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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缴物业管理费业主还有被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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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缴物业管理费业主还有被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吗

  欠缴物业管理费的业主还有被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吗

  欠缴物业管理费的业主还有被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吗有资格。业主是否具有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最主要的前提就是看他是否具有业主的身份。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是按照业主大会法定多数业主的意愿选举出来的,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

  欠费问题是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

  欠缴物业管理费的业主还有被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吗

  有资格。业主是否具有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最主要的前提就是看他是否具有业主的身份。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是按照业主大会法定多数业主的意愿选举出来的,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欠费问题是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民事合同纠纷问题,与业主是否有资格被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无关。欠费业主也是业主,有资格参加选举。

  具不具有选举资格与能不能当选委员,是两个问题。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用是房屋产权人应尽的义务,业主欠费既影响物业管理企业正常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也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利益,因此欠费业主不宜作为全体产权人的代表,但这并不是等于是剥夺了欠费业主的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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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理论界或实务界的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业主委员会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二种观点: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既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也可以作为被告应诉。

  第三种观点:业主委员会具有一般的、抽象意义的诉讼当事人能力,可以成为诉讼主体,但是原则上只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不能成为被告,因为它没有责任财产和责任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经业主代表大会授权,有权就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事宜,以物业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与物业管理无关的、个别或部分业主的事宜,业主委员会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篇3:业主委员会诉讼主题资格问题的讨论

  业主委员会诉讼主题资格问题的讨论

  (1)依照我国现行法律,业主委员会具有怎样的法律性质?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或者说法律地位,在《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以及建设部颁布的《业主大会规程》中规定的非常明确:“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这就意味着业主委员会并非向许多人所认为的是代表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代表。因为能够代表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是业主大会,而不是业主委员会。执行机构的任务就是执行业主大会决议、决定,起草业主大会决议草案,召集并组织业主大会会议,监督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实施。

  (2)您认为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在哪些情况下可赋予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

  我认为不应该赋予业主委员会诉讼地位,但是应该赋予业主大会诉讼地位!

  因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内部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对外的行为应该是业主大会对外行为的体现。就如同公司董事会对对外行为是整个公司股东大会行为的体现作用一样。公司董事会的所有对外行为本身就是整个公司行为。

  我认为物权法应该赋予业主大会的诉讼地位。应该将业主大会作为无限责任的合伙人组织那样赋予业主大会诉讼地位。应该明确要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全体业主、物业管理区域整体的名义提起诉讼时,必须获得全体业主投票权的2/3以上同意并书面授权;而且每次诉讼、以及上诉都必须获得单独的授权,也就是说一次获得授权后,只能一次使用,而不能无限次使用这个授权。否则,就可能会导致个别人滥用诉讼权利,让大家业主承担责任的问题。因为,打官司有赢,也有输。官司输了,大家业主自然就要承担输官司的责任。不能让个别人打官司输了,让大家业主承担责任。因此,大家的事情,大家作主,大家承担责任。

  另外,我认为,也应该在物权法在同时赋予个别业主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因为当个别业主无能力组织形成获得全体业主投票权的2/3以上同意并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作为业主个人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目前,我国各地方法院在对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上差异很大,重庆、上海、广东等地采取不同的方式明确赋予了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在北京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也已经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但在其他大部分地区,人民法院多以诉讼主体不适格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诉讼请求。您如何看待这种现象及其原因?这种不一致对我国司法制度有何影响?

  我认为这些法院赋予业主委员会诉讼地位是违法的!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明确规定,诉讼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也就是说只能由法律来决定建立诉讼制度!正是如此,在起草、论证、审议《物业管理条例》中原来草案曾经出现过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地位被取消了!就连国务院都无权在行政法规中赋予的诉讼地位,凭什么各地方法院就擅自赋予?凭什么地方法院就可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随意创设一种新的诉讼制度?

  (4)您是否认为全国各地法院应有统一的认识?应如何统一,是通过立法,还是司法?

  当然应该统一,应该通过物权法明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诉讼地位的方式加以规范和明确。而不能通过司法行为明确!

  (5)《物权法》草案对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问题采取了避而不谈的态度,您如何看?

  物权法回避这个问题是因噎废食的做法!这个问题我与孟律师的观点是一致的!即“物权法是基本法律,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应当在该法中明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物权法的立法目的就是定分止争,只有法律明确,纠纷才会减少。尽管法律作为社会生活的行为准则还没有被普遍接受,但是法律已经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依据与工具。回避矛盾,只能加剧矛盾,造成更严重的社会后果。”

  (6)对我国物业管理制度的完善,您还有怎样的建议?

  从法律层面上说,就是在物权法的立法内容上应该更加细化,明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构筑物业管理理论体系和法律制度。同时,各地在制定地方物业管理法规中,应该制定一系列公平、合理并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规和政策。

篇4:专家讨论业主委员会起诉开发商主体资格


20**年4月16日静源居业主委员会就诉开发商侵权及违约一案召开了新闻发布会。20**年4月20日在海淀区人民法院原、被告双方交换证据,被告方正式提出原告方静源居业主委员会在本案中不具有诉讼的主体资格。

出于集思广益,以集体的力量服务于业主的目的,20**年4月23日焦点社区法律顾问团在搜狐总部举行座谈会为静源居业主委员会诉开发商一案中的原告方静源居业主委员会会诊,就本案的争议焦点: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诉讼开发商主体资格的主体资格进行各抒己见。

北京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筑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陈旭律师为本次座谈的主持人。

陈旭律师:

我们今天来,请焦点律师团的各位律师来,包括业主代表来,我们现在集中要讨论的问题,就是我们业主委员会,它作为一个社区的组织,它在法律诉讼上有没有诉讼主体的资格?我们事先也看了诉讼状和背景介绍。我想我们各位律师对本案已经有基本的了解。我们今天要研究讨论的,就是业主委员会它在法律诉讼过程中有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桂庆凯律师:

我认为可以从几个角度分析这个问题。

1、 业委会诉开发商,能不能作为原告,这个取决于这个开发商是和实际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什么关系?如果提供物业管理的是开发商的分公司,那么当然可以诉开发商,实际上是追究开发商作为总公司应该承担分公司所应该承担的责任。
2、 如果想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或者是物业公司应该承担的责任,这是不可以的。
3、 因为本案起诉中大部分是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商的承诺,所以诉的是开发商。这里表现了合同的相对性的问题。虽然合同相对性的理论现在有很多突破,但是我认为本案业主委员会仍然不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这个案子的法律关系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业主委员会显然不是一方当事人,因此不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孟宪生律师:

1、 应该说,如果说特别针对于本案来讲是基于买卖合同或者基于买卖合同相关的广告等等问题提起诉讼的话,确实业主委员会不能作为原告。
2、 关于诉讼中的利害关系,这个利害关系是在实体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个诉讼告开发商所依据的实体关系应该是具体的每一个买受人和开发商(出卖人)的一个具体的合同。这样一个具体的合同,发生的诉讼只能由合同当事人来起诉,这也是基于合同的相对性所产生的。
3、 像类似这样的案子,我的建议是:就大家共同的这样一个合同利益出现的话,那么可以走团体诉讼然后推上代表人来进行。如果不是基于共同的利益,那么只能分别起诉。

胡波律师:

1、 20**年12月份的时候,北京市高院出台了一个试行的意见,这个意见就业主委员会,因物业纠纷对物业公司之间能够成为原告。而我们这个案件,通过焦点网目前得到的起诉状来看,业主委员会在本案中提起的被告是开发商,诉讼请求中,我觉得所涉及一些权利划分上存在着逻辑混淆。
2、 就诉权来讲,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的诉权,目前我们国家现有的法律对程序诉权操作中有指导性的就是"民法通则108条。"。我觉得本案业主委员会如果就开发商单独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侵害了具体

篇5:小区业主委员会补选委员候补委员资格条件公告

  小区业主委员会补选委员及候补委员的资格条件公告

  全体业主、业主代表:

  由于业委会11名委员中已有一人辞职,根据z花园议事规则,需增补业委会委员一名,候补委员两名。

  报名资格条件依据《议事规则》第二十九条【业委会委员资格条件】如下:

  业委会委员应当是本建筑区划内自然人业主或法人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书面承诺遵守业委会工作规则;

  三、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四、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未在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及开发商所辖机构中任职;

  五、出现省条例二十一条第一款列出的情形,经人民法院认定或本人书面确认的业主,对其被选举权的行使予以限制,直至重新具备资格。

  请业主、业主代表携带身份证、房产证以及20**年年底物业费、公摊水电费收据,于20**年11月5日至11月11日到业委会办公室报名。

  报名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联系电话:025-52075406

  z花园业主委员会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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