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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星花园业主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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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星花园业主公约

本文提要:违反本公约业主义务中有关规定的,物业管理部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部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

为加强对汇星花园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证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物业管理条例》和《淄博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公约。
一、业主的权利:
1、 依法享有所拥有的物业的各项权利。
2、 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物共同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用场所的权利。
3、 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修。
4、 有权根据房屋建设共同部位、共同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部组织修缮。
5、 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队伍对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理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6、 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 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8、 有权向物业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9、
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物业管理部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业主的义务
10、 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的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11、 执行和服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12、 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13、 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及代收的水、电等费用。
14、
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装修申请表,报物业管理部批准后,交纳装修押金后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部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押金予以退还,退装修保证金一并结清物业部代收的水费、电费及物业管理服务费等。如若违反装修管理规定,视违反情况要求限期恢复加固并处以罚金。
15、 业主请物业人员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付有关费用。
16、
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17、 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部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
18、 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
(2) 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 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4) 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暖、煤气、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 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
(6) 违法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
(7) 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图画园林建筑小品。
(8) 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9) 乱贴、乱挂广告牌。
(10) 随意停放车辆和鸣笛。
(11) 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2) 违反规定饲养家畜、家禽及宠物。
(13) 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违约责任
19、
违反本公约业主义务中有关规定的,物业管理部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www.pmceo.com停电等措施,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部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

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违约金将纳入本物业的公共收入。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标准,由物业管理部议定,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20、 业主不按规定交纳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等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须增交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仍拒绝交纳的,物业管理部有权采取停电、停水等催交措施。
四、其他事项
21、 本公约在办理住用手续时由业主签字,并经50%已住用业主签字后生效。
22、 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或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生效。
23、 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部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
24、 本公约一式两份,业主、物业管理部各执一份。
本业主所拥有的物业:
楼 层 室
业主(签章): 物业管理部(签章):
联系电话: 服务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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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虹桥高尔夫别墅业主公约

虹桥高尔夫别墅业主公约
为维护虹桥高尔夫别墅(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由业主受权的合法租客或住客)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制订本公约。
本《业主公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条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 (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遵守,并指示其租客,访客,家政及司机人员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进出与停车规章和养犬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家政及司机人员须知),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使用和维护物业:
(一)按照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需经相邻业主、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二)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使用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接到申请之起15日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业主、使用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在约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给本区或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作相应赔偿;
(三)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公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到场见证下具体实施,维修中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时,业主要予以配合;业主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
第四条 (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
(一)业主应当按照规定和本公约约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帐务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三)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业主在出售、转让、抵押或者馈赠其物业时,所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继续用作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
第五条 (物业维修和更新的实施)
各业主同意,www.pmceo.com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物业管理企业直接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一)属规定的急修项目;
(二)物业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
(三)经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的危险房屋;
(四)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房屋的情形;
(五)物业维修和更新费用在 5,000 元以下;
各业主同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由物业管理企业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事后再经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一年不准许超过五次。如有某次业委会事后不书面同意,则物业管理企业之后不准使用本项权力。
(六)物业维修和更新费用在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
各业主同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由业委会书面同意,再由物业管理企业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业主委员会事后再经业主大会多数投票同意。一年不准许超过三次。如有某年业大会对其中一项不多数同意,则业主委员会之后不准使用本项权力。
(七)物业维修和更新费用在 30,000 元以上;
各业主同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经业主大会多数投票同意,由业委会监督,由物业管理企业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八)己列入年度正常物业管理费用计划的项目不受以上(五)至(七)项限止。
第六条 (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
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不得有下列(一)至(十二)项中任何行为:
(一)擅自改变物业的原设计用途:损坏或者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房屋外貌;
(二)在住宅室外设置晒衣架;
(三)封闭阳台;
(四)不遵守虹桥高尔夫别

篇3:方舟雅苑园区临时业主公约

方舟雅苑园区临时业主公约
为加强、完善和营造山水雅苑住宅园区(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公共秩序,保障本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年10月1日颁布执行的《 物业管理条例 》和江苏省人民政府20**年11月1日颁布执行的《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有关法规、制度、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公约。
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是指本物业房产所有权人。
一、业主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本体建筑共有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区域内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的《 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进行室内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煤气等智能化管道除外)、::电线、照明、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本物业的物业管理企业及时组织修缮养护;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帐目;
9、

篇4:前期物业业主公约

为加强、(以下行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篇5:广场业主公约

为加强投资广场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订本公约。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或合法取得使用权的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租赁合同、物业管理合同以及本公约的规定。

二、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三、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环保、绿化等管理,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公司及其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解决。

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爆工作,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七、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的制度,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他人物业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八、业主方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九、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十、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建立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4)损坏、排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等;
(7)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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