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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园小区精神文明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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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园小区精神文明公约

  嘉园小区精神文明公约

  为了搞好"**嘉园"的精神文明建设,给广大业主提供高尚、文明、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特制订本公约,敬请广大业主和所有出入"**嘉园"的人员共同维护和遵守:

  一、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法规和省、市有关物业管理规定及小区的各项规章制度,支持和配合服务处的合法工作,争做遵纪守法的好居民。

  二、各业主之间要互相尊重、互相关系、互相谅解、和睦相处,提倡"五讲四美",做到不争吵、不打架骂架,平等待人、友好团结。

  三、热心社会福利事业,尊师重教、尊老爱幼、尊重妇女、乐善好施,关心和帮助孤寡老RH残疾人士。

  四、讲究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不乱倒污水。

  五、爱护花草树木,不践踏草坪、不攀摘树木、不占用绿化带。

  六、爱护公共财物,爱护电梯、消防、水电、通讯、停车场及各类标志等公共设施设备。

  七、禁止赌博、色情、吸毒贩毒等违法活动,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及非法团体活动,不将易燃易爆物品和违禁品(如黄色书刊及其他物品等)带入小区。

  八、小区内饲养宠物要按政府要求办理有关证件,圈养者要对其行为负责,如有合理投诉,应将宠物迁出小区外。

  九、积极投入到爱国卫生运动中,消灭各类害虫,消除各类污染。

  十、积极参加小区各项有益的活动,维护小区各种荣誉,为促进、完善"**嘉园"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献计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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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嘉园商住小区业主临时公约

  嘉园商住小区业主临时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差法律、法规、政策,为使用、维护、管理好本物业,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特制定本临时公约。

  第二条本临时公约对业主应该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

  第三条本临时公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嘉园;

  坐落位置:**市火车南站27-2#、28-2#地;

  物业类型:商住小区;

  建筑面积:7万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东至:规划道路;西至:客村路;南临:邵阳大道;北邻:规划道路。

  第五条根据有关法律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消防设施、供电系统、照明设施、门禁系统、监控系统、避雷设施等;

  3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公共场地、道路、室外给排水管道、流泥井、化粪池、照明设施、高低压配电房、共用设备用房。

  第六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为建设单位所有:

  1物业管理用房

  2未出售的门面

  3社区用房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风、通行、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好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九条业主应按照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应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给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业主应在指定的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本物业区域的装饰装修时间为上午7:00~12:00,下午14:30~19:00,中午不得进行产生噪音、气味的施工,其它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二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业主应按照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四条业主应按照设计预留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和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五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和行驶规则。

  第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观(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随意损坏、拆除、改造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共设施;

  3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4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5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随意高空抛物;

  6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7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8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9赌博、色情、吸毒贩毒等违法活动,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及非法团体活动,违禁品(如黄色书刊、画片、唱片、录像等)带入小区;

  10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遵守以下约定:

  1小区内饲养宠物要按照政府的要求输有关证件,豢养者要对其行为负责;

  2若有合理投诉,应将宠物迁出小区外。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八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要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它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社区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 物业存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五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本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临时公约,制定本物业《用户手册》和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依法按约定为业主提供服务,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2 可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 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公告栏,用

于张贴物业管理企业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费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可以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公约义务的,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本临时公约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批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信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时,就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公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承租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公约。

  第三十四条 本临时公约由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六条 本临时公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之日终止。

  承诺书

  本人为**(物业名称和具体位置),为了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过邵阳市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制定的“**嘉园小区业主临时公约”(以下简称“本临时公约”);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公约;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公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在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临时公约承诺书并交邵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或邵阳市**管理有限公司,邵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或邵阳市**管理有限公司收到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生效。

  承诺人(签章)

  日期:20**年月日

篇3:小区业主公约范例(深圳市)

  小区业主公约范例(深圳市)

  【概念解说】

  业主公约是小区业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它是为了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各业主的利益而制定的。业主公约一般在预售中先由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参照政府规定文本制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进行修订和补充。小区业主公约经业主委员会通过后,对各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应遵守。但开发商自行制定除外。

  【内容格式】

  根据建设部的有关规定.一份《业主公约》起码应包括以下内容:

  1.大厦或小区物业的基本情况;

  2.业主大会的召集及议事规则;

  3.业主的权利;

  4.业主的义务;

  5.物业的维护、维修及管理事项;

  6.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或监督;

  7.费用及交纳约定;

  8.业主的行为准则及违约责任等。

  【范例参考】

  深圳市住宅区业主公约  为加强住宅区各类物业管理,保障本住宅区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本住宅区情况

  1.地点:__区__路。

  2.总占地面积__平方米。

  3.总建筑面积:__平方米,其中:住宅__平方米,非住宅__平方米(商业用房__平方米,其他__平方米)。

  4.楼宇__栋__套;其中:高层楼宇__栋套.多层楼宇__栋__套;

  5.业主数量:__个。

  6.管委会财产:

  (1)公用设施专用基金:__元。

  (2)物业管理用房__平方米,中:管委会__平方米,物业管理公司__平方米。

  (3)商业用房__平方米。

  (4)其他。

  7.公用设施及公共场所(地)状况:

  (1)道路:车行道__平方米:人行道__平方米。

  (2)园林绿化地面积:__平方米。

  (3)教育设施:中学__所,建筑面积__平方米;小学__所,建筑面积__平方米。幼儿园__所,建筑面积__平方米。

  (4)文体设施:文娱活动中心__个,建筑面积__平方米;网球场__个,占地面积__平方米;门球场__个,建筑面积__平方米;儿童游乐场所__个,占地面积__平方米。

  其他:

  a、

  b、 :

  c、

  ⑸路灯__盏;庭园灯__盏;其他灯a、__b、__。

  ⑹污水检查井__个;排污管__米;雨水检查井__个,雨水管__米;化粪池__座;明沟__米;暗沟__米。

  ⑺消防水泵头接口__个。

  ⑻停车场__个,总占地面积__平方米,车位__个。

  ⑼综合楼__座,建筑面积__平方米,其中:a、__b、__。

  ⑽室内菜市场__个,建筑面积__平方米。

  ⑾邮电局(所)__个,建筑面积__平方米。

  ⑿影剧院__座,建筑面积__平方米。

  ⒀医院__座,建筑面积__平方米。

  ⒁其他。 :

  以上所有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有__、__、__项已竣工交付使用,有__、__、__项尚未竣工或交付使用,预计__年__月可交付使用。

  8、其他事项:

  ⑴

  ⑵

  ⑶

  二、业主大会的召集和决定住宅区重大事项的方式

  1.业主大会的召集:

  (1)第一次业主大会在住宅交付使用旦人住率达到50%以上时,由区住宅管理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选举产生管委会。

  a.由区住宅管理部门牵头与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组成业主大会筹委会(以下简称筹委会),筹委会可邀请市住宅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人员参加o

  b.筹委会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在充分征求业主的意见后提出管委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并作好大会议程、资料准备等工作。

  c.筹委会在业主大会召开14天前将大会召开日期、地点、内容、方式、程序及管委会候选人名单等在住宅内公告。

  d.筹委会主任按规定的程序主持业主大会,选出第一届管委会委员,完成大会各项议程。

  e.第一届管委会产生后,经市政府社团登记部门核准登记成立,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f.住宅区所有技票权的己人住业主,均应按筹委会公告要求,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g.各业主明白如不出席业主大会并参加投票表决,将由自己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2)管委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持有1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管委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14天内就其所指明的目的召开业主大会。

  管委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7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

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

  业主大会由管委会主任主持,如管委会主任缺席,则由管委会副主任主持。2.业主大会必须有已入住业主中持有5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人住业主中持有5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3.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法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一切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表决可采用书面投票或其他形式,如遇票数相等,则会议的主持人除可投一票普通票外,还可投一票决定票。

  4.大会技票实行住宅房屋一户一票;100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房屋每1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为一票,100平方米以下的房地产权证书的非住宅房屋每证一票。

  5.在业主大会上,业主应亲自或委托代表投票。委托代表投票,必须于会议召开前一天或管委会主任批准的时间,向管委会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元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则须盖该法人公章。

  6.业主可以一栋或数栋楼房为单位,推选楼长,作推选人的共同代表,参加业主大会,并行使业主的其他物业管理权利。三、业主的权利、义务

  (一)业主的权利

  1.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本体公用设施(楼梯、通道、电梯、上下水管道、加压水泵、公用天线、阳台、消防设备等)和住宅区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道路、文化娱乐场所、体育设

  施、停车场、单车房等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室内装修、维修和改造。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房屋自用部位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维修养护。

  5.有权根据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公用天线、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维修养护,其费用从住宅维修基金中支出。

  6.有权根据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园林绿化地、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停车场、连廊、自行车房(棚)等住宅区公用设施及公共场所(地)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从管理服务费中支出。

  7.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区内各种违章建筑、违章装修以及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予以制止、纠正。

  8.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对住宅区的各项管理决策拥有表决权。

  9.有权对本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管委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在3日内得到答复。

  10.有权要求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住宅区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11.有权对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可要求管委会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违反合同或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干预、处罚。 ?

  12.有权会同其他业主就某一议题要求管理委员会召集业主大会。

  13.有权就本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向市住宅主管部门和区住宅管理部门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4.有权要求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责任,对方不维修的,可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代为维修养护,并按规定分摊维修费用。

  (二)业主的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其名下物业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在使用住宽区物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2)不得对房屋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层面及通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

  (3)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但自用生活性燃料除外。

  (4)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区利益的活动。

  (5)不得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

  3.业主如需将其住宅装修,必须遵守《深圳市住宅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装修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监督。

  4.房屋室内部分以及供电、供水、供气等分户表后部分(往用户方向)和表前至前一个阀门部分用户负责维修养护。

  5.凡房屋及附属设施有影响市容或者可能危害毗连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修缮的.业主府及时进行修缮。拒不进行修缮的,由管委会授权物业管理公

  司修缮的,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6.业主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不得在任何公共场所违章搭建任何建筑物或堆放、悬挂、弃置物品垃圾,不得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交通、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备。

  7.在住宅区不得有下列行为 1)践踏、占有绿化地。

  (2)占用楼梯间、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而影响其正常使用功能。

  (3)乱抛垃圾、杂物。

  (4)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等。

  (5)损坏、涂划园林艺术雕塑。

  (6)聚众喧闹。

  (7)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

  (8)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9)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10)经营锻造、锯木、建筑油漆、危险品、殡仪业以及利用住宅开舞厅、招待所等危害公共利益或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

  (11)妨碍他人合法使用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12)法律、法规及市政府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8.对本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司人员在出示工作证(牌)或有关证明后,在合理时间内(上午11:45~12:45,下午6:00~7:30)进入本住宅区任何楼宇内部及公共部位进行检查、养护或检查业主公约的有关条款是否得到遵守和实施的巡视行为,业主

应提供方便,不得拒绝或阻挠。

  9.按规定缴纳应支付的管理服务费和住宅维修基金等。

  10.业主应同时遵守下列城市管理法规、规定,并承诺接受管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据此而进行的管理及处罚: (1)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深圳市公共卫生管理条例。

  (3)深圳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4)深圳市环境噪音管理暂行规定。

  (5)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6)深圳市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市区饲养家禽家畜的通告。

  (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特区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9)深圳市住宅装修管理规定。

  (10)其他有关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11.业主应承诺在自己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使用、修缮、改造有关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告知双方并要求对方遵守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本业主公约中的有关规定条款。

  四、业主应付的费用

  1.业主应按月到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的标准是:开发建设单位自行

  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期间,执行市场物价主管部门和市住宅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管委会成立后,由其根据本住宅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交业主大会通过后实施。管理服务费的用途:住宅区的通道、路灯、沟、渠、池、井、园林绿化地、文化娱乐体育场所、停车场、连廊、自行车房(棚)等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管理、维修、养护。

  2.业主应按月到物业管理公司缴纳住宅维修基金。住宅维修基金的标准是:0.5元/平方米。由物业管理公司以房屋本体为单位设立专账代管,用于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本体主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公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

  3.业主如进行室内装修,则应在办理申请手续时按有关规定缴纳装修押金,装修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检查,如无违章情况则予以返还,否则不予返还。

  4.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则应支付有关费用。

  5.业主使用本住宅区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地)时,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五、违约责任

  1.违反业主义务中第二6、7款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进行强制恢复,包括采用停水、停电、停气等催改措施;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

  2.业主进行室内装修,如违反《深圳市住宅装修管理规定》,按其中有关规定处理。 ?

  3.业主如延期缴纳应交的管理服务费、住宅维修基金以及赔偿款、罚款等费用的,处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缴措施。

  4.业主无理拒绝、阻挠物业管理公司对房屋本体公用设施和区内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检查、维修、养护以及其他正常管理活动,由此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六、其他事项

  1.本业主公约由前期物业管理单位如实填写第一条"本住宅区情况"后印制,并在本住宅区人住率达到30%后组织已人住业主签订。

  2.本业主公约经已人住业主中持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签订后生效。已生效的业主公约对本住宅区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3.业主大会可以依法根据本住宅区的实际情况对本业主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报市住宅主管部门和区住宅管理部门备案。

  修改补充条款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否则区住宅管理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消。

  本业主公约一式二份,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业主(签章): 物业管理公司(盖章):

  签约时间: 代表: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名下物业:住宅__栋__房

  商业用户__栋__房(店、铺)

  (深圳市住宅局制定)

篇4:太阳城(住宅小区商业街)业主临时公约

  太阳城(住宅小区、商业街)业主临时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本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对本临时公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公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公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公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太阳城;

  座落位置:**市沙市区长港路植物园;

  物业类型:住宅小区;商业街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九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公司,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应遵守物业管理公司的统一规定,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二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如渗、漏、堵塞等),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

  第十三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四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五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在住宅区内,行驶时速应低于5公里;车辆进出应按要求出示证件;机动车应在专门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人行通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

  第十七条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必须自觉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如墙、梁、柱、板、阳台等)、主体结构进行违章凿、拆、搭、建,破坏房屋外貌(含外墙、屋面、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布局、颜色、形状和规格等),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如楼梯、通道、屋面、车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或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随意停放车辆;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设立广告牌;

  7、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8、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9、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必须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不得饲养任何大型动物、家禽、家畜和未经政府批准核发允许证明的一切宠物;

  2、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违反本公约饲养的动物进行处置;

  3、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业主终止影响相邻业主生活的动物饲养活动;因饲养动物对相邻业主生活产生影响的由当事业主自行负责赔偿。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

用。

  第二十四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护的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公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限制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对小区进行封闭式管理,制定和实施安全保卫防范制度和措施,包括对非业主和非物业使用人限制进入等;

  4、对小区内所有装修行为进行监管,制止违反本公约和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其他装修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预先收取业主和施工单位装修保证金、对业主装修进行预先审批和竣工验收等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对欠缴服务费用的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可采取电话、书面、公告、当面催缴等催缴方式,并可采取相应的催缴措施。

  第三十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应予以赔偿损失,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业主应自觉遵守本公约的各项规定,违反本公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五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公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公约。

  第三十六条本临时公约由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七条本临时公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之日终止。

  **太阳城业主临时公约

  业主承诺书

  本人为**太阳城号楼单元号房(以下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市ZZ水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制定的"**太阳城业主临时公约"(以下称"本临时公约");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公约;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公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临时公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年月日

篇5:业主公约定义

  业主公约的定义

  业主公约,为加强本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

  目录

  简介

  示范文本

  1.(一)权利

  2.(二)义务

  3.(三)违约责任

  其他事项

  简介

  示范文本

  1.(一)权利

  2.(二)义务

  3.(三)违约责任

  其他事项

  展开

  简介

  业主共同订立的有关物业使用、维修、管理等方面的行为准则。

  备注

  业主公约是指由业主承诺的,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有关物业使用、维护及其管理等方面行为的合同。业主公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及建设部19*第5号令《城市异产毗连房屋暂行规定》。

  示范文本

  为加强、(以下行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

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客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违约责任

  1.违反本公约业主义务条款中1.3.4.5.6.7.9.10项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改措施;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管理委员会议定,业主管理委员会未成立的,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2.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缴措施。

  其他事项

  1.本公约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司审核批准,在办理住用手续时由业主签字,并经百分之十五的已住用业主签字后生效。

  2.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3.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4.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管理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5.本公约一式三份,业主、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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