直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在工作中涉及业务重叠、职能共管的事项,遵循大局原则,加强配合,团结协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能及监管范围,规范操作,坚决杜绝“不作为,乱作为,打乱战”等现象发生。

  二、考勤制度

  (一)严格实行上班签到制。全局在职干部职工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时间上下班,采用指纹签到,每天签到2次(上午、下午各签1次)。未按时签到的视为迟到,未签到的视为旷工。旷工半天扣个人绩效工资50元,旷工一天扣个人绩效工资100元。(累计迟到3次算旷工一天;局要求参加的会议或活动的,未经请假的,每缺一次,算旷工一天)。

  (二)严格请销假制度。因事或因病不能正常工作需请假者,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紧急特殊情况事先电话报经局长批准,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假条交由局政工人事股留存,并报办公室备案。请假1天由股室负责人批准,请假2天由分管领导批准,班子成员需请假的及一般干部职工请假2天以上必须报局长批准(局长不在可由主持工作领导批准)。休年公休假以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根据工作紧缓,合理安排,休假前应提前向分管领导报计划,时间不能安排在年头年尾。

  (三)请事假天数不得超过本人应享受的年公休假天数。凡需长期请病假者一律按永发(20**)44号文件执行。

  (四)凡请假者假期满后应主动销假,对擅离职守或无故超假者一律以旷工论处。

  (五)局政工人事股负责出勤登记和考核工作。每月底对出勤情况进行统计,报局纪检组长审核,审核后下月初公布,并将结果送财务室,财务室按实扣发绩效工资。

  (六)上班期间因违反作风建设规定,受到上级相关部门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的,除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每次扣发绩效工资2000元。

  (七)局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出勤考核以县政务管理中心下发的出勤考核管理制度为标准,被县政务中心取消当月绩效奖励的,扣除同等绩效奖励。局扶贫工作组队员出勤考核以县驻村扶贫办管理制度为标准,因出勤不到位受到县驻村办通报批评的,每次扣发绩效工资2000元。

  三、学习制度

  (一)坚持自学为主。鼓励有条件的干部、职工参加各种培训、函授等学习。

  (二)坚持集中学习制度。每月单位组织政治学习和业务知识学习不得少于一次,由分管领导组织实施。参加学习的干部职工要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写好学习心得。

  (三)坚持学以致用。学习要联系思想、工作实际,做到有的放矢、学有所用,反对空对空、纯理论,反对搞形式。

  (四)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学习规划。各股室也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组织本股室干部职工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学习,组织开展法律、业务知识考试,使干部综合素质不断提高。

  (五)鼓励开展宣传报道,凡是在各大报刊发表文章的,对本局工作有帮助的,有利于本单位,有利于环保事业发展的文章报道,将予以奖励。(操作及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四、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一)认真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定期分析研究职责范围的党风廉政状况。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落实好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并签订好责任状。

  (三)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及廉政教育。

  (四)加强对股室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每半年检查一次,每一年评比一次。

  (五)积极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六)严格执行上级有关人情宴请相关事宜规定文件要求。

  五、财务、接待制度

  (一)局所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严格实行财务收支两条线制度。严格资金管理,局机关除财务人员以外,任何股室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单位资金。

  (二)使用资金必须事先报告。大额资金使用必须报经班子会议研究;日常性工作经费必须报请分管财务领导和局长审核同意后方可开支。单位财务开支发票必须经局长审核签字、分管财务领导签批后方可报账。

  (三)专项资金使用,必须按规定经纪检组长和局长审核后,由分管财务领导签批后方可使用。

  (四)财务人员必须保管好资金、票据,做到日清月结;并按要求认真做好报表和账目,按规定与财政、银行等部门及时对账。

  (五)接待严格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由办公室报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后进行接待;接待任务较大的,报请局长同意后方可接待。严禁违规接待。

  六、车辆管理制度

  (一)机关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办公室负责机关公务车辆的调度管理工作。

  (二)实行公车专人负责制度。每辆公车配备专用驾驶员。每辆公务车,办理一张专门加油卡,由专用驾驶员持本加油卡加油。

  (三)实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公车钥匙由办公室统一保管,相关股室因公用车时,事先填写《机关公务车辆出车登记表》,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到办公室领取车钥匙和加油卡;驾车返回后,由驾驶员停车入库,将车钥匙和加油卡交还办公室保管。机关公务车辆因工外出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洗车费等费用,由驾驶员凭据报销。

  (四)实行车辆单位停放制度。除因公外出不能回归本单位外,所有车辆下班后一律停放在指定停车场。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和应急执法车辆外,其他车辆须封存停驶。

  (五)实行定点维修保养制度,机关车辆维修保养要在指定的厂家进行。指定厂家无法完成的,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填写《车辆维修申请表》,报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同意,需到县外进行的,报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

  (六)严禁公车私用。擅自驾驶机关公用车辆外出的,一律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在这期间,若发生交通事故一切责任由本人负责。

  (七)驾驶员应服从安排,文明行车,爱护车辆,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七、宣传奖励制度

  (一)鼓励干部职工开展宣传报道,大力提倡调查研究。对积极撰写宣传信息和调研报告的个人,在精神奖励基础上,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二)所有宣传稿件、文章投送前必须报办公室校稿审核。投送稿件被采纳刊登后,交由办公室核查留档,作为奖励依据。

  八、卫生管理制度

  (一)坚持卫生清扫制度。一切工作区做到一天一清扫、一周一大扫,保持室内整洁、地面干净、玻璃明亮、桌、椅、器具无尘埃。

  (二)实行卫生区域包干责任制。各股室负责股室办公室卫生,办公室负责会议室卫生。老环保局院内卫生由环境监测站负责。

  (三)坚持卫生跟踪监督,由分管领导和办公室主任负责督查到位,一月一检查、一季一通报、半年一评比。

  九、安全保卫制度

  (一)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人人有责任查询不明身份人员,消除不稳定因素。

  (二)加强节、假日安全值班制度。当班人员要恪尽职守,防止其它事故发生。

  (三)环保局宿舍门卫值班实行来人来客来访登记制度,留宿客人要事先向门卫报告。

  (四)防止火灾、盗窃和其他破坏事故的发生,各股室要坚持人走灯灭,人走火熄。

  (五)要严格加强公、私财产管理,凡公共财产(包括车辆、办公用品、监测设备、器材、现金、票据等)因人为管理不善,被盗或丢失的,由直接责任人全额赔偿,造成较大损失的,追究党纪政纪处分。

  (六)禁止在机关内闹事。凡属外单位以任何理由或借口闹事的,组织干部制止或逐出院外或扭送110大队;属于本单位闹事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较大影响的一律作待岗处理。

  十、水电管理制度

  (一)节约用水、用电。私人不得用单位公家的水洗衣、洗菜。下班后各办公室要人离灯熄。

  (二)注意用电安全,任何人不得私自随意接线或改线,禁止私自动用或更换电表和闸刀开关。

  (三)搞好水电维修管理。局宿舍楼水电的主线和主管道维护由局里负责,到户支线和支管维护由住户自己出资。

  (四)凡因乱搭线、接线、超负荷用电引起的火灾或线路损失,一律由当事人负责。

  十一、以上规定从20**年3月1日起执行。

篇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管理内容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管理内容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定义,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目的:其一、监督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其二、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其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其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建设项目试生产报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核设施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首次装料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

  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篇4: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内容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内容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目的: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目标: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手段之一【项目立项前的环境影响评估】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手段之二【对项目立项前的环境影响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手段之三【项目环境保护设备与项目同时进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手段之四【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篇5: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基本内容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基本内容

  环境定义: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确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虚拟公民主体】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蔼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区县级环保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专业管理与交叉专业管理主体】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 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交叉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质量标准:【立法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立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排放标准制定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制定授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保护措施之一【实时环境检测】,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公报。

  环境保护措施之二【建设项目环境污染审查】,建设污染环境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确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书。

  环境保护措施之三【政府对环境保护改善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制定城市规划,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确目标和蔼任务。

  环境保护措施之四【生产单位对环境保护责任】,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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