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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项目业主临时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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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项目业主临时公约

  顾问项目业主临时公约

  __________(项目名称)是全体业主共同的家园。为维护小区的安宁、整洁和祥和,全体业主共同立约,并承诺履行如下义务:

  1、与人为善,与邻里和睦相处,以诚恳友好的态度,理性处理邻里纠纷。

  2、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3、不将所购住宅物业用作办公、营业、展览、仓储等经营性用途。

  4、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占用任何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除非为公共利益而设置者外。对公共天面的非公共利益的合理使用应征得其它相邻业主的同意。一切放置在公共场所的物品均视为废弃物,物业管理人有权清理而无须事先通知。

  5、不在道路、公共花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晾晒衣物。

  6、不在小区任何地方包括自己家中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7、损坏小区内任何公共设施,均应照价赔偿。未成年人损坏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8、自觉控制装修、音响、娱乐活动等发出的声响,以不干扰邻居正常生活为度。

  9、不得在小区的垃圾箱(站)翻拣垃圾;不得晾晒、煎熬恶臭或剌激性气味的物质或排放烟尘。

  10、从楼上向外抛弃物品是严重违反公德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全体业主的授权下物业管理人有权劝告、制止;

  11、小区内不得张贴大字报、标语,除非公益性活动,不得使用扩音器材。

  12、小区内不得饲养足以令他人恐慌的动物。饲养宠物者应加以有效约束,如对相邻人的安全或宁静造成威胁或干扰,饲养人应将该宠物移出小区。

  13、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14、业主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应一同遵守本(临时)公约。

  15、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A、根据本(临时)公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B、以批评、规劝、发出书面通知、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C、;

  D、。

  16、本小区的《装修管理规定》、《治安、消防、交通管理规定》、《电梯使用管理规定》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是本临时公约的附件,全体业主承诺遵守。

  17、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本(临时)公约修订的权力在业主大会。

  附件:

  《装修管理规定》

  《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治安、消防、交通管理规定》

  《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我已认真阅读、理解并承诺遵守本公约及其附件的全部内容。

  签名: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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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花园小区业主临时公约

  **花园小区业主临时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临时公约。

  第二条 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公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认可本临时公约的内容。

  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利益的规定,应当以本临时公约为准。

  第三条 本公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公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第四条 本临时公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本公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公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第五条 本临时公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

  物业名称:**花园

  坐落位置:重庆**口跃进路**号

  总建筑面积:35353平方米

  第六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等)、公共门厅、走廊通道、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顶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装置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道路、围墙、绿地、沟渠、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七条 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重庆YY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万凤

  注册地:大渡口区跃街道跃进村13号

  注册资本:800万

  第八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以下部位或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凡未纳入公摊且未计算销售面积的部分或设施设备。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或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位于:A栋一楼,建筑面积176.8平方米,该物业管理企业用房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设置,属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十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

  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业主应按照有利于物业外貌保持,使用安全方便等原则,妥善处理供电、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卫、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二条 业主应按照规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需要改变房屋用途的,业主应当在征得相邻业主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三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应交纳费用如下:

  1、装修除渣费:4.5元/平方米(按建面收取);

  2、装修保证金:(1)、办公或商业:5000元/户,(2)、住宅:2000元/户,验收完毕3个月后退还装饰保证金。

  3、装修管理费:1元/平方米(按建面收取)。

  第十四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侵害相邻业主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业主应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修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中禁止的行为。

  第十五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消防通道、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业主应严格遵守装修施工时间:

  上午:8:00时至12:00时,下午:14:00时至19:00时。

  周末上午:9:00时至12:00时,下午:14:00时至19:00时。

  其他时间不得施工,以免噪音扰

民。

  第十六条 业主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没有预留位置的,应当按物业管理企业事先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空调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区域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安全,儿童应在大人陪同下乘坐电梯;运送货物应使用载货电梯,拆除、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本物业区域的停车库或停车场仅用停泊机动车,车位的业主或使用人应遵守区域停车场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在物业使用人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我市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得妨碍公共卫生安宁及公共安全。

  第二十条 在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1、未经相关业主许可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外貌;

  2、擅自占用或损坏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外墙、屋面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动或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3、擅自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绿地、道路等共用部位、公用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4、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林、艺术景观及文体休闲设施;

  5、在非指定的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6、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发有毒有害物或超标噪音;

  7、未经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私设摊点;

  8、在外墙上私开门窗或乱安装、乱张贴、乱涂画;

  9、利用物业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活动;

  10、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物业的维护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存在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及时修复,建设单位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保修事宜,双方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十二条 保修期满后,业主自行承担物业专有部分维修养护的责任,但其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财产安全及生活安宁。

  业主因维修养护物业专有部分的需要,必须进入或使用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二十三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 本区域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相关业主可以提请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费用有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时,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业主阻扰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为维修养护需要必须进入物业的专有部分时,应事先通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当配合和支持。

  紧急情况下,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为公共利益的需要,物业管理企业可在本地派出所或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进入物业的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并应于事后及时通知相关业主。

  第二十七条 单幢建筑物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该幢建筑物内的全体业主承担,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占该幢建筑物面积的比例分摊;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占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全部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其费用从物业管理费用中支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其他维修及更新改造费用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总房款的3℅,交纳方式为:现金,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因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未批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影响物业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免除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物业所有权因买卖、继承、赠予等原因发生变更时,专项维修基金不予退还,原业主名下的专线维修资金归物业继受人所有。

  第五章物业的管理

  第三十条 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业主同意由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中代行业主大会的以下职责:

  1、制定业主临时公约;

  2、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3、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4、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区域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以下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绿化管理,公共秩序维护,车辆管理,档案资料管理,装修管理、公共物业经营等等。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有效的管理,全体业主同意在管理服务工作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公约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以有效形式督促业主和使用人遵守;

  2、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措施制止业主和使用人违反本公约及公众管理制度的行为;

  3、对欠费业主停止服务直至其履行交费义务。

  4、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违约业主姓名及违约情节。

  第三十三条 全体业

主同意,以下条件下造成的损失,可免除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

  1、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的损害;

  2、因维修、养护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需要而暂时停水停电或停止共用设备的使用;

  3、因不可抗拒导致的中断服务;

  4、因非物业管理企业责任造成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的障碍和损失;

  第三十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选择以下方式:

  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双方约定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以物价局核定价格收取)

  1、住宅:0.75元∕平方米/月,电梯费:30元/户/月

  2、商业物业:2.5元∕平方米/月

  3、车位管理费:50元∕月/个

  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后,物业管理企业按前期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承担。

  第三十五条 共用的专项设备运行的能源消耗,应独立计量核算,合理向业主分摊计收。

  第三十六条 业主同意自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起承担其所拥有物业的服务费用。物业的服务费用按月交纳,各业主应在每月十日前履行交费义务。

  第六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的外墙面、楼顶平台、公共走道等,非经相关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业主或使用人不得擅自占用,变更构造和颜色或设置广告物;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绿地、围墙等设施,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按设置目的与通常的使用方法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公共地方作为私人用途。

  第三十八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营所得收益用于补充日常维修资金。

  第三十九条 关于停车场的约定: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库)地由建设单位所有。

  1、业主有权按:车库车位300元/个·月标准向建设单位(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为收取)交纳车位租赁费用。

  2、业主自行购置车位的,应按50元/个·月的标准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

  3、特别说明:无论室内室外停车库(场)只提供停车位使用及场地清洁和维护公共设施维护服务。所收费用仅为使用及场地清洁和公共设施维护费,不含车辆的盗损保险费和保证费用。故入库(场)停放车辆车主须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若有损坏丢失,由公安机关勘察出具证明。物业公司附加提供的保安措施仅为预防性质。

  第四十条 因破旧、地震、火灾、水灾、风灾或其他重大变故致使建筑物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时,经业主大会决议,可以拆除或重建。

  第四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拆除、重建、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个别业主违反本公约,侵害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的,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可由建设单位或授权物业管理企业向相关业主主张权利。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业主、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地交纳物业服务费,应按日加收应纳费用的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维修资金的,应按应纳费用的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拖欠费用半年以上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的授权,向违约业主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业主违反本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规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坏或损失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应相关业主的要求予以制止,相关业主也可依据本临时公约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第四十五条 业主违反本公约关于业主的共同利益的规定,怠于履行应尽义务的,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应相关业主的要求予以处理,相关业主必要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公约第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业主可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经济损失。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临时公约中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在建筑物中能够单独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独立空间或区域,包括该空间或区域内为实现房屋使用功能而设置的相关管线设施,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单体建筑物所有业主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共同使用的场所、空间、设施和设备。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地方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以及根据本公约应告知全体业主的通知及布告,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当面送达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相关通知外,在公告栏上张贴通告连续5天后,即视为已向每位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送达相关通告。

  第四十九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买受人签署本临时公约承诺书或在租赁合同中规定承租人应遵守本临时公约。

  第五十条 本公约由建设单位解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可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业主公约,临时公约作废。

  第五十一条 本公约正本一式三份,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执一份。本公约副本若干份,每个签署承诺书的业主各执一份。

  第五十二条 本公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小区管理者和所有业主(使用人)必须遵守此公约。

  第九章 附件

  附件一装修管理规定

  为加强小区的综合管理,完善服务,保持小区整洁有序,从而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建设部住宅装修管理办法,以及重庆市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开工前准备

  1、办理装修申报审批手续;

  2、装修单位向物管公司交纳装修保证金,标准为住宅每户2000元,非住宅每户5000元。装修除渣费4.5元/平方米(按建面计收)、装修管理费1元/平方米。

  3、装修单位必须为进场施工人员办理《装修

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并交纳押金20元/张、工本费5元/张。

  二、施工管理

  1、装修施工必须按照管理处审批的装修方案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必须事先报管理处审批,由管理处出具更改通知后方可施工。施工期间装修施工单位应加强自我现场监管,并接受管理处的监督检查,严格按规定施工,文明施工。

  2、装修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如确实需要延期,应到管理处办理延期手续。

  3、施工时间:装修时间为8:00~19:00时,注意:中午12:00~14:30时间内必须进行静音作业。

  4、装修中不得改变房屋的用途、外观、及外观颜色、承重结构等,不得随意在非承重墙上面开门、窗。

  5、不得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6、易燃易爆物品(如香蕉水、油漆等)必须单独隔离存放、避免高温及火源。

  7、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配备灭火器,并到管理处办理《临时动火作业许可证》,经防火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施工;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证操作。

  8、装修用电使用户内电表的,不得超过电表容量用电。自接电表计量的要经管理处认可;严禁私自乱接乱拉电源线,严禁在施工现场地内吸烟、使用电炉和明火电器设备,预防火灾的发生。

  10、未经管理处同意,装修施工场地内不得住宿,也不得随意留宿临时人员,保证业主安全。

  11、各种装修材料不准堆放在物业公共部位,并不得在公共通道施工,影响通行。装修垃圾应采用袋装运往管理处指定位置堆放。搬出工具材料,必须向管理处申报,并附业主/用户或装修单位证明,按管理处规定位置进出。

  12、装修期间,物品运输按管理处指定电梯和时间运送,不得搭乘其他电梯,以免影响其他业主/用户正常工作和生活。

  13、严禁装修中利用户内排污和排水管道倾倒装修垃圾,造成下水道堵塞。如违反,除必须把管道疏通外,还应赔偿造成的相应损失及罚款处理。

  14、施工人员进出,自觉出示《临时装修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遵守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规定。

  三、装修完毕后,由管理处组织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装修验收合格后,业主入住三个月无明显质量问题,保证金按规定全部退还。在装修完工后的保质期内,如因装修施工造成管道堵塞、渗漏水而引起停电、停水、停气、损坏他人物品或公共设施的,由装修户负责修理和赔偿。

  特别说明:物业管理公司的验审均为预防性措施。如发生违例事件,或由于装修而引致任何后遗症的,业主负有完全责任,与物业管理公司无关。

  附件二:清洁保洁管理规定

  为保持本小区干净整洁,使住户享有清洁舒适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小区实行垃圾袋装化(如有大件垃圾,业主不得放在通道上,须与管理处联系,让废品站回收),各住户须于每日早7:00以前,晚18:00-19:30之间蒋垃圾置于单元垃圾桶内,以便保洁及时收集清运处理。(若有时间变动,物业管理公司将及时公告各位业主)

  二、严禁高空抛物。

  三、严禁占用公共场所,楼道和楼梯不得堆放任何物件。

  四、小区内外之公共场所严禁乱贴乱画。

  五、切勿将垃圾、杂物、油漆废料等倾倒于厕所或下水道内,若因使用不当导致堵塞,应由业主承担疏通修理费用和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业主要爱护公共财物、公共设施、设备、自觉维护公共卫生。请勿在公共场所吸烟、随地吐痰、乱扔纸屑垃圾。

  附件三: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一、电梯

  1、电梯服务时间:24小时提供服务。

  2、不允许用客梯搬运货物、垃圾等,如特别需要应报物业管理公司同意,并派专人监督使用。

  3、电梯内禁止吸烟、吐痰涂污、丢弃杂物。

  4、搬运物品时使用不当或蓄意破坏电梯,有责任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5、发生火警时严禁乘用电梯,因随时可能停电,造成电梯关人。

  6、搬运货物,不得超过额定载重。

  7、不得开启较顶安全窗,装运较长物件。

  8、严禁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品、腐蚀品、如遇特殊情况,需经物业管理公司批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有专人护送方可。

  9、乘电梯发生故障、出现紧急情况时,请不要惊慌。请按以下程序操作:

  (1)请按对讲系统与维修人员直接通话,并告之维修人员前来抢修。

  (2)按报警按钮,将会有大功率的报警铃声。

  (3)为了自身安全,千万不要在较箱内乱跳、乱敲、乱拍、乱扳动、挤压较箱及楼层按钮。

  10、电梯发现以下情况,应及时报告物业管理公司:

  (1)门的开关失去控制。

  (2)运行时有明显的速度异常。

  (3)运行时有异常的振动和声响。

  (4)有漏电现象。

  附件四:治安管理规定

  一、为保障业主(使用人)的居家安全,物业管理公司协助公安机关提供24小时保安服务。各业主(使用人) 有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义务。

  二、在小区入口设置24小时值守或巡逻保安人员,对进入小区人员进行查询。各位业主(使用人)凭业主卡进入小区,其雇用的装修工人凭物业管理公司颁发的“出入证”进入本小区。施工装修公司对其下属员工的行为负全责,应教导其员工严格遵守小区的各种制度,以维护小区居住的安全和环境整洁。若装修工人发生违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没收违规人员的“出入证”并将其逐出小区,造成损失的,还可扣除安全与环境维护保证金作为赔偿。

  三、访客或其相关人士凭有效身份证件在保安处登记并通过联系,景业主(使用人)确定方可进入小区。

  四、小区内设置24小时巡逻保安人员,防范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发生,并处理应急事件。

  五、小区内严禁任何机构或人士(包括各位业主和使用人)进行上门推销活动、散发宣传品,若发现可疑人士或异常情况,请及时通知保安人员及物业管理公司。

  六、任何人

搬运家具、大件物品出入小区,须由业主(使用人)提前到物业管理公司办理放行手续。否则保安人员有权拒绝放行。此举旨在防止小区内业主财务的被盗,保障业主的自身利益,请自觉支持和维护。

  特别指明: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之保安服务为预防性措施,不含人身及财产保险(保证)和保障责任。

  附件五:车辆道路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小区交通秩序安全和车行道、人行道、消防通道的畅通、整洁、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本小区为业主(使用人)提供停车库(场),由物业管理公司设置专人服务(临时停车处例外),所有进出小区的车辆,必须服从专职管理人员指挥和安排。

  二、购有或租有车库、车位并拥有自用车辆的业主需要在物业公司办理手续。缴纳相关费用,领取机动车辆“出入证”。

  三、出入小区内车辆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停放,由管理人员收取相应车位使用及场地维护费。行车车道、消防通道及非停车位禁止停车。

  四、外来车辆经许可后,向安保人员领取车辆“出入证”,出小区是交还此证方可通行。

  五、物业管理公司所发的车辆“出入证”是出入小区的有效通行证件之一,领取后请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勿借他人或遗失无车辆“出入证”或未缴清停车费的车辆,安保人员有权拒绝放行。

  六、出租车不得在本小区内揽客,送人完毕后必须马上离开本小区,如用户需要车,应在小区外叫车搭乘。

  七、凡装有易燃、易爆、剧毒品或污染性物品的车辆严禁驶入本小区。2.5吨以上的货车必须经安保人员许可后方可进入。

  八、驶入本小区的车辆应留意小区内的交通标识,应减速慢行,时速不超过5公里,不得鸣笛,需注意小区内的道路标识。如车辆损坏路面、公用设施,应照价赔偿。

  九、不得在小区内任何地方学习驾驶机动车;不准在小区内试车。

  十、摩托车、自行车需要在停车库(场)停放时,必须遵守规定,服从车管员的管理,并按照规定交付停车费。

  十一、业主及使用人有义乌教导子女和未成年人遵守本小区管理规定,勿在道路上嬉戏、骑车,以免发生危险。

  十二、车辆在小区外公共区域的停放,执行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但是禁止停放在小区内的非专用停车场和小区外的行人道上。

  附件六、消防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本小区的消防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消防法》和重庆市相关校方规定,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制定消防工作规章制度,本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指定防火责任人和义务消防队员,经常检查防火安全工作,进行防火教育,开展消防练习。

  二、禁止在楼梯、走廊、消防通道堆放杂物,以保证公共通道的畅通和清除消防隐患。

  三、不得封闭和损坏室内外消防设备和器材。

  四、切勿悬挂任何物件于消防自动喷淋下。

  五、安全使用天然气设施。烟头火柴要随时熄灭,教育小孩不要玩火,装饰中天然气管道不得暗埋,厨具灶具须符合安全要求。

  六、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和设备,用电量增容应向物业管理公司书面申请批准,各业主进行室内装修时应使用阻燃材料并对线路进行绝缘性测试。

  七、装修期间室内必须自行配置灭火器材。

  八、房间内切勿储藏易燃易爆品,如遇到易燃物品气味时,切勿触动任何电器开关,敞开门窗让空气流通,尽快通知物业管理公司。

  九、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同时告知安保人员,并关闭电、气闸阀,迅速离开火警区域。

  十、各业主(使用人)有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做好消防工作的义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重庆市相关只能部门的消防规定。

  附件七:绿化管理规定

  一、爱护小区内的花草树木、园艺景点等设施,任何人不得随意占用、践踏、损坏树木、景点,如属人为损坏,应由责任人支付赔偿金。

  二、勿在树木上挂晒衣物,严禁在绿地上扔垃圾堆放杂物、停放车辆等,不得向花草树木泼洒污水和有害物质。

  三、绿地水源是浇花养草专用,请勿随意开启,更不能利用其冲洗车辆或挪作他用。

  四、不得利用绿地种植农作物。

  五、勿在阳台、露台、绿地搭建棚架或者其他构筑物,勿栽植攀藤植物。

  附件八:停车库(场)管理

  一、本小区为业主(使用人)居住出行方便提供室内停车库及室外停车场,物业管理公司设专人负责服务管理(临时停车处例外)。对进出小区车辆均实行有偿服务。

  二、特别说明:无论室内及室外停车库(场),只提供停车位使用及场地清洁和公共设施维护服务,所收取费用仅为车位使用及场地清洁和公共设施维护费,不含车辆的盗损保险费和保证保管费。故入库(场)停放车辆,车主须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若损坏丢失,由公安机关勘察出具证明。物业管理公司附加提供的安保措施为预防性质。

  三、业主(使用人)自购车位或租赁车位,应先在物业管理公司办理手续,缴纳相关费用。领取停车牌并放置于车辆醒目处。

  四、来访车辆出入小区在入口处办理登记手续,服从安保人员的疏导,合理停放在规定的区域内。

  五、任何进入本小区停放的车辆(不含物业公司车辆及执行公务的车辆),均应按照规定缴费。

  六、为保障本小区道路畅通,凡在本小区内非划定停车区域(如道路,公共场地如楼道等)等停放的车辆,即使已购买或租赁车位,均按照规定及时加倍收费。

  七、业主若停止使用停车位,请及时到物业管理公司办理注销手续。租赁车位到期未办理续租首选的,按计时收费。对阻碍交通的车辆,物业公司有权施移,车主需无条件支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承担其后果。

  八、车辆入库(场)后现金、珠宝、有价证券和其他贵重物品请勿放置在车内。若发生丢失现象,物业管理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九、请勿在停车场或停车场范围内洗车、修车、加油或清理杂物。漏油、漏水车辆请勿进入车库。

  十、为避免意外事故发生,进入车库人员请勿嬉戏打闹,请勿骑行非机动车辆;进入车库的车辆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或污染物品。车库内严禁吸烟,违者处罚。

  十一、车辆进出车库,请爱护车库的设施设备,若发生意外碰撞,造成车库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超过车库标高及车位长宽限度的车辆不得进入。

  十二、消防医护、道路抢修、排障、公共工程车辆、军队司法警务

车辆等除为执行公务并有相关证明的可免费停车外,下列情况的车辆均应按规定缴费:

  1、以业主或来访者身份驾驶,非为公务而停留小区内的车辆。

  2、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机构以单位名义购买本小区内单位,用于居住或办公,其所属车辆进出于停留在小区的情形。

  第十章承诺书

  致:重庆YY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人系**花园栋层室 (区号停车位或区号商铺)(以下简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保证物业管理工作正常进行,本人同意并声明如下:

  **确认已详细阅读重庆YY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制定的“**花园临时公约及附件”(以下简称“业主临时公约”);

  **同意履行、遵守并督促其他与该物业有关人士履行、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中规定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本人同意承担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法律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公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本人同意在将该物业转让、馈赠或变更的同时必须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在物业管理企业收到有效的新承诺书前,本承诺仍然继续有效。

  建设单位:重庆YY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公司: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年 11 月 20 日签署日期:20**年 11 月 20 日

  承诺人(签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篇3:保利颐和家园业主临时公约承诺书

  保利颐和家园业主临时公约承诺书

  本人为"ZZ·颐和家园"小区栋单元室(物业名称及具体位置,以下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上海ZZ物业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物业单位)制定的"ZZ·颐和家园业主临时公约"(以下称"本临时公约");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公约;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公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临时公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甲方:哈尔滨ZZ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代表:

  签字:年月日

  乙方:号楼单元室

  业主/授权代表:

  签字:年月日

  丙方:上海ZZ物业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盖章:

  盖章日期:年月日

篇4:西堤国际业主临时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建立物业区域内良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居住生活和工作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临时公约。
第二条 本《业主临时公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对业主和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西堤国际
(二)坐落位置:建邺区恒山路120号
(三)物业类型:小高层和高层住宅
(四)业主总户数:
(五)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约70万平方米 。
(六)物业管理区域(区域四界及附图)
东至:黄山路
南至:奥体大街
西至:庐山路
北至:梦都大街
(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1、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主体结构、::抗震结构、共用门厅、共用通道、共用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避雷设施、通讯设施 、 门禁系统等。
3、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共用车库、信报箱、公益性文体设施、围墙、给排水管道、水箱、水泵、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智能化设备、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 安防设备等。
以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与《商品房销售合同》有不一致的,以《商品房销售合同》为准。

第三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业主的权利
(一)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二)通过业主大会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
(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五)联合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七)对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公共事项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

篇5:怡丰小城业主临时公约

第一条 业主临时公约(下称《临时公约》)有关专业用语的定义
1、交付:房屋达到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后,由开发商发出《房屋交付通知书》,若出卖人没有另行书面通知,购房合同中所约定的日期视为出卖人通知的交房日,业主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完结相关手续。
2、人住:业主办理完结交付手续的次日起即为人住。业主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完结相关手续的,从约定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视为入住。
3、物业: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4、业主: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5、非为玉使用人:指房屋的承租人或者以其它形式使用的人。


第二条 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怡丰小城
物业类型: 住宅/商辅,总建筑面积(m2);
物业坐落位置:。
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共用设备状况:
共用部位: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抗震结构部位、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公共通道等。
共用设备:指住宅小区或单栋住宅内,公用上下水和地下排水管道、下水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公用线路、照明、煤气线路、消防设施、公用智能化设备、其他机电设备和共用设备使用的房屋。
共用设施:指住宅小区单栋住宅内,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公共设施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条 订立业主临时公约的目的
为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并营造安全、文明、方便、舒适的生活与工作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业主临时公约(下称《临时公约》)。


第四条 本物业业主在前期物业管理中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2、有权依法与其他业主一起对本物业实施民主管理;
3、参与筹备、召开本物业业主大会会议;
4、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5、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咨询,并得到答复;有权对本物业的管理服务工作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
6、对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7、监督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
8、对本物业区域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与工作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本物业业主在前期物业管理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1、本物业业主须自觉遵守本临时公约,遵守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活动;
业主在与他人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选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本临时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在转让所垫拥有物业时,应告知受让人有关本物业管理工作的制度,在制定正式的业主公约之前,还应将本临时公约作为转让合同的附件;
2、维护本物业公共场所(地)的清洁、美观、畅通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良好;遵守成都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绿化、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规定;
3、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根据有关物业管理工作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4、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公司,清楚物业结构安全管理规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不得因房屋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对因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而造成的损失,应进行补偿;
5、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自用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了维修、养护的,应自行支付相庆费用;
当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抢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时,按规定或约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

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或约定分担;
6、当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
有造成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存在安全稳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为防止水、气泄漏或火灾及对上述灾害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业主、使用人须主动向物业管理公司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方式;业主、使用人也应配合物业管理瓮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不正当手段的紧急避险措施。
7、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业:
(1)改变房屋使用用途,将住宅用作商业、经营、作坊、仓库、办公等用途;
(2)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3)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4)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共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5)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
(6)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雨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7)使用电梯运货时,严禁超载、超高,轿厢内严禁吸烟吐痰、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8)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燃、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
(9)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吕,捕捉小区公共水体中的以观赏鱼类,攀摘公共花木;
(10)随意停放车车辆(包括机动、非机动车),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不按规定停放国画或缴纳费用;
(11)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在物业内向外抛掷垃圾、废物或其它物品;
(12)占有、损坏、污染公用场所和公用设施,或在公用场所堆放杂物或以其它方式妨碍其他为主对公用场所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
(13)自行或许可他人将物业用于除相关房屋产权证书规定用途以外的其它用途;
(14)在专用场所以外的其他地方或公用场所晾晒衣物等;
(15)违反政府规定或在非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6)违反成都市相关宠物饲养的法律、法规饲养宠物,如因宠物造成他人的伤害和损失,宠物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7)大意使用给排水、沟渠等引致损坏、堵塞、淤塞或漏水而不及时修理;
(18)大意使用电力供应,引致电线超负荷失火或短路;
(19)大意使用煤气供应,引致失火或漏气;
(20)在公用供电线路、给水、或供气管理上私自接敷线管,盗用公用电、气、水;
(21)在物业内地坪上旋转超过重量设计负荷的物品,如机器、设备、保险箱等;
(22)在物业表面或物业用地范围内,自行或许可他人安装、张贴、展示、陈列任何名字、字画、招牌、广告及其类似物品;
(23)进行危害公共利益、分割他人禁止的其他行业。
(24)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8、业主不得随意改变物业设计用途,若确需改变的,须事前征得房管部门、相邻业主及物业管理方的书面同意。
9、商业用房业主根据其经营项目,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消防合格证等相关证照复印件交物业管理方备案;若将商业用房转租他人经营的,该业主及承租人双方须将租赁合同复印件、承租人相关资料及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消防合格证等相关证照复印件交物业管理方备案。
10、商业用房未经许可不得用做经营餐饮娱乐项目,以免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
11、商业用房业主须自行负责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清洁卫生、维修保养、治安消防管理等工作,承担有关部门的相应费用。
12、商业用房的广告、灯箱应按物管方统一标准制作。


第六条 业主大会的成立条件、程序及费用承担
本物业具备《成都市物管理业主大会规则》的规定的条件时,应当立业主大会;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程序,按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和《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等有关规定落实。
第七条 本物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和效力
成都岷江新希望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通过协议方式选聘了成都怡丰小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并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向本物业提供物业服务。
本物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作为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订立的买卖合同内容之一。在有效期限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不随物业所有权的变化面丧失。


第八条 本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用
1、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其拥有物业权属份额大小共同分担,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内付清。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收双方约定;
2、业主须按规定于每朋15日前交纳水、电、气及物业服务费用;
3、代办服务、特约服务由业主按规定或约定支付相应费用。


第九条 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维修资金
本物业建立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其缴存、管理、使用和监督执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
建立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险的,由全体业主按其拥有物业权属份额大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可由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代行办理相关手续。
业主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业主自行办理。


第十一条 与物业管理工作纠纷相关的民事诉讼
因物业管理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属共同诉讼的,经业主授权,推荐诉讼代表人具体实施,诉讼费用由参加共同诉讼的业主共同承担。


第十二条 违反本临时公约应承担的责任
因违反本临时公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将物业交付他人使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的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1、约定交付有关服务费用的处理:
(1)在应付款项到期15天以内的,以每日0.3%收取滞纳金;
(2)按期未交付超过15日以上至3个月的

,物业管理公司可将欠缴费用的业主名单在物业告示栏张贴欠费详情,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采取催缴措施;
(3)逾期仍未交纳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业主如违反本公约中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
3、业主违规安装空调和违规装修的,物业管理公司地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督促业主/装修单位改正;
(2)装修单位在施工期间有违规行为,管理公司将根据违规事项,在相关费用中扣除适当金额的违约金。
(3)禁止施工人员进入物业服务区域;
(4)造成他人房屋破坏,包括渗、漏、堵等,施工方拒绝维修和配合修缮的,业主负责修缮费并承担相关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本临时公约纠纷的处理
业主之间因本临时公约发生的纠纷,可由当地房产主管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采取以下(二)解决:
(一)可依法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本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本临时公约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管理制度。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本临时公约的制定及效力
本临时公约由成都岷江新希望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制定 ,自物业买受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公约生效进终止。
本临时公约样本,在建设单位出售本物业之前,已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房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本临时公约的执有
本临时公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由建设单位和物业买受人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物业买受人及其所购物业的情况
物业买受人所拥有本物业的房屋类型 住宅/商辅;
建筑面积:m2;房屋座落:幢 [座][单元] 号;
物业买受人的联系电话:
物业买受人的身份证号码:


物业买受人(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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