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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处理好物管与业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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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处理好物管与业主的关系

  怎样处理好物管与业主的关系

  处理好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关系是物业管理活动中永恒的话题。由于物业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广,法律关系复杂的综合活动。牵扯到房屋、土地、环境、人与物、人与人等错综复杂的关系,加上地区的不同,城市的不同,业主的不同等许多差异,形成了物业管理活动本身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现阶段国情与现行法律框架下,在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经济利益存在差异上,出现问题,产生矛盾与纠纷是在所难免的。许多问题和矛盾的出现,不能完全归咎一方,往往不是一个主体单方面原因造成的,可能有物业管理企业行为不规范的原因,可能有业主自律性不强的原因,也可能有开发商在开发建设时遗留问题的原因,任何一方单方面的举动,都有可能导致物业管理活动中问题的出现,矛盾的出现。因此,在物业管理这一“矛盾共生体”的活动中处理好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的关系尤为重要,既可以防止出现的问题激化升级、又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怎样才能处理好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的关系呢?笔者认为,首先双方应在关键的原则问题上形成共识,有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从下面三个方面着手。

  一、明确双方定位、利益共享

  在总律层面上,《物业管理条例》中已确认了双方是两个独立平等的民事主体;在经济层面上,是两个合同当事人的平等关系;在劳动关系层面上,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平等关系。不能简单地定位谁为主,谁为辅,谁为上,谁为下。但是在社会层面上,人们受旧的传统思维影响,在观念上使得双方原本平等关系的地位产生错位,部份业主采取了拒绝的态度,给物业管理活动增加了困扰。因此,明确双方的定位与平等关系地位,是处理好物业企业与业主关系的前提。

  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虽然在经济利益点上有差异,但目标是一致。是“对立的统一”寻求双方的共同利益,才是处理好双方关系的根本保证。人们常常忽视了物业管理活动中推广“合伙经营”的理念,营造一种“合作伙伴”的氛围。社会上人们更多的关注两者通常意义上的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的思维都单方面的局限于一般的商品交换遵循着市场经济原始规则,即“以最小的付出,获取最大的利益”,这势必造成双方在根本利益上的冲突。由于部分业主尚未形成建立个人资产经营概念,未能体会到资产统筹经营的实惠,再加上业主经济意识上存在较大的差异性,部分业主较看重个人的既得利益的获取,漠视长远的、公众的利益,造成推广“合伙经营”理念的困难。一般物业管理企业只好将大部份精力和财力放在业主个人感受服务上 ,而放在实现“共同利益”目标上的精力与财力远远不够,遇到素质不高业主的非理维权和无理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又常处于“被动挨打”的境地。同时,一些物业管理企业对“合伙经营”、“合作伙伴”概念上也认识不足,追求短期利益,仅实行一般意义上的服务与管理。因此,双方都应清楚地认识到,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双方都处在同一个“利益共同体”中。是合作伙伴,应该同舟共济,互为依存,合作建立一个双方都接受的“利益共同点”。互惠互利才是双方利益的根本所在。

  二、建立互信机制,共存共荣。

  有了“利益共同点”,只有彼此“互不设防”,互相信任,真诚合作,才能达成共同目标。因此,建立一种互信机制是十分必要的。不论是物业的所有者,还是管理服务的经营者,达成共同利益原则是永恒的原则。不论是物业管理企业还是业主都应该以“合作伙伴”的姿态出现,站在公正、诚信、互利的基础上思考问题 ,解决问题。在处理双方关系时,应本着“求同存异”的精神,采取包容,互让,友好的态度。

  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应该正确对待业主的利益,要把业主利益摆在首位,力戒追求现实利益的短期行为。在提高服务品质与管理水平,提高服务档次,推行“品牌”效应上下足功夫。要在员工的思想意识中肯定和树立“业主”第一的观点,认真对待和处理业主的诉求。同时,在提升一线员工素质上要下足功夫,动用企业的一切资源作为支撑,这样才能促使员工有效的与业主进行友善的沟通,才能给业主留下良好的印象。对提供那些内容的服务,服务水平达到什么样的标准,实现什么样管理服务目标,应该切合企业的综合能力,必须充分尊重业主意愿的服务,建立在双方平等协商认同的基础上,忠实地履行委托合同内容,才能最大限度得到业主认同和信任。

  作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不能以监督者自居,不能冷眼旁观,吹毛求疵或是专门挑错指责。对于出现的问题和意见分歧,应该置身于“合作伙伴“角色之中,在认识上求得统一,在行动上给予物业管理企业最大的支持和协助。业主应当正确运用监督机制,而不应简单地、随意地行使监督权和否决权。要认识到合法权益的监督权,是实行民主自治的根本保证。但是,这种监督权的行使,必须是建立在一定法律怯规范畴之内,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按照具体合同或协议的约定进行的,不是随心所欲的个人行为,更不是为监督而监督的管制行为。监督权与否决权的滥用,必然导致双方相互设防,互不信任对抗局面的产生。

  成功的小区,业主和物业双方都将对方作为不可缺少的合作伙伴。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应该共同使业主委员会成为一个有效的交流平台,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反馈体系,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桥梁”和“润滑济”作用。在业主委员会这个平台上,真正做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相包容,和平共处,共存共荣。

  三、促成交流沟通,完善法制

  沟通是把思想、情感、知识,信息等人文在个人或群体间传递、交流的过程,它是增加感情,拉近距离,求同存异,达成共识的最有效手段。作为共同利益的合作双方都必须有强烈的交流沟通意愿,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共同经营维护良好沟通环境,创造相互沟通的条件,以融洽双方的关系,增加彼此间的了解,消除彼此间陌生与误会,取得彼此间的认可和信任。因此,不管是物业管理企业,还是业主都应重视和加强彼此间沟通,这样才能关系融洽,相互信任,和睦共处。

  由于物业管理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国内推行时间还是短,正处在成长和发展阶段,为了保证其健康发展壮大,尽快完善法律怯规是前提。政府应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做好地方性讼规的建设,细化条款,简化程序,增加可操作性。因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和矛盾,仅靠协商沟通是解决不了的,还是要依靠法律法规来解决。如果国家发展不是这么快,且法律健全,执法严格,在一些小区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矛盾和冲突可能不会那尖锐与不可调和。在政府逐渐淡出市场的时期,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强化行业协会指导调和功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的作用,才能确保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有序、规范的发展。

  作为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的业主委员会,在处理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关系上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鉴于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存在着的不对称性,必须建立一个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培训体系,对业主委员会成员实行“上岗证”制度,这样才能达到一个平衡。政府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应肩负此项重任。

  总而言之,要处理好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除了当事者双方各自的因素和努力,确的定位,共同的利益,良好的沟通,完善的提制,公正的社会环境,正确的舆论导向,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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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sy物业业主手册:宠物管理公约

  sy物业业主手册:宠物管理公约

  小区宠物管理公约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区宠物豢养管理,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所述宠物,包括小型犬、猫、鸟等动物;

  第三条 本小区不提倡豢养上述宠物,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包括:鸡、鸭、鹅、羊、猪、兔、牛、马等);

  第四条 其他宠物豢养规定。参照以下养犬管理规定执行。

  第 二 章 法 律 依 据

  第五条 《市犬类综合治理实施意见》;

  第六条 《市犬类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第七条 《市关于依法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

  第八条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九条 《市限制养犬规定》

  第 三 章 小区内养犬条件

  第十条 凡本小区内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

  第十一条 养犬人必须到所住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并保证每年检查一次;

  第十二条 养犬人必须持《动物健康免疫证》和《养犬许可证》到小区物业管理处进行登记备案,否则视为无证豢养行为。

  第十三条 园区每户最多只准养一条观赏犬(体长标准:成年犬一般不能超过50cm),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养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养犬人应为所饲养犬只进行一年一次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小区管理处负责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犬类,避免饲养犬只狂吠影响他人。家中无人时,应将犬只妥善安置。

  第 四 章 小区内遛犬规定

  第十六条 为避开人流高峰,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养犬人在小区内溜犬时间应在每天早上7:30分以前,晚上20:30分以后,其它时间均不准在小区内遛犬;

  第十七条 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束犬绳,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不得在楼道内或大堂区域内溜犬;

  第十八条 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儿童游乐场和居民休闲活动区;

  第十九条 养犬人应文明遛犬并携带宠物粪便袋或垃圾袋,及时清除犬只所排泄的粪便。对未能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行为,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养犬人进行清理或由物业公司代为清理并收取相应的保结费10元\次;

  第二十条 因犬只损坏花木、草坪,污染水质,应无条件赔偿,直至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犬只乘坐电梯时,养犬人应为犬只戴嘴套或将犬只装入犬带内,或由养犬人抱乘电梯,并避开电梯使用高峰期;

  第二十二条 在小区内乱窜,无养犬人牵领管理的犬只,管理处将视为流浪狗,并组织专门人员抓捕,或赶出小区,以确保小区环境整洁、卫生、安全;

  第 五 章 处 理 办 法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物业公司有权进行管理和制止,对无证犬、无登记犬,物业公司有权收缴并将其驱逐出住宅区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一条 对小区内饲养的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物业公司将对养犬人进行劝阻,若不听劝阻,物业公司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二条 饲养的宠物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对于如所养犬只狂吠不止,建议配带犬口罩,确保小区安静。对于不采取措施的,物业公司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三条 所养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及时把伤者送往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立即通知物业公司,并且,对于受害人要给予一定赔偿;

  第二十四条 如养犬人所养犬只侵扰他人,物业公司以书面责令整改无效后,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通过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及通过法律诉讼向养犬人追讨赔偿。

  第二十五条 宠物死亡,养主必须及时与畜牧兽医部门联系,在其指导下对宠物尸体进行处理。严禁随意丢弃,严禁在小区内火化或深埋宠物尸体。

篇3:案例:业主对物管工作不满,拒缴物业费被起诉

  案例:业主对物管工作不满,拒缴物业费被起诉

  物业服务存在瑕疵 业主拒缴物业费被起诉

  □案 情

  男子李路一直对所在小区物业的管理工作不满。

  20** 年,李路因楼下邻居违章搭建一事特别生气,所以干脆拒绝缴纳物业费。

  为了拿到物业费,物业公司将李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路支付物业管理费欠款5765.7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153.15元。

  法院审理查明,20**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李路(乙方)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协议,协议约定了物业费,并注明若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

  庭审中,李路承认自20**年1月起未缴纳物业费,但其陈述未缴原因是楼下房屋违章搭建,而原告怠于阻止违建,由此增加了被告居住房屋的安全隐患,并造成卫生死角,影响被告的居住环境。故被告要求原告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协助拆除违章搭建,同时对违章搭建造成的侵害保留起诉的权利。

  原告对被告的陈述也表示认可,但原告称其没有执法权,不能拆除违章建筑。

  (文内人物均为化名)

  (首席记者程呈整理)

  □断 案

  南昌东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李路是小区业主,物业公司已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李路应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李路自认其自20**年1月至20**年8月期间未交纳物业管理费,考虑到李路欠缴物业费的抗辩理由虽不足以构成免除其交费义务的抗辩事由,但可认定物业企业的服务质量存在瑕疵,法院故对物业公司要求李路支付拖欠费用利息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对原告诉请的物业费5765.76元,法院予以部分支持。

  李路提出,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请求,因李路未提起反诉,本案不作处理,被告可另行起诉解决。遂依法判决被告李路一次性支付原告物业公司自20**年1月至20**年8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600元。驳回原告物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刘媛 廖如荣)

篇4:物管中心鼓励员工和业主参与管理制度

  物管中心鼓励员工和业主参与管理制度

  1、为了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公司鼓励各级员工和业主、住户提出各种合理化建议,建议采纳后视施行效果对建议人进行物资奖励。

  2、员工和业主、住户的建议范围包括物业管理方法和手段,改进服务质量的措施,各种设备的使用与养护方法,节约能源与原材料的方式和如何增加经济收益等方面,所有建议均可直接递交公司经理或上级主管领导。

  3、公司适时召集有关人员开会讲座各项建议,如有合理化建议即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定出试行方案,并交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

  4、合理化建议试行期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定为15天和30天,期满后由公司领导会同各部门负责人共同考证该项建议的实际运用效果,并核定奖励等级,确定奖金数额。如合理化建议有明显的建设性和实际效果,可不经试行期直接奖励建议人。

  5、奖励等级分300元、200元、100元、50元、30元五个等级,考证结束后立即发放,并记入员工档案。

  6、员工的合理化建议记录为员工晋级、年终评比和奖励的重要依据,多次提出优质合理化建议的员工将被晋升提拔或给予特别奖励。

篇5:物管业主之间情结

  浅谈物管与业主之间的情与结

  “物业”这个词我国市场上可谓姗姗来迟,随着住房改革的不断深化及房地产行业发展的蒸蒸日上,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它象征着房地产的售后第二张面孔逐渐被提上日程,对于美化城市形象、改善居住环境,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历经十几年的风雨飘摇,业主与物业不断的产生情感摩擦的同时又夹杂着不经意的感动。

  由于物业管理起步较晚,物业服务管理体制尚不健全,所以物业矛盾和物业纠纷的出现在所难免,但这并不意味着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矛盾无法调和。因为除了房子质量无法改变以外的事实以外,一切都是活的,管理制度可以改,人员可以换,设备可以更新,没有什么不能改变或协商的。

  那么物业管理服务到底该为业主管理哪些事务呢?

  物业管理包括物业管理专项业务、小区服务、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等。其包含的内容和物业管理收费应该是满足等价的原则。

  (1)物业管理专项业务。这是物业管理的基础工作,

  主要包括:

  ①建筑管理。包括对各类、各种用途房屋、建筑物的公共部分的保养与维修,使之保持良好的可使用状态。

  ②设备管理。指对公共供水、供电、供暖、空调、通风、通讯、燃料等设施进行保养、维修,使之保持良好的使 用状态。

  ③小区内的交通组织与管理。指对小区内的平行交通和垂直交通(电梯和人行扶梯)的管理,包括通道、屋顶等空间的清理、路灯的保养等。

  ④消防管理。指消防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消防器材的设置、消防人员的管理等。

  ⑤保安管理。包括小区范围内的安全、保卫、警戒等,但一般没有强制权力。还可延伸为阻止违反业主公约行为的发生和发展,提醒和劝阻邻里间干扰正常生活的情况等。

  ⑥绿化管理。指对小区内的绿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以及必要的更新,为业主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

  ⑦清洁管理。包括垃圾、各种废物、污水、雨水的排泄与清除,以求保持一个清静、卫生的环境。

  (2)小区服务。包括家务总揽、教育卫生、文化娱乐、商业网点、社会福利等。

  (3)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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